《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高等职业教育《民法总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与实务》
教学大纲
二00七年十月
为了使学生更好的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特为学生安排了以下实训:实训课安排计划
附件: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本大纲适用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总学时为62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
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杨立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总论》(第二版)梁慧星着(法律出版社)等教材编写。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
绪论(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学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不同时期所有制类型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民法也是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的。
三、民法学的体系和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我国单行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我国民法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民法的一般规定;
2.民事主体制度;
3.物权制度;
4.债和合同制度;
5.继承权制度;
6.人身权制度;
7.知识产权制度;
8.民事责任制度。
四、中国民法典的制订
1.制订民法典的必要性。
2.制订民法典的作用。
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8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我国民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掌握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中的适用方法;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了解我国民法的结构,以及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缺陷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调整方法
1、事前调整
2、事后调整
四、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五、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的关系等。
六、民法的渊源和解释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二)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七、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的效力
(二)空间的效力
(三)对人的效力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民法的概念?
2、怎样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3、我国民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4、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效力范围?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0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认识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学体系中的
地位;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作用,领会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实践意义。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确认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意志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需要,依法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的特征:目的性、限定性、强制性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和联系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二)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结合。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
3、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
如何?
4、民事权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第三章民事主体(8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掌握法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了解我国法人的类型。
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和公民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二)自然人和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监护是指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保护人的制度,是对其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二)住所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五、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以合伙商号名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的种类
(三)合伙与公司的区别
(四)合伙的条件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债务的承担
(七)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和入伙
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组织。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第三节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人的成立
五、法人的机关
六、法人的责任
七、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八、联营
思考题:
1、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者的联系和区
别是什么?
2、如何理解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的行为要与其能力相适应?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重要区别是什么?
4、监护制度与亲权的关系如何?
5、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6、什么是法人?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7、法人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什么特点?
9、法人是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的?
第四章物(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民法上物的类型。
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
一、物的概念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具有稀缺性,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需要的财产。
物的特征。
二、物的意义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特定物与种类物
二、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四、动产与不动产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主物与从物
七、原物和孳息
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是一种种类物。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
有价证券的特征。
思考题:
1.物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试述物的分类?
3.有价证券的特征有哪些?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8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弄清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双方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与实践法律行为
(四)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从民事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
三、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将来客观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五、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即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生效要件而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六、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法具有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可以并且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发生法律效力与否尚未确定的法律行为。
八、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二者有何联系和区别?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六章代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及代理制度意义;掌握代理的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明确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一、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制度。
二、代理权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二)代理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