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来源:发表时间:2010-2-1

本标准是对GB/T 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GB/T1876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指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见引言和第1章);

--交易商的资格明确限定在现货领域(见3.3.1和3.3.2);

--修改了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尽可能与现货交易过程相对应(2002版的第8章;本版的4章);

--明确提出了对物流配套服务的要求(见3.2.3和3.4.3);

--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分别描述的对参与各方要求的章节进行了合并(2002版的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第10章;本版的第4章);

本标准是我国物流领域涉及仓储、商品交易、增值服务方面的标准之一,与本标准同期制定或将要制定的相关标准有:

--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

--物流业仓储业务服务规范;

--物资银行业务服务规范;

本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国强、冯耕中、于洋、李雯峰、黄久久、牛海东、周南、刘旭渤、张朋柱、张娥、吕良宝。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借助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已经成为必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传统产业、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以应对国际竞争。本标准是在广泛收集国内大宗商品交易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货电子交易的特点,依据国家已颁布的合同法、拍卖法、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的内容而制定的。本标准是管理技术标准,涉及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本标准用于规范大宗现货电子交易方式,使现货批发市场在适应现代经济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健康有序,促进现货批发市场的提升,发展物流配送,推动流通现代化建设。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Bulk Stock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

数据电文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电子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e Center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Trader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货仓库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2.7

结算银行Balance Bank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电子交易参与方法

3.1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电子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 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 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 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h的服务;

d) 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 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 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 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 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 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 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 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3.2.3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 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 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 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4信息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 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 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 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 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 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 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 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 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 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3.2.5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a)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 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

c) 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 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 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目的和职能;

b) 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 注册资本;

d) 营业期限;

e) 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 基本业务规则;

h)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 章程修改程序;

k)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交易过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 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 电子交易的模式;

c) 电子交易商品及交货期限;

d) 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 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 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 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 交易商管理办法;

i) 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 交货管理制度;

k) 交易结算制度;

l) 电子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m) 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 仓单管理办法;

p) 电子交易的安全保证措施;

q) 电子交易信用保证措施;

r)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s) 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3.2.6信息披露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3.3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选取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 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企业进行商品买卖,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 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 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 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 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 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 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注销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3.4交货仓库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3.4.1选取

交货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 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 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 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 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 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3.4.2基础设施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 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 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 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 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 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 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4.3提供的服务

交货仓库提供的服务如下:

a) 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c) 有代办交货商品运输的能力;

d) 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 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 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g) 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h) 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 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 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 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应经双方认可。

3.4.4注销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 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 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 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3.5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3.5.1选取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 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 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3.5.2提供的服务

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如下:

a) 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 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 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 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 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 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3.5.3注销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电子交易业务程序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规定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 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4.2 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不应大于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4.2.1 合同的内容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买、卖方的名称;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包装方式;

f)检验标准和方法;

g)交货时间;

h)价款;

i)结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k)违约责任;

l)解决争议的方法;

m)合同订立的地点。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4.2.2 要约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4.2.3 承诺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3 货款支付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4.3.1 货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4.3.2 货款支付过程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4.3.3 结算过程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4.3.4 结算结果通知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4.4 交货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4.4.1 货物卖出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4.4.2 交货期限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的时间。

4.4.3 交货过程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4.5 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知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4.6 电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知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 风险与责任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协议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8月2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 标准编号: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 等级│总容量(米^3) ──────────────┼────────────── 一级│50000 及以上 二级│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500至2500以下 ━━━━━━━━━━━━━━┷━━━━━━━━━━━━━━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油品闪点(℃) │举例 ──────┼────────┼─────────────────甲│28以下│原始、汽油 ──────┼────────┼─────────────────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A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

风景名胜区规划教程纲要

风景名胜区规划课程纲要 主要参考书目及文件: 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建工出版社,1999 2.《风景名胜研究》,同济大学出版社,1988 3.《中国园林》杂志 4.《国家公园》,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5.《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6.《中国名山风景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7.《风景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实施手册》,建工出版社,2003 8.《加拿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9.《峨眉山》、《庐山》、《承德避暑山庄与外八庙》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系列丛书,建工出版社,1995 相关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005600175.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005600175.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005600175.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005600175.html, ●风景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1.综合分析评价现况;(风景资源调查、分类与评价) 2.明确风景区的性质、目标和途径 3.组织景物、调动景感潜能 4.确定风景区结构布局框架 5.完善风景游赏系统 6.对规划提出相应的实施步骤和措施 ●风景区范围确定 1.确定风景区范围的原则 (1)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2)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 (3)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风景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的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风景区性质的确定 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三方面) ●风景区发展的自身性基本目标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融汇审美与生态,文化与科技价值于一体的风景区域; 2.具备与功能相适应的游览设施和时代活力的社会单元;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 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Ⅳ类场地地区。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临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未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储罐区 6.1地上储罐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 第2章术语 第3章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 风景资源评价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4章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4.2 风景游赏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条文说明 1 总则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 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 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 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 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 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一:名词解释 1.景源:能够作为观赏性的景物的资源。 2.景物:具有观赏,科学文化机制的客观存在的物体,是风景名胜构成的基础要素,是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客体。大体可分为:山,水,植物,动物,空气,光,建筑,其他等8类。 3.景点由若干个相关联的景物所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4.景观: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现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点景象。是按照美学观点完整结合而构成的景物组合,并被人的各种感官所接受,形成美的感受。 5.景区: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要求而划定的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景物,景观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6.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7.游人容量:指是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单位时间,一定规矩单位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定某时,某地游人数量的警戒值。 8.设施容量:指一个旅游区的基础设施在可接受的条件下能够满足的游客最大量。 9.社会容量旅:游地居民对旅游者数量和行为最大的容忍上限。由于旅游者与接待地居民常在种族、文化、经济、宗教、生活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故旅游者的出现必然对居民造成一种心理影响。如果游客数量过多,对当地居民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随着旅游者的大量涌入,还会造成物价上涨,使当地居民对发展旅游业产生抵触和不满。 10.生态容量:指一定时间内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不致退化或者短时自行恢复的前提下,可以安全承载游人活动量,既能接受的游客数量 二:问答题: 1.风景名胜资源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其特性是什么? 风景名胜资源的本质属性是1.自然属性,在被规划为风景名胜资源之前是一种普通的自然资源。自然属性是风景名胜资源的最根本属性。2.社会属性,在被人们欣赏的同时,也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加上了人类的劳动和思想,也就变成了风景名胜资源,3.政治属性,风景名胜资源是属于整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大部分国家都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国家的风景名胜资源。4.经济属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赋予了经济属性,但是还不能完全用经济量来衡量。 特征:1整体有用性,各种要素相互影响,且都有作用。2. 空间的固定性,在某个地方形成,具有区域性,无法移动。3.时间的无限性,其中数量,质量和周围的环境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风景名胜资源要得到延续,是建立在人文和自然资源不遭到破坏的前提下。4.景观的不可复制性,一旦被复制,就失去了其自然和文化背景,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东西。5.景观的共享性,不仅表现在一定的区域类,在区域外也具有共享性。6景观的开放性,通过对周围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进行吸收和渗透,具有开放性和运动性。 2.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目前在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现状如何? 发展阶段:1.风景名胜区的无序阶段(1949—1977),除了重点地区外,大多数的风景名胜区都没有进入保护范围。2.风景名胜区的起步阶段(1978—1994)从1982年国务院审定了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至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篇一: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 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 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 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 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

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 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 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 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 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 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 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

3—危险化学品—【实施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5.1.13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 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74一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 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 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 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 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 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浙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导则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零一五年九月

前言 为促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编制,依法、合理、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规划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引领作用,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参考相关规划实施评估要求,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6章,主要包括总则、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评估结论和建议。 各地可根据实际深化或细化。编制中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 本导则组织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杨永康、张秀珍、陈超、高黑、王铮忾、马仲坤。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顾浩、陈航、吴毅峰、郑轶民。

目录 1 总则 (1) 2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 (2) 2.1风景名胜区外部条件的发展变化评估 (2) 2.2风景名胜区自身的发展变化评估 (2) 2.3风景名胜区发展诉求评估 (2) 3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 (3) 3.1山水格局保护状态评估 (3) 3.2景源保护状态评估 (3) 3.3生态环境保护状态评估 (4) 3.4生物多样性保护状态评估 (4) 4.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 (6) 4.1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估 (6) 4.2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评估 (6) 4.3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建设状况评估 (6) 5.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 (7) 5.1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评估 (7) 5.2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评估 (7) 5.3风景名胜区公共政策评估 (7) 6.评估结论和建议 (8)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工艺、安全消防、给水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配电、采暖通风等方面的必要规定。由于石油库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着重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了《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有条文211条(包括1995年局部修订条文),本次修订保留了91条,修改了100条,取消了20条,增加了73条。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 1.增大了各级石油库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67号,邮编:100011。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机械部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陆万林韩钧周家祥欧清礼张顺德计鸿谨吴文革张建民王道庆许文忠张东明杨进峰周东兴李著萱肖院花余鹏飞 1 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库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油库建设要求

梧柳6标油库建设要求 为了确保项目部柴油储存安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1)的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各施工点的油罐容积约为20m3,属于五级油库),现决定按照五级油库建设标准做如下要求: 一、油库的选址 油库的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落石、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易遭雷击、火灾等隐患严重及植被茂密的区域。 油库与周围居住区、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一的规定。 油库与周围居住区、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二、储罐的选择 根据施工特点,各施工点的油罐应选用卧式钢储罐。 1、储罐的设计应满足其设置和使用条件下的强度要求,且罐壁的钢板标准规格厚度不应小于6mm。 2、储罐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层。 3、储罐罐体应用土进行全部覆盖,且罐体顶部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的。 4、储罐的进液管从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底部。 5、储罐通气道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定,且单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应高于罐顶1.5m。 6、储罐宜采取双支座。 三、消防器材的选择及配置 要求配置4Kg干粉灭火器两个、2m3消防沙池一座、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一个、消防铲两把、消防桶两个。 四、防雷、防静电 储罐必须做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以共用一套装置),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五、泄压要求 储罐应按要求安装泄压阀门。

六、油库库房建设 油库库房应采用钢管做立柱支撑、蓝色彩钢瓦做房顶。储罐罐顶距房顶不得小于 1.5m;罐体距房檐的最小距离不得低于2.5m;罐体四周3m外砌设2m高的围墙;房檐四周滴水处设置排水沟。

哈尔滨太阳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哈尔滨太阳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哈尔滨太阳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9-2020) 规划总则 1 规划构思及方法 规划以自然与人文风景资源为依托,以解决问题矛盾为突破,以实现城市与风景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导向,统筹研究“江?岛?城”之间的关联关系。规划首先分析总结太阳岛风景区现状风景资源与发展建设优势条件与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建立明确的发展目标体系,最后制定科学系统的规划方案和实施对策。 规划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优先、以人为本、创新发展的理念,应用生态规划、系统规划、区域规划三大理论方法,制定保护开发、区域功能、产业发展、品牌营销四大战略,实现生态、游憩、景观、科教、经济五大功能,构筑“多彩魅力太阳岛——生态绿洲?文化之窗?休闲度假天堂”。 规划中应用生态规划、系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方法,保护生态环境,减少人群活动对资源环境的干扰,实施生态恢复工程,不断改善动、植物生存环境,构建稳定的生态系统;规划中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情景发展的需要,重点是用地弹性、容量弹性、规模弹性、项目规划弹性等;规划既要考虑太阳岛风景区内部及哈尔滨市南北城区对风景区规划、建设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也要考虑全省乃至更大区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因素对风景区的影响、制约与牵动作用,将太阳岛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与利用置于一个开放的区域环境中加以考虑。 2 规划指导思想 规划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制定风景区保护与发展目标体系;体现生态优先、文化优先、以人为本、创新发展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构筑风景区景观游赏系统、生态保护和培育系统、游览设施系统,形成完整的旅游产品体系,完善风景区游憩审美、科教启智、国土形象、生态基地、引领文明进步的职能;正确处理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江?岛?城”协调互动发展的关系,完善哈尔滨市“冰城夏都”、“滨水丽都”城市形象,带动松花江滨水经济带振兴,推动哈尔滨市一江两岸繁荣,实现风景区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协调发展。 3 规划原则 (1)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 贯彻国家关于“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方针,将保护、恢复和优化太阳岛原生自然环境和湿地滩岛景观作为首要内容,按合理的环境容量调控景区内旅游开发强度,着力发展生态旅游,恢复太阳岛风景区“碧水、蓝天、白沙、湿地草原”自然风貌。 (2) 坚持文化优先、引领文明进步的原则 规划尊重太阳岛地区历史文化,新景观应体现太阳岛风景区的文脉特征,围绕冰雪艺术、北方民俗、欧陆风情等文化主题,策划丰富多彩的文化景观与健康时尚的休闲旅游项目,全面提升风景区的文化魅力,使太阳岛风景区成为我省文化展示的重要窗口,引领城市社会文明进步。 (3)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旅游发展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人工设施规划导则

风景名胜区人工设施规划导则——以武陵源为例 文字 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人工设施是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的基础设施,它一方面是风景区景观较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承载着景区内的各种旅游活动,直接关系到风景区的景观质量和服务质量,因此风景区规划和设计中应该予以必要重视。 一般而言,风景名胜区内旅游人工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能满足以下三个要求:必须与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相协调,必须满足旅游活动的需要,应具有自身的特色和协调的风格。由于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是以观赏自然景观为主的风景名胜区,因此作为景区的人工设施规划,应以强调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首要,各类人工设施作为开展旅游活动的辅助性设施,应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不可喧宾夺主,既不应破坏原始的自然景观、自然生态,亦不应成为新的人文景观。因此本次规划中的人工设施规划主要是指对景区内各种人工设施的规划,旨在为景区人工设施的建设制定引导性原则,确保其审慎适度地发展,同时满足其自身应具有的服务功能和美学要求。 1.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景区人工设施建设现状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内现有的旅游设施由于长时期较为混乱的建设,存在着破坏自然景观、自然牛态,设施配置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缺乏地域特色、形式风格杂乱等问题,未能体现出武陵源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应具有的品质。具体的现状问题如下:1.1城市化、人工化趋势明显,破坏自然景观,缺乏地域特色 在进行旅游开发活动之前,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一直保持着较为原始的自然状态,传统世居居民的耕作、砍伐等活动虽然对景区有一定的破坏,但无论民居、耕作及生活方式等都与环境比较和谐。 在旅游业发展进程中,新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比较杂乱,建筑缺乏地域特色,城市化气息过重,风格芜杂,与风景区背景不和谐,造成了一定的视觉污染。 景区内的游道建设也呈现出较明显的公园化趋势,大量硬质铺地以及混凝土结构显得过于规整,引入植物与自然背景等都非常不和谐。 在旅游开发中交通设施的建设对峰林造成了一定的破坏。百丈峡的景观在张清公路的建设中几乎破坏殆尽,而天子山索道、百龙电梯等建设也对石英砂岩峰林景观造成了直接的破坏。 1.2不合理的人工设施影响和破坏自然生态 旅游人工设施的不合理建设还破坏了武陵源区的生态,包括对地表水文过程、动物迁徙繁衍过程以及植被的破坏。 (1)破坏自然水文过程大量新建硬质游路的建设不合理,形成了阻碍垂直方向地表水文过程的屏障。原来自然状态的水文过程,如地表水下渗、经地表植被吸收缓冲后缓慢均匀下泻,有利于水土涵养以及生物的生存,如今变成了集中式排水,改变了原来的水文过程,易于形成冲沟,造成水土流失。 (2)破坏植被:游道建设中,以追求规整美观为目标,对植被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3)影响动物的繁殖迁徙活动大量旅游活动的进入,影响了武陵源区生物物种的活动。原来的金钱豹等大型动物固然无法生存,而原来在金鞭溪等处容易见到的猿猴种群等如今也难以见到。此外硬质游路包括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使武陵源风景区内形成一定的生态孤岛化效应,不利于动物的迁徙。 (4)侵占河道及河道人工化武陵源以山水秀丽而闻名,尤其河流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物质、能量传输的载体所在,需要保持其自然状态。但随着旅游的发展,旅游城镇的发展,自然河道在建设中受到侵占,并出现了人工砌岸、沟渠化等现象,破坏了其自然形态,大大影响了其景观价值,对整体生态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垃圾、噪音等旅游景区中,由于比较多的高台游路及高台观景点,下临峰林,游客随手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267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1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石油库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0.3 覆土油罐buried tank 置于被上覆盖的罐室中的油罐,且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2.0.4 浮顶油罐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 2.0.5 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2.0.6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7 埋地卧式油罐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罐。 2.0.8 油罐组a group of tanks 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9 油罐区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10 储油区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