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06-119重庆市建委关于加强冷轧带肋钢筋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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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领域落后和限制使用技术通告3__4__5号文

重庆市建筑领域落后和限制使用技术通告3__4__5号文

污染环境;质量不稳定;占用施 工场地,《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 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预拌混凝土。 (商改发[2003]341号)明确限 制使用。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合川 市、綦江县于2007年3月1日起 执行)
12
马赛克外墙瓷质贴面材 料
13
饰面材料 外墙面砖

不允许用于膨 胀聚苯板薄抹 灰外墙外保温 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 安全性差,易脱落;浪费土地资 系统;20层以 规程》DBJ50-046-2006规定的建筑外 源,生产能耗高;增加建筑物自 上或高度60m 墙涂料以及其它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 重。 外墙饰面材料 以上的临街, 有行人通行或 人流聚集的建 筑外墙。(底 层或裙房外墙 饰面材料除 外) 不允许用于建 耐侯性和耐久性差。 筑外墙装饰。 不允许用于门 窗、幕墙工程 生产能耗高;质量不稳定。 。 不得用于各类 √ 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建筑工程。 √ 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程》DBJ50-046-2006规定的建筑外 墙涂料以及其它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 外墙饰面材料。 浮法玻璃。 符合环保要求的其它节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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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闪光对焊

5 钢筋混凝 土技术
电弧搭接焊

不允许用于主 城区、6个区 域中心城市及 长寿区、綦江 质量不稳定,施工易受气候、电 县、璧山县的 钢筋剥肋滚轧直螺纹连接、钢筋滚轧 力、环境、工人技术水平等因素 建设工程直径 直螺纹连接等机械连接等技术。 影响。 为22mm及以 上的HRB335 、HRB400钢 筋连接。 不允许用于主 城区、6个区 域中心城市及 长寿区、綦江 县、璧山县的 浪费资源能源。 一般工业与民 用建筑的现浇 楼盖工程(分 布筋、拉结筋 除外)。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渝建〔2018〕612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2018〕61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保证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和消防安全,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使用质量和防火安全性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18〕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应用管理(一)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使用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及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现行标准、管理文件的规定,并须通过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或绿色建材性能认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并应有生产包装标识,标识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节能备案或绿色建材编号等基本信息,确保施工现场使用保温隔热材料具有可追溯性。

(二)民用建筑墙体、屋面和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使用范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及防火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前,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自查,严格落实其质量和防火安全责任,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设计和施工现场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及燃烧性能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现行标准、管理文件的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渝建发[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6〕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和全市科技大会精神,组织实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培育建设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设科技工作的领导,落实措施,积极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及全市科技大会精神,部署实施《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加快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推动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行业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及全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切实领会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汪光焘部长及市委汪洋书记和市政府王鸿举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夯实基础、强化创新、突出应用、支撑发展”的基本思路,深刻理解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这一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使自主创新的方针深入人心,成为建设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市建委成立建设科技发展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于学信任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吴波任副组长,科教处、组织人事处、设计处、建管处、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建设科技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渝建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6〕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安全水平,推动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各项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重庆市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是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启动安全标准化活动,狠抓安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构建和谐的建设发展环境,推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好转,确保2006年度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一)杜绝二级重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死亡人数较往年下降幅度控制在市政府和建设部要求范围内。

(二)全面启动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251”安全示范活动,具体是200个建筑安全示范工地,50个建筑安全生产示范企业,10个建筑安全生产示范区县。

(三)全市应监管的建筑工地安全监督覆盖率100%,安全生产合格率10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冷轧带肋钢筋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冷轧带肋钢筋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冷轧带肋钢筋推广应用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2
【实施日期】200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冷轧带肋钢筋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冷轧带肋钢筋是国家科委、建设部列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新型建筑材料,同时也纳入建设部建筑业近期重点推广的十项新技术,其推广应用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据专家测算,现浇钢筋砼结构采用冷轧带肋钢筋代替I级光圆钢筋,可节约钢材35%、水泥15%左右。

但目前在我市推广尚存在一些问题,给钢筋砼结构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现将冷轧带肋钢筋推广应用中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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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渝建发[2013]9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3〕9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水平,促进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产业发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3〕36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水平,促进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产业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钢筋场外加工、配送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是指在非施工现场的固定场所,采用成套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和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实行工厂化生产,将钢筋加工成为工程所需钢筋制品,并配送到施工现场的钢筋加工应用模式。

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加工配送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加工配送技术实施能力,在建设主管部门认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钢筋加工配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加工配送企业及加工配送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筑禁止、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

重庆市建筑禁止、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

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
为加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项目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七号)
2、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六号)
3、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
5、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6、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
7、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
备注: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谢谢大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渝建发〔2006〕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号文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号文

注:1.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南岸区、巴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

2.禁止限制执行日期以初步设计审批申报时间为界限。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
备注: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渝建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渝建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6〕3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

目标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2008年,调研、试点,制订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2007-2008年全面启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渝建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通知(渝建发〔2013〕11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随着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400兆帕级高强钢筋应用比例和水平大幅提升,已经在建设工程中得到了普遍应用,有效节约了建筑钢材用量,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提高400兆帕级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水平,强化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及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发展步伐,按照住建部、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600号)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推广应用。

各区县(自治县)应在400兆帕级高强钢筋普遍应用的基础上,在建设项目梁柱受力主筋中重点推广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明确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推广任务目标和实施措施。

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应与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结合,大跨度空间结构和超高层建筑的混凝土梁柱构件应设计选用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和C60级以上高性能混凝土。

二、加强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推广应用。

各区县应将推动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应用作为解决高强钢筋加工质量问题、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扶持建立钢筋加工配送中心,支持鼓励辖区建设项目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保障加工质量和现场施工文明安全。

建设单位应鼓励施工单位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在设计图纸上提出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的意见,施工单位应主动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进行公示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进行公示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进行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进行公示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和《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形成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重庆市建委网站:;重庆市建设科技推广网)公示期:11月27日至12月4日。

为确保公开、公正,维护行业利益,公示期内,若对上述内容提出质疑,请用文字材料并署真实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否则视为无效材料),一并传真至我委科教处,以便及时核实。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联系人:市建委科教处平大野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谢厚礼联系电话:023-******** 63877474传真:023-******** 63851880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序│技术│技术名称│限│禁│限制、禁止使│相关理由│替代技术(产│执行日││号│分类││制│止│用范围││品)│期│├─┼──┼────────┼─┼─┼──────┼────────┼──────┼───┤│1 │ 施│用卷扬机校直HPB ││√│严禁用于建设│校直的钢筋质量不│专用钢筋调直│2008年│││工技│235钢筋工艺│││工程。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_、_五、六号)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_、_五、六号)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一、二、三、四、五、六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
为加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五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项目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六号)
2、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3、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
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5、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
6、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备注: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执行日期:2010年9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执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执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执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建筑隔震技术的通知(渝建发〔201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筑隔震技术是一种经济适用型技术,具有可使建筑物的自重减轻、材料节省、综合造价降低等优点,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文件精神,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现就推广应用建筑隔震技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建筑隔震技术的重要意义。

建筑隔震技术是在建筑上部结构与基础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隔离地震能量的一种装置。

通过在房屋底部设置由橡胶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等部件组成的隔震层,减少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有效提高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和人员的地震安全性,达到预期防震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性。

二、建筑隔震技术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建筑隔震技术的选用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对比分析后确定。

对市内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和政府重大公益建筑项目,以及需提高设防等级的建筑,应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相关规定,有条件地采用建筑隔震技术。

...(请登录后查看)咸阳市积极推广应用隔震新技术分享到:收藏推荐咸阳市积极推广应用隔震新技术邢永信(咸阳市抗震办公室)咸阳市于1996年3月被陕西省确定为隔震减震技术试点城市。

近两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下,坚持以科学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开展隔震减震新技术的研究应用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6]82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6]82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6]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做好2006年建设法制工作,为城乡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法制工作要点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设法制工作继往开来的一年,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振奋精神,与时俱进,扎实做好2006年的建设法制工作。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和全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加快机制创新,推进职能转变,全面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开创法制建设工作新局面,为“十一五”建设法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工作目标--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框架进一步完善,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推进一批立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一部市政府规章。

--行政执法机制进一步健全、效能进一步提高,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法制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一批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务办理流程更加规范,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探索中不断完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建设领域各种矛盾。

--法制宣传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全面启动“五五”普法,行政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落到实处,法律顾问制度更加规范,在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进贯彻实施仲裁法律制度。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的通知-渝建[2014]11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的通知-渝建[2014]11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的通知(渝建〔2014〕11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水平,加快推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住建部、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60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推广应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钢筋加工配送的规定。

凡建设工程项目钢筋加工采用非施工现场加工方式的,均属钢筋加工配送行为。

建设、施工单位在委托钢筋加工配送时,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渝建发〔2013〕95号)规定,委托通过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的加工配送企业,且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做好加工配送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按要求配备加工配送设备、人员,建立试验室、持证上岗以及信息化管理等覆盖加工配送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钢筋加工质量和配送效率。

二、强化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管理。

技术认定机构要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渝建〔2010〕163号)严格技术认定管理,合理引导钢筋加工配送产业发展节奏和规模。

从事建筑钢筋加工的企业应严格按要求办理技术认定。

已经具备一定加工配送实施能力的企业,可按照《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渝建发〔2013〕95号)中相关技术认定条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区县城乡建委认可后,按新技术认定程序纳入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实施计划,在一定加工能力范围内实施加工配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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