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第七章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第七章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第七章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第八十一条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

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

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第八十二条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

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第八十三条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

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

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

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

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三)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

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四)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

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

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五)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

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六)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

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

运费照收。(七)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

;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八)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

,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赔偿。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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