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取样方法标准GB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标准GB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标准GB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标准GB12573-90

类别:水泥GB12573-90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取样的工具、部位、数量及步骤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厂水泥的取样。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取样亦应参照采用。

二、术语

2.1 后工取样用人力操作取样工具采集水泥样品的方法。

2.2 机械取样使用自动取样设备采集水泥样品的方法。

2.3 连续取样不间断地取出水泥样品的方法。

2.4 检查批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单位产品。

2.5 编号代表检查批的代号。

2.6 份样由一个部位取出的规定量水泥。

2.7 混合样从一个编号内取得的全部水泥份样,经充分混匀后制得的样品。

2.8 试验样和封存样

混合样均分为二,一份为试验样,用作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一份为封存样,密封贮存以备复验仲裁。

2.9 分割样在一个编号内按每1/10编号取得的份样,用作分割样品质试验。

2.10 通用水泥用于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的水泥。

三、取样

3.1 取样工具

3.1.1 机械取样器

机械取样采用图B1所示的自动连续取样器,其他能够取得有代表性样品的机械取样装置亦可采用。

3.1.2 后工取样器

a.袋装水泥:采用图B2所示的取样管。

b.散装水泥:采用图B3所示的取样管。也可采用其他能够取得有代表性样品的后工取样工具。

3.2 取样部位

a.水泥输送管路中(适用于机械取样)。

b.袋装水泥堆场。

c.散装水泥卸料处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

注:不应在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取样。

3.3 样品数量

3.3.1 混合样取样数量应符合各相应水泥标准的规定。

3.3.2 分割样

a.袋装水泥:每1/10编号从一袋中取至少6kg。

b.散装水泥:每1/10编号在5min内取至少6kg。

3.4 取样步骤

3.4.1 自动取样器取样:采用3.1.1规定的取样装置取样。该装置一般安装在尽量接近于水泥包装机的管路中,从流动的水泥流中取出样品,然后将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3.4.2 取样管取样:采用图B2的取样管取样。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隹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3.4.3 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2m时,采用图B3的槽形管式取样器取样。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制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3.5 样品制备

3.5.1 样品缩分

样品缩分可采用二分器,一次或多次将样品缩分到标准要求的规定量。

3.5.2 试验样及封存样

将每一编号所取水泥混合样通过0.9mm方孔筛,均分为试验样和封存样。

3.5.3 分割样

每一编号所取10个分割样应分别通过0.9mm方孔筛并按附录A进行试验,不得混杂。

注:样品不得混入杂物及结块。

3.6 样品的包装与贮存

3.6.1 样品取得后应存放在密封的金属容器中,加封条。容器应洁净、干燥、防潮、密闭、不易破损、不与水泥发生反应。

3.6.2 封存样应密封保管三个月。试验样与分割样亦应妥善保管。

3.6.3 存放样品的容器应至少在一处加盖清蜥、不易擦掉的标有编号、取样时间、地点、人员的密封印,如只在一处标志应在器壁上。

3.6.4 封存样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环境中。

3.7 取样单样品取得后,均应由负责取样操作人员填写如下表所示的取样单。

×××水泥厂取样单

附录A分割样品质试验(补充件)

A1 试验方法

分割样的品质试验按通用水泥相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进行。其他水泥亦应参照采用。

A2 要求

A2.1 分割样试验每季度进行一次。可任选一个品种、标号。

A2.2 分割样的品质试验结果必须符合水泥标准技术要求。

A2.3 分割样取得后应立即进行试验。全部样品必须在一周内进行完毕。

A2.4当分割样试验结果有低于水泥的技术要求时,或水泥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大于6%时,即应每季度进行二次;当仍有低于技术要求,或变展览纱数大于6%时,则每月进行一次。

A2.5 以上试验次数的增加,直至分割样试验结果全部符合A2.2的要求时,方可恢复为每季一次。

A2.6 增加试验时,一般应用同品种、标号的水泥。 A3 变展览纱数的计算-

A3.1 分割样平均值X

- 1 10

X=─∑X8 ………………………(A1)

10 i=1

式中:Xi──分割样抗压强度值,MPa。

A3.2 分割样标准偏差S

分割样标准偏差S按式(A2)计算:

10 -∑(Xi-X)[2]

i=1

S=──────[1/2]………………………(A2)

10-1

A3.3 分割样变展览纱数Cv

分割样变展览纱数Cv(%)按式(A3)计算:

CV=──×100…………………………………(A3)

附录B水泥取样器(参考件)

B1 自动连续取样器自动连续取样器主要适用于水泥成品及原料的自动连续取样,也适用于其他粉状物料的自动连续取样。

B1.1 结构自动连续取样器结构。

B1.2 技术要求

B1.2.1

混料筒规格分为两种:A型内径500mm×225mm,B型内径300mm×150mm。

B1.2.2

混料筒最大装料量:A型为15kg,B型为5kg(物料密度不小于28g/cm[3])。

B1.2.3 电动机功率:120W。

B1.2.4 取样量应可调,调节范围为0.8kg/h。

B1.2.5 取样调节阀及倒料翻转门应灵活自如。

B1.2.6 倒料门四周及各部位密封性能良好,无明显漏灰现象。 B2 袋装水泥取样器代装水泥取样采用如图B2所示的取样管。 B3 散装水泥取样器散装水泥取样采用如图B3所示的取样管

最新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6修改版)

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 (2015.03修订版)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 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 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 1)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 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水泥取样方法标准GB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标准GB12573-90 类别:水泥GB12573-90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取样的工具、部位、数量及步骤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厂水泥的取样。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取样亦应参照采用。 二、术语 2.1 后工取样用人力操作取样工具采集水泥样品的方法。 2.2 机械取样使用自动取样设备采集水泥样品的方法。 2.3 连续取样不间断地取出水泥样品的方法。 2.4 检查批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单位产品。 2.5 编号代表检查批的代号。 2.6 份样由一个部位取出的规定量水泥。

2.7 混合样从一个编号内取得的全部水泥份样,经充分混匀后制得的样品。 2.8 试验样和封存样 混合样均分为二,一份为试验样,用作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一份为封存样,密封贮存以备复验仲裁。 2.9 分割样在一个编号内按每1/10编号取得的份样,用作分割样品质试验。 2.10 通用水泥用于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的水泥。 三、取样 3.1 取样工具 3.1.1 机械取样器 机械取样采用图B1所示的自动连续取样器,其他能够取得有代表性样品的机械取样装置亦可采用。 3.1.2 后工取样器

a.袋装水泥:采用图B2所示的取样管。 b.散装水泥:采用图B3所示的取样管。也可采用其他能够取得有代表性样品的后工取样工具。 3.2 取样部位 a.水泥输送管路中(适用于机械取样)。 b.袋装水泥堆场。 c.散装水泥卸料处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 注:不应在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取样。 3.3 样品数量 3.3.1 混合样取样数量应符合各相应水泥标准的规定。 3.3.2 分割样 a.袋装水泥:每1/10编号从一袋中取至少6kg。 b.散装水泥:每1/10编号在5min内取至少6kg。 3.4 取样步骤

水泥取样方法

水泥取样的方法 一、取样依据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12573-1990《水泥取样样方法》 二、应试项目(物理品质) 1、凝结时间? 2、安定性(沸煮法) 3、强度 三、取样单位的确定 水泥编号以该厂年生产能力来确定的,出厂水泥取样单位是依一个水泥编号为单位,一个编号所代表的水泥量可能非常大,一个编号的水泥要供几个工程使用,水泥厂提供的检验数据应是同样的或相差不大的一组数据结果。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如不是连续进场的袋装不足200t或散装不足500t也应作一批进行抽取试验样。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批号应分别作为一个取样单位,更不能混合作为一个取样单位。建筑工程取样单位以200t散装500t为限。也就是说进场不超200t的水泥应至少一份水泥检验报告。 四、取样注意事项

取样应有代表性和科学性,袋装水泥可从不少于20个袋子中取出,这20个袋子应不在同一位置,从水泥堆垛取时要搬去表层水泥袋取中间水泥袋,不要贪图省事而从表层水泥袋中取样,因外层水泥袋始终与空气接触,温度、湿度值垛内不一致,而温度、湿度对水泥质量有影响,特别是安定性指标,同一水泥垛很可能出现外层水泥安定性合格而内部水泥安定性膨胀值可能很大的现象,外层水泥毕竟是少量,不能代表整批水泥的质量,且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严禁用于工程,如果以外层水泥的安定性代表整批(整垛)水泥的质量,就有可能把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混用于工程,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其损失相当严重。20袋子的抽取不仅要从内部,还要从不同的高度并分散均匀,每个袋子中最少取不少于1kg的水泥试样量,散装水泥应从不同深度取样。1、只抽取试验样的缩分后不少于12kg;2、试验样和封存样同时抽取时应不少于20kg,充分拌匀后分两等份密封备用;取样过程应在短时间内完成,不要把不同时间段取出的份样混在一起,比如不在同一天取出的份样。取出的份样应充分拌匀,拌匀不要在潮湿的环境中进行,并且时间不能耽搁太长,拌匀后应立即密封,盛器最好是金属桶类不与水泥发生反应,无异味、不易破损,容器还应洁净、干燥。工程上常见用水泥包装袋盛装,水泥包装袋大都是尼龙编织物密封性不好样品容易受潮不宜采用。样品容器要放置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样品取出后应及时送检或按有关程序进行签封保存。五、水泥验收 验收时可采用两种方式: 1、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 这种方式是有合同或有协议的验收方式,要求双方共同取样(取样方法按上

水泥的取样标准及检测

水泥的取样标准及检测 一.取样 水泥检验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取样应有代表性,克连续取,也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抽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二.水泥检测依据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水泥标准稠度、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检测方法》(GB/T 1346—2001)。 3.《水泥胶砂强度建院方法》(GB/T 17671—1999)。 4.《水泥取样方法》(GB 12573—2008)。 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 1345—2005)。 三.水泥重点检测指标 1.水泥细度的检验; 2.标准稠度用水量测定试验; 3.水泥凝结时间检验; 4.水泥安定性检验; 5.水泥胶砂强度检验。

四.具体检测方案 (1)水泥细度检验方案 ①检测试验的目的:通过筛析法测定筛余量,评定水泥细度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②检验标准及主要质量指标检验方法标准: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1345—2005)。 GB 175—2007规定:水泥细度为选择性指标: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筛余表示,其80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或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 细度检验方法有负压筛法、水筛法和干筛法,当三种检验方法测试结果发生争议时,以负压筛法为准。 ③主要仪器设备:负压筛析仪、试验筛、水筛架和喷头、天平最大感量100g,分度值不大于0.05g。 ④试验步骤及注意事项: 试验步骤:a、筛析试验前,将负压筛放在筛座上,盖上筛盖,接通电源,检查控制系统,调整负压在4000~6000Pa

水泥取样标准

水泥取样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第五章水泥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水泥进厂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复验,粘结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取,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五、处量程序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盐水泥及粉煤灰硅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水泥抽样

§—1 国家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对水泥检验的有关规定 一、GB50164-19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中对进场水泥的有关规定: 第3.1.1条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快硬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1.2条规定: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的水泥。 第3.1.3条规定: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他性能。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和《水泥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 注:根据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测定方法预测水泥28d强度,作为混凝土生产控制和进行配合比设计的依据。 第3.1.4条规定: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及牌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管或水泥库内。如因存储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或水泥出厂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一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进场水泥的有关规定: 第7.2.1条规定: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一个月)时,应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常用材料现场取样方法

常用材料施工现场取样方法 序号材料名称取样单位取样数量取样方法 01 通用水泥同生产厂、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编号水泥。散装水泥≤500t/批;袋装水泥≤200t/批。存放期超过3个月必须复试≥12kg 1.散装水泥:在卸料处或输送机上随机取样。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2m时,采用散水泥取样管,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取样。 2.袋装水泥:在袋装水泥堆场取样。用袋装水泥取样管,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部位,插入水泥适当深度取样。 02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热轧带肋钢筋钢筋、钢丝、钢绞线均按批检查,每批由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厂)时间组成≤60t/批拉伸2根冷弯2根 1.试件切取时,应在钢筋或盘条的任意一端截取500mm;2.凡规定取2个试件的(低碳钢热轧圆盘条试件除外)均从任意两根(或两盘中)分别切取,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冷弯试件;3.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应取自同盘的两端;4.试件长度:拉力(伸)试件L≥5d/10d+200mm;冷弯试件L≥5d+150mm(d为钢筋直径)5.化学分析试件可利用力学试验的余料钻取,如单项化学分析可取L=150mm(1~5条亦适合于其它类型钢筋) 热轧光圆钢筋拉伸2根冷弯2根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拉伸1根冷弯2根 预热处理钢筋拉伸2根冷弯2根 03 冷轧带肋钢筋按批检验,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组成≤60t/批拉伸逐盘1个,冷弯每批2个 04 冷拔低碳钢丝①抽样条件同上甲级:每盘/批乙级:同直径钢丝≤5t/批甲级:拉力1个,180°反复弯曲1个乙级:拉力3个,180°反复弯曲3个 1.甲级:在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去不少于500mm 后截取两个样,分别作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2.乙级:从任三盘中,每盘各截取两个样,分别作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3.试件长度:拉力(伸)试件L=350mm;冷弯试件L=150mm 05 预应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同一外形截面尺寸、同一热处理制度和同一炉罐号≤60t/批拉伸2根从每批钢筋中选取10﹪(≥25盘)进行力学性能试验,从每批钢筋中选取10﹪(≥25盘)进行表面、尺寸偏差检查 06 钢绞线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60t/批每个性能每盘1根从每批中选取3盘;如每批小于3盘,则逐盘检验。从每盘钢绞线端部正常部位截取一根试样 07 冷拉钢筋同一级别、同一直径的冷拉钢筋组成一批≤20t/批拉伸2根冷弯2根从任意两根分别切取,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08 进口钢筋抽样条件同上≤60t/批拉伸2根冷弯2根需先经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试验,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用于工程,取样方法参照国产钢筋相关规定 09 钢筋焊接接头电阻点焊骨架热轧钢筋焊点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骨架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且每200件/批,一周内不足200件亦按一批计算抗剪3个钢筋焊接接头取样总则:1.力学性能试验的试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2.试件尺寸:从焊接部位两端各向外延伸150mm。由几种钢筋直径组合的焊接骨架,应对每种组合做力学性能试验,所切试件尺寸要符合规定要求 冷拔低碳钢丝焊点抗剪3个。对较小钢丝做拉伸3个 电阻电焊网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焊点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每批不应大于30t,或者2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t或200件亦按一批计算纵、横向钢筋各1个拉伸试件试件长度:两夹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倍试件受拉钢筋的直径,且不小于180mm;对于双根钢筋,非受拉钢筋应在离交叉焊点约20mm处切断 冷轧带肋钢筋焊点纵、横向钢筋各1个弯曲试件在单根钢筋焊网中,应取钢筋直径较大的一根;在双根钢筋焊网中,应取双根钢筋中的一根;试件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弯曲试件的受弯曲部位与交叉点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5mm 09 钢筋焊接接头电阻点焊网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焊点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每批不应大于30t,或者2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

取样方法

取样方法 一基础回填材料 ㈠取样数量 1.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的回填 ⑴柱基回填:抽取柱基总(个)数的10%,但不少于5个; ⑵基槽和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50m取样1组,但每层不少于1组; ⑶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500㎡取样1组,但每层不少于1组; ⑷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400~900㎡取样1组,但每层不少于1组; 2.灌砂或灌水法的所取数量可较环刀法适量减少。 ㈡取样须知 1.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取样量应能满足试验的需要。 2. 鉴于基础回填材料基本上是扰动土,在按设计要求及所定的测点处,每层应按要求夯实,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现场取样必须在见证人监督下,有取样人员按要求在测点处取样,而取样、见证人员,必须时通过资格考核。 ⑵取样时应使环刀在测点处垂直而下,并应在夯实层2/3处取样。 ⑶取样时应注意免使土样受到外力作用,环刀内应充满土样,如果环刀内土样不足,应将同类土样补足。 ⑷尽量使土样受最低程度的扰动,并使土样天然含水量 ⑸如果遇到原状土上测试情况,除土样尽可能免受扰动外,还应注意保持土样的原状结构及其天然湿度。 二混凝土试件的取样 ㈠现场搅拌混凝土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即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仍不得少于一次。 3.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留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⑵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45μm方孔标准筛和80μm方孔标准筛的水泥细度筛析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以及指定采用本标准的其他品种水泥和粉状物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329 试验筛与筛分试验术语 GB/T 6003.1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6005 试验筛金属丝编织网、穿孔板和电成型薄板、筛孔的基本尺寸 GB 12573-1990 水泥取样方法 GSB 14-1511 水泥细度和比表面积标准样 JC/T 728 水泥物理检验仪器标准筛 3 方法原理 本标准是采用45μm方孔标准筛和80μm方孔标准筛对水泥试样进行筛析试验,用筛网上所得筛余物的质量百分数来表示水泥样品的细度。 4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5329及下列术语与定义。 4.1 负压筛析法vacuum sieving 用负压筛析仪,通过负压源产生的恒定气流,在规定筛析时间内使试验筛内的水泥达到筛分。 4.2 水筛法wet sieving 将试验筛放在水筛座上,用规定压力的水流,在规定时间内使试验筛内的水泥达到筛分。 4.3 手工筛析法manual sieving 将试验筛放在接料盘(底盘)上,用手工按照规定的拍打速度和转动角度,对水泥进行筛析试验。 5 仪器 5.1 试验筛 5.1.1试验筛由圆形筛框和筛网组成,筛网符合GB/T 6005 R20/3 80μm ,GB/T 6005 R20/3 45μm的要求,分负压筛、水筛和手筛三种,负压筛和水筛的结构尺寸见图1和图2,负压筛应附有透明筛盖,筛盖与筛上口应有良好的密封性。手工筛结构符合GB/T 6003.1,其中筛框高度为50mm,筛子的直径为150mm。 5.1.2筛网应紧绷在筛框上,筛网和筛框接触处,应用防水胶密封,防止水泥嵌入。 5.1.3 筛孔尺寸的检验方法按GB/T 6003.1,进行。由于物料会对筛网产生磨损,试验筛美使用100次后需要重新标定,标定方法按附录A进行。 5.2 负压筛析仪 5.2.1负压筛析仪由筛座、负压筛、负压源及收尘器组成,其中筛座由转速为(30±2)r/min的喷气嘴、负压表、控制板、微电机及壳体等构成,见图3。 5.2.2 筛析仪负压可调范围为(4000~6000)Pa。 5.2.3 喷气嘴上口平面与筛网之间距离为(2~8)mm。 5.2.4喷气嘴的上口尺寸见图4。

GB12573水泥取样方法

GB12573水泥取样方法

GB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05-3-16 14:02:46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取样的工具、部位、数量及步骤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厂水泥的取样。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取样亦应参照采用。 2 术语 2.1 后工取样用人力操作取样工具采集水泥样品的方法。 2.2 机械取样使用自动取样设备采集水泥样品的方法。 2.3 连续取样不间断地取出水泥样品的方法。 2.4 检查批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单位产品。 2.5 编号代表检查批的代号。 2.6 份样由一个部位取出的规定量水泥。 2.7 混合样从一个编号内取得的全部水泥份样,经充分混匀后制得的样品。 2.8 试验样和封存样混合样均分为二,一份为试验样,用作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一份为封存样,密封贮存以备复验仲裁。 2.9 分割样在一个编号内按每1/10编号取得的份样,用作分割样品质试验。 2.10 通用水泥用于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的水泥。 3 取样 3.1 取样工具 3.1.1 机械取样器机械取样采用图B1所示的自动连续取样器,其他能够取得有代表性样品的机械取样装置亦可采用。 3.1.2 后工取样器 a.袋装水泥:采用图B2所示的取样管。b.散装水泥:采用图B3所示的取样管。也可采用其他能够取得有代表性样品的后工取样工具。 在一处标志应在器壁上。 3.6.4 封存样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环境中。 3.7 取样单样品取得后,均应由负责取样操作人员填写如下表所示的取样单。

×××水泥厂取样单 ──────┬────────┬──────┬───────┬──────── 水泥编号│水泥品种及标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字│备注 ──────┼────────┼──────┼───────┼──────── ││││ ──────┴────────┴──────┴───────┴──────── 附录A分割样品质试验(补充件) A1 试验方法 分割样的品质试验按通用水泥相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进行。其他水泥亦应参照采用。 A2 要求 A2.1 分割样试验每季度进行一次。可任选一个品种、标号。 A2.2 分割样的品质试验结果必须符合水泥标准技术要求。 A2.3 分割样取得后应立即进行试验。全部样品必须在一周内进行完毕。 A2.4 当分割样试验结果有低于水泥的技术要求时,或水泥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大于6%时,即应每季度进行二次;当仍有低于技术要求,或变展览纱数大于6%时,则每月进行一次。 A2.5 以上试验次数的增加,直至分割样试验结果全部符合A2.2的要求时,方可恢复为每季一次。 A2.6 增加试验时,一般应用同品种、标号的水泥。 A3 变展览纱数的计算 - A3.1 分割样平均值X - 1 10 X=─∑X8 ………………………(A1) 10 i=1 式中:Xi──分割样抗压强度值,MPa。

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取样规则大全

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取样规则(2006.5版) A.1水泥取样规则 A.1.1取样执行标准:GB175-2007GB12573-90GB50204-2002 A.1.2取样工具:手工取样器 A.1.3取样单位:水泥抽样检验应按批进行: a) 混凝土结构中水泥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b) 砌筑砂浆水泥检查数量: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A.1.4取样部位: a) 袋装水泥堆场; b)散装水泥卸料处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 A.1.5取样方法: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 A.1.6 取样数量:总量20kg以上,缩分成试验样和封存样二等份。 A.1.7 样品标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水泥厂家、品种等级、包装日期、出厂编号以及水泥批量。 A.1.8包装及送样:水泥样品要妥为包装,特别注意防潮。取样后应及时送试验室,并填写好与样品标志相符的委托单,交试验人员。 A.1.9其它:水泥进场后应立即取样试验。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砌筑砂浆中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A1.10进场复验检测项目:混凝土及地面工程进行强度检测、水泥安定性检测、凝结时间检测,抹灰工程只需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检验即可。(对试验不合格产品应双倍取样检测) A.2 钢混凝土用钢筋取样规则 A.2.1 常用钢筋的种类及其质量标准 a)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b)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c)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91 A.2.2 取样批量: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吨。 A.2.3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的取样

水泥规范标准

水泥 一、六大通用水泥 1、硅酸盐水泥(等级为42.5、42.5R、52.5、52.5R、62.5、62.5R) ①P.Ⅰ ②P.Ⅱ 2、★普通硅酸盐水泥(P.O)(32.5、32.5R、42.5、42.5R、52.5、52.5R) 3、矿渣硅酸盐水泥(P.S) 4、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P.P) 5、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 6、★复合硅酸盐水泥(P.C) 二、取样方法及数量 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 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 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三、取样送样规则 1、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2、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一般可以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或20袋中取等量样品),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质量不少于12kg。 3、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4、委托时填写时注意信息量(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厂家、代表数量、质保书编号)。 注:散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总量不得超过500t。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检验试样。 四、水泥的常规检测项目

1、标准稠度用水量 2、安定性 3、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 终凝时间 4、强度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5、细度 五、注意 1、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在 接到用户要求后7天内合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 2、★废品水泥 凡MgO、SO3、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合格时,均为废品。 3、不合格水泥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一项不合格时、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指标称为不合格水泥。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取样规则

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取样规则 A.1水泥取样规则 A.1.1取样执行标准:GB 175-2007 GB12573-90 GB50204-2002 A.1.2取样工具:手工取样器 A.1.3取样单位:水泥抽样检验应按批进行: a) 混凝土结构中水泥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b) 砌筑砂浆水泥检查数量: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A.1.4 取样部位: a) 袋装水泥堆场; b) 散装水泥卸料处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 A.1.5 取样方法: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 A.1.6 取样数量:总量20kg以上,缩分成试验样和封存样二等份。 A.1.7 样品标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水泥厂家、品种等级、包装日期、出厂编号以及水泥批量。 A.1.8 包装及送样:水泥样品要妥为包装,特别注意防潮。取样后应及时送试验室,并填写好与样品标志相符的委托单,交试验人员。 A.1.9 其它:水泥进场后应立即取样试验。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砌筑砂浆中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A1.10进场复验检测项目:混凝土及地面工程进行强度检测、水泥安定性检测、凝结时间检测,抹灰工程只需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检验即可。(对试验不合格产品应双倍取样检测) A.2 钢混凝土用钢筋取样规则 A.2.1 常用钢筋的种类及其质量标准 a)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2007 b)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2008 c)余热处理钢筋 GB13014-91 A.2.2 取样批量: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吨。 A.2.3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的取样 a)热轧带肋钢筋: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 b)]热轧光圆钢筋: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超过60 t的部分,每增加40 t(或不足40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得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得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

水泥取样标准

第五章水泥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水泥进厂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复验,粘结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取,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五、处量程序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盐水泥及粉煤灰硅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收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1990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以上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出厂后90d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时,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若用户对水泥的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在按到用户要求后7d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

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2008 本标准代替GB12573--1990《水泥取样方法》。 本标准与GB12573--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版第2章); ——取消了贮存样品的容器的材质要求(1990年版3.6.1,本版9.1); ——1990年版附录A“分割样理化性能试验”改为本版附录B‘‘28d抗压强度匀质性试验”,并以水 泥28d抗压强度匀质性表示; ——增加匀质性试验频次条件由水泥28d抗压强度变异系数大于6%时改为大于3.0%时(1990年 版A.2.4,本版B.2.3)。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云南国资水泥红河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向晨、金福锦、赵婷婷、陈斌、江丽珍、刘晨、吴许。本标准于1990年12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12573--2008 水泥取样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厂水泥取样方法的术语和定义、取样工具、取样部位、取样步骤、取样量和样品制备与试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厂水泥的取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4131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175和GB/T 3.413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手工取样maunal sampling 用手工取样器采集水泥样品。 3.2 自动取样automatic sampling 使用自动取样器采集水泥样品。 3.3 检查批lot 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同一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

水泥取样标准

水泥取样标准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第五章水泥取样方法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水泥进厂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复验,粘结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取,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五、处量程序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盐水泥及粉煤灰硅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收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1990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水泥砂石验收取样方法

水泥砂石验收取样方法 1、水泥砂浆水泥进场验收: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检查数量及验收方法:按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取样方法: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批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试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备注:委托单位填写检验委托单时应逐项填写以下内容: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另注:水泥的强度报告一般先出3天强度报告,但28天强度报告,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审,附在3天强度报告后。) 2、砂石以400m3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取样方法:在料堆水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底部各均匀分

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砂子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石子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砂子为Kg,石子为 Kg。四、砼配合比砂石、水泥送检的同时,进行砼配合比、砂浆配比的检验工作,一般是与砂石、水泥检验报告同期出示。在第一次使用配合比搅拌砼或砌筑砂浆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标养试件(标养条件: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90%,试件间距为10~20mm),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解读

常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取样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

第一章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二章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基础知识 第三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方法 第一节:混凝土取样方法 第二节: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第三节:水泥取样方法 第四节:建筑用砂、石取样方法 第五节:钢筋机械性能检测取样方法 第六节:墙体材料取样方法 第七节:建筑石灰取样方法 第八节:粉煤灰取样方法 第九节: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 第十节:埋地排水管取样方法 第十一节:井盖、井算取样方法 第十二节:路面砖、路缘石取样方法 第十三节:土工合成材料 第十四节: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取样方法 第十五节:土工及无机结合料试验取样方法 第十六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检测 第十七节: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检测(回弹法、钻芯法)

第一章建设部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 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和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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