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第六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的方式第一节信用证的定义和内容第二节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信用证的业务程序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

第五节信用证中的贸易融资

2、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的定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二、信用证适用的国际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Eucp1.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国际商会于1930年第一次制订《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33年正式公布。经过多次修订。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简称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为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承认,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各国法院几乎都将其作为裁决国际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但其毕竟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要在信用证上注明是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开立,才能得到其保护。

1、基本结构变化

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2、内容变化(1)增加了定义条款,引入了兑付(Honour),明确了议付(Negotiation)定义

议付(Negotiation):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2)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3)审单标准进一步清晰

案例分析1: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将货物出运后,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制作好全部单据并送交议付行进行议付,要求开证行付款。

分析:L/C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出口人将货物装船后,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出口人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银行不得以进口人破产、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等任何借口不付货款。

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当单据相符时,开证行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信用证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

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只要信用证项下付款的依据成立(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案例3:出口合同中规定某货物为红、蓝二种颜色,红色300件,蓝色200件。信用证上规定刚好相反,出口人审证时未注意,装货时按合同规定装货,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1)为什么银行拒付?(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要求他指示开证行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情4】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2)卖方应该怎样处理?

【分析】(1)银行有权拒付。据《UCP6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证。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对象是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银行的免责条款:(1)银行对货物的真假、质量优劣、货物是否装船或到达目的地概不负责。

(2)对单据的准确性、真伪性不承担责任

四、信用证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

2、保证进口商付款后,可以取得代表物权的单据。

3、资金融通

五、信用证欺诈(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

1、卖方无货诈骗——卖方伪造提单,骗走货款

出口商没有发运货物,却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据,利用UCP600的规定,根据表面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从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或构建皮包运输公司,假造提单。

2、卖方有货诈骗——以假充真

(1)以次品、假货或废物冒充真货发运,获取真实提单,进行议付。

(2)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

预借提单: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

3、买方诈骗——伪造信用证

买方伪造信用证,骗取卖方发货,并提走货物。

4、买方诈骗--利用信用证“软条款” The Soft Clause

(1)信用证“软条款”: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使信用证在性质上成为可撤销信用证,容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2)目的:骗取出口商质押金、佣金或骗取货物。

(3)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如“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开证人出具品质证书、收货收据或由其签发装运指示,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签样相符。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要求出口商采用空运方式,使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即失去货权。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软条款案例

案例一、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某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信用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案例二: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

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

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3、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日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E.g.:Expiry date :15th June,2006 in the country (China) of the beneficiary for negotiation.

有效期限:2006年6月15日前,在受益人国家(中国)议付有效。

4、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名称及地址

5、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6、信用证金额与使用货币

(1) Amount: US$5000.00(5% more or less) 金额:5000美元(准许增减5%)

(2) For an amount USD……. 美元金额………元

(3)A sum not exceeding total of USD……. 总金额不超过………美元

(4)Up to an aggregate amount of USD…….. 总金额…………美元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 000吨,每吨USD 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 65 000,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问本批货物最多和最少能交多少吨?为什么?

本批货物最多应交1000公吨,最少交950公吨。

例1: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按《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的增减幅度。A、10% B、5% C、3% D、15% 答案:A

例2: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交货数量为10 000公吨散装货,未表明可否溢短装,根据《UCP600》规定,卖方发货( C )。

A、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10%

B、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

C、数量可增减5%,总金额不得超过

如果合同或信用证中有“约”,按《UCP600》的规定,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如果数量条款中,没有签定溢短装条款,也没有在数量前加“约”等字样。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例3: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根据《UCP600》规定,发货人()。

A、可以装运960台

B、可以装运950台

C、只可以装1000台

解释:本题中的数量是以“个数”计算的,因此不适用5%的增减幅度,只能装1000台。答案:C

(1)信用证中常见的要求提供单据的条款一般是这样打的:

?Documents required as following 须提交以下单据

?Documents marked“X”below 须提交下列注有“X”标志的单据。

?Drafts must b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 “X”

汇票须随附下列注有“X”标志的单据。

(2)单据要求提交的份数

一般有这样表示的:“in duplicate”,解释为“一式二份”,以下类推(triplicate, quadruplicate, quintuplicate, sextuplicate, septuplicate, octuplicate,nonuplicate,decuplicate)。

例如: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 签字商业发票一式二份。

9、货物说明:包括货名、数量、规格、单价、价格条件、总值、包装等。

例1 100 dozen of “Cock”brand hoes art NO.H316 2-3/4LBS,hoes dark-blue painted at USD 12.8 per dozen. 100打”公鸡“锄头,货号:NO.H316 2-3/4LBS,深蓝色油漆,每打12.8美元

例2 Red Dates 10M/T grade 2 unit price USD 300-M/T CIF Tokyo Packed in gunny bags.

红枣10吨二级单价每吨300美元东京CIF价,麻袋装。

10、装运条款(Clauses on shipment)

按合同填写货物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并按合同选

择是否允许分批及或转运。

(1)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2)转运:Transshipment

(3)From China Port to Singapore not later than July 30.2006

自中国口岸装运货物驶往新加坡不得迟于2006年7月30日

11、保险条款(Clauses on Insurance)

(1)Insurance covered by buyers

(2) Insurance Policy for 110%of the invoice value with claim payable at destination.

保险单按发票金额110%投保,在目的港偿付。

(3)Insurance Policy in 2 copies foe 110% of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保险单一式两份,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1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2007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600.

本证根据国际商会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三)信用证的修改

1、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受益人同意,才能生效。

2、修改书开立程序

3、对修改书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即开证人。在国际贸易中,开证人为进口商,其权利义务依据

合同和开证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合理指示开证

3C:明确、简洁、前后一致

(2)提供开证担保

-缴纳开证押金,金额的多少与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关。

-在银行授信额度之内,不需押金,超额度则收取押金。

-押金是冻结不动的,所以不计利息

(3)支付开证与修改有关的费用

二、开证行(Issuing/Opening Bank )

1、开证行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人的申请,或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主债务人

3、开证行的权利义务

(1)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表面有无不符点,但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3)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在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单据,并通知交单方。

4、取得质押的权利:进口商拒付时,由开证行处理货物,弥补损失,并有权追索不足部分

5、第一性付款责任

(1)对合格单据付款,付款后无追索权。

(2)不得以合同关系或者开证人提交保证金不足或无偿

付能力向受益人拒付。

2、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如期按质、按量发货

(2)审核信用证条款(货约相符)

(3)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单货相符、单证相符)

(4)要求开证行付款,对开证行、进口商的违约行为有权行使追索。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1、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

通知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是开证行的联行或者代理行。

2、《UCP600》相关规定:

(1)通知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2)若接受委托,必须毫不延迟地将信用证转交或通知受益人并向受益人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若不能证明,则应向受益人说明;

(3)不承担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

(4)因错误地通知信用证使受益人受损,应对此负责。

3、通知行的功能

(1)保证受益人能收到真实的信用证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鉴定信用证签名或电传密押的真实性

(2)受益人如有问题也可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进行查询。

五、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1、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2、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3、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损失由保兑行承担。

2、议付行权利和义务

(1)严格审单

(2)在确认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向受益人办理议付

(3)有权向开证行或保兑行进行索偿,若遭拒付,有权向受益人行使追索。

(二)付款行Paying Bank

1、付款行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应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

2、付款行的付款为终局性付款,即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3、开证行若拒付,代付行就得自负其责,必要时可自行提货转卖,所受损失自己承担。

(三)承兑行(Accepting Bank)

1、承兑行是指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明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兑汇票时,该银行即为承兑行。

2、承兑行承兑汇票后,于远期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可以向开证行索偿。

1、根据《UCP600》,受益人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称为( A )。STALE B/L

A、过期提单

B、倒签提单

C、预借提单

D、转船提单

2、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视信用证规定而定,在我国外贸实务中,通常使用的到期地点为(A )。

A、出口地

B、进口地

C、第三地

D、开证行所在地

3、按惯例规定,银行开立信用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B )负担。

A、受益人

B、申请人

C、出口公司

D、第三方

4、在结算方式中,按出口商承担风险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应该是(B )。

A.付款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承兑交单托收

B.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

C.跟单信用证、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

D.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

5、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A )。

A.开证行B.通知行C.议付行D.开证申请人

7、一般来说,保兑行对所保兑的信用证的责任是(C )。

A.在议付行不能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

B.在开证行不能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

C.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D.在开证申请人不能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

8、按照国际商会《UCP600》的解释,所有的信用证都应该为(B )。

A.可撤销信用证B.不可撤销信用证

C.既可能是可撤销信用证,也可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D.由开证行和受益人协商确定

9、按照“UCP600”规定,开证行审核单据和决定是否提出异议的合理时间是( A )。

A . 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

B . 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

C . 收到单据后的8个工作日

D . 收到单据后的10个工作日

10、买卖双方以D /P·T/R 条件签订合同,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凭T/R 向代收行借单提货,事后收不回货款,( B )。

A. 代收行应负责向卖方偿付

B. 由卖方自行负担货款损失

C. 由卖方与代收行协商共同负担损失

11、以下当事银行中( A )对信用证受益人付款之后享有追索权。

A. 议付行

B. 开证行

C. 保兑行

D. 付款行

12、在信用证业务中, (C )不必向受益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A . 开证行

B . 保兑行

C . 通知行

D . 付款行

13、信用证的特点表明各有关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处理的是( D )

A . 相关货物

B . 相关合同

C . 抵押权益

D . 相关单据

14、以下当事银行中( )向信用证受益人付款之前不必审核单据。

A . 议付行

B . 开证行

C . 偿付行

D . 付款行

15、信用证中规定XX银行为议付行,那么,该议付行(A )

A.只要未加保兑,就有追索权

B.任何情况下,均有追索权

C.任何情况下,均无追索权

D.当开证行破产时,才有追索权

16、在信用证关系人中,只负责交证和证明信用证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的银行是( B )。

A.开证行

B.通知行

C.议付行D、承兑行

17、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受益人最后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C______天。

A.11

B.15

C.21

D.25

18、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保证向信用证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条件是( C )。

A.受益人按期履行合同

B.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交货

C.受益人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D.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MT B/L 多式联运提单

Port-to-port shipment 直航海运提单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大保单)

insurance certificate 小保单: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

2、开证担保书

(1)明确申请人的及时偿还开证行的义务

(2)明确表示同意开证行根据国际商会ICC规定的UCP600的

免责条款免除义务。(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

灭失、受损、延迟到达,开证行概不负责)

(3)申请人同意在付款前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开证行

(4)申请人承诺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各种费用

(5)申请人明确遵循国际商会UCP600的开证要求

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1、开立信用证前的审查和检验

(1)审查开证申请书与开证担保书

(2)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经济实力等。

(3)查验进口开证应当提供的有效证件

(4)落实开证保证金

2、开立信用证

(1) 《UCP600》规定,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

第一、信用证内容应简洁、完整、明确,不宜加注过多细节。

第二、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拟定信用证条款

第三、信用证条款必须单据化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方式

信开: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

电开:开证行将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其转知受益人。(1)简电开:开证行只以电讯手段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传递给通知行,然后将包括各项详细内容的信用证航空邮寄

给通知行。

受益人应在收到信用证证实书(Mail Confirmation)后

方能发货、备单。

2)全电开。是指开证行将特定信用证的全部内容以电

讯方式传递给通知行,信用证的内容完整,有法律效力。

(3)SWIFT信用证

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供成员银行进行外汇、证券交易或办理托收、信用证业务。

3、开立信用证修改书

SWIFT信用证

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1、SWIFT的特点

(1)需要会员资格(2)费用较低(3)安全性高(4)格式标准化

2、SWIFT电文表示方法

(1)项目表示方式:SWIFT由项目(Field)组成

如:59 BENEFICIARY(受益人)

51a APPLICANT(申请人)

(2)日期表示方法YYMMDD(年月日)

如:2008年3月1日,表示为080301

2008年11月19日,表示为081119

(3)货币表示方式

澳大利亚元AUD加拿大元CAD人民币CNY欧元EUR港元HKD日元JPY英镑GBP美元USD

三、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1、通知信用证

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并且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后,通知受益人。信用证签发的真实性由通知行负责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

(1)将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

(2)以自已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付受益人

这两种形式对受益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2、通知加保信用证

若通知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则成为保兑行。其付款责

任与开证行相同。

3、通知修改书

四、受益人审证、交单

1、受益人审证严格根据合同审证

(1)审核开证行的资信

(2)审核信用证的种类(可撤销?不可撤销?)

(3)审核信用证条款(单据条款/软条款/合同一致)

(4)审核信用证金额与货币: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

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

(5)审核货物条款: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

(6)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

(7)审核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8)审核单据: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

(9)审核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

(10)审核特殊条款: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信用证修改内容应一次性提出,对修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修改内容应在各方当事人同意接受下方能有效。

2、受益人发货交单

(1)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到期日或之前交单

(2)单据不得迟于装运日期21天提交

2、付款、议付或承兑

(1)保兑行/付款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追索

(2)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3)承兑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但开证行承担对其到期付款的责任

3、索偿

(1)若开证行未指定偿付行,则银行可以将单据一次或分次寄开证行要求付款

(2)若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则银行应当一方面把单据寄给开证行,另一方面直接向偿付行索偿。

(3)开证行索偿方式单到付款/主动借记/授权借记/向偿付行索偿

六、开证行审单、偿付

1、审单原则

“严格相符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开证行拒付应做到以下几点:

(1)若拒付应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

(2)声明代为保管单据,听候申请人的处理意见

(3)发出拒付通知不得迟于自收单的次日起算第五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付款赎单

(1)单证相符时,受益人付款赎单,取得货物所有权

(2)单证不符时,申请人可以拒绝付款赎单。损失由开证行承担,并对已付款项无追索权。

(3)申请人付款赎单后,若货物与单据不符时,对开证行无追索权,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出口商偿付。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

一、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一)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光票信用证是指仅凭汇票而不随附商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二)跟单信用证(Documents Credit)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商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和撤销。不可撤销信用证构成开证行一项确定的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全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三、保兑信用证与未保兑信用证

(一)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1、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格式见P111

信用证具有了开证行与保兑行双重的付款保证

2、保兑行的责任

(1)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以是一些出口的银行

(2)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3、保兑信用证对对受益人的影响获得双重付款保证,但受益人要承担高额的保兑费

4、出口人在下列情况下,要求进口人对来证进行保兑:

(1)来证金额过大

(2)开证行是地方性中小银行

(3)政治经济原因

(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由开证行单独负责付款保证责任。当开证行资信情况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使用这种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一)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1、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凭受益人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2、即期信用证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开立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只凭全套合格的货运单据付款。

3、付款行审单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并且承担单证相符的责任,若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则付款行应当退款给开证行,自担风险。

延期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的比较

1、都属于远期信用证

2、延期信用证的付款日按信用证规定办理,无需承兑,受益人也不提交汇票

3、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必须提交汇票,且必须办理承兑

4、延期信用证只有一次提示,承兑信用证有两次(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5、延期信用证的受益人无法通过贴现融资,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通过贴现融资。

六、循环信用证

1、定义

循环信用证: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2、适用范围

加工贸易: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交货的供货合同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支取后,在下次一定时间内仍可支取的信用证。

(1)可积累循环信用证:受益人上一期未使用完得信用证金额,可以转移到下一期使用。

(2)不可积累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循环期限内可支取得信用证金额有余额,该余额不可转移动到下一期使用。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以再次支取,直到用完规定得总金额。

(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2)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需等待若干天,若在此期间开证行未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继续使用。

(3)被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七、可转让信用证

(一)定义

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可以要求指定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上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如不准分批装运,只能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

-如允许分批装运,则能转让给数个受益人

A公司将800公吨货物的可转让、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分别转让300公吨货物给B公司出口,转让300公吨货物给C公司出口,转让200公吨货物给D公司出口,这是否符合国际商会600号文件关于“可转让信用证

只能转让一次”的规定?

(1)中间商分别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

(2)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第六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的方式第一节信用证的定义和内容第二节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信用证的业务程序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 第五节信用证中的贸易融资 2、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的定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二、信用证适用的国际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Eucp1.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国际商会于1930年第一次制订《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33年正式公布。经过多次修订。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简称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为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承认,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各国法院几乎都将其作为裁决国际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但其毕竟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要在信用证上注明是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开立,才能得到其保护。 1、基本结构变化 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2、内容变化(1)增加了定义条款,引入了兑付(Honour),明确了议付(Negotiation)定义

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3)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3)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3)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3) 1.汇款 (3) 2.托收 (4) 3.信用证 (4) 二、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4) (一)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4) (二)托收结算方式 (5) (三)汇款结算方式 (5)

摘要: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由现在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不相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属于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全面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 熟悉他们的优缺利弊, 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人员以及外汇结算银行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由于各种相互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必须按照一定的贸易条件,使用一定的货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结算,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也称国际支付方式,是一国债务人向另一国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一国债权人向另一国债务人收回债务的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1.汇款 汇款, 是一种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 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 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结算时, 银行只提供账户划拨款项的服务而不涉及银行的信用。利用这种结算方式时, 当卖方交货后, 买方是否能按时汇出款项; 或者买方汇出款项后, 卖方能否按规定交付货物, 全凭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 故属于商业信用。汇付属于顺汇,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一致的。 在国际贸易中, 汇款方式有电汇(T / T ) , 信汇(M/ T ) 和票汇(D/ D) 。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货款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好的经济效益。 (一) 不同支付方式的灵活运用 1. 在进出口业务中正常情况,一般来讲都采用即期信用证,但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 2. 为了处理货源国或出口方的积压商品或库存商品,或错过货物销售季节的滞销商品,把这类的商品变成外汇,可采用托收承兑交单方式成交。除采用上述灵活方式成交外还可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支付货款。 3.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系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结算。例如,成交的契约货物是散装物,如矿砂、煤炭、粮食等,进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办法支付。 4.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条款,以示明确: 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 50% of the value of goods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nd remaining 50% on collection basis at sight, the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accompany the collection item. All the documents are not to be delivered to buyer until full paym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优点: 对进口商来讲,可减少开证保证金,用少数的资金可作大于投资几倍的贸易额,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而且可节约银行费用。 对出口商来讲,采用部分使用信用证部分托收,虽然托收部分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以信用证作保证,这是一种保全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货运单据须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单据与汇票时,由银行把住关口,须由进口商全部付清货款后才可把提单交给进口商,以策安全收汇,可防止进口商于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付款后,取走提单。

国际支付方式及其特点比较

国际支付的基本概念 国际支付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清偿因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的行为。通常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所发生的、由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国际支付伴随着商品进出口而发生,然而它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发展,其应用范围亦不断扩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前,国家之间的货物进出口通常采用现金支付,以输送黄金或白银的方法清偿债务。然而,用现金支付不仅运送风险大,占用和积压资金,而且清点不便,计数之外还要识别真伪。因此,只有交易量小,采用现金支付才能应付。16—17世纪,欧洲的一些商业城市已广泛地使用由封建社会末期发展起来的票据来进行支付。非现金支付的方法——票据代替了金钱,金钱票据化,使支付非常迅速、简便,而且节约现金和流通费用。票据化的支付方法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贸易中买方凭单付款的方式已经相当完整了。 买方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要求银行以单据为抵押向出口商融资,使银行信用引入普通的国际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融资使商人增加贸易量,银行本身也得以扩展业务,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贸易支付与融资相结合为特征的和以银行为中枢的国际支付体系。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国际支付业务以及适用于国际支付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发展和完善,国际支付实现了快速、安全地完成国际间的收付,适应了高度发达的世界经济的需要;并从国际货物买卖支付体系向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领域进行拓展。 国际支付的特征 国际支付产生的原因是国际经济活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经济活动包括贸易活动与非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活动指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货物、技术或服务的交换,如货款、运输费用、各类佣金、保险费,技术费。非国际贸易活动是指国际间除贸易活动以外的各类行为,如国际投资、国际借贷、国际间的各类文化艺术等活动。 国际支付的主体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含义依据不同的活动而定。如在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是指双方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人,且有银行参与。 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工具进行支付的。国际支付的工具一般为货币与票据。一方面,由于国际支付当事人一般是跨国之间的自然人、法人。而各国所使用的货币不同,这就涉及到货币的选择、外汇的使用,以及与此有关的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直接运送大量货币所引起的各种风险和不便,就涉及到票据的使用问题,与此相关的是各国有关票据流转的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方式来进行的。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互不信任,他们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力求在货款收付方面能得到较大的安全保障,尽量避免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并想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融通。这就涉及到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国际上长期形成的汇付、托收、信用证及国际保理等不同的支付方式,来处理好货款收付中的安全保障和资金融通问题。 国际支付方式

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 方式的比较分析

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08国贸专科二班陈依琳 18号 一三种结算方式中使用汇票的比较 1、汇款是一种通行的结算方式。它是付款方通过银行将款项转交付款方。共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汇款一般不需要汇票的,只有在票汇时需要,极少用在国际贸易中。国内贸易中有时候会用。 2、信用证是进口国银行应进口商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在一 定条件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即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 证。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 3、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是售货单位根据销售依据,或对方欠款依据向欠款一方开出的委托开户银行向欠款单位发出的收款凭证。但收到购货方的商业汇票到期可以采用托收方式。因此这样的汇票由购货方开具。 二三种结算方式业务流程的比较方式 1、汇票业务流程 A客户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向境外汇款人提供我行汇款路线(代理行、我行分支机构名称)、收款人名称和账号; B境外汇款人到银行办理汇款后,汇出行可通过我行遍布世界各地的清算银行。 C我行收汇后通知客户,客户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后解付入账。 D客户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手续,我行可为客户代理申报。 2、托收业务流程: A进出口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出口人发货、制单;出口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向托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C托收行选定代收行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指示书,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D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和票单后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通知进口商并向其提示有关单据。 E进口商验单、付款/承兑和领取单据。 F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帐户。 G托收行将款项交给出口人。 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A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B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C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D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E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F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G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H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I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J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此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三 三种结算方式涉及的当事人和其债权比较 1、汇款的当事人有4个: A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B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将货物发给买方,随后将有关货运单据自行寄送买方 C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汇出款项 D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比较托收结算方式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优势与风险

比较托收结算方式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 优势与风险 [摘要]托收结算和信用证结算是两种目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常用方式,两种方式都各有其利弊特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市场上,采用最安全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对进出口至关重要。 [关键词]托收信用证国际结算方式 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上升到2.56万亿美元,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排名连年上升,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第三贸易大国。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就使贸易结算能否安全收汇问题的重要性逐渐突出。目前中国对外贸易货款结算及其出口收汇的实际情况已经表明,由于货款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货款结算安全的风险已经比过去明显增加,并且迄今至少已有1000多亿美元的海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有些地区对外贸易的逾期应收账款高达18%~20%,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因此,选择最好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避免收汇风险已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多用于劳务和资本往来,但在货物贸易中,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少被使用;托收结算方式虽也属于商业信用,但托收方式中的跟单托收由于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多;目前,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最为普遍,它属于银行信用,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本文将着重分析信用证和托收这两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的各自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是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进口人取得承兑并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即只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业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系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采用跟单托收时,根据托收业务中委托收款时交付单据的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交单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与信用证业务

国际结算方式与信用证业务 第一讲国际结算方式之汇付与托收 一、相关业务流程解析 二、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 三、汇付与托收风险解读与管控 四、银行保函 第二讲信用证业务流程解析与信用证业务风险解析与防范 一、跟单信用证流程解析 二、标准信用证条款与信用证种类及相应信用证要点解析 三、信用证不符点业务探秘 四、审证改证与信用证风险管控 五、信用证修改操作技巧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信用证的修改函与信用证修改操作技巧 2、有关信用证修改应注意的事项 3、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意识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法律地位 4、信用证修改案例评点 六、信用证四大特点及单证审核与风险防范 1、如何认识信用证的单据业务特性 2、如何认识信用证的付款对象和银行付款后的追索权问题 3、如何理解收单保付与拒收单据 4、信用证当事人与合同当事人的差异对信用证风险的影响 5、如何理解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6、如何理解信用证“完全表面”一致的现实与实战意义 7、审证技巧与信用证审单业务 8、如何真实理解信用证不符点对结算的影响 9、银行承兑电不符点接受 10、进口商承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法律地位 11、案例点评信用证单证审核 七、信用证软条款及其危害分析 1、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 2、信用证软条款种类及特征分析 3、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性分析 4、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 5、信用证软条款案例点评 八、UCP600操作实战 1、UCP600综述 2、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3、信用证有关银行的权利与责任 4、单据惯例与信用证跟单操作 5、信用证对商品属性、交货义务和支付问题的规范

6、什么是UCP电子交单 7、信用证电子交单业务的操作实战 8、UCP600交单中的风险点评估

信用证结算风险分析 论文

题目:《信用证结算风险分析》 科目:国际贸易单证与结算 老师: 姓名: 班级: 学号: 日期: 摘要 (2) (一)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4) 1.1拒付风险 (4) 1.2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4)

1.3信用证伪造风险 (5) (二)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5) 2.1进口商获得的是虚假单据 (5) 2.2进口商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5) 2.3出口商获预支信用证下银行预支付款后延迟发货或潜逃 (5) (三)诈骗风险 (6) (四)被拒付的风险(或不符点风险) (6) (五)转让信用证风险 (6) (六) 单据风险 (7) (七) 银行风险 (7) (八) 国家风险 (7) 结论 (8) 摘要 信用证为独立自主的契约,在国际贸易中给交易双方及银行提供巨大的便宜和安全感。但同时由于信用证独立自主的特点,加之自身业务的复杂性,信用证在使用中也为贸易双方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加大了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以及管理难度,一旦操作不当,会造成大量的贸易纠纷。为规避此类风险,出口商可采取认真签订出口贸易合同,谨慎选择贸易伙伴等方式;对于进口商,可采取加强单据审核

工作和选择信用良好的承运人等方式来降低信用证使用风险。 信用证结算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信用证以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以及买卖双方责权对等的特点,牢牢占据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目下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的使用已日益显露出它的局限性,无论是对银行还是对贸

第5章 货款的支付答案

第五章货款的支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通常采用的信用证是(A)。 A、循环信用证 B、对背信用证 C、对开信用证 D、备用信用证 2、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是( B )。 A、即期付款交单 B、汇付 C、托收 D、信用证支付 3、信用证支付当中的第一付款人是( B)。 A、通知行 B、开证行 C、议付行 D、付款行 4、具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指的是( C )。 A、可转让信用证 B、可撤销信用证 C、保兑信用证 D、对开信用证 5、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头方式是(B)。 A、限制性抬头 B、指示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 6、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A )。 A、汇付 B、托收 C、信用证 D、银行保函 7、所谓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B)。 A、单证与合同严格相符 B、单证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C、信用证与合同严格相符 D、单证与信用证、合同严格相符 8、在国际贸易中,用以统一解释调和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矛盾的国际惯例是( B)。 A、《托收统一规则》 B、《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C、《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则》 9、一张有效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 B )。 A、装运期 B、有效期 C、交单期 D、议付期 10、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受益人最后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的(C )。 A、11 B、15 C、21 D、25 11、保兑行对保兑信用证承担的付款责任是(A )。 A、第一性的 B、第二性的 C、第三性的 D、第四性的 12、汇票有远期和即期之分,在托收业务中,(C)。 A、只使用远期汇票 B、只使用即期汇票 C、有时使用远期汇票,有时使用即期汇票 13、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1997年5月15日,最迟装运日为1997年4月30日。如果提单出单日为1997年4月10日,则受益人最迟交单日应为(D)。 A、4月30日 B、4月10日 C、5月15日 D、5月1日 14、红条款信用证是指( A )。 A、预支信用证 B、保兑信用证 C、循环信用证 D、议付信用证 15、无论是采用托收方式还是信用证方式,除个别来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受款人 均应填写( C )。 A、开证行与通知行 B、开证行与保兑行 C、托收行或议付行 D、通知行与议付行 16、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则理解为付款人是(B )。.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的再转让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 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

证通知。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 分析: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业务的一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较多,主要的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保兑行、偿付行、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 上述当事人通常都会卷入信用证支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其间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各种手续;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其条款又有不同的规定,业务环节和手续各异;但毕竟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操作步骤: ①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②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一.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信用证 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尬两个凭证就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插一张流程图)流程六.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预防措施--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系(院)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指导教师职称 2012年3月19日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有了很大的增长,作为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作为信用证的负面产物——信用证欺诈案也频频发生。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十分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类型。而且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提高,其表现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 信用证外部保护机制相对薄弱,信用证当事人因素,也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杜绝欺诈的产生是十分困难的,在实务中,只有做好充分的事先准备,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欺诈的发生。信用证交易各当事人,包括贸易双方和银行职员,都要做好自我防范,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防范意识等,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防范 ABSTRACT: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nd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between member states has been a great increase,as international trade major settlement way ,one of the letters of credit have been increasingly and widely used . However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 as a negative outcome L/C、L/C-fraud also occurred frequently . The types of credit fraud is variou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different types of appearing there are different .And ,as the mean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ceasing enhancement ,the form has become more complex and concealment. L/C exeternal protection mechanism relatively weak ,and L/C ,the factor of party ,is also the causes of credit fraud .Put an end to the generation of fraud is very difficult ,in practice ,only to make full preparation ,to maximize the avoid the happening of the fraud . L/C trading all parties ,including trade both sides and the bank clerk ,should be prepared to prevent themselves , improve their professional quality ,and enhance the awareness ,etc avoid unnecessary losses . Keywords: L/C letter of credit fraud guard against

信用证结算方式理解练习知识题

第五章信用证结算方式练习题 一、判断题 1、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 2、银行对于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 3.信用证必须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4.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5.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款必须开具信用证项下汇票。() 6.信用证依据合同内容开立,信用证受销货合同约束。() 二、单项选择题 1.以下适合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采用的价格条件是:() A.EXW B.DDP C.FOB D.DAF 2、以下不属于信用证特点的是()。 A.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文件; B.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是有限度和条件的; C.信用证是一种商业信用; D.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 3、信用证被广泛使用到,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用证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来说有资金融通的作用,以下选项不一定是信用证对于出口商的融资方式的是()。

A.打包放款B.汇票贴现 C.押汇(分为出口押汇又称议付、进口押汇)D.红条款信用证(又称预支信用证) 4、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A.开证行 B.通知行 C.议付行 D.开证申请人 5. 在信用证业务中, ( )不必向受益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A . 开证行 B . 保兑行 C . 通知行 D . 付款行 6. 信用证的特点表明各有关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处理的是( ) A . 相关货物 B . 相关合同 C . 抵押权益 D . 相关单据 7. 以下当事银行中( )向信用证受益人付款之前不必审核单据。 A . 议付行 B . 开证行 C . 偿付行 D . 付款行 8.对进口商来说,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出口商来说,又可要求银行须待全部货款付清后,才能向进口商交单,收汇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的组合是()A.信用证与汇款 B.D/A与保理 C.信用证与托收 D.信用证与保函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优缺点及风险避免

国际结算风险 10金融3班吕淼 2010241125 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不断增加。为扩大市场份额,我国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等手段外,纷纷以优惠的付款方式变相地给买方融资,由此带来了出口收汇风险的增加,致使部分企业收汇困难、资金流动缓慢、企业运作效率低下。特别是在全球金融海啸爆发后。海外市场购买力急剧萎缩,我国出口形势严峻,一部分外贸企业受海外坏账所累导致歇业、破产。因此,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对于保护企业利益显得至关重要。合理选择国际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防范结算风险,是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优势和潜在的风险。究竟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这取决于企业所处的贸易环境、国外客户资信状况及企业资金实力等综合因素。现就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点和存在的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汇付方式的优点和风险。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经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方式。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中。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在出口商将货物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在根据约定发运货物。而货到付款正好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的优点是手续简便、快捷,费用少。同托收和信用证不同,汇付避免了银行及一些国际贸易惯银行只收取汇款手续费。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付方式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依据的都是商业信用,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他们能否收货或收回货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较大。且资金负担不平衡。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都由买方或卖方提供;(2)对于卖方来说。货物生产出来或装运以后,买方有可能不支付货款,私自毁约或提出降价或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的要求;办理汇付时,汇款人可能会先将银行提供的电汇收据先传真给出口商后,再在款项解付前提出撤销汇款的要求,这都使出口商收汇的风险增加。 二、托收的优点和风险。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本地银行通过它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实务中使用较多的是跟单托收,即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根据银行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前者指银行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后者指银行以进口人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使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与货到付款的汇付相对减轻,付款人必须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特别是在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不至于遭遇钱货两空的风险。此外,托收的银行费用低于信用证。 托收属银行信用。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按出口人的指示办事,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不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依然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商依然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出口商可能遭遇进口商拒付。一旦商品的价格或计价货币的汇率或进口商的经营状况等发生了不利的变化,进口商极有可能要求降价或拒绝付款;(2)出口商易陷于被动

试述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及特点讲课教案

试述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及特点

试述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及特点。 答: 优点有: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的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品,或提供资信良好的保证人作担保,也可以凭开证行授与的授信额度开证,能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通过信用证条款,进口商能控制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适合时令。而适当的检验条款,可以保证货物在装船前的质量、数量,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约的规定。如果开证行在履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仍有困难,他还可以通过进口押汇或信托收据等方式,要求开证行先给单据,然后再由进口商交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其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以后,就可以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打包放款或其它装船前贷款。在货物出运以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交给议付行,即可取得货款,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万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有责任将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货权仍在自己手中,减少了损失。对开证行来说,其开立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资金,所以信用证业务不会占用银行资金反而会为其带来开证手续费收入。而且,开证行货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担保的,不是无条件的。当其履行完付款义务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包括提单在内的一系列单据作为保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国际结算方式大全

国际结算方式大全:国家保理、汇票、信用证 时间: 2014-03-31 16:46:29 来源: 票友网友评论 0 条 国际结算业务是中国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日常理财服务项目。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作为传统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3800多家外国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国际结算网络完善;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材,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信誉卓著,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 ·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是中国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日常理财服务项目。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作为传统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3800多家外国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国际结算网络完善;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材,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信誉卓著,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 国际结算业务种类: 1、信用证业务概述 2、进口开证 3、贸易项下出口来证 4、汇款业务概述 5、汇入汇款 6、汇出汇款 7、托收业务概述 8、出口跟单托收 9、进口代收 10、涉外收入申报业务 11、国际结算融资业务 12、国际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信用证业务概述

(一)、信用证定义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二)、信用证业务功能: 1、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受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的约束; 3、银行能够为出口商提供打包融资服务; 4、出口商可凭已装船单据向银行办理押汇融资服务; (三)、信用证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随时由申请人提出修改、撤回或注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3、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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