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委托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根据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体制改革的需要,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完善规章制度,使规划设计工作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设计院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一般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筑设计(含总图规划、民用建筑设计、工业建筑设计等)、结构设计、采暖通风与给排水设计、电气及自动化设计;

二、建筑、结构、工程地质、采暖通风、给水排水、电气及自动化的可行性技术咨询;

三、工程图纸晒复印等任务。

第三条集团根据市场、用户需求及集团的工作需要,对设计院的设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开发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集团协助子公司完成项目的各设计阶段的工作。

第五条规划设计方案一般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要求方案有竞争意识,有突破创新,经反复论证,择优选用。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采用委托设计的方式,择优选用省内设计院,以便后期施工配合。

第六条集团协助子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与之相符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子公司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要求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七条子公司开发项目确定后,委托勘察部门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时,首先需办理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并签订工程地质勘察合同,按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钉桩成果报告或提供相应的放线条件)。地质勘察部门应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地质勘察外业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八条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的子公司作为委托方需参照《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建设部92价费字375号文件)向勘察部门支付勘察费用。

第九条子公司委托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时,需办理规划设计委托书和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条件通知书(含规划设计要点);

二、征地地形图、管线接口图、规划红线图、地质勘查报告;

三、给各专业的文字性设计要求(如:户型户室比、厅及厨房卫生间面积、厨卫设备标准等)。

子公司根据生产计划进度要求设计院安排好设计计划进度,精心组织规划方案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在符合集团有关部门、子公司对规划方案要求及单体建筑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好施工图的设计,满足子公司的开工计划需要,并积极配合施工进度中的技术交底和结构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子公司作为委托方参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设计收费标准向设计院支付规划设计费用。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周期不超过建设部83年颁发的《民用与工业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试行稿中规定的内容。但集团及各子公司根据经营的需要要求提前设

计周期的工程项目,可要求设计院采用加班等办法缩短设计周期。具体设计周期由集团、子公司和设计院协商的原则在设计合同中确定。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符合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保证使用功能。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施工图要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图纸,发现不合理设计后应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并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集团组织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并签字盖章,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现场需改变使用功能或进行工程改造时,改造方案必须经集团和原设计单位审查认可,现场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在集团设计工程中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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