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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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总则1.为保障国际货物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国际货物运输,是指跨越国境的货物运输活动。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字或者盖章。

2.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支付方式、保险事故通知、争议解决等条款。

3.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险责任1.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延迟交货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罢工、封锁、禁运或者政府命令;(2)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者特性;(3)被保险货物的包装不当或者标志不明显;(4)托运人、收货人的故意或者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1.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货物的价值确定。

货物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货物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没有购销合同的,可以按照货物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确属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争议解决1.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 分为不同的种类: 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①海上运 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 输保险; 陆上运输保险; 输保险;②陆上运输保险;③航空运输保 险。 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 (二)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①运程保 定期保险; 混合保险。 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 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 (三)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①逐笔保 预约保险; 流动保险; 险;②预约保险;③流动保险;④总括保 险。
(三)近因原则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 如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不是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被保险人即无索赔 险责任范围之内的, 权利。 权利。
(四)经济补偿原则。 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 、实际损失为限, 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2、防止逃避责任。 、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 、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 代位权利。 代位权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 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 保险人按照约定, 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投保人和其他关 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 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业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业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名词解释题1.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财产保险的范畴,其性质为商业保险。

分为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航空货运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

2.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3.意外事故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4.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5.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

6.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可按保险金额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损失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8.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9.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

10.施救费用是指货物遭遇承包范围内地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1.救助费用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

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13.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淡水雨淋、钩损、锈损等。

第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P.A
3、一切险(All Risks ),简称A.R
培训专用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 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 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培训专用
在一航程中,船舶不 慎搁浅,为了船货的 共同安全,船长下令 抛货。A货主的10万 美元的钢材全部被抛 入海里,船舶便起浮 并可继续航行。
请问A货主遭受的 是全部损失还是 部分损失?
培训专用
小思考 某公司出口卡车700辆,该批货物均装于船
面(国外买方同意接受舱面提单),航行途中 遇到大风浪,有2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后该 船又触礁,严重漏水,为了挽救船和其他货物, 船长下令将余下的680辆卡车推入海中。问: 上述两种情况是否都属共同海损?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 外来风险
特殊 外来风险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perils of the sea) 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发生的风险 海上风险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同时又不局限于在
航海中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混杂、沾污(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2.7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2.7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3、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
延迟所引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义务
1、订立
条件:保险事故未发生、具有保险利益、当事人适格 “保险事故未发生”的例外:货物已失但货主不知情 适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 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 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 险事故 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 项: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
保险对象
3、保险价值
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未约定的:起运地发票价(实际价值)+运费+保险费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
⑵被保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承担必要的手续费
⑶双方约定解除合同
自解除合同时起
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3、外来风险
一般风险:偷盗、串味、钩损等 特殊风险:战争、暴动、罢工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的价 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总条 件自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 除,逐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2)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2)

(五)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应遵守的赔偿原则 1)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 中获益; 2)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赔偿应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 利益为限;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 损失,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六)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 者 的责任造成的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失后, 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 请求损害赔偿。
(一)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转嫁风险或取得保险 保障的对象。 (二)保险价值,衡量保险金额足额或不足额以及 确立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 (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是保险契约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有关用语
(四)委付:当被保险人在发生法定委付的原因时, 以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为条 件,请求赔付该标的全部的保险金额。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采取救助行动,而向他支付的费用。 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3.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是指货物的运载工具遭遇海 上灾害或意外事故不能继续航行,必 须把货物卸下存仓,或再由原船装载 续运,或由他船受载代运所产生的费 用。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利害关系。 可保利益的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 3.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 可以货币形式来计算,并为客观所承认 数额必须合理。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货运保险保障的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概述
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是赔偿原则 的补充。它是指当被保险财 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 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了财 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 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请 求损害赔偿
PART 2
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无论灭失与否否"条款是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概述
赔偿原则
1)由于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为目的,所所以保险人在履行赠偿义务 时应遵 守的赔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有
①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实际损 失为限,被保险人不不能从损失 中获益
②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 额为限,赔偿限额不能能高于保 险金额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也称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邵损失。全损又可分为实际 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又称绝对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态,保 险标的物遭受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危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如船舶爆炸;保 险标的物的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态和特性,如大米在运输过程中串味 变质不能食用;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被永久性地剥夺了所有权,如战争时期 船舶及货物被敌对国扣留没收及船舶失踪满6个月者都构成实际全损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货物在运输途中即可能被出售,如按 没有保险利益即失去保险权利的原则,货运保险合同立即因货物转让而失效, 则很不利于货物的成交
或者如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那样,在财产转让时立即办理产权转让批注手续,每 转让一次货物即需办理一次,也不胜其烦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PowerPoint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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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
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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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1、陆运险
• 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 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 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 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 失或部分损失。大致范围相当于海运险中水渍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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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险
• 海运险结构
基本险
附加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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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险
基本险-------承保范围
平安险
水渍险: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 还负责被 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 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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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 损
~~~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
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
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
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具备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
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险
➢ 一般附加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 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

第十四周《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十四周《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 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不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 损失,损应由受益方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 人的利益,由损失方单方承担。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费用
1.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 人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为防止保险标损失扩大所支 出的费用。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 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特别附加险:承保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 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 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 础上加保。
主要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舱面、进口关税、 黄曲霉素险等险种。
15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
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
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
方的损失。
13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基本险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 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课件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课件
4
(三)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公约:
➢1、《海牙规则》(1924年) ➢2、《维斯比规则》(1968年) ➢3、《汉堡规则》(1978年)
5
两大规则内容比较
适用范围 承运人责任 起讫 归责原则 “货物”范围 赔偿限额 保函 时效 管辖权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6
➢(四)我国国内立法:
22
(三)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 转让(背书)
➢但,不是所有提单都可以 转让
23
(四)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
A 备运提单
24
已装船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上船之后
签发的提单。
待运提单: 是承运人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之前
签发的提单。
25
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
B
不记名提单
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
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情 况下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
34
➢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保函及保函效力
35
案例分析
➢甲公司(买方)向乙公司(卖 方)签约购买电视机5000台。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正本提 单尚未到达,而此时甲公司与 丙公司签订的电视机买卖合同 中约定的交货期将至。甲公司 申请其开户银行出具了保函, 并凭保函向承运人提货。
➢ P140案例分析
14
➢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A 权利——
➢ 批注权 ➢ 收取运费权、货物留置权、
请求拍卖权 ➢ 危险货物销毁权 ➢ 邻近港口卸载权(通知义务)
15
➢B 义务——船舶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不进行不合理绕航义务
➢ P142~P143案例分析 ➢ 以上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A不,B可以
问题
1、平安险为什么是最低险别? 2、为什么说平安险并不平安?
2.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或 W.A. )
承保的主要责任范围:
平安险承保范围 + 自然灾害(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等)造成的部分损 失
即货物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对于海上风 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损 失和部分损失都承担赔偿责任。
2、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PA)。
指除了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它仅 仅属于特定方面的特定损失,并不涉及 其它货主和船方的利益。 如;茶叶的损失等等。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简称P·A·)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 中发生的,仅仅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 的损失。例如,由于触礁使船体部分撞坏, 但船仍可航行。又如,由于暴风雨使海水 入舱,货物受潮发霉变质等。
在我国主要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 《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称CIC)
基本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冷藏货物险
其他专门险别
海运散装桐油险
卖方利益险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 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 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 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 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 保附加险。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Insurance
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指被保险人(买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案例一:天灵号

“天灵”货轮在航行中意外搁浅,船长为船货共同 安全雇佣拖船将船托至附近青岛港进行必要的维 修,发生了如下费用(1)拖船救助费;(2)驶 入驶出青岛港的费用(3)为修理船底损坏部分, 将船上货物、燃料及其他物料卸下船,修好后又 重新装上船的装卸费;(4)在青岛港避难停留期 间支付给船员的工资、额外给养费;(5)在青岛 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6)在青岛港进 行临时修理的费用,到目的港后,“天灵”号因海 难拖延造成的船期损失有10万元,船上的货物因 拖延期间的市价下降损失25万元。问:上述费用 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有哪些项?
案例三:“酋长”号

“酋长”号货轮装载小麦从印度驶往沙特,第一天 途中遇到小雨,小麦部分淋湿,第二天船上发生 失火,将部分小麦烧毁,船长下令用海水救火, 结果部分小麦又被海水浸泡发霉变质,同时船舱 通风设备被火烧坏。上述各损失哪些属于单独海 损?
被淋湿的小麦、被火烧毁的小麦、被火烧坏的通 风设备损失属于单独海损。被救火的海水浸泡的 小麦属于共同海损。区分的关键是损失是人为有 意造成的,还是单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期末考试:国际商法论文一篇



要求和注意事项: 1、在学过的章节中任意挑选一个内容 2、论文字数不低于3000字 3、参考文献不少于8个 4、严禁抄袭和简单拼凑,借鉴部分一定要标示出 来,我要做电子版防抄袭测试。 5、提供电子稿件和纸质稿件各一份。电子稿件发 送到邮箱:slyu2008@ 纸质稿件要存档并在最后一次课之前交给我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⑴平安险
其愿意是:单独海损不赔。指保险人仅负 责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损 (含推定全损)和共同海损的损失。 例题: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 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 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法规。

其作用是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的各项规定,保障了各种运输方式的交易安全和效率,保障了货物所有者、发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等权益。

本文将从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的定义、重要性和相关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交付货物而进行的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可以通过海运、空运、陆运等方式进行。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法规、货币制度和文化习惯等。

为了确保国际货物运输的成功,尤其是在跨境贸易中,需要通过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具有保障性质的合同、可靠的运输方式,以及灵活而安全的保险解决方案。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性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首先,它为商品的运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这些保障措施包括运输合同、货物保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

其次,国际货物运输有助于加快商品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家联系,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多性价比更高的选择。

最后,国际货物运输对于提高国家贸易水平,增加国家财富和国际经济合作都有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为保障国际货物运输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已被122个国家采用,包括中国。

此外,《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也是一项重要法规,它在1978年通过,并已经在1984年生效。

这一规则的主要作用是保护货运人的权益。

此外,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上保险、空运保险、陆地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构成了货物保险的分类。

因此,保险法对国际贸易中的货运保险也有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从2016年1月1日起,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适用于中国境内外的保险活动,包括海外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和职 能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职能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四、票据的特征
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
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 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二)交付转让
交付转让(Transfer)可以: 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三)流通转让
流通转让(Negotiation)可以是: 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
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
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节 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与国际航空
货运保险
◆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 职能和种类;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 原则;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 特征;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 行、变更和终止;理解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 保险人的责任;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的风险、损失、费用、险别及条款;了解国 际陆上货运保险与国际航空货运保险。

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损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因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误导致的损
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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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பைடு நூலகம்输保险的 险别及除外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责 任
(二)被保险人的责任 1、尽快报损,保留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2、合理施救,积极处理以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货
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 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 (2)特别附加险条款:进口关税险条款;舱面 货物条款;黄曲霉毒素险条款;拒收险条款等。 (3)特殊附加险条款:战争险;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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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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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公司与瑞典B公司签订出口蜡烛的合同, CIF哥登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该批 7500箱蜡烛后装上某远洋C轮上。
运输途中,C轮遭到海啸,1000箱蜡烛被淹没; 继续航行中该轮与一日本籍船发生碰撞,一货 舱进水,使装于该舱内的700箱蜡烛湿损。为 防止沉船,船长下令自愿搁浅,使该船另一货 舱中的500箱蜡烛受损。后船舶经修理后继续 航行,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5300 箱蜡烛因运输中未适当及时通风已变形,收货 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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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 险别及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条款》有六种条款,即A条款、B条款、 C条款、战争条款、罢工条款和恶意损害条款。 A条款:除明确列举的不保外,其余都保。 B条款:保险人只承保明确列明的风险。 C条款:仅保意外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 不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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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P.265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与订立 1.保险单据的种类:保险单 其他的书面保险凭证 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承保的证据,索赔及理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单的分类:P.266 (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定值--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不定 值--公订立保险金额的限额不载保险标的价值上;一般使用定值的 (2)航程保险单、定期保险单与混合保险单:航程--特定的航程,通常 不得改变航程或不当绕航;定期--对保险标的物固定期限的保单。混 合--二者兼有 (3)流动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流动--载明保险的总条件(保险货物的 总价值、承保的风险、保险费率及规定的期限等),而将运输工具的名 称及其他细节以后申报。预约--预先规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 险费率或第批的最高保险金额,但不限定总的保险价值。 2.保险单据的主要内容 P.267 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名称;货物名称、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保险费;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开 航日期、保险起讫地点、保险金额和偿付地点,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保 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3.保险单据订立的方式 (1)间接签订 通过保险经纪人来订立. (2)直接签订 投保人直接向保险人签订.
(4) 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 人,常见于财产险。
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是不同的人,常见于人身险。
2. 受益人 (Beneficiary)
(1) 概念: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 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此保险人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
人的条件与投保财产的状况作出承
保决策。
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主体
当事人 — 投保人,保险人 关系人 — 被保险人,受益人
客体 — 可保利益 内容 — 保险条款(权利、义务)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 合同的参加者。 它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P.267 1.合同的转让 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背书转让. 货物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转让,标的物发生损 失后,保险单仍可有效转让。 2.合同的变更 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出具批单. 3.合同的解除 P.268 (1)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一般不得解除 4.合同的终止 (1)正常 (2)违约或违法 (3)约定终止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P.268-269
受益权的特点
1、受益权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 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2、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 的权利。 3、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
4、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 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2、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4、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 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术语 1.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约定赔偿的人。(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对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害有权 接受赔偿的人(进出口商)(货物的所有人或收货人) 3.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 义务的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标的 又叫保险对象,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利益。 5.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 6.保险风险 又叫保险危险,是指可能发生而尚未发生的、会使保险对象 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 7.保险事故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并已经发生的保险危险。 8.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的最高金 额。 保险价值 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 超额保 险 9.保险费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 率 10.保险期限 P.264 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一)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 (1) 自然灾害 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 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 意外事故 P.272 一般指由于偶然的非预料的原因所造 成的事故。包括: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火灾、 爆炸 2.外来风险 P.272 (1) 一般外来风险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 串味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主要有1-11种 P.272-273 (2) 特殊的外来风险 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 施等外来的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在保险单中载明。 最主要的是英国保险业的条款 (二)承保的损失 P.273 (三)承保的费用 P.275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中的主要公约与国际惯例 P.264 1.主要公约 (1)《设立亚洲再保险公司的协定》1979年5月24日对中国 生效。 (2)《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86年生效。 2.主要国际惯例 (1)《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ICC 影响最大的,现行的为1983年4月1日生效的版本 1982年旧协会货保条款中的最基本的险种是:平安险、 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 新版(C)(B)(A)条款,允许不同的附加险可作 为独立的险别投保。 (2)《约克-安特卫普规则》P.265 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供共同海损理算参照适用的,现 行为1974年7月1日生效的版本。
(2)产生: 指定 (不一定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法定 (没有指定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3)资格:无资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 人及合法组织)
受益权及其特点
受益权: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通常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为被保险人。 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 的请求权人。 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 人才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 法律地位。除了有及时通知的业务外,不 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 的。
(三) 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对于财险合同,保险人只能
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 以补偿,而不能使其获取超过实
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四) 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保险合同只有在合同所规定 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 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比一般经济合 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诚实和 信用要求更为严格。
(六)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 款都由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 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 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 项条款的权利。
(七)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
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 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与保险标
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高度相关,因
2. 投保人 (Applicant)
(1) 概念: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 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 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 资格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充当投保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义务: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 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 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
(二)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侥幸,碰运气。 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
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
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注意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人与投 保人
1.
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
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向投保人收取保 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人 (2) 资格:一般为法人,英国伦敦劳合社 承保人为特例 (3) 基本权利:收取保费 (4) 基本义务:承担赔付责任
(三)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被保险人、 受益人
1. 被保险人 (Insured)
(1) 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 身体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具有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金 的人。 (2) 资格: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既可以是自 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3) 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索取保险金。
第二节 海上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 二、国际货物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 三、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 四、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 五、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索赔与诉讼
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P.269 1.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2.成立要件 P.270 (1)陈述必须真实 被保险人的重要陈述必须真实,对事实的 陈述--基本正确,对期望或信心--善意 (2)必须披露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 其决定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此项风险时,将会产生影响 的情况。 (3)不得违反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被代理人保证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若违反 不论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中国《海商法》的规定:P.270 (二)可保利益原则 P.271 1.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标 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2.可保利益成立的要件 (1)合法性 (2)确实性 (3)合理性
[本章重点] 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 2、说明与披露 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本章难点]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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