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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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医保缴费年限有规定

宝鸡市医保缴费年限有规定

宝鸡市医保缴费年限有规定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0-10-09 00:00 浏览次数:2421●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5年●城镇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3年折为1年,中小学生和少儿医保转城镇职工医保5年折为1年●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年限互认最低缴费男满 30年,女满 25年,且实际缴费满 15年实行市级医保统筹后,我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医保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就是说职工缴费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退休、退职后,个人及原用人单位均不再缴纳医保费,可终生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

视同缴费年限指 1999年 12月 31日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

实际缴费年限指 2000年 1月 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医保费的年限。

凡2000年参加医保的单位,参保月份均从 1月 1日算起。

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 30年,女满 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 15年。

除灵活就业人员外,参保职工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设置 5年过渡期,期内虽然缴费不满15年,但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在 2010年 7月 1日至 12月 31日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 10年,2011年为 11年,2012年为 12年,2013年为 13年, 2014年为 14年。

自 2015年1月 1日起,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 15年。

不满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应按办理退休、退职年度缴费基数的 5%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保费,个人不补费。

从补清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居民、少儿医保转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要折算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及在校大学生、技校、职业院校的学生,就业后转为参保职工的,其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每 3年折算为 1年;不足 3年的,折算到月。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77号)、《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宝市人社发[2010]3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七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1、原发性高血压;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糖尿病;4、脑梗塞后遗症;5、脑出血后遗症;6、多耐药性肺结核;7、慢性活动性肝炎。

第三条准入标准一、原发性高血压原发性高血压2级以上(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心:①心绞痛或心肌梗死;②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半年内心电图、X线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有典型心肌缺血、左心室肥大等;脑:①有脑出血、脑血栓形成等住院病史资料;②一年内有经CT/MRI证实的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肾:肾功能不全;①24小时尿蛋白﹥0.5克;②血清肌酐Scr﹥177umol/L;③近三个月内尿素氮﹥14.3mmol/L;眼:既往病史及近期三月内有眼底出血或渗出,或视神经乳头水肿的病史资料依据;或有眼底荧光素造影检查依据。

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有近半年内心功能Ⅲ级住院病史资料,并有典型心绞痛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提示相应的心肌缺血依据;2、冠状动脉造影阳性,“狭窄”≥50%以上;3、有急性或亚急性心肌梗塞史住院好转且出院后,连续门诊治疗者;4、有严重心律失常(如快慢综合症、多发多源性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符合上述两项者。

三、糖尿病1、糖尿病症状+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L(200mg/dl);2、a空腹血浆葡萄糖(FPG)水平≥7.0mmol/L(126mg/dl);b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中,2hPG水平≥11.1mmol/L(200mg/dl)(符合a、b之一者,在无高血糖危象时,一次血糖值达到上述标准者必须在另一日(隔一周)按a、b两个诊断标准之一复测核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5•【文号】劳社部函[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0年一月五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宝政发[2013]4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宝政发[2013]4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宝政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8日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及《宝鸡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省医改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设置、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差别、县区之间差别,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现状概况(一)区域概况宝鸡古称陈仓,是华夏始祖炎帝故里、周秦王朝的发祥地,位于陕西关中八百里秦川西部,东连咸阳市,南接汉中市,西南、西北与甘肃省天水市和平凉市毗邻,陇海、宝成、宝中铁路在此交汇,是国家《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副中心城市,是西部大开发承东启西重要支点。

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政策解读

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政策解读

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政策解读从3月1日起,宝鸡市正式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基层首镇、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医保政策做了哪些调整?一、住院起付线标准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800元。

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100元。

二、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83%。

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60%。

三、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患者可享受哪些优惠?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费用。

四、未按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利益会受到哪些损失?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五、哪些人群可以不受逐级转院条件限制?1、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

2、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3、65岁以上老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市级统一。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落实,指导县(区)经办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负责每年集中缴费期前,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管理对象基础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补助、医疗救助资金划拨、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及其运行信息网络保障;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基金审计监督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医保部门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核查,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欺诈骗保犯罪;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调整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发[2013]2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发[2013]2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发〔201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5日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专业运作相结合,引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医疗保障体系合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中、省大病医疗保险试点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遵循“政策规定具有连续性、基金负担具有可及性、群众感受具有普惠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第三条大病医疗保险面向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看大病难和因病致贫问题。

第二章大病医疗保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陕劳发[2000]195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195号)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三级医院,省直管医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颁发定点医疗资格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

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医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自费部分,自付比例),由个人以医保IC卡或现金支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按新转往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条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直接与参保患者结算,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1、接诊二、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我市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医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加盖业务章。

第八条市本级及金台、渭滨两区参保患者转往辖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辖区外转院申请单(眼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第二康复医院也可出具),其余县区可由本县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第九条医保患者(或代办人)持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后即可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

当次转院审批手续两个月内有效,超出两个月的应重新办理。

第十条转外就诊完毕返回时,应向就诊医疗机构索取相关资料,并由患者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托管单位医保专职人员)送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所带资料如下:1、医保证、医保IC卡号、转院审批单、转外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单;2、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鉴)、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3、正式发票;4、就诊医院出院证明。

宝鸡医保试行办法

宝鸡医保试行办法

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创建良好和谐社会环境,使城镇居民享有医疗保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与单位补助为辅,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宝鸡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城中村改造的农转非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封闭运行管理。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使用管理和证卡的发放等项业务工作;县(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为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的代办机构,行使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辖区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变更以及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妥善解决市、县(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的人员编制、经费,确保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一)以家庭缴费为基金来源主要渠道。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助和单位补助。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慢性病门诊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要住院的慢性疾病治疗。

慢性病门诊患者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第三条慢性病门诊暂定以下17种常见疾病:(一)市级统筹前已开展的慢性病门诊10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白血病;6、肝硬化(失代偿期);7、系统性红斑狼疮;8、运动神经元病;9、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10、精神分裂症.(二)市级统筹后新增加的慢性病门诊7种:1、糖尿病;2、原发性高血压病;3、慢性活动性肝炎;4、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5、脑梗塞后遗症;6、脑出血后遗症;7、多耐药肺结核.市级统筹后新增加7种慢性病门诊从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慢性病门诊的准入条件由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专家组界定,并对慢性病门诊诊疗(含用药)情况进行定期复查。

第五条符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专家提出慢性病门诊治疗措施或用药建议,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科。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对临床科室提出的门诊治疗措施或用药建议按照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印章。

第七条慢性病患者本人或代办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检查化验、病检单据(精神病、帕金森氏病须提供近期的门诊病历)、医疗保险证、审批表等,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异地安置人员申请慢性病门诊的,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携带慢性病患者申请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用章)等资料,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办理审批手续。

宝鸡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住院门槛费调整

宝鸡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住院门槛费调整

宝鸡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住院门槛费调整
宝鸡日报: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下月起,宝鸡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门槛费有新调整,部分费用报销比例有提高。

门槛费分150元至1500元不等
据介绍,市辖区内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住院门槛费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600元;三级900元。

转诊转院至市辖区外医疗机构,住院门槛费一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1300元;三级1500元。

符合市辖区外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门槛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800元;三级1100元。

学生儿童住院门槛费分市辖区内住院和市辖区外住院两类。

市辖区内住院门槛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300元;三级500元。

市辖区外住院门槛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500元;三级800元。

住院费报销比例最高94%
在职职工市辖区内住院及异地就
医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90%;三级88%,转诊转院86%。

退休人员市辖区内住院及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4%;二级92%;三级90%。

向市辖区外转诊转院报88%。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市辖区内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78%;三级65%。

转诊转院63%。

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未经批准,向市辖区外转诊转院,在市辖区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核实后,报销比例在转外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执行,即:在职职工76%,退休人员78%。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 53%。

宝鸡市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规定

宝鸡市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规定

宝鸡市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规定
宝鸡市职工医保二次报销规定如下政策:
1.大病医保二次报销需要的资料:
领取二次补助时,持享受二次补助人员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农商银行账号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若不是本人前来办理,还需提供代办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报销金额: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3.报销方法:
起付金额以上报50%或60%
首先大病保险不是按照病种报销,而是按照一年之内这个人看病总费用进行报销,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不管参保人患的是什么病,都可以按照对应的比例报销。

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保报销之后,剩下的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金额),超出的部分就可以报销。

如果超出部分在5万以内,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新农合同理,不过新农合的起付金额是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超出的个人自付纳入报销范围。

4.医保报销范围:
首先,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别,报销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也有不同
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宝鸡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宝鸡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宝鸡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据2018年统计,宝鸡市退休职工人数有三万五千四百五十三人,其中职工占四成,军人七成,事业员工七成。

为了尽可能满足宝鸡退休职工的需求,宝鸡市政府特别出台《宝鸡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旨在提高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宝鸡退休职工的健康和保障权利。

一、综合医疗根据《宝鸡退休职工医保政策》,宝鸡市全面实施综合医疗服务模式,保障宝鸡退休职工免费参加当地各类综合性医疗保险,同时支付其相关支出,让宝鸡退休职工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二、药品支出在《宝鸡退休职工医保政策》中,宝鸡市将全面支持宝鸡退休职工的药品支出,允许它们在医院持药品处方进行购买,并100%预付费用,让宝鸡退休职工可以不必为了购买药品而担心财力问题。

三、医疗器械宝鸡市将给予宝鸡退休职工合理的医疗器械使用权,当它们需要进行检查或治疗时,可以在医院使用必要的器械设备,不必担心太高的支出问题。

四、特殊就医宝鸡市特殊安排宝鸡退休职工到指定医院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并且将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全额报销所支出的费用,使宝鸡退休职工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服务。

五、福利费用为了更好地利用宝鸡退休职工的福利,宝鸡市给予它们每年一定金额的福利费用,以帮助它们实现其他支出,使它们可以享受更多更充裕的生活。

在宝鸡市,《宝鸡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出台,大大改善了宝鸡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宝鸡退休职工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更充裕的生活,改善职工退休生活质量,增强职工福利保障水平,也让宝鸡市整个社会得到了巨大的繁荣发展。

宝鸡市在普惠政策实施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更受到全国各地退休职工的称赞,也成为全国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的典范。

在保障宝鸡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上,宝鸡市的政策不仅给其带来更好的保障,而且给公众带来更多的安心。

希望宝鸡市继续以更多的普惠政策为宝鸡退休职工保障更好的生活,确保宝鸡市的发展可持续稳定,给宝鸡市的发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10
•【字号】宝政发〔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政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7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1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对《宝鸡市国有土地登记办法》等15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规定代替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2)。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决定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
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视情况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
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附件1
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发[2006]46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3【实施日期】2006.10.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大病、重病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救助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病住院,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均可享受社会医疗救助。

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四条农村参合对象救助标准:1、五保户: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额救助;2、低保户: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000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50000元;3、其他参合农民: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公平享有;(二)社会共济、责任分担;(三)统筹兼顾、分级管理;(四)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医保的日常业务。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缴费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职工患有大病的,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条职工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十三条职工医保医疗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服务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进行结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医保的监督检查,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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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07/13 人气:86 来源:作者:管理员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按照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只对应一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原则,全市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负责结算;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指定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负责结算。

第三条住院管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认可准入院制度。

2、参保患者就诊按照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

3、参保患者就诊时,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能治愈的门诊处理;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据以及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经计算机系统识别资格后,在住院处预交押金并办理入院手续即可住院。

4、因公出差、探亲学习、外出考察等人员患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患者出院后,10日内凭单位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票据,医疗明细、本人医保证等资料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报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异地安置人员、单位长期派驻市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6、坚持逐级转诊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应坚持依次逐级转院的原则;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治疗,应先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科主任核准,经主管院长审批,医院医保科登记后方可转院。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转院率,特殊情况需转外地治疗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会诊,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经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

第四条住院费用管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政策。

在宝鸡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

参保患者在辖区外医院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互助基金支付。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线标准以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支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有所区别,具体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支付92%,二级医院支付90%,三级医院支付88%。

辖区外一级医院支付90%,二级医院支付88%,三级医院支付86%。

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互助基金按90%支付。

退休人员在以上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均增加两个百分点。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劳社发[2007]112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陕劳社发[2007]111号)和我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用药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其中甲类药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个人自费15%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条住院费用结算1、参保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

参保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和自付的部分,须由个人持卡结算或现金结算。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上报至与其签订协议结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点结算的原则审核后将医疗费用的90%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10%留作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保证金,待年底考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2、宝鸡市辖区内,所有参保患者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患者在非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现金结算,出院后报所参保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3、参保患者在宝鸡市辖区内所有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均实行计算机单机系统结算;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有零星结算均实行计算机单机系统结算。

4、2010年7月1日以后出院的参保患者住院费用按此文件规定处理。

5、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前足额预付医疗费用,季末检查审核后决算。

第六条、高新技术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负担标准:1、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运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检查治疗,按照分段报销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单次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负担10%, 1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20%。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运用高新技术检查治疗,单次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负担20%, 1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个人负担30%,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会诊需在该院针灸科、理疗科进行辅助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负20%后,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不经会诊和不按会诊程序进行辅助治疗或进行各种推拿、按摩、点穴等康复性治疗的(包括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上述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负担标准:参保患者手术期间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产的特殊医用材料其费用超过2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负担20%;国产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费用及进口或合资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费用个人负担50%后,剩余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八条冠状动脉造影术及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支架置入术个人负担标准:冠状动脉造影术及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支架置入术费用个人负担2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国产支架个人负担10%,进口支架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国产支架个人负担20%,进口支架个人负担3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元)的国产支架个人负担40%,进口支架个人负担45%,剩余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产支架最高纳入9000元,进口支架最高纳入8250元)。

符合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的,支架数量控制在两个以内,两个以上支架及特殊医用材料费用一律自付。

第九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项目1、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收费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过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它药品,超出规定加成本收取的费用。

2、跨年度在来年第一季度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等。

3、优质优价医疗费用(指医院开设的特殊服务及优质优价病房等);在检查、治疗过程中使用录像带、光盘等使用费。

4、肿瘤检测、肿瘤高频热疗(体表治疗、体腔治疗)、睡眠呼吸暂停监测(进口、国产)。

5、使用一次性材料:导尿管、双腔导尿管、气囊导尿管、大(小)便器、尿布(尿垫)、尿袋、粪袋、中单、枕套、腹带、腰带、口罩、帽子、引流筒、抗反流引流袋、营养胃管(鼻饲胃管)三升袋、负压引流袋、灌肠器、蒸气吸入器、氧气管、病员衣裤(烧伤男女式无袖松紧衣裤,长护臂套、连肢手套、短上下肢套)、枸橼酸钠采血管、血疗袋、人工肛门袋、充气床垫、三通管、三通延长管、吸痰管、三腔导尿管、尿套、手术包(一次性)、床垫、医用蛋白胶、溃疡贴、透明贴、麻醉面罩、吸附器、滤过器、留置针、肝素帽、生活用品(拖鞋、凉席、毛巾、脸盆等洗漱用品);一般专项护理(口腔护理、会阴冲洗护理、床上洗发、擦浴、备皮等);尸体料理(停放、冷存、特殊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运送等);前列腺按摩(身体各部组织关节按摩等);各种治疗泵(镇痛泵、输液泵、加压泵等);起博器检测、电极板、镇痛治疗、静脉留置针、化疗的配药处方费等。

6、按摩、理疗、磁疗费用: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提睾带、肾托、子宫托;各种康复治疗仪器(含一切健身器械)。

7、整容、美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及矫形、健美器具费用: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口吃、打鼾、兔唇、鞍鼻、对眼、斜视矫治、近视激光治疗等;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扁平疣、腋臭、护肤、面膜;植发、染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8、心理咨询费、疾病健康教育、健康咨询费;特约上门服务费、代请专家诊治费;食疗费、体疗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性功能检查、治疗费;避孕药品及用具费用。

9、国家、省、市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我市原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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