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此,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采用两个层次来控制城市的总体发展,总体规划重点研究制定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策略和框架,次区域规划则针对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水平,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此外,通过次区域规划的设立,可以简化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及修订的程序,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变化作出快速反应,避免因总体规划审批周期过长而造成规划滞后。

法定图则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的重大改革,通过地方规划立法,将规划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直接的控制和规范化的管理。

图1:深圳市城市规划体系框图

全市性/策略性

区域性

地方性

三.工作基本思路

本规定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实施,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各层次规划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明确各层

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1.总体规划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直接依据的国民经济计划已更多地偏重于对宏观经济的预测和调控,而对城市建设和指令性目标也趋向弱化,这将使城市宏观发展策略的研究变得愈来愈重要,这一趋势在国外发达国家得到充分体现,其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强调对土地用途的具体安排,而是趋向一种概念性规划,着重城市发展的趋势、策略、构架及产业、生产力、大型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因此,在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为符合《规划法》的要求,同时又能吸取国外城市规划的先进经验,全市总体规划除基本按照《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外,增加了城市发展策略作为全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重点是建立城市发展的全局性策略、目标和整体规划布局结构。

2.次区域规划

次区域规划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较为独特的一个环节,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尚处于摸索与完善阶段。本次研究针对两方面具代表性的意见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1)按照传统的规划思路对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技术性深化和递进;(方案2)与城市发展策略相对应,重点在总体规划所制定的宏观目标和策略的基础上建立各子系统之间的操作性协调机制和规划行动纲领。

3.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规划控制开始从定性逐步走向定量。如果说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均是从宏观层面对城市发展进行结构性控制,那么分区规划则开始着重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和控制。对上层次而言,它要将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所确定的原则性前提转化为具体的土地利用布局安排;对下层次,分区规划应当为法定图则的制定提供明确的定量指标。本次研究以《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分区规划编制内容与深度为基础,重点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1)分区土地用途与开发强度的控制;(2)对分区内规划标准分区的各片区(法定图则编制的最小单元)的规划控制;(3)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数量、布局和定位。

4.法定图则

深圳规划体系中法定图则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借鉴了香港法定图则的经验,其基本以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为技术支撑文件,在编制与审批程序上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规划立法程序,最终成果的内容与表达更简洁、严谨、明确、操作性强,作为政府依法进行规划管理的主要工具。

在市场条件下,开发者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绿化、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配套项目往往受到忽视。因此,法定图则的编制除对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进行控制外,重点强化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以及对城市环境的改善,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的实现。

5.详细蓝图

详细蓝图作为城市建设的内部管理图则,除按照法定图则所确定的控制指标对提出具体的建设方案外,着重对建筑群体布局、公共空间设计、交通组织、公共界面处理以及环境营造等方面提出设计指导。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划期限问题

《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为五年,分区规划的期限应与总体规划一致。根据该要求,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均应与总体规划一致。由于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周期较长,如严格按照程序来编制,到分区规划时往往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期限只剩下1-2年,再按此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失去意义。此外,目前的法定图则编制是按最终的功能和容量来安排的,在人口规模和开发强度的控制上与上层次规划控制的规划期内的规模与强度脱节。

建议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总体规划按照《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远期一般为二十年,近期为五年;次区域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一致;分区规划期限远期与总体规划一致,近期为三到五年;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不需规划期限,但需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2.各层次规划范围的确定

《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对各层次规划的适合规模没作明确规定,深圳目前采取的方式基本为:总体规划——全市域;次区域规划——特区、宝安、龙岗;分区规划——特区内为各区,特区外为功能组团;法定图则——特区内为片区或街坊,特区外为镇;详细蓝图——街坊或地块。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特区与行政区划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与地方行政管理脱节,单独编制次区域规划缺乏可操作性;

②特区内各区及特区外的功能组团规模较大,编制分区规划时不得不兼顾区域发展的整体策略及具体的规划控制要求,往往许多非本层次规划解决的问题要在本层次规划中进行深入研究,工作量巨大,编制周期长,同时也影响规划成果的深度;

③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没有明确的标准指导,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结合正在进行的《深圳市标准统计区研究》工作,明确各层次规划编制的范围(或标准),具体方案为:总体规划——全市域;次区域规划——各区;分区规划——以《深圳市标准统计区研究》初步确定的50个大区为单位,特区内基本为街道办(15-20平方公里左右),特区外基本为为镇(50-100平方公里左右);法定图则——以《深圳市标准统计区研究》初步确定的一级街坊为单位,规模一般在2-5平方公里左右;详细蓝图——以《深圳市标准统计区研究》初步确定的二级街坊为单位,规模一般在40-50公顷左右。

第一章总则

1.0.1为统一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

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

1.0.3本规定是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

城市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尚需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

其他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五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城市

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发展策略。

1.0.5城市发展策略和总体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由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授权

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对各层次规划的重大调整,均需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0.6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1.0.7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

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

准确的基础资料。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

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1.0.8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

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活、生产的需

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

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1.0.9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

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1.0.10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及相应

的电子数据组成。

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

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

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

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风玫瑰、绘制时间、

和编制单位名称。

附件:包括现状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及专题研究报告,现

状资料汇编主要为现状各方面调查资料的汇总,规划说明书

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专题

研究报告主要为针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的深入分析研

究和论证。

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

2.1城市发展策略

2.1.1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制定城市发展策略指导总体规划的编制。

2.1.2城市发展策略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预

测城市发展趋势,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及规划的重大原则,

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2.1.3城市发展策略的主要内容

2.1.

3.1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预测其发展趋势,原则

确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目标。

2.1.

3.2研究区域社会经济地理环境,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

位,确定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2.1.

3.3研究深港关系,确定深港城市合作的途径和方式。

2.1.

3.4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提出城市环境保护战略。

2.1.

3.5根据以上宏观策略分析,确定城市近、远期发展目标。

2.1.

3.6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结构,选择城市发

展用地,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

2.1.

3.7研究城市空间结构、土地、交通、住房发展、基础设施及生

态环境等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城市发展策略。

2.1.4城市发展策略的成果包括说明书、专题报告和必要的示意性

图纸。

2.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2.2.1城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策略的要求,综合研究和确定

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

非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为城市远景发展提供结构性保证,是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的总

纲。

2.3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构成

2.3.1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及相应的

电子数据组成。

2.4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2.4.1前言

2.4.1.1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背景及过程。

2.4.2总则

2.4.2.1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划期限及规划区范

围。

2.4.3城市发展策略

2.4.

3.1概述社会经济、区域协调及城市建设的发展目标及策略。

2.4.4城市性质与规模

2.4.4.1确定城市的性质、职能及规划期内城市人口、用地的控制规

模。

2.4.5市域土地综合利用

2.4.5.1确定市域城市建设用地及各类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发展

目标和控制要求。

2.4.6城市布局结构及建设用地规划

2.4.6.1确定城市总体空间布局结构及功能配置;

2.4.6.2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面积、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

济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2.4.6.3确定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及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

2.4.6.4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4.6.5制定城市设计导引,确定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

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2.4.6.6确定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2.4.7综合交通规划

2.4.7.1确定城市综合交通建设的目标和方向;

2.4.7.2确定港口、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口岸、客(长途客运枢

纽站)货站场等对外交通设施的规模、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

2.4.7.3确定城市客运与货运交通的组织方案,包括公共客运交通和

公交线路、站场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和建设

安排,客运换乘枢纽,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货运站场和

枢纽用地范围;

2.4.7.4城市道路网络规划,包括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

要广场、停车场位置,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等。

2.4.8给水工程规划

2.4.8.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4.8.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

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2.4.8.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2.4.8.4水源地防护措施。

2.4.9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

制)

2.4.9.1排水制度;

2.4.9.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

放标准;

2.4.9.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2.4.9.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2.4.10电力工程规划

2.4.10.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4.10.2供电电源选择;

2.4.10.3变电站位置、变电变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

方式;

2.4.10.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2.4.11电信工程规划

2.4.11.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

无线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4.11.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2.4.11.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2.4.11.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

围。

2.4.12燃气工程规划

2.4.12.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4.12.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2.4.12.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定调压

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2.4.13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2.4.1

3.1公共绿地指标;

2.4.1

3.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2.4.1

3.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2.4.1

3.4主要林荫道布置;

2.4.1

3.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

求。

2.4.14岸线利用规划

2.4.14.1岸线利用原则;

2.4.14.2各种功能岸线的范围及利用要求。

2.4.15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2.4.15.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4.15.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

规模及布局;

2.4.15.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2.4.16环境保护规划

2.4.16.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和有关污染物

排放标准;

2.4.16.2地面水环境、近海水质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的功能区划

及保护对策;

2.4.16.3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2.4.17防灾规划(含防洪、防潮、防风、防震、危险品及核电防护

等,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2.4.17.1防洪(潮)、防风、防震、人防、核电防护标准及防护措施;

2.4.17.2城市防洪(潮)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

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设防方案、

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

公路、桥梁交叉方式,排涝防渍的措施;

2.4.17.3危险品仓库的防护措施;

2.4.17.4核电防护范围及防护要求;

2.4.17.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对地下防灾

(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

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具体包括城市战略地

位概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城市总体防护布局,人防工程规划布局,交通、基础设施的

防空、防灾规划,贮备设施布局。

2.4.18近期建设规划

2.4.18.1近期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

2.4.18.2近期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方面的安

排。

2.4.19实施措施

2.4.19.1阐明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2.5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2.5.1区域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标明与珠江三角洲各城市及香

港的位置关系及交通网络的联系。

2.5.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图纸应标明行政区划,

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中大类为主,中类为辅),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

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园林绿化系统和海、河、湖水面,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2.5.3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为1/50000,图纸应标明不同工

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潜在地质灾害

(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

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活动性地下断

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

洪水淹没线,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城市土地质量

的综合评价及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

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

求。

2.5.4城市总体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0,图纸应标明行政区

划,城市规划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

与准则》中大类为主,中类为辅)及各类非城市建设用地的

范围,对外交通联系,城市主次干道,机场、核电防护、水

源保护及市政走廊的控制范围,海、河、湖水面,主要地名

和主要街道名称。

2.5.5

2.5.5.1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4.(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5.(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平方米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七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

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道路交通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

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物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

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研究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三章次区域规划的编制(方案一)

3.1次区域规划的主要任务

3.1.1次区域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城市空间布局结

构,对次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

设施的配置进行深化安排,制定具体规划目标及实施策略,为

分区规划提供指导。

3.2次区域规划的成果构成

3.2.1次区域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及相应的电子

数据构成。

3.2.2规划文本是以条文和附表的方式表达规划的目标和对规划的

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3规划图纸包括说明规划情况和研究结果的各类规划图纸,规划

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与文本一致。

说明书

解释规划文本,分析现状,研究发展趋势,论证规划意图。附件

基础资料汇编:包括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各项基本资料;

专题报告:重要专题应单独编制专题报告。

第三部分文本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

文本

总则:阐明规划的依据、法定性、规划期限,界定规划范围。

规划依据: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包括有关的法规与细则以及总体规划中与本次区域规划范围有关的规划内容;

规划的法定性:说明规划的法定作用和适用范围;

规划期限:明确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的规划期限。

规划区:界定本次规划区范围。

次区域发展策略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次区域发展现状,明确次区域发展总体目标;协调与其他次区域的职能分工,确定次区域功能;

将次区域发展目标分解、细化为社会经济、人口、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规划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次区域城市建设发展现状,确定次区域城市发展模式。

次区域空间布局

确定次区域发展的空间布局结构,明确次区域中心、发展轴及功能组团;

根据次区域的现状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发展的空间趋势,参照自然山体、河流和主要道路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分区的数量、范围;

将次区域发展目标在空间上落实到分区,确定各分区的职能与发展目标。

次区域规模

人口规模:

明确次区域人口规模控制目标,确定各分区人口规模。

用地规模:

明确次区域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确定各分区用地规模。

土地综合利用

明确土地综合利用发展目标;

落实农业保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旅游休闲用地、郊野游览用地、自然生态用地、发展备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的规模和具体范围,制定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

明确机场净空保护用地、核电保护用地、市政走廊用地等土地的规模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 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8年12月

目次 1总则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2.1一般规定 (2) 2.2图纸要求 (2) 2.3设计说明 (4) 2.4总平面图 (5) 2.5建筑平面图 (7) 2.6建筑立面图 (9) 2.7建筑剖面图 (9) 2.8专篇 (10) 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 3.1图纸要求 (13) 3.2设计说明 (14) 3.3总平面图 (14) 3.4建筑平面图 (15) 3.5建筑立面图 (16) 3.6建筑剖面图 (16) 4附则 (17)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 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 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 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 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 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 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规模 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 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 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 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 2.2.1装订和份数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图文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准则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 则......................................................................................................................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 度...........................................................................................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 求.......................................................................................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 式.............................................................................................1..2. 5、附 则........................................................................................................................1..3.. 附 录......................................................................................................................1..4.. 附录 A :.......................................................................................................................1..4.. 附录 B :.......................................................................................................................1..5.. 附录C :.. . ...................附录D :.......................................................................................................................1..7.. 附录E :.......................................................................................................................1..8..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以深圳市为例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 ——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深圳是具有改革开放特征并且是几个改革开放城市中建设发展最为成功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经验无疑是试验田的宝贵果实。二十几年的发展让深圳极具吸引力,汇集了全国的高端人才,融合了四面八方的文化,成为了独一无二的特区城市。正因为如此,深圳的融合文化优势、政策优势,在未来会起到引领国家发展走向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深圳发展历史,深入了解这座特殊的年轻城市如何建设发展,其规划发展在这过程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并给予解答。 关键词:城市规划经济发展深圳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地处珠江三角洲南端,临近珠江入海口,通过口岸可以直达香港。全市面积1991.65平方公里。截至2010年,深圳市的常住人口有1035万人,包括流动人口约有132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约为251万人。全市共有六个行政辖区,由西至东分别是宝安区、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和龙岗区。另外,还设有龙华、坪山、大鹏以及光明四个功能区。深圳的发展是奇迹式的,从仅有几万人的边陲小镇摇身成为上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仅仅只花了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面临着城市化的问题,城市规划是必要和重要的过程,怎么样运用好城市规划是现在问题所在。深圳的城市规划作为实验地,它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首次与市场接触,其不足反映了高速发展的城市设计中的问题与矛盾。因此,作为中国城市规划的试验田和代表,对其进行规划范式深入研究,其成果能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与借鉴。 1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历程与主要内容 考虑到深圳的政治、经济以及发历程等情况,在此用时间来划分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79年至1986年,深圳城市建设的基础时期。“文革”的影响使城市规划发展停滞了一段时间,所以在后来的城市规划思路方法和内容上实质仍是50年代苏联模式的延续。因此在最初的深圳城市规划中,规划仅是延续了国民经济计划,实际上也就是计划具体的落实,并没有新的规划信息加入,也没有特定的研究。从城市建设角度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答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第一章概述 (1) 1.1 编制本操作方法的目的 (1) 1.2 编制控规的主要依据 (1) 1.3.1 法律 (1) 1.3.2 法规 (1) 1.3.3 地方政府规章 (1) 1.3 控规的主要编制内容及成果组成 (2) 1.4控规编制的一般技术路线 (2) 第二章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3)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3) 2.2 专题研究 (3) 第三章分级控制要求 (3) 3.1 街区控制的内容要点及相关表格 (3) 3.2地块控制内容要点及相关表格 (4) 3.4特别控制内容要点及相关表格 (5) 第四章三大设施控制要求 (6) 4.1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要求及相关表格 (6) 4.2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要点及相关表格 (7) 4.3 公共安全设施控制要点及相关表格 (9) 第五章控规编制成果要求 (9) 5.1 管理文件 (9) 5.1.1 规划文本的基本目录与具体内容要点 (9) 5.1.2 图则的基本图式与编制要求 (11) 5.1.3 规划图纸的基本目录 (11) 5.2 技术文件 (12) 5.2.1 规划说明书的基本目录与编写要求 (12) 5.2.2 基础资料汇编要求 (14) 5.2.3 专题研究报告 (15) 附录 (15)

第一章概述 1.1 编制本操作方法的目的 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加强编制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编制操作方法。 1.2 编制控规的主要依据 1.2.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1.3.2 法规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 2.《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5.《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1.3.3 地方政府规章 1.《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2.《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5) 3.《安徽省小城镇规划编制及管理办法》 4. 安徽省相关地方政府的规章 1.3.4 相关规范与标准 1.《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2008)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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