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学习婚姻家庭法的心得体会

刘泰愚0

记得上学期我在参加11级新生辩论赛时有一场便是“新婚姻法的出台是否鼓励了人们耍流氓”,由于那次的比赛对婚姻法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这学期学习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也算是对上学期的一个知识延伸吧,特别是进入大学以后慢慢的认识到自己离婚姻和家庭越来越近了,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需要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来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规范,也是对社会道德补充。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是我们对家庭和婚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必将在我们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自己在婚姻家庭法学习中的系的体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然而,在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如今很多大学生都会尝试爱情,我也不例外。然而,有的因为谈情说爱荒废了学习,有的只注重异性外表,追求感官上的愉悦,有的把爱情当做谋取功利的手段,这些爱情往往不能发展成为幸福的婚姻。正确的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有机的结合。婚姻与爱情不同,婚姻需要更多的责任。婚姻中,恩爱的夫妻,既互相拥有又相互独立。对待婚姻不能游戏,应该努力经营。生活中,丈夫要取悦妻子,妻子要取悦丈夫,至于如何取悦,这是一门艺术,这是每个要踏入婚姻中的人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

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而鉴于当不久前新婚姻法的出台也激起了轩然大波,我在此也便表达一下个人对新婚姻法的一些看法吧

在个人利益至上以及女性主权方面比中国高很多的西欧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女性是弱势方,分割财产时要给予充分考虑。在英国,房产即使不在女方名下,也可分享;在法国,若一方出轨将接受“惩罚式”财产分配。在日本,妻子可获得丈夫一半退休金。在美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等等;即使在没有房子情结的西欧国家,离婚时都会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要保持她前段婚姻中同等的生活水平而需男方无偿租出其所有房屋至其另组家庭为止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可以说,西方男人若想离婚,代价恐怕有点大。

而如今三的出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男方首付并将名字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女方毫无关系,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以致对妇女在婚后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等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可能获得房屋产权的补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不仅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而且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更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我认为,该解释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可能导致女性“净身出户”。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可能对因房价暴涨而扭曲的婚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在未出台一份婚姻中弱势方可得到哪些可操作性补偿的规定,却出台了剥夺弱势方可能得到补偿之一的司法解释三,这实在有悖于婚姻法中的“保护女性原则”,牺牲了法律的公正性。

言而总之,总而言之,《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律依据,虽然它存在许多为争议,但确实为公民的日常婚姻家庭生活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条例,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利,对婚姻家庭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试卷

下笔如有神读书破万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年制定的宪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D.1954B.1975 C.1982 A.1949 2. 中学生某甲,1992年4月5日生。20XX年3月28日,他故意把一同学打成重伤,某甲对。( )于他的这一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B.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D. 3. 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 行政法D.刑法 B.民法 C. A.宪法。( )4. 下列有关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代理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B.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C.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D. 5.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中华民族在五千年的发展中所形成的伟大)。民族精神的核心是(革命英雄主义D.C. 科学主义 A.爱国主义B.人道主义。( 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查觉而未得逞,仓皇逃跑。甲的行为) 6. 是犯罪既遂D. 是犯罪中止C. 是犯罪未遂B. 是犯罪预备A. 下笔如有神读书破万卷 。)我们应当确立的高尚的人生目的是( 7. 金钱拜物教的人生目的B.享乐主义的人生目的 A.为个人和全家求温饱的人生目的 D.C.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人生目的)。下列处罚方式中,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是(8. 剥夺政治权利 D.罚金 C.拘役A.罚款 B.9. 某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周围地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订相应方案。这)。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方面称为(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 B.A.环境保护责任制度D.C.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0. 某作家写了一本小说,他对这本小说所享有的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年30B.作家终生及其死后A.作家终生及其死后20年 年作家终生及其死后50 作家终生及其死后40年D.C.11.17周岁的公民刘某在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打工,所得收入足以维持个人的日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刘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2. 甲贪污了所在单位的30万元现金,后来甲到检察机关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甲的犯罪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13. 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我们党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最高)。理想,属于人生理想中( 职业理想的内容B. 生活理想的内容A. 下笔如有神读书破万卷 社会理想的内容 D.C.道德理想的内容14.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朋友之间难免产生矛盾,发生分歧。只要本着宽容互让的原则,不)。在小事上纠缠,友谊就能渡过难关,长存下去。这说明(友谊需要以谅解的态度来护理 B.A.友谊就是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人情交易友谊不过是庸俗卑劣的 D.“C.友谊需要互相利用的等价交换15. 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科略培训心得体会

科略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西点执行力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西点执行力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六月三号下午,公司会议室里座无虚席。从深圳科略教育集团请来的著名金牌讲师王锐老师,对我们进行了“西点执行力”的讲授。通过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浅谈一下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谈一下对“执行力”的理解和感受。“执行力”的定义就是把目标变成结果的行动,按质按量按时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虽然听起来易记易懂,但执行力的根本是在其位必谋其事。按质、按量、按时,是完成事务的三大要素,缺一不可,缺其一则事不成。其实要贯彻执行上述要求并不复杂,只要各司其职,企业里每个个人都能做好自己的事也就可以了。企业是由每个员工构成,大家在企业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承担好自己的责任,都是环环相扣,从最高领导到基层员工,只有都做好自己的事,贯彻执行,企业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第二,检查(监督)是执行力的灵魂。检查就是追踪考核,确保达到目标和落实计划。检查是执行力的纠偏系统。虽然检查会让人产生不舒服的感觉,然而企业的经营有其十分现实的一面,有些事情不及时加以检查,就会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工作检查有以下三种方式:

1、管理者依据工作计划进度与预计,安排自己在合适的时间(便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时机)去跟踪检查; 2、规定执行者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应该汇报工作进度与相关情况及原因; 3、相关职能人员应在什么时候进行跟踪监控、回馈信息或递交报告等。 第三,完成任务≠结果。完成任务就是需要通过某种活动或行为完成的某件事,而结果是目标按质、按量、按时不出意外的实现。企业最高领导到基层员工,即使每个人都扮演了自己的角色,承担自己的责任,按照公司计划做了自己的事,任务已经完成,但是完成的结果怎样?是不是我想要的结果?是规定的时间完成?是不按规定的质量完成?很多事是“完成任务≠结果”或者“完成任务<结果”。 第四,成功源于不断学习。成功者都是不断学习的。工作中经验的积累也是不断学习的过程,但工作只凭过去的经验那也是失败,只有不断学习才是成功。优秀的员工是免费的,平庸的员工才是最贵的,因为优秀的员工创造的价值事平庸员工的n倍,即使相对较多的付出报酬也是应该的、值得的。然优秀的员工是不断学习的、不断进取创新的、不只是靠过去经验干事的。时代在进步,社会在进步,同事在进步,竞争对手也在进步,因此我们必须学习,不断学习。危急时刻存在,不学习就等于原地踏步,就是在后退,最终会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设计

婚姻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号 学时数:30 理论环节时数:30 实践环节时数: 学分:2 适用对象:本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全校公选课 全日制专科生 开课单位:法律系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法学既是一门实用的应用型法学,它独有的亲属制度理论和婚姻家庭制度理论,又是当代法学基础理论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精神实质,熟悉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文和民事政策的规定,并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本课程的任务是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理论,充分理解法律规则,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培训学生理性思考精神,批判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课程以讲授为主,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引导学生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前沿动态与学术成果,关注民生,从科学与严谨的视角探讨婚姻家庭问题。 三、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的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内容提要】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与属性 一、婚姻家庭概念与性质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婚姻的概念及其含义? 2、为什么说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固有属性? 3、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自主选择吗?它的根本动因是什么? 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什么?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发展的主要阶段,掌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管理]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每小题5分,共20分) 1、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 2、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 3、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 二、简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2、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三、案例分析(共50分) 案例一: 1991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 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9000元。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7分) 2、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6分) 4、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7分) 案例二: 王见(男),知识分子;李花(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花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1989年2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2005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7年3 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3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4分) 2、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4分) 3、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如何分割,(5分) 4、李花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4分) 5、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懂得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并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重点难点: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结婚和离婚 使用教具或手段:多媒体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相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有人说:”结婚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如果不结婚,爱情就死无葬身之地”。可见人人都要步入婚姻,俗语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婚姻法。这两年也有很多明星步入结婚的行列,如刘嘉玲和梁朝伟,姚明,陈慧琳,李嘉欣等。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2、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练习:1、以下哪种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B) ①包办他人婚姻②进行买卖婚姻③子女干涉单身父母再婚 ④干涉同姓氏结婚 A.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D.①②③ 讨论:有人说婚姻是个人的私事,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学习时代楷模卢永根心得体会观后感范文5篇最新精选

学习时代楷模卢永根心得体会观后感范文5篇最新精选“时代楷模”、中国科学院院士、华南农业大学原校长、作物遗传学家卢永根是一名有着近70年党龄的老党员,一生节俭朴素,被誉为“布衣院士”。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时代楷模卢永根的先进事迹学习心得,方便大家学习。 学习时代楷模卢永根心得 华南农业大学原校长,中科院院士,著名水稻遗传学家卢永根院士。他入党70年来,始终坚守信念、甘于奉献,教书育人,对党和国家忠诚不渝、矢志奋斗。中央宣传部15日在北京向全社会宣传发布卢永根的先进事迹,追授他“时代楷模”称号。 信念坚定,永葆初心。1949年8月9日,年轻的卢永根在香港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在之后的日子里,无论他是何身份,党员的身份永远高于一切,2017年年初,由于他长期住院,无法回单位参加党支部活动,为了能每月交党费、每月过组织生活。他向组织申请,在医院建立“卢永根院士病房临时党支部”。每月党支部成员把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科研最新动态带到他的病床前,他在病床上坚持认真研究、学习。只有心中有信仰的人,脚下才会有力量。我们都应该学习卢永根院士的精神,向榜样看齐,把对党的忠诚植入灵魂,永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安于清贫,甘于奉献。2017年3月21日,卢永根及夫人徐雪宾捐赠毕生积蓄合计880万余元给华南农业大学,成立“卢永根·徐雪宾教育基金”。他们不但把钱捐给华南农业大学,还把身体捐给医学事业。但是卢永根夫妇家中使用的

都是老式家具,几乎没有值钱的电器。简易的家当已经陪伴了他们半个多世纪。在入院治疗前,年过八旬的卢永根夫妇家里没有全职保姆,都是自己打饭或做饭。捐赠时的慷慨与卢永根平时生活的节俭形成鲜明对照。我们要以卢永根院士为榜样,心怀家国,安于清贫,无私奉献,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贡献一生。 专注科研,教书育人。卢永根长期从事作物遗传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在水稻遗传资源、雄性不育性与亲和性等方面的遗传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他坚持双休日和假期照常工作,对于留学的学生,他都会找他们谈心,告诉他们学成之后要回到祖国,为建设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祖国故,两者皆可抛。”是他对青年学生的告诫。他说,一名真正的科学家,必须是一名忠诚的爱国主义者,要把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作为自己工作的动力。几十年来他一直初心不改,教书育人,这样的精神和情怀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 卢永根一生永葆初心,不慕名利,用赤诚之心耕耘祖国大地。他安于清贫,无私奉献,默默育得青禾,让苍生饱暖。他专注科研,教书育人,为中华留下了绵延不绝的教育启迪。他虽然走了,但是他可贵的精神却永远激励我们前进! 时代楷模卢永根事迹学习 近日,中科院原院士、华南农业大学原校长卢永根被中宣部追授“时代楷模”称号的消息传回了他长期工作生活的广东,在初冬的岭南大地引发了热烈反响。广东各界,尤其是来自高校和农业农村系统的党员干部们,追忆着“布衣院士”矢志报国的初心,坚定了自己在新时代干事创业的信心。 恰逢华南农业大学建校110周年,消息传来,让学习、工作于这所卢院士倾注一生心血高校的同学和老师们更添激动和感慨。“岁月更替,精神永恒。学习卢永根院士精神,就是要学习他的爱国情怀,将个人理想融入民族复兴的伟大事

婚姻法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A.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 B.阻碍父母再婚 C.干涉寡妇再嫁 D.包办儿女婚事 E.胁迫一方同意结婚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教学文稿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 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心得体会精选合集

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心得体会精选合集《时代楷模》是由中宣部组织的重大典型宣传项目,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典型人物事迹,在我们的身边有很多无私奉献的人,而他们则是我们学习的好榜样,给大家带来了些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心得体会精选5篇,一起来看吧。 1 观看了《时代楷模》特别节目后,这些英雄楷模们的事迹让我很感动,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这种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以他们为榜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要学习他们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立足本职、锐意进取的人生追求,学习他们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的奋斗精神。时代楷模,平凡中彰显伟大,行动中践行信念。他们是胸怀坚定理想、执着信念的身体力行者,用自己的故事,温暖整个社会,用自己的名字,照亮你我,引领更多的人。 3 通过观看,全体干部职工被航天英雄群体、用生命在雪域高原采集植物种子的钟扬、毕生献给祖国自主药物研制的王逸平、31年奋战在电力抢修一线的张黎明、大山深处教育播火人张玉滚、带领乡亲共同致富的村书记王传喜、用生命守护百姓平安的民警杨雪峰、用生命解民忧保民安的民警吕建江、空军王牌飞行员郝井文、中船重工第

760研究所抗灾抢险英雄群体、30多年坚守祖国海岛的王继才、王仕花、坚守祖国边陲西藏玉麦乡的卓嘎央宗姐妹的先进事迹所感动,从他们身上看到了榜样无穷的力量和无私的奉献,诠释共产党员的本色和为人民服务的内涵。我们要向楷模学习,要将先进事迹化为争先进做先锋的激情和动力,严格要求自己,争做合格党员。 4 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的不平凡的贡献,得益于他们对国、对家的热爱,鼓舞大家坚定理想信念,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不忘初心,继续前行,深深被扎根在雪域边陲玉麦乡的卓嘎、央宗姐妹为国守边的奉献精神所打动,她们的事迹充分彰显了共产党员忠诚担当的政治品格,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要学习她们坚定的理想信念,争做神圣国土守护者和幸福家园建设者,为美丽和谐扎囊积极贡献力量。 5 钟扬,航天员群体,王逸平,卓嘎、央宗姐妹……这些可敬可爱的人们,用豪迈壮举标注一个时代的精神高地。闪光的名字、感人的故事,通过一场场“时代楷模”发布活动广为传播,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凝心聚力,鼓舞前行。他们的事迹让自己更加明白了要饮水思源,明白今天的幸福生活来自党的恩情,要知党恩,明白今天的生活离不开党的关怀、全国人民的支援,一定会做讲党恩爱核心、讲贡献爱家园的好公民。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 每小题 分,共 分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二、简述题 每小题 分,共 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 三、案例分析 共 分 案例一 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 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 元。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 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分 、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 分 、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 分 案例二

王见 男 ,知识分子 李花 女 ,公司雇员 双方于 年结婚。婚前 李花借款 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年 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 男方父母 王沅的祖父母 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 万元,尚欠债 万元。 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 年 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 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 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 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 分 、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 分 分 、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如何分割 、李花为购房尚欠款 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分 、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 分 王见离婚时可以获得哪些救济 分 、 、王见为其母亲治病花费医疗费 万元应由谁偿还 分

学习贯彻《军队基层官兵理论学习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军队基层官兵理论学习规定》心得体会习主席在中央军委基层建设会上强调,要加强对基层官兵的政治引领,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建连育人,做好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武装官兵工作。把统帅的指示落到实处,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基层理论骨干责无旁贷。 《军队基层官兵理论学习规定》明确,理论骨干应当带头学理论,在讨论发言、帮带互助、解疑释惑中发挥骨干作用,有授课能力的可以承担讲课辅导任务。可以说,基层理论骨干扮演着与老师相同的角色,担当着教育人、引导人、说服人、改造人的重任。作为基层理论骨干,可能干不了轰轰烈烈的大事,但可以当好亮心明目的“兵火种”,用自己特有的角度和方法,加深战友们对党的创新理论的理解,让官兵从内心深处焕发出学习理论的旺盛热情。 然而在工作中,也有个别理论骨干对着理论说理论,把好端端的“理”,讲得干巴巴的。其实,理论学习有时候从排斥到喜欢,只需一个喜闻乐见的方法,一句接地气的话。比如,让官兵登台,兵言兵语讲述;采取问答方式,热点话题碰撞……某特战旅指挥通信连大学生女兵群体倾心学习践行传播党的创新理论,无论走到哪

里传播理论都受到热烈欢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她们是在用手上的老茧、用训练的伤疤、用心中的真情、用比武的实绩来给大家讲课。“时代楷模”王锐讲的理论课之所以那么打动人、有共鸣,就是因为他是一名响当当的精武标兵,把个人梦融入中国梦强军梦,用拼搏成就了梦想。 “火种”的意义,在于自身能够燃烧;骨干骨干,关键要带头去干。基层理论骨干的优势在于身在基层、了解基层,每天和战士在一起摸爬滚打,是战士的“标杆”和榜样,战友们既看你“讲什么、怎么讲”,更看你“做没做、怎么做”。抓基层理论武装,营连是主体,班排是关键,很多时候要靠理论骨干把头牵起来,把理论运用的触角伸向基层官兵的工作、训练和生活等诸多方面。 要想站在台上说得好,先要在台下做得好。基层理论骨干确实要坐下能学、静心能思、站起能讲、踏实能干,既要当好“理论突击手”,更要争做“模范践行者”,靠知行合一、言行一致影响人打动人。要彰显“基层理论骨干”的责任,擦亮“基层理论骨干”的名片,就要在担当尽责中主动作为,在学习教育中当好理论观点宣传员、随机微课讲解员、解疑释惑辅导员、讨论交流引导员、学情动态信息员,使官兵愿意学、学得懂、记得住。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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