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退还核准通知书
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任丽红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任丽红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4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居亮贾元胜高兴东【审理法官】薛居亮贾元胜高兴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任丽红;陈子超;许艳荣;葛平发;李珊珊【当事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任丽红陈子超许艳荣葛平发李珊珊【当事人-个人】任丽红陈子超许艳荣葛平发李珊珊【当事人-公司】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芬芳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曹兴龙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芬芳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曹兴龙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芬芳曹兴龙【代理律所】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任丽红;陈子超;许艳荣;葛平发;李珊珊【本院观点】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被上诉人办理产权证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被上诉人办理产权证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以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上诉人迟延办理产权证书,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被上诉人葛平发2018年10月14日之前的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全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全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68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奉纲蔡霞刘培玲【审理法官】朱奉纲蔡霞刘培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全利【当事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全利【当事人-个人】解全利【当事人-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文浩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田宝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文浩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田宝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文浩田宝【代理律所】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解全利【本院观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催告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据合同约定,恒信集团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解全利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房屋。
本案二审中,恒信集团虽然提交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据,目的是证明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验收合格并符合交房条件。
但解全利主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提交了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等证据,该证据能够证明因为房屋卫生间存在质量问题,恒信集团于2021年6月2日将卫生间拆除并预备重建,该事实足以证实案涉房屋实际上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9日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大门、监控(门禁)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落水管、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及充电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建设、保修期满后未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经利害关系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专业经营单位已直接收费并管理到最终用户的,无论是否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专业经营单位的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已经市经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七月三十日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落实国家住宅与房地产业政策,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提出奎文区、潍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
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提出辖区内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签订协议书,由各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是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经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
三、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设计要求。
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潍建字〔2011〕32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重新修订了《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潍坊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潍房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资金监管细则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1月11日印发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潍坊市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7【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10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居亮宫磊贾元胜【审理法官】薛居亮宫磊贾元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东【当事人】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东【当事人-个人】王伟东【当事人-公司】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卢绍华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绍华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绍华【代理律所】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伟东【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本案中被上诉人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起点应当为2012年10月26日。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中被上诉人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起点应当为2012年10月26日。
经审查,双方约定自涉案房屋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出卖人应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实际交付之日为2011年12月21日,上诉人应在2012年12月16日前,将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上诉人主张自2012年10月26日起算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另主张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21年3月15日倒推三年进行计算,即2018年3月16日开始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该时间之前的违约金诉讼时效已届满,不应得到支持。
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自己未按合同约定报送资料的情况告知给被上诉人,故不应认定被上诉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玄丽娜、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玄丽娜、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4【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2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海玲高波李玉香【审理法官】冯海玲高波李玉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玄丽娜;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玄丽娜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玄丽娜【当事人-公司】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海洋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海洋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海洋【代理律所】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玄丽娜【被告】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双方交易过程、证人证言,结合实践中商品房交易的一般习惯,以及“定金不退”四字与其他字迹的高度相似性,上诉人的陈述有高度真实性,案涉25,000元应为定金。
上诉人玄丽娜与被上诉人金潍公司签订的《南金会入会确认单》,仅代表玄丽娜获得在南金奥林星城项目开盘时享有5,000元抵顶20000元购房款的优惠资格,谢白玉为玄丽娜出具《南金·奥林星城置业计划书》系向玄丽娜发出邀约邀请,金潍公司收取玄丽娜25,000元定金,双方之间成立定金合同,该定金为立约定金,系订立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玄丽娜与被上诉人金潍公司签订的《南金会入会确认单》,仅代表玄丽娜获得在南金奥林星城项目开盘时享有5,000元抵顶20000元购房款的优惠资格,谢白玉为玄丽娜出具《南金·奥林星城置业计划书》系向玄丽娜发出邀约邀请,金潍公司收取玄丽娜25,000元定金,双方之间成立定金合同,该定金为立约定金,系订立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1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鹏【当事人】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鹏【当事人-个人】王鹏【当事人-公司】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锦林【代理律所】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鹏【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王鹏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一审认定的损害赔偿金是否适当;三是一审是否存在上诉人主张的《气象资料》证据误认和质证意见漏记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王鹏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一审认定的损害赔偿金是否适当;三是一审是否存在上诉人主张的《气象资料》证据误认和质证意见漏记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算。
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由于潍坊圣达公司的原因导致涉案房屋交房时间延后至2019年1月27日,也就是说2019年1月27日涉案房屋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9年1月27日起算,故一审认定王鹏起诉时未超出诉讼时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潍建预管字[20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
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1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31日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南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预售人)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合法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由预售人、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载明监管专户的开户行、开户人及账号。
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
北京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日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邢台市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2009年3月6日
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直接打入银行监管账户,贷款银行为购房者办理的贷款,直接划入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工程建设,开发商申请使用的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90%;监管机构在开发商持工程进度证明等材料申请使用预收款后,立即出具预收款拨付通知书,开户银行为开发商办理预收款拨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认筹金退款情况说明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认筹金退款情况说明一、认筹金的含义和作用认筹金是指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所支付的一笔定金,用于预订房屋并证明其购房意向的资金。
在商品房预售环节,购房者通常需要在项目开盘前提前缴纳认筹金,以确保自己在项目开盘后有资格优先选房。
认筹金的缴纳也是购房者对选房意向和诚意的一种表达,同时也是销售商对购房者诚意的一种认可。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背景和意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所收取的购房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依法设立的,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购房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下认筹金的退款流程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框架下,购房者对认筹金的退款流程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在支付认筹金时会签署相关协议,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退款,以及退款的具体流程。
对于合理的退款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手续办理退款手续。
在此过程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也会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四、关于认筹金退款流程的个人见解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下认筹金的退款流程,我认为应当注重以下几点:购房者应当在支付认筹金时仔细阅读相关协议,了解退款规定,并在合理的情况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响应购房者的退款申请,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手续办理退款手续,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和审核,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五、总结及回顾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下认筹金的退款情况说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认筹金在商品房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购房者对房屋预订和购买意向的体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购房者在支付认筹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协议,并在合理情况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响应购房者的退款申请,并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刘安娜、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安娜、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安娜;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安娜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安娜【当事人-公司】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晓东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晓东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晓东【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安娜【被告】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刘安娜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安娜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刘安娜与十地公司签署了入住声明,该声明载明“承诺不再就延迟交房问题以任何方式主张任何权利……",刘安娜虽主张该声明非自愿签署,但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刘安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声明中签名,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审认定入住声明的效力并以此为依据驳回刘安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刘安娜关于十地公司应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安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上诉人刘安娜负担。
于有志、高密市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有志、高密市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7【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1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有志;高密市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于有志高密市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有志【当事人-公司】高密市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希合山东德衡(平度)律师事务所;张芳芳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鹿文婷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希合山东德衡(平度)律师事务所张芳芳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鹿文婷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希合张芳芳鹿文婷【代理律所】山东德衡(平度)律师事务所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有志【被告】高密市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及手机截图均系其单方面提供,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相关录音不能体现通话发生的时间,录音内容亦不明确,手机截图无法体现通话对象及内容,故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秦海梅、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秦海梅、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1【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45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福涛王峰于志明【审理法官】崔福涛王峰于志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秦海梅;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秦海梅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秦海梅【当事人-公司】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启瑞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启瑞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启瑞【代理律所】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秦海梅【被告】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应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秦海梅虽然已经支付购房款,但秦海梅付清购房款只是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非全部义务。
本案系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
上诉人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受人,在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所购商品房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违约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条件,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1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李迎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李迎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李迎光【当事人】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李迎光【当事人-个人】李迎光【当事人-公司】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玉华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范光利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华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范光利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华范光利【代理律所】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迎光【本院观点】李迎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迎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迎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李迎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51:21【一审法院查明】补充规则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徐有玲、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有玲、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58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元胜叶伶俐张振显【审理法官】贾元胜叶伶俐张振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有玲;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徐有玲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有玲【当事人-公司】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有玲【被告】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诉争的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问题,徐有玲已经在一审法院提起过诉讼,一审法院做出(2019)鲁079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有玲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7608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二、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车位违约金(以14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三、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有玲房屋补贴6913元及车位补贴8000元,共计14913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双方违约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问题,徐有玲已经在一审法院提起过诉讼,一审法院做出(2019)鲁079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有玲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7608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二、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车位违约金(以14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三、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有玲房屋补贴6913元及车位补贴8000元,共计14913元。
赵萍、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萍、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萍;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赵萍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萍【当事人-公司】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照来山东北泰律师事务所;王建勋山东北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照来山东北泰律师事务所王建勋山东北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照来王建勋【代理律所】山东北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萍【被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推翻“交房签字确认"清单的效力,交房时间应当以“交房签字确认"载明的时间为准。
赵萍与新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萍与新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签订后,赵萍向新富公司支付了涉案房屋全部的购房款,但新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赵萍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交房日期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在案的证据,认定涉案房屋的实际交房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然不认可“交房签字确认"载明的交房时间,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交房签字确认"清单的效力上诉人赵萍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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