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附件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9•【文号】国质检法[2011]448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2011年8月19日国质检法[201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合法、及时、有效地开展,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化水平,总局结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实践,在充分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以下简称《格式文本》)。
现将《格式文本》印发给你们,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中参照使用。
《格式文本》的制作说明以及各种处罚文书范本,总局将统一编辑成册,随后印发。
如在文书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法规司联系。
联系人:南军联系电话:************附件: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排版有关问题的说明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目录及格式文本(略)附件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排版有关问题的说明一、排版依据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
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技术规范1.文书尺寸。
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X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使用3号黑体(小标宋体字);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文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
表格尽量一页排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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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现就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
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二、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暂扣、撤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知检验检测机构对逾期未检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强制检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将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书以及专职执法机构报送的相关内容等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部 门负 责人 批准 ,并按 照本 规定程 序 取证 过程 中 ,可 以要 求 当事人 或者有 当经质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负责人 批准 。 关证 明人提供 与案件有 关的证 明材料 。
质量 技术监 督部 门在 根 据需 要可 以采 取录音 、录像和 拍照 出现 当事 人拒 绝接受调 查 、当事 人 或 者 有 关人员 拒绝 在相应 执法 文 书上 签
上 级质 量技 术监督 部 门 时 间 ,不计入 前款 规定 期 限。
责 任编辑 施 京京 mih t@ 1 3 c m c ej o j 6
立 案案件 应 当报请质量 技术 监督
办理 ,直 至结 案 。 第 十三条
第十八 条
案件 承办人 员在调查
采取 或者 解 除行政 强制措 施 ,应
当做 到事 实 清楚 ,证据 确凿 ,程 序合
法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适 用 准 确 ,处
第二章
管 辖
级质 量 技术 监督部 门指 定管 辖 ,不得
第 七条
行政处 罚案 件 由违法行 再 自行 移 送 。 第 十一条 质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发
罚 合 理 、 正 , 法 文 书 使 用 正 确 、 为 发生地 的县级 以上质 量 技术 监督部 公 执 规 范。 门管辖 。
经调 查 ,不需 要继 续采 取行政 强 作 出处 罚决 定的 行政机 关名称 及 日期
嫌假 冒产 品 ,可 以交 由被假 冒的企 业 应 当在 执法 文 书或者其 他有 关材料 上
案件承 办人 员应 当对 进行 鉴别 。经质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查 证 载 明情 况 ,并 以录 音 、录像 等视 听资
质量监督.案卷评分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项全部分值(3分):
1、未出具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进行登记保存的;
2、未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实施登记保存的;
3、将与案件无关联性的物品登记保存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物品作出处理的。
12、解除登记保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法定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登记保存的理由、被登记保存物品现状、解除地点、涉案物品清单、实施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登记保存物品应当归还当事人的,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由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2分)
处罚告知阶段(8分)
14、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告知的时间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书面签字确认或者以书面形式说明。(3分)
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制作不规范的,每发现1处扣0.5分,直至此项分扣完(3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项全部分值(3分):
1、未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的并依法送达的;
2、未依法处置查扣物品的;
3、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19、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制作案件移送书。(包括接受移送部门的全称、违法行为人的全称及具体违法行为、需移送的原因、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并附有案件的有关材料)。案件需要有关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制作执法建议书。(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主要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人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建议的内容、加盖本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附相关的调查及查处材料)。(3分)
高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新文书例范本

附件2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目录及格式文本1.行政处罚案件卷宗2.卷文件目录案件调查取证阶段3.案件受理记录4.立案审批表5.现场检查笔录6.调查笔录7.笔录页8.通知书9.授权委托书10.取证单11.监督检查抽样单12.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13.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14.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6.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17.涉案物品清单18.封条19.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20.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21.责令改正通知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理及告知阶段23.案件初审意见表24.案件审理记录25.行政处罚告知书26.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27.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处罚决定及执行阶段28.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29.行政处罚决定书30.当场处罚决定书3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2.行政执法建议书33.案件移送书34.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35.涉案物品处理记录36.催告执行通知书37.强制执行申请书3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39.送达回证40.结案审查表41.备考表行政处罚案件其他适用文书42.行政处罚案件报批书43.指定管辖决定书44.案件协查函45.案件通报书46.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47. 回避决定书48.行政执法委托书49.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卷文件目录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共页第页被检查单位(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职务: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场所: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人)签署意见并签字:执法检查人员(签字):记录人员(签字):有关见证人员(签字):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调查人员:记录人员:被调查人:性别:年龄:职务:证件名称:编号::地址(住址):工作单位:调查记录:被调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字:调查人员(签字):记录人员(签字):质量技术监督笔录页共页第页签字:本文书一式两份。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步骤图
备注: 实线箭头表示必经程序; 虚线箭头表示非必经程序。
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发觉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违法行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知当事人陈说申辩权利。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要求, 并采取说理式文书形式表述)。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
5、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 当场收缴罚款。
6、行政处罚决定报本单位立案。
二、通常程序
1、有案件起源立案, 根据要求填写立案记录表。
2、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含两名, 下同)执法人员共同调查, 根据要求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 搜集物证等证据。
3、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拟作出行政处罚, 通知陈说和申辩权利(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通知听证权利)。
4、审查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更正或者限期更正违法行为。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要求, 并采取说理式文书形式表述。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在七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送达。
7、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立案。
8、案卷根据规范归档。
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主、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 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报告等。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
1、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 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名或者盖章; 4、必要时,可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询问调查
1、个别调查; 2、核对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证明; 3、告知权利和义务; 4、制作调查笔录; 5、调查笔录上要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终止调查 1、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 2、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 义务承受人等原因; 3、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理 设立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 审理制度。 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 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案件报批 1、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 2、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 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办案期限 1、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2、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请上一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适用原则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 3、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办案要求
1、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记录在案; 2、收集物证、书证、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3、使用现场处罚决定书,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罚款收据; 4、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要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 时要注明情况; 5、要履行告知程序。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保证事实要素的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内部使用文书和外部使用文书两类。
(一)内部使用文书: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立案审批表4、现场检查笔录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查表7、行政案件审理记录8、听证笔录9、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薄11、行政案件办理报批书12、行政复议申请笔录13、行政赔偿申请笔录14、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二)外部使用文书:1、当场处罚决定书2、通知书3、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4、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5、案件办理报批书6、强制执行申请书7、送达回证8、涉案物品清单9、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10、质量技术监督局封条11、监督检查抽样单12、听证通知书13、行政处罚告知书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6、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17、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8、行政案件移送书19、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20、行政执法委托书21、行政执法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22、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3、行政复议告知书24、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25、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2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7、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8、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29、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30、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31、行政复议决定书3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33、行政赔偿决定书34、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35、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第三条行政执法文书根据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类:(一)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结案审查表)、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听证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二)适用于行政审批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三)适用于行政复议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书;(四)适用于执法监督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结案报告;(五)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赔偿申请笔录、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总体说明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在保留原有44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2种文书。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本文书格式范本未制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以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表示应当填写相应内容,填写后可以视情况删除下划线;“/”表示应当在相关选项中进行选择,选择后删去其他选项;“[]”表示里面的内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执法情况,选择使用。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目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指定管辖通知书3.案件交办通知书4.案件移送函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9.现场笔录10.送达地址确认书11.证据提取单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3.询问通知书14.询问笔录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17.协助调查函18.协助扣押通知书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5.封条2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7.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2—28.先行处置物品公告29.抽样记录30.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3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3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33.责令改正通知书34.责令退款通知书3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6.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37.行政处罚告知书38.陈述申辩笔录3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0.听证笔录41.听证报告4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4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45.行政处罚决定书4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49.强制执行申请书50.送达回证51.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52.涉案物品处理记录53.结案审批表54.卷宗封面55.卷内文件目录56.卷内备考表—3—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4—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指定〔〕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行政处罚执法文书

(5)记载收集证据的情况(现场收集的书 证,要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 明时间。收集的证据,应在后续的调查笔 录中予以质证确认); (6)记载抽样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笔录内容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5.被检查人(有关人员)要在笔录的每一 页上签署意见,同意的写明“以上记录属 实”,不同意的写明具体意见和理由,并 签字确认,能押印的可在签名处押印(不 宜加盖被检查人的公章)。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立 案 审 批 表
案由 案情摘要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人:
年 月 日
文书制作要求及说明 一、案由: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 +案”。当事人的名称应当填写准确,不得 随意简称。当事人的确定应注意以下事项 :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以身份证为准; 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的,应与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上的名称一 致; 3、当事人为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 构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四、审批意见: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 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通 知 书
被通知单位 被通知人 通知事由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应到处所 注意事项1、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 如委托他人前来接受调查,请携带授权委 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 当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3、提供产品 生产记录、进销货发票或账册等;4、携带 单位公章;5、其他与此事相关的证明材料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一、填空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_(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4.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7、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8、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9、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缴分离操作办法(试行)

关于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操作办法(试行)根据省局关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系统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操作办法。
一、被处罚当事人直接将罚没款缴农行网点1、执法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一)一式四份,按规定载明执法机关代码(附件四)、处罚决定书文号、代收机构名称、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送达日期(直接送达为当事人签收日期;公告送达为公告日期;邮寄送达为邮局回执日期)、罚没款金额期限等要素,二份交当事人,其中一份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代收银行缴款,另外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单位财务部门一份;随案存档一份。
2、被处罚当事人可用现金或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使用现金缴款不填“现金解款单”;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缴纳罚没款时,当事人必须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下同),用途栏填写“缴纳XX质监局罚没款”(下同),同时填制进帐单(收款人同上)注明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市农营,下同)和收款人帐号(630701011887040)。
转帐支票不需要作成委托收款背书(下同)。
使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请在当地市(县)农行指定网点(市区在分行营业部本部,地址:无锡市解放北路55号;江阴市在江阴支行营业部,地址:江阴市澄江西路145号;宜兴市在宜兴支行环东办事处,地址:宜城荆溪南路12号)办理缴纳手续。
3、代收银行出具“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给被处罚当事人,现金缴款银行立即开具收据,支票缴款等收妥后由银行通知当事人领取收据。
4、被处罚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代收银行缴款可填写《执法机关代缴罚没款委托书》(附件二)一式四份(委托人、受托人随案存档、财务、代收银行各一份),由执法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代当事人缴纳罚没款后将代收银行开具的“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处分通知公告函文

行政处罚处分通知公告函文尊敬的XXX单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单位调查核实,XXX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违规行为一:根据我单位的监察和调查结果发现,您单位在某某日期、某某地点违反了某某法规,具体表现为某某违反了某某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我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的决定如下:1. 处罚措施一:责令您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请您单位积极配合核查和整改工作。
2. 处罚措施二:对您单位予以警告,并要求做出书面保证,保证不再违反相关法规,同时您单位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我单位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3. 处罚措施三:本次违规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如有)将予以追回。
4. 处罚措施四:根据情节轻重和是否属于恶意违规,我单位将对您单位进行罚款。
具体罚款额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详细的测算,并在决定中予以明确。
5. 处罚措施五:如您单位对本次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二、违规行为二:根据我单位的监察和调查结果发现,您单位在某某日期、某某地点违反了某某法规,具体表现为某某违反了某某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我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的决定如下:1. 处罚措施一:责令您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请您单位积极配合核查和整改工作。
2. 处罚措施二:对您单位予以警告,并要求做出书面保证,保证不再违反相关法规,同时您单位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我单位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3. 处罚措施三:本次违规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如有)将予以追回。
4. 处罚措施四:根据情节轻重和是否属于恶意违规,我单位将对您单位进行罚款。
具体罚款额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详细的测算,并在决定中予以明确。
5. 处罚措施五:如您单位对本次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文本

⾏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本浅谈⾏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化制作⾏政处罚决定书,是⾏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凡⾏政处罚,必须制作和送达⾏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履⾏⾏政处罚决定,当以发⽣法律效⼒的⾏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当事⼈不服⾏政处罚,亦以⾏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并针对⾏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政处罚决定⽽提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政复议也不提起⾏政诉讼,逾期也拒不履⾏⾏政处罚决定,⾏政执法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当仍然是以已经⽣效的⾏政处罚决定书为法律凭据。
可见⾏政处罚决定书是整个⾏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书。
可以这样说,⾏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政处罚的是否成⽴,关系到⾏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化制作,是⾏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平。
⼀、⾏政处罚决定书应⼀律使⽤A4型纸⾏政处罚决定书乃⾄包括⾏政执法所有的法律⽂书,⾸先应当属于公⽂的范畴。
如属公⽂,就应该⾸先符合公⽂的标准。
⽽且这个标准还是国家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27⽇发布的GB/T9704—1999《国家⾏政机关公⽂格式》国家标准以替代GB/T9704—1988国家标准。
新标准⾃2000年1⽉1⽇起实施。
国标规定,公⽂⽤纸幅⾯规格为A4型纸,其成品幅⾯尺⼨为210mmx297mm。
公⽂⽤纸天头(上⽩边)为37mm±1mm,订⼝(左⽩边)为28mm±1mm,版⼼为156x225mm(不含页码)。
未作特殊说明公⽂中图⽂的颜⾊均为⿊⾊。
正-⽂⽤3号仿宋体字,⼀般每⾯排22⾏,每⾏排28个字;双⾯印制;公⽂正-⽂在主送机关名称下⼀⾏,每⾃然段左空2字,回⾏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
公⽂如有附件,在正-⽂下空⼀⾏左空2字⽤3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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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目录及格式文本1.行政处罚案件卷宗2.卷内文件目录案件调查取证阶段3.案件受理记录4.立案审批表5.现场检查笔录6.调查笔录7.笔录页8.通知书9.授权委托书10.取证单11.监督检查抽样单12.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13.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14.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6.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17.涉案物品清单18.封条19.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20.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21.责令改正通知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理及告知阶段23.案件初审意见表24.案件审理记录25.行政处罚告知书26.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27.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处罚决定及执行阶段28.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29.行政处罚决定书30.当场处罚决定书3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2.行政执法建议书33.案件移送书34.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35.涉案物品处理记录36.催告执行通知书37.强制执行申请书3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39.送达回证40.结案审查表41.备考表行政处罚案件其他适用文书42.行政处罚案件报批书43.指定管辖决定书44.案件协查函45.案件通报书46.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47. 回避决定书48.行政执法委托书49.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卷内文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共页第页被检查单位(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职务: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场所: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人)签署意见并签字:执法检查人员(签字):记录人员(签字):有关见证人员(签字):调查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调查人员:记录人员:被调查人:性别:年龄:职务:证件名称:编号:电话:地址(住址):工作单位:调查记录:被调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字:调查人员(签字):记录人员(签字):笔录页共页第页签字: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人):地址(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职务:联系电话: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因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人(签字):(单位印章)年月日注:委托权限一般为: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及材料、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以及可以代理的其他事项(由授权人自定)。
质量技术监督监督检查抽样单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检验委托书交检验机构,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检(鉴)委字〔〕号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对下列产品进行检验(检定)(鉴定)。
1.委托人应当提供检验(检定)(鉴定)所需样品;2.委托人应当按时收取检验(检定)(鉴定)报告,并按双方约定交纳费用;3.受委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检定)(鉴定),并于年月日前提交检验(检定)(鉴定)报告一式份;4.受委托人不能按时完成委托的检验(检定)(鉴定)工作,或者提供不真实的检验(检定)(鉴定)报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或因此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印章受委托人印章年月日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交受委托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 )质监检(鉴)告字〔〕号:你(单位)经检验(检定)(鉴定),被判定为产品。
你(单位)如对该检验(检定)(鉴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内,依法向我局或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告知附:检验(检定)(鉴定)报告报告编号:(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质量技术监督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质监登字〔〕号:你(单位)涉嫌(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予以登记保存(物品名称、数量详见物品清单)。
在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保存地点:2、登记保存期限:七日3、本通知书附《涉案物品清单》文号:(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质量技术监督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 )质监查(扣)(封)字〔〕号:你单位涉嫌(存在) 问题。
根据《》第条第款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封存)。
(物品名称、数量详见物品清单)。
1、查封 (扣押) (封存)地点:2、查封 (扣押) (封存)期限:3、本决定书附《涉案物品清单》文号:在查封(扣押)(封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本决定所列物品,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质监物字〔〕号(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注:大封条长38厘米,宽11厘米,采取行政措施时作为加封标记使用;小封条根据实际需要缩放,抽样检验时作为样品加封标记使用。
质量技术监督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 )质监解登字〔〕号: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以( )质监登字〔〕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进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清单》文号:。
因,现决定对登记保存的全部(或部分)物品解除登记保存。
解除登记保存物品作如下处理:。
部分解除登记保存的,后附《涉案物品清单》文号:。
(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质量技术监督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 )质监解查(扣)(封)字〔〕号: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以( )质监查(扣)(封)字〔〕号《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进行查封(扣押)(封存),《涉案物品清单》文号:。
因,现决定对查封(扣押)(封存)的全部(或部分)物品解除查封(扣押)(封存)。
解除查封(扣押)(封存)物品作如下处理:。
部分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后附《涉案物品清单》文号:。
(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责令改正通知书( )质监责改字〔〕号当事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职务:地址(住址):邮编电话: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共页第页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及违法事实: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定性及处罚依据: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案件承办人(签字):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案件审理记录共页第页案由:审理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审理地点:主持人:职务:记录人: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审理记录:审理人员(签字):行政处罚告知书( )质监罚告字〔〕号:经我局调查、审理确认,你(单位)。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注: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给予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质监听字〔〕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
请你(单位) 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听证会地点:。
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担任听证主持人。
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请于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共页第页案由: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主持人:职务:记录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案件承办人员:记录如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以上记录的意见: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案件承办人员(签字):其他听证参加人员(签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质监罚字〔〕号当事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职务:地址(住址):邮编电话:违法事实:主要证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质监不罚字〔〕号当事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职务:地址(住址):邮编电话: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行政执法建议书( )质监建字〔〕号:我局在。
根据规定,特建议。
此致附:相关材料份页(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