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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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正文:
----------------------------------------------------------------------------------------------------------------------------------------------------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居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提高移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扶持对象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
第二章扶持内容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内容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建设。
扶持项目受益人必须是大中型水库移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供水、通电、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
特色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中藏药材种植加工、牛羊育肥、农畜产品加工、水产养殖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扶持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上报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由移民安置区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移民安置部门报州(地、市)发展改革部
门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移民安置部门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后,按程序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四章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资金为国家专项、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单个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特色产业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项目进行有偿扶持的,还款期视项目投资及效益情况在批复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和使用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和开支范围进行。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项目。
不得以安置区移民扶持项目套取、转移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项目管理及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省级移民安置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省、州(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省、州(地、市)级移民安置部门对项目质量、进度等进行控制。
州(地、市)、县级发展改革及移民安置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办法。
项目竣工后由移民安置部门自验,自验合格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验收,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省级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
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检查验收资料、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和录像资料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