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之欧阳家百创编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之欧阳家百创编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之欧阳家百创编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欧阳家百(2021.03.07)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

课程代码:2DA3A0090

学分:3分

总学时: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包含的具体内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四、控辩对等

五、诉讼效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

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

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首要任务

二、第二项重要任务

三、第三项重要任务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二、陪审制度

三、人民检察院

四、公安机关

五、国家安全机关

诉讼参与人

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二、自诉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五、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

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正当程序原则

三、控审分离原则

四、无罪推定原则

五、控辩平等原则

六、有效辩护原则

七、适度原则

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第六章管辖(2学时)

第一节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

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

第二节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区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专门管辖

第七章回避(2学时)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

一、回避的种类

二、回避的理由

三、回避适用的人员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

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

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

三、法律援助制度

代理

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

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实践教学:讲座

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二、证据的特征

三、刑事证据制度

第二节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八、视听资料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第十章证明(1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证明的概念

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要求

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一、收集证据

二、审查判断证据

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

二、拘传的程序

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

四、监视居住的程序

第四节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

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节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二、逮捕的条件

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实践教学: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二、送达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

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

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

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程序的概念

二、立案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第三节立案的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侦查的任务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

三、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第五节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搜查的程序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第七节鉴定

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

二、鉴定的程序

第八节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

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

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

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

第十三节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

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

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

二、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

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三、法庭审判程序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二、裁定

三、决定

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

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

四、上诉、抗诉的期限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二、全面审理原则

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

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

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

四、审查核准程序

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

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

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

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

一、申诉材料的来源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三、审查处理

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

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

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

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

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

二、暂与监外执行

三、减刑和假释

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

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

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

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

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

四、教学参考书

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刘玫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五、说明

1、各章课时可以根据任课教师的教学方法、补充材料等进行适当调整。

2、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3、为了培养学生应对社会考试的能力,本课程建立试卷库,参照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干部考试要求命制试题。实行教考分离,统一流水评卷。如果考试卷面成绩整体偏低,可以采用按比例浮动的处理办法。

执笔人:袁爱华教研室主任:袁爱华

审定人:冯治良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在当代一百多个国家中,有两个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自20世纪以来,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互相借鉴、吸收或融合,但由于法律的传统、文化和习惯的不同,客观上仍然各自具有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法律形式上的特点 英美法系发源于英国,自11世纪起,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原则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Caselaw)为主,英美国家高级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适用判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遵照先例”(starede~isis)的原则,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判例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加强了议会立法和修订原有立法,如英国《1965年证人出庭法》、《1974年陪审团法》、《1976年保释法》、《1980年治安法院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1995年刑事上诉法》等;美国《1975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83年联邦司法官审理轻微犯

罪程序规则》、《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以及各州的立法,如《纽约州刑事诉讼法典》等,但是上述议会立法或国会立法,多系单行法,不是统一的法典。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盛行于欧洲大陆诸国,以后又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既有总则又有分则,内容比较严谨,形式比较完整。在古罗马,查士丁尼[1]就禁止法官引用判例,当然法官更无权造法(1awmaking)。直到如今,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5条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一个原则,该条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2]因此,成文法才是大陆法系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判例仅供参考而已。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五卷,共803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分8编,共477条;《日本刑事诉讼法》分7编,共506条和附则;《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分11编,共746条;都自成体系,比较严谨和完整。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侦查由警察机关负责。现代的警察机关起源于英国,于1829年9月由当时担任内政大臣的罗伯特,皮尔爵士在伦敦创建,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侦查刑事犯罪。美国于1845年依照英国的模式在纽约市建立起第一个警察机关。这一模式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及师资评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属于司法部重点研究学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具有极度影响力的博士生导师有何秉松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王平教授、薛瑞麟教授、王牧教授、乐国安教授、张凌教授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点主要包括三个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 (一)中国刑法学方向 1、中国刑法学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何秉松教授的带领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承担了大量全国瞩目的科研工作并且取得丰硕的成果。 2、全国知名的中国刑法学方向硕士生导师的简介: (1)何秉松教授,博士生导师,可以同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并驾齐驱的中国刑法理论学的著名学者,他的学术和实践地位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毋庸置疑的,中国政法大学很多全国知名的教授都“师出松门”,何秉松教授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精神领袖和鲜明旗帜。 (2)曲新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无论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是学术领域都是具有深刻影响地位的,学术成就显著。 (3)阮齐林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相信没有不认识阮齐林教授的吧。 (4)王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界蒸蒸日上的学者,最具有学术前途的教授。 (5)薛瑞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法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深邃的思维和深刻的中国刑法学理论基础。 (6)田宏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最具有学术实力的年轻学者,思维敏捷并且具有突破性,受到本科生强烈欢迎。 (7)于志刚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年轻实力派学者。

关于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问题的思考方法

关于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 内容提要: 科学、理性的理论体系应当是一种体系性、逻辑性思考的结果。在体系性思考中,思考和选择一个恰当的体系起点,是理论体系科学化和理性化的基础性工作。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起点的理论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符合中国法治的发展要求和刑法学体系发展的需要,而以刑罚目的为起点的刑法学体系强调刑法的理性运作和规X性特征,其基本逻辑关系表现为:通过证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通过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规定犯罪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这个逻辑结构中,刑罚目的的选择是刑法学体系的核心。 中国刑法理论界应当对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进行认真的反思。对理论体系进行反思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因为一个理论体系的合理性和成熟性,表明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在该领域内思维模式的合理性和成熟性。在合理的理论体系下进行思考的结果,将为刑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理性的指导,并为下一次刑事法改革提供理性的思想成果。笔者认为,对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问题的思考,对于推动这项理论研究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刑法学理论的体系性与体系的起点 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1](P.228 )。因此,体系性思考就是指对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进行整体性思考的过程。刑法科学作为一种关于如何运用刑罚与犯罪作斗争的知识体系,不仅在内容上应当真实反映特定对象和领域里的客观规律,而且在形式上又必须是一种系统化了的知识。“一堆知识的集聚,并不能构成科学。” [2](P.35)体系性是科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刑法学作为一种实用性很强的科学,似乎也没有例外的道理,“因为,只有将体系中的知识系统化,才能保证有一个站得住脚的统一的学说,否则,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自诉人专有的诉讼权利有()。 A. 申请回避权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D. 10日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C.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 6.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 C.撤销案件 7.下列( )可适用取保候审。 C.应依法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8.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为( )。 A.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 C.犯罪嫌疑人 10.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 )承担。 D.司法机关 1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A.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12.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他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因为该被告人在押,法庭宣判后( )。 C.应当立即释放 13.下列人员中,具有独力上诉权的人是 C.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14.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证人的是()。 D.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15.某被告人又聋又哑,受审判前要求某懂哑语的胞妹当辩护人和翻译人。法院应()。 A.准当辩护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D.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B.鉴定人 C.翻译人员 3.下列证据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的是()。

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2.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立案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5.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6.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7.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8.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9.视听资料:是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11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12.当事人:是指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像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13.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做出起诉的决定,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4.上诉不加刑: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15.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 16.人身检查 1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8.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19.鉴定结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做出的判断性意见。 20.存疑不起诉: 2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件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22.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介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2)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取相应的证件从而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主要相关证件有以下几种: 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 律师执业资格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完毕,向司法部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有专门的考试,一经合格既有执业资格) (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中政刑法学考研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

德国刑事诉讼法

德国刑事诉讼法 -概述基本结构和最重要的改革- 国家法官学院 中欧法学院 协办:联邦德国司法部 北京,2010年3月10日至12日 星期三,2010年3月10日 14点至14点30分开班典礼 14点30分至17点引论 警察和检察院的任务 讯问被指控人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17点至18点30分休息 18点30分至21点被指控人和辩护人的权利 待审拘留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 星期四,2010年3月11日 8点30分至11点30分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要素 严禁使用的证据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11点30分至18点30分休息 18点30分至21点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

演讲人: 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 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 作为多年来一直担任中德法学会的副主席,西吉斯蒙德先生多次 参加了在北京和柏林举行的专业会谈和讲座、政治座谈会和中德法治 国家对话。他以刑诉专家的身份积极参加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的改 革。 西吉斯蒙德先生作为法官在基层法院,州立法院和州立高等法院 总共工作了12年,随后他被调往柏林司法部工作。首先他担任处长 负责刑事诉讼法,在他去年年底退休前的12年里他担任副司长,主 要负责律师法和公证人法、法官和检察官, 刑事诉讼法和诉讼成本和 诉讼费的问题。参与了多项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比如对住所的监视,保存储备数据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协议。 西吉斯蒙德先生的专业重点始终是德国和国际刑事诉讼法。他参与了东欧国家的改革进程和海牙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规则的制定。作为客座教授他多次在东京的远东和亚洲学院作演讲。作为斯特拉斯堡欧洲委员会设立的反腐败委员会的成员,他参与了在华盛顿、伦敦和海牙的多天审查会议。2007年德国担任欧盟轮值国主席期间,他在布鲁塞尔担任工作小组主席时把在欧洲范围内为被指控人引入一个刑事诉讼的基本标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大力推进在欧洲范围内为被指控人用母语编制一个关于他们权利的告知表格。这个表格的基本模式将在今年夏季出台。 联系方式:sieberlin@https://www.360docs.net/doc/073357686.html, ·莫尔斯贝格尔博士就职于德国柏林联邦司法部,他负 责调查程序和强制措施。 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在被调往联邦司法部之前在巴登符 腾堡州的司法部门工作。首先他是检察官,随后他在斯图加特州立法 院的民事法庭任法官。在被调往柏林之前,他任斯图加特州立法院的 刑事法庭的法官。 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曾在图宾根大学学习法律。在通过法 律文官考试之后,他在图宾根大学法学院的菲茨图姆教授处工作。 2006年他就欧盟法的《辅助性原则》获得法律博士学位。 联系方式:molsberger-ph@bmj.bund.de 星期五,2010年3月12日 14点至17点量刑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诉交易 法律救济 再审程序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

中国刑法学第一人高铭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73357686.html, 中国刑法学第一人高铭暄 作者:吴志菲 来源:《中华儿女》2008年第06期 他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亲历、见证了中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轨迹。 他,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一个个重要刑事法规的问世、修改与咨询与他有关,新中国的首位刑法学博士与首位国际刑法学博士的培养倾注有他的心血。 面对两鬓染霜的高铭暄,不仅感受到他饱经风霜的厚重人生,更感受到他思想的深邃与高尚的人格,他献身法学事业、潜心耕耘探索的精神让人心动。 从“练笔”到刑法典33稿的起草与修改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5个组织法通过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组建起草班子。经与中国人民大学联系,法律系领导就把高铭暄派到刑法起草班子工作,包括草拟条文、收集资料等。 据高铭暄讲,共和国建立初期,惩治犯罪主要依靠政策,但也有少数几个单行刑事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高铭暄说,我国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早在1950年就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开始,并写出了两个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当时正在进行抗美援朝、改革土地制度、镇压反。革命以及‘三反’、‘五反’等运。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注意力并没有集中在立法工作上,所以这两部稿子也就只停留在法制委员会范围内作为两份书面材料保存下来,它们始终没有提上立法程序,更没有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因此,这段刑法典起草工作我们只能叫它‘练笔’。” 从1954年10月到1956年11月,经过2年的努力,刑法第1稿被写了出来。 不久,党的“八大”召开,这次会议的决议明确指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在“八大”精神的鼓舞下,刑法起草工作加紧进行,到1957年6月28 日,起草班子已经拿出了第22稿,这个稿子经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一届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曾作出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公布试行。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色所在_柴松霞

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色所在 柴松霞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摘 要:自从1877年 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 制定完成以来,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和现实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百余年来,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呈现出几个特色:一是协商交易的出现;二是注重对被告人的保护;三是证据禁止制度的确立;四是诉讼程序趋于理性化。这些正是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色所在,其经验对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有重要的启示及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特色 DOI编码:10.3969/;issn1674-3687.2011.01.008 中图分类号:DF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87(2011)01 0120 08 德国刑法颁布于1871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877年;至2003年底为止,此两法的修正次数已分别高达187次及158次,刑事诉讼法之修正法案所牵涉到的条文数目竟达到2044个。 当德国于1871年统一时,北德联盟作为其帝国的前身不仅早已拟草一部统一的刑事法典,其立法程序甚至已完成三读,只不过新法典尚未施行而已。由于北德联盟在普鲁士的领导下,于刑法施行日期到来之前已变成德意志帝国,所以原来之区域性法典顺势变成德国全国之共同刑事法典。 虽然刑事实体法如此已获得统一之面貌,但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仍维持其原有之地方性差异。直到1877年初为止,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才如同实体法一样得到全国性之统一规范基础。1879年 刑事诉讼法典 和 司法制度改革法 生效,这两部法律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法典。[1] 纳粹时期(1933~1945年),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法治条款遭到了践踏,人权保护状况十分恶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分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同时,法律也被分为两种。西德的刑事诉讼法在发展的同时,继承和发展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传统,而东德的刑事诉讼法则体现社会主义类型刑事诉讼法的特点。1991年,随着东、西德的合并,德国再次统一了法律,西德的法律适用于整个德国。百余年来,随着实践和发展的需要,德国对刑事诉讼法不断进行修正,其特色性逐渐明朗、增强。 一、协商交易的出现 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协商 是上世纪70年代在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一种以终结刑事诉讼程序为目的的程序性结案方式,它又称为协议、谅解,甚至被称为交易。[2]具体来说,协商就是对于一定案件由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就不起诉或者撤销指控、认定犯罪以及量刑轻重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发生在所有程序阶段,不论是在侦查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还是在法律救济程序中。[3] 其实,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广义的协商制度包括起诉协商和判决协商。起诉协商体现于德国 刑事诉讼法典 第153条第2款、第153a条第2款和第153b条第2款。 其中第153a条最重要,它是1974年德国修 收稿日期:2010-08-25 作者简介:柴松霞(1979-),女,山东青岛人,天津财经大学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德国刑事诉讼法之条文总数历年有变化,1877年版本之法典有507个条文;1924年之版本有476条;现今版本则达到698个,这包括1924年以来之增修条文。 Liszt,Fr anz vo n,Das Deutsche R eichsstr afrecht,Berlin:Guttentag1881,S.29ff. 本文讨论的德国辩诉交易,德语表述为Absprachen,字面翻译是 协商 ,在德国的讨论中,基于自白的协商通常被置于德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来讨论,一些文献直接使用Plea Bar ga ining来替代A bspr achen.比如Ber nd Schunemann Zur Entstehung des deutschen P lea Bar gaining F est schrift fur A ndreasH eldrich zum70 G eburtstag H erausg egeben von Stephan L o renz,A l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

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 内 容: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是告诉、争辩的意思,俗称“打官司”。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由于案件性质不同,诉讼所要解决的主题亦不同。 因此,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要有指控方,或者称为原告方。 第二,要有承控方,或称为被告方。 第三,是听讼方。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解决讼争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是否第三,是听讼方。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和应否受到刑事惩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在理论上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说,刑事诉讼是指法院审判阶段的活动。 广义的解释,刑事诉讼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应包括侦察起诉、执行等阶段的活动在内。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简言之,刑事诉讼法就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因而也称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单一成文的直接定名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它是比较系统全面地专门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全部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进行分类。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这是从形式上对刑事诉讼进行的分类。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它是最早的一种诉讼形式,是人类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讼形态。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具有的主要优点: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有权采取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有权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上下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四级二审,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立(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参审制;一审中有陪审,二审中无陪审,等,参见审判组织节))。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除公安机关之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使侦查权,如刑诉法第4,18,225条,关于打机走私犯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监狱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1.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共同点: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上诉(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权申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公诉案件中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立案;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自诉人:有权提起自诉;有权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有权调解;有权提起反诉。还有可分性的特点(起诉对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选择对象起诉),起诉主体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时侵害3个人,3人中谁愿意告谁就告))

中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6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7,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ded in according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7, 1996) Conten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Aim and Basic Principles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Chapter III Withdrawal Chapter IV Defence and Representation Chapter V Evidence Chapter VI Compulsory Measures Chapter VII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 Chapter VIII Time Periods and Service Chapter IX Other Provisions Part Two Filing a Case,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hapter I Filing a Case Chapter II Investigation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2 Interrog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Section 3 Questioning of the Witnesses Section 4 Inquest and Examination Section 5 Search Section 6 Seizure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Section 7 Expert Evaluation Section 8 Wanted Orders Section 9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Section 10 Investigation of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II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Part Three Trial Chapter I Trial Organizat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Section 1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ection 2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tion 3 Summary Procedure Chapter III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刑事诉讼法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警察法,此后在法律体系上开始向行政法、宪法等所有公法领域扩张,并在内容和理论上不断丰富发展,进而随着德国法的巨大影响力向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比例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行为进行制约;二是授予法官一定的司法审查权,法院遵循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检机关的权力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以防止刑事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目的的偏离。 一、比例原则的制度滥觞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 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项基本内容。 1.适当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国家所实施每一权力行为都必须以实现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为目标,并且每一手段的运用都必须有利于其法定目的实现,且为正确的手段,亦即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犯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机关在实现某一法定目的时,如果存在多种可以选择的手段,但这些手段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程度各不相同,那么国家就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最小的手段。 3.狭义比例原则,也称均衡性原则,是指对公民个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二、比例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刑事诉讼引入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1.刑事诉讼引入比例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作为诉讼当事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体现出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双重价值追求,所以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应将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与保障广大公民人权、维护社会安定秩序并重,过分偏重对犯罪的惩罚或者过分关注被

告人的权利,都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但是由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仍是实践中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国家追诉原则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诉讼中的公权力明显大于个体权利的保护,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多数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并未得到彻底扭转,由此决定了注重处罚、追诉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始终具有优先性。出于对发现真相、控制犯罪目的之重视,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目的发生冲突时,往往会对后者加以限制。刑事诉讼事关重大的人权保障,最易发生国家权力恣意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所以,特别需要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有比例的平衡。 2.刑事诉讼引入比例原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从诉讼目的来看,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则在于它的公正性,对任何诉讼机制而言。公正性都始终带有根本性。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是侦、控、审三足鼎立的格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控诉权,具有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与之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处于较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引人比例原则,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进而对“权力”和“权利”加以必要的均衡。 可以说,在刑事诉讼中引入比例原则,不仅是限制权力滥用、追求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需要,更是适应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三、比例原则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对接 (一)比例原则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显然,从立法意图来看,制度体系化、层次化是一个基本的追求,使强制措施成为一个由不同强制措施类型组成的,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2012新《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关于强制措施的修订,不仅区别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两者不同的适用条件,而且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300问——第一篇总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多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1、刑事案件如何在公检法之间分工?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特殊问题——国安来办理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法、检是否独立办案?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语言文字如何使用?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5、法院审理制度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6、被告有什么权利?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什么时候被定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什么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期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赦免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没有告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死亡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于追究的 9、外国人如何对待?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0、国际条约如何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案件谁来管? 1、公安负责什么案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73357686.html,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2016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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