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林:法庭上拒不认罪,主审法官:出众的枭雄

戈林:法庭上拒不认罪,主审法官:出众的枭雄
戈林:法庭上拒不认罪,主审法官:出众的枭雄

1945年4月30日,只听柏林总理府地下堡垒传出“清脆”的枪声,将人类拖入世界大战的大魔头希特勒,结束了自己充满“野心”与“罪恶”的一生。

与此同时随着他的死亡,横扫欧洲的纳粹帝国彻底烟消云散,曾经的纳粹高官们也都沦为了阶下囚,在昏暗的监狱中接受全人类的审判。

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并非所有纳粹高官都为自己的罪行悔过。纳粹元帅赫尔曼·威廉·戈林公开选择“拒不认罪”。他强调战败的永远是被告,战胜的永远是法官,负责审判他们的特别法庭“纽伦堡法庭”在他眼中并不是合法的存在。

至于他个人想要怎样的战后结局,从他得知希特勒死亡后的所作所为来说,可以简单的归纳成为4个字“荣誉和平”,即想着自己战后应该继续成为“权力者”。

由于戈林在4月23日因收到希特勒已失去行动能力的错误情报,亲自拍发电报到柏林,询问自己是否可以接希特勒的班,以纳粹帝国最高领导人的身份接收所有德国权力。(希特勒曾在1941年6月29日将戈林定义为接班人)

被希特勒大骂为叛徒,在其自杀前留下的遗书之中,戈林被希特勒剥夺了一切荣誉和职位。

戈林梦寐以求的德国领导人之位,也落入了曾经的纳粹德国潜艇舰队总司令卡尔·邓尼茨手中。但是戈林并未因为希特勒的遗书,认为自己在纳粹德国地位被击碎了。当邓尼茨决定跟美国

为代表的盟军谈判之时,戈林自告奋勇的说自己是最合适的人选,他可以给德国一个“荣誉和平”,但邓尼茨并未理睬他。

然而受到邓尼茨冷落的戈林并未放弃自己代表德国去谈判的想法,邓尼茨不让他去,他就带

着自己的随从开车找美军,主动把自己送进美国军营。

由于当时如何处置纳粹高官的讨论,在盟军高层还未得出统一的答案,接纳戈林的美国军营

出于谨慎的态度给了戈林VIP待遇,不但好吃好喝的招待着,还给其开欢迎宴。

但这样的VIP生活并未持续多久,进入5月之后盟军高层的主流意见,已经基本定调为了对纳粹高官进行完全追责,以此警示后面试图发动战争的人。

因而在艾森豪威尔的亲自命令之下,戈林被扔进了蒙道夫战俘营,在此之前他一直视为珍宝的“元帅权杖”、“英雄勋章”皆被没收。

然而虽然盟军已经定调“追责”,戈林本人也被作为必须严惩的对象,但戈林依旧没有放弃他所谓的“荣誉和平”。

在审判之时他积极的拉拢其他战犯,让他们和自己一起构建所谓的拥护纳粹与希特勒的统一战线,否定纳粹在发动战争的罪行,将纽伦堡审判曲解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成王败寇式的判决,只能代表暴力强权,不能代表公义。

与此同时由于检察官在提交证据,证明戈林有罪之时,对证据本身没有做到足够的严谨也给

他“反抗”的可乘之机,譬如检察官援引一份德国文件,证明戈林策划的“解放莱茵河地区”违

反了《凡尔赛和约》。

结果被戈林指出翻译有误,文件中并没有提出什么“解放”,而是万一动员时“清理”莱茵河河

道障碍,以利航行。且戈林的质疑通过当场的专家验证之后,确实是对的。

因而在类似挑漏之中,戈林一度“主宰”了整个审判过程,为此来自英国的纽伦堡主审法官诺曼·博凯特事后评价道:被告席上坐着一个也许具有邪恶本质,却十分出众的枭雄。

当然“罪恶”那里能够战胜“正义”,在德国侵略、奴役它国历史事实面前,纵使戈林能言善辩,最后也在更多的铁证前“哑口无言”了,法庭最终判了戈林“绞刑”。(袁载誉)

《乱世枭雄》中张作霖的经典“语录”

《乱世枭雄》中张作霖的经典“语录” 1:"刚才你吓了我一跳,现在我要吓你一死" ——(有一天,张作霖到街上散步,正在悠哉游哉,猛然耳边一声巨吼:"豆腐!"张大帅吓了一大跳。卖豆腐的如何有这么大的嗓门?盖大帅进入沉思中也,冷不防的一声,谁都会吓一跳。张作霖勃然大怒,随即叫卫兵将卖豆腐的捆了起来,架到墙根作枪毙状。吓得卖豆腐的浑身发抖,大汗淋漓,连呼"大王饶命!"。张作霖心满意足,"妈啦个巴子的!你吓我一跳,我也吓你一跳!"告诉卫兵松绑,放卖豆腐的回家。) 2:"好!郑爷,我今天卖给你这条右腿你敢要不?" ——(张作霖赌钱输光后被仇家请来的土匪郑大虎扣下,要求其继续押身上的肉赌时说到) 3:"我生生死死滚滚爬爬多少次了,死算得了什么,只要我有三寸气在,你想想你该怎么办" ——(张作霖打劫钱二爷后警告其道) 4:"刚才你说什么我张作霖站着进去躺着出来,可以,我早把生死二

字置之度外,扒皮点天灯大卸八块挖心掏肝任凭自便,你要想用这个要挟我要挟不住,但我这个人讲直理,我就认为你那么做不对,叫绿林人谈为笑柄,哪个都得笑掉大牙" ——(张作霖劝诫金寿山别霸占田小风时说到) 5:"大丈夫生在天地之间,凡事恩怨分明,我是有恩必报,有仇不饶。" ——(张作霖立志要报某某大仇时常说的话) 6:"他妈拉巴子的,你们好好干,咱们奉天什么都有,干好了,我除了老婆不能给你们,什么都可以给你们" ——(张作霖对讲武堂学生讲话) 7:"土匪做大了,就是皇帝。皇帝做坏了,还不如土匪,关键看他会不会混。" ——(土匪时期张作霖与众匪谈及其处世哲学) 8:"皇帝老子不比咱多一只耳朵,官老爷裤裆里不比咱多一个蛋,枪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 作实施方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1、依法实施原则;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领导机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五、主审法官的职数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

关于XXX盗窃案的辩护词

关于XXX盗窃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X被指控犯有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应对XXX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 首先,被告人与甲某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双方事前并无通谋。被告人与甲某在集市上约定接到甲的电话到某地点收牛的行为不属于事前通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2月28日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本案中被告人只是与甲某约定被动地接到甲某的电话到事前不知道的不固定的多个地点去收牛,且约定时被告人并不知道甲某是否要实施盗窃以及可能实施盗窃的具体的盗窃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如何盗窃等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人XXX与甲某并没有事前通谋。 其次,被告人与甲某并没有共同的盗窃行为。 被告人并不知道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没有到犯罪现场,也没有帮助甲某实施犯罪行为。而只是在甲某的盗窃行为完成后才被通知到某一地点收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应当对被告人XXX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 二、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揭发了甲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XXX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XXX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具体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2 被告人积极主动地退还全部赃物,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行为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盗窃罪,同时XXX又有立功情节,请合议庭对以上事实和情节予以充分的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年X月X日

民诉第三章练习题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案例)1998年7月,吴某与朋友罗某来到一KTV歌城,吴某在歌城大堂内点了一首“纤夫的爱”进行演唱。大堂内有一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听见吴某在唱歌,便叫来歌城保安,说:“这小子唱的太难听了,帮我把他轰走。保安平时收了得到刘某不少小费,便奉命来驱赶吴某。吴某不从,仍继续唱歌,刘某顿时恼火,从西装口袋里掏出大约3000元,向着在场的保安说:“帮我修理他,这些钱是犒劳弟兄们的。于是保安甲、乙、丙三人一哄而上,用警棍殴打吴某,警察赶到后,将参与殴打的保安扣留,并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吴某住院共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属于轻伤。吴某出院后,发现当地派出所已经将参与殴打的保安释放,报安均已不知去向。于是,吴某向歌城老板王某索赔,被王某拒绝。1999年1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歌城老板王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吴某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师,王某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并不知道吴某被人打伤的事情,打伤吴某保安并非王某雇请的,因此,王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于是,主审法官告知吴某,要实现诉讼请求,必须证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某雇佣的,并告知吴某可以尝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对保安的询问笔录。吴某的请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吴某于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主审法官亲自到派出所取证,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参与殴打的保安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保安承认自己为王某所雇用,并供述了殴打的经过,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做出后,王某立即上诉,认为一审主审法官明显偏袒原告,不但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取证,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时,王某还通过律师向当地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调查主审法官有无收受原告贿赂的行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并未违反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检察院也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无任何偏袒原告的行为。 2.A 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3.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4.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拥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B.当事人和证人对庭审中的争议问题均有权进行辩论 C.民事执行程序既不适用调解原则,也不适用辩论原则 D.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均不适用辩论原则 5.关于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法院无权干预原告的撤诉行为 B.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C.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原告起诉时未要求法院处理的事项达成调解协议D.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5000元,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刑事辩护词示范文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

大帅府(上)

大帅府(上) 位于故宫西南面,德盛门里的张氏帅府,是上世纪初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末代国家元首、“东北王”张作霖与其长子张学良主政东北时期的官邸与私宅。一座大帅府,半部民国史,砖瓦无声,草木枯荣,真实地记录下他们父子叱吒风云的政治生涯和跌宕起伏的人生传奇,还有那个时代的风云际会。清柠用了整整四个小时来游览了这座皇城脚下规模庞大,气势恢宏的青灰色民国建筑群。

亲们可能猜到清柠接下来要编些什么枯燥无趣滴文字了,但做为一枚老沈阳人的你,或者是来沈城多年的你,一直都不舍50大洋和四个小时的宝贵时间(实际1小时便可游览完,清柠是个慢节奏女子)同时又不想百度一下,就算是百度了也没耐心看完长篇大论,为何不跟着清柠简单了解这座繁华都市掩映下的别致而神秘的宅邸。 清柠绝不会上来就告诉你百度简介大帅府多大面积,多少间房子,因为清柠是流水线风格,向来都是走到哪儿、看到哪儿、写到哪儿。 当然为了能留住亲们跟着清柠的脚步走到最后,先了解一下四合院都有哪些精彩亮点:整个四合院是一个目字型的三进院落,信步大帅府,游走于庭院楼宇之间,可以说是人随物转,物转景移,汉白玉影壁、石狮抱鼓住础、彩绘朱漆大门、透雕垂花门楼、万福流云仪门、窗下砚石浮雕、油漆彩画、雀替木雕,那叫

一个精彩纷呈。一砖一瓦,一石一柱,一物一画,无不令人叹为观止,流连忘返,仿佛似音符,汇聚成一曲金碧交辉、旋律优美的建筑音乐,给人以美的艺术享受。 走起吧…. 先说检票后左走进入大帅府最早的四合院建筑群。四合院正门上有横匾,上书“治国护民”。帅府的门当是清柠见过的最漂亮的,最特别的门当。(门当这里就不普及了) 与正门相对,有座高4米有余,呈八字形向内敞开,与四合院南墙连为一体的影壁,影壁芯正中镶嵌一块雕有“鸿禧”二字的汉白玉。苏州的狮子林、同里的退思园等大多四合院的影壁都是“五蝠图”中间或大大的“福”字、或大大的“寿”字居多。像大帅府这样汉白玉、红托金的寓意值得游客品位一番。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郭信主 本院各部门: 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8月、9月,我院到辽宁葫芦岛法院、广东深圳法院考察学习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经验,9月成立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了法官会议,对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调研、起草,创建内网专题版块、微信群等讨论平台,广泛听取吸收意见,召开三次法官会议研讨方案,讨论稿公布内网征求意见,五易其稿。历经2个月,在全院干警的努力下,终于形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五个方案的初稿。11月5日,我院召开党组会认真细致讨论并通过了法官会议提交的五个方案,当天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送了这五个方案。2015年1月7日,我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询五个方案的审批事宜。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你们按方案做即可,我们不单独回复了。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随时联系。”1月22日,我院召开党组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讨论并决定实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因《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涉及经费保障等问题,非基层法院一家之力所能解决,故暂且不予公布,但我院仍在努力争取之中,待条件成熟时予以公布实施。现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某县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审法官行为,促进主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赵XX,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在主观方面,赵XX没有和张XX等人共谋盗窃电瓶三轮车,赵XX的主观意愿是想用购买张XX等人的三轮车再进行出售而牟取利益; 2.在客观方面,赵XX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3.张XX等人的盗窃行为和赵XX的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如果收购赃物是张XX盗窃集团的组成部分,那么赃款也应由犯罪集团统一分配。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赵XX接收电瓶三轮车后,由其丈夫陈XX 高价卖出,从中每辆赚50-60元钱,并不存在销售赃物后与张XX等人共同分配赃款的事实。这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盗车行为与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收购赃物构成盗窃罪共犯必须具有事前通谋,并且对盗窃必须具有共同协商的行为,事后对盗窃分子所窃赃物予以收购。对“事前通谋”,应理解为“事前共同商议盗窃”。只是连续多次收购赃物不足以认定是事前通谋。本案中,张XX等人盗车前,与赵XX不存在谋划或合谋,赵XX只是知道张XX等人可能要去盗窃,但对张XX等人去盗车的时间、地点、作案的具体目标等均不知情;张XX等人盗车时,赵XX既没有直接参与,也没有就每次特定的盗窃行为对张XX等人进行教唆、组织、或提供帮助(如指示作案目标、时机,提供作案手段,指引作案路线等);张XX等人是在每次作案得手后才联系、商谈销赃。所以,赵XX主观上与本犯张XX等人事

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题要 法律援助是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它仅针对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未成年等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那么,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援助是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案件当事人提 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它仅针对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未成年等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那么,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江汉区司法局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本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 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

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属于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自主控制能力较弱,无法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且其家人也表示日后会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和治疗,盗取金额也比较少,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本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管制、或者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于XX

张作霖

张作霖 刚开始队张作霖感兴趣,是高二时所观看的电视剧《少帅》,可能也与李雪健老师炸裂的演技有关吧。自从看了几集电视剧,我就被老帅那独特的气质所折服。后来由于高三学业繁忙,就暂时将深入了解他的意愿搁置了。直到上了大学, 课余时间充裕。偶有兴致,就将三年前的《少帅》又翻看了一遍。这一看不要紧,李老师的精彩表演让我入迷,于是我看了第三遍。到了这个学期,我决定读一本张作霖的传记,深入了解了解他的人生。 我选择了关河五十州写的《张作霖大传》,这本书客观公正地讲述张作霖如何从受招安的土匪,进而一步步成为“关外王”乃至在北京登基担任大元帅的过程。下面我将结合当时实际分析张作霖成功的原因以及我对他晚年一些决策地看法。 时代背景分析: 1988年,张作霖的父亲因为赌钱被一个混混打死了,他和几个兄弟姐妹跟着母亲艰难度日。刚开始,母亲让张作霖卖包子,卖杂货,但他都干不好。后来他跟着母亲改嫁的老兽医学习医马之术,这项技术他学得非常好,以至于后来为大胡子们医马,结交了很多人。1894年参加了军队,但是他在一次移防的时候逃走了。 1896年,经冯麟阁介绍在广宁县加入绿林董大虎匪部。1900年,义和团运动,沙俄侵占东北,盛京将军逃走,地方混乱。他于赵家庙组织保险队,负责附近几个村子的治安,后移至北镇县中安堡。他负责的地区称为“保险区”。张作霖在保险区内很守规矩,不仅遵章守纪,而且维护治安。因此,在这个地区胡匪的骚扰得到遏制。张作霖也得到村人的称赞,他由此声名鹊起。他管辖的范围逐渐扩大,达到二十多个村子。 张作霖成长的年代主要是1890年前后,正值洋务运动后期。当时的东北更是鱼龙混杂,年轻人都争相去当胡子。东北政府无暇顾及村镇里的“琐事”,使得张作霖的发展不受拘束。 1901年,春节前夕遭金寿山勾结俄兵偷袭,逃往八角台与张景惠合股,被推为团练长。1902年,于新民受抚,先任马队帮带后升管带。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先为俄军效力后为日军效力。 由于在日俄战争中的见缝插针,左右逢源,拿人好处,不办事。张作霖的部队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张作霖就是借助东北政治和治安的混乱以及抓住机遇,得以一步步发展。 人物性格分析: 张作霖从小就有个外号叫“万人喜”,也就是说他很会处事,情商高,别人都很喜欢他,这个特点让张作霖在数次困难中脱险。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渝生律师为被告人郑国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被告人郑国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5次,而不是121次。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121次从他人账户非法转入金额30497元到自己的账户",辩护人认为这一点与事实有出入,疑为公诉人的笔误。公安机关提供的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第39页和第40页载明,被告人从2000年4月27日至2002年6月中旬先后5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21笔,即是说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共作案5次而不是121次。 第二,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30497元,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30000元,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郑国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郑国强年龄较小,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原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2001年4月27日,被告人在网吧上网通过网上银行取钱,因输错自己的"阳光卡"账号,发现与自己同期受赠"阳光卡"的持卡人没有及时修改密码,所有的卡只是卡号不同而密码一样。当时,被告人正面临结婚,需要大量花钱而手头并不宽裕,面对这次偶然发现的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没及的错误。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结婚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通过自己懂得的一点计算机知识,利用受害人的麻痹大意,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小,除有一位受害人报案外,没有其他反应,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给主审法官的一封信 (2)

给主审法官的一封信 尊敬的绵竹市人民法院的法官: 您们好,十分感谢您们能够在你们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这封信,对您们的打搅,还请您们原谅。 我叫任美,是贵院审理的被告人邓绍红犯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邓绍红的妻子。今天给您们写信,是想请您们看在我们家庭的现实状况下,照顾我们弱势群体。能对我的丈夫从轻判处,让他能早日回到我们家人的身边,对家庭给以照顾,以尽早解决我们的生活问题,让我们家脱离贫困家庭的苦海。 2002年,,邓,因为故意伤害外逃后,和我相识,之后他对我无微不至的照顾,让我倍感家庭的温暖和幸褔,增添对他无限的信任。后来我们生育了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孩子,现在孩子刚满3岁,能够牙牙学语了。我们结识的这几年来,家庭生活条件一直不好,我和他常年在外打工,没有一技之长一个月也不能挣几个钱,而且还要供养襁褓中的孩子,可以说是食不果腹。因为缺钱,伤风感冒我们从来不敢进医院,都是自己找点偏方慢慢养病,一个月也难得吃上几次肉尽管这样,我还是始终相信有一天,我们的生活是会好起来的。 但是,如今丈夫却因为十几年前犯的错,面临着国家的审判。尊敬的法官,他犯的错是应该由他自己来赎罪,但是对于我而言,我却感到十分的害怕。我怕丈夫一旦入狱,我的生活便没有了着落,从此便流落街头;我的孩子便没有人供养,从此无依无靠;我们的父母也老无所靠,郁郁度日。我深深的知道,丈夫之前的家庭也需要他,他大的个孩子才十来岁,没有爸爸在身边,她们的生活也过得很苦。现在我和他的孩子也才3岁,我一个人确实没有精力来供养他们。 尊敬的法官,虽然丈夫现在面临着两个家庭的抉择。但是不管怎么样,我都会

原谅他,因为我知道那也是他确实走投无路出此下策,况且这几年来,他已经受够了世间的痛苦和情感的煎熬。更让我没有遗憾的是他对我、对我的家庭的关怀,一直都是无微不至,从来没有半点的虚假。 尊敬的法官,的命运牵绊着两个家庭,牵绊三个丧未成年的孩子,牵绊我和他前妻两个女人一生的命运。在此,我真切的恳请法官,恳请您们能体恤我们两家人的实际情况,对他从轻判处,让他早日回到我们的身边。这两个家庭需要他,这3个孩子需要他,我和他前妻的奋斗的希望也需要他。 谢谢您们了!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月日

盗窃案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以来,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今天又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可以说,我对本案的了解是全面的。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周某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周某无罪。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向公诉人质疑,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这就必然要求: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1、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伙同易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盗窃手机,而本案中除了孤立的证据李某某供述称被告人周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易某某的供词和周某的供词却都证实周某在本次盗窃案中,周某案前并没有参与达成盗窃的犯意,也不知情,实施盗窃过程中也没有参与盗窃行为。虽然在易某某和李某某实施盗窃时周某可能知情,但是作为公民的周某并没有强制性的义务去揭发、去阻止。 二、其他疑点 1、虽然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实施盗窃行为的是易某某和周某,假设该供述成立,试问如果作为是正常人而且在精神上没有问题的一般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会否把自己所

北洋军阀是一个封建性很强的军事政治集团

北洋军阀是一个封建性很强的军事政治集团,从1912年到1928年统治中国达16年之久。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武夫横行,兵连祸结,社会秩序极其混乱。造成这种局面,北洋军阀各派系的头子自然难辞其咎。因此,他们虽然手握大权,显赫一时,也难免被时代潮流所抛弃,遭到可悲下场。不过,作为那个时代中国政治军事舞台上的佼佼者,他们也多少做过一些有益于社会的事。由于传统文化的熏陶,这些人有的保持了晚节,有的虽然晚节不保,老来也多少有所悔悟,给人们留下反思的好材料。 袁世凯:帝制自为,臭名远扬 袁世凯是北洋军阀创始人,他在天津小站编练新军,逐渐建立起一支拥有数十万近代化装备的军队,因其担任过清政府北洋大臣,故称北洋军。辛亥革命后,袁世凯凭藉自己的实力和手段,取代孙中山成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 袁世凯当政的四五年里,中国还维持着统一的局面,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有一定进展。但袁世凯不是民主政治家,而是封建专制独裁者。在他当政时期,国人要求民主共和的呼声居高不下,袁世凯却反其道而行之。他做了独裁总统还嫌不足,竟然要恢复帝制,一心想过皇帝瘾。为了掩盖野心,袁世凯指使党徒亲信,煞有介事地搞了一系列“民主”把戏,请愿啊,选举啊,推戴呀,劝进呀,不一而足,而他则假意推却再三,装出一幅不得不顺从民意的样子,似乎是为了救国救民才不得已当皇帝。但这骗局很快被揭穿,袁世凯的伎俩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弄得众叛亲离,国人唾骂。1915年12月25日,也就是袁世凯宣布接受推戴书的第十三天,蔡锷在昆明发起护国战争,矛头直指独夫民贼。袁世凯派往镇压的军队,不愿为帝制卖命,士气不振,败绩连连。有一个亲信大将陈宧,奉命前往四川指挥作战,临行前曾特地向袁世凯先行三拜九叩头大礼,说是怕袁世凯登基时他来不及,要先朝敬一下,其虔诚之心可见一斑。可是眼见全国反复辟声浪一浪高过一浪,陈宧也变卦了,竟在前线发

司法考试卷一强化巩固模拟试题训练及答案解析(5)

司法考试卷一强化巩固模拟试题训练及答案解析(5) 41.加拿大公司与新西兰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公司败诉。加拿大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加拿大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加拿大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42.在下列哪种运输方式中,如果承租人在约定的装卸期间届满前完成装货或卸货,出租人应当向其支付速遣费? A.班轮运输 B.航次租船运输 C.定期租船运输 D.国际多式联运 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认定倾销是否存在时,有关出口价格的认定方法不正确的是: A.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的,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B.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C.以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为出口价格 D.未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44.下列知识产权公约中,首先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的是哪个?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C.《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4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适用范围作了特定的限定,排除了公约适用于特定交易的情况。涉及到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位于公约的某一缔约国A境内,乙为在A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营业地位于公约缔约国B境内。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电视机的合同可以适用公约 B.甲是由美国投资者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的法人,其与营业地位于非缔约国的乙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合同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公约 C.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缔约国境内的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项合同约定,作为卖方的甲公司的绝大部分义务是组织劳力将由乙提供的一批棉纱制成布料,再回售给乙。甲乙之间的合同不适用公约 D.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境内的两公司之间买卖民用航空飞机的合同不适用公约

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 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张氏帅府

“张氏帅府”又称“大帅府”、“小帅府”,是奉系军阀首领张作霖及其长子,著名爱国将领张学良的官邸和私宅。始建于1914年,占地291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570平方米。由东院、中院、西院和院外的不同风格的建筑群组成,是我国近代优秀建筑群之一。 东院建于1912年,为张作霖所建的中国民族特色的三进四合院落,共有房舍74间,呈"目"字形。花园北面建造了一幢三层罗马式的青砖洋楼,建于二十年代。曾作为他的"公署"。其中,一楼是会客场所,用作接待中外要员,商定军机大事之处; 二、三楼是办公和居住的地方。大青楼一楼正中是个会客厅,因有两只老虎标本陈列其中,故称"老虎厅"。当年张学良将军处决杨宇霆和常荫槐事件即发生于此。中院是典型的中国传统式建筑。建于1914-1918年,即张作霖被袁世凯任命为第27师中将师长之后。中院建筑既沿袭了中国传统的民间风俗,也体现出东北、特别是辽南风土习惯。中院的第三院落原为帅府的内宅,现在这里举办了《千古功臣张学良将军业绩展览》。 整个展览分为六个部分:关东骄子、主政东北、举步维艰、兵谏救国、辗转流迁、磊落余年。用大量照片和实物展现了张学良将军的业绩。东院原是帅府后花园,也称帅府苑。1915年开始修建帅府花园及小青楼。1918年小青楼落成,1922年大青楼竣工。小青楼是一座中西合壁式的两层砖木结构小楼。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1928年6月皇姑屯事件中,张作霖被炸成重伤,就在此楼一楼会客厅里谢世。大青楼是仿照北洋军阀政府总统曹锟在天津公馆——曹家花园的样式设计建造的,是一座欧式建筑,三层,坐北向南,是张作霖1925年晋升为东北边防督办后的“公署”。西院是一组红楼群,占地11017平方米。是在1914年兴建帅府中院的同时修建的。西院的南半部有7间瓦房是帅府卫队营营部,北半部以青砖围墙与卫队营相隔有两组四合院。西院红楼群是1933年建成。院外建筑主要包括帅府办事处、边业银行和赵四小姐楼等。 张氏帅府是著名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观光胜地,每年都以新的发展面貌接待着海内外广大游人。 张氏帅府主人——张作霖,当时有一个响当当的名号———“东北王”。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就没停止过对中国东北的侵略。为了更好地控制东北,日本采取了“扶植”东北军阀张作霖的策略。张作霖聘请了大批日本顾问,1928年时多达10人以上。在日本帝国主义“帮助”下,张作霖的势力日益发展,最后成为统治东北三省的“东北王”。 张作霖的野心并不限于此,1915年建设的张作霖“大帅府”里,主门楣高悬一块“望重长城”匾额,帅府西院浮雕上,“太少英狮吃各果(国)”和“雄狮举掌握环球”图案设计及题款,显示出张作霖入主关内的雄心。 1927年6月18日,张作霖在北京建立安国军政府,成为北洋军阀的末代统治者。1928年,奉系军阀抵挡不住国民党的“北伐”,被迫放弃北京回东北老家。此时,一贯支持张作霖的日本人却对他日益不满,原因是张作霖在全国反帝浪潮的冲击下,未能满足日本在“满蒙”筑路、开矿、设厂、租地、移民等全部要求,并有所抵制。日本帝国主义越来越感到,张作霖已经成了他们实现侵占中国东北的绊脚石。于是,侵华日军便策划了一场谋杀张作霖的阴谋。 “对于日本对中国主权一些无理要求,有一个人在政治上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抵制。这个人就是张作霖。”辽宁大学边疆史研究中心主任、张学良东北军史研究会副会长胡玉海教授对一代乱世枭雄张作霖有着自己的认识,同时也道出了日本帝国主义之所以要消灭“东北王”的真正原因。 张作霖对付日本人的办法也别具一格,一次出席日本人的酒会,酒过三巡,一位来自日本的名流力请大帅赏字,他知道张作霖出身绿林,识字有限,想当众出他的丑。但张作霖抓过笔就写了个虎字,然后题款,在叫好声中,掷笔回席。那个东洋名流瞅着“张作霖手黑”几个字笑出声来。随从连忙凑近大帅耳边提醒,“大帅写的…手墨?的…墨?字,下面少了个…土?成了…黑?了。”哪知张作霖一瞪眼睛骂道:“妈那个巴子的!我还不知道…墨?字怎样写?对付日本人,手不黑行吗?这叫…寸土不让!?”在场的中国人恍然大悟会心而笑,日本人则目瞪口呆。这个“寸土不让”的故事也一直流传到现在,正是因为这些生动活泼听来过瘾的故事让张作霖的名字在东北的黑土地上家喻户晓。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姚立基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从轻或减轻罚: 第一、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在居住地也一向表现良好。2012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因饮酒过多,在很长时间都未能打到出租车的情况下,临时想找辆车子骑回家,其只是急于找到交通工具而临时解决回家的交通问题,与恶意盗窃、占有他人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并且。被告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一念之差而做出失去理智的违法行为。 第二、本案涉案金额为2550元,稍微超过安徽省认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犯罪情节较轻。 第三、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涉案的洪都牌黑色踏板式燃油助力车当场被追回,于2012年8月6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向受害人支付了车辆的修理费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随叫随到。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辩护词盗窃案件

盗窃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南XX律师事务所肖XX、董XX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孙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被告人孙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2.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盗窃的数额、次数等与事实有出入。 (1)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盗窃金额4000元,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见证据第98页—103页),以及三被告的当庭陈述中,三被告均没有见到所谓被害人丢失的4000元现金,不排除被害人虚报丢失金额的可能性,据此认定第四起的盗窃金额4000元显然证据不足。

(2)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孙XX并没有参与。孙XX在询问笔录供述的说去洛达庙盗窃过指的是起诉书的第六起,在孙XX的当庭供述以及公诉人、辩护人的发问中,均证明了孙XX只去洛达庙一次,就是起诉书的第六起,并且本案另一被告郭XX也证实了他们没有参与过第五起。综合有关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第五起不能认定。 (3)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被告人供述以及当庭陈述均没有见到金戒指一对。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不排除被害人的戒指在其他时间丢失的可能性,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金戒指价值1900元不能在本起中认定。 (4)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二被告人在当庭陈述和庭审质证中,均称从来没有见过起诉书指控中的诺基亚手机,对于公安机关的问讯笔录收集的证据存在疑点。辩护人认为,手机价值在此起中认定证据不足。 二、有关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法庭核实被告人身份和到案情况时,孙XX已经陈述到:自己是在4月3号因为朋友打架自己跟着去,然后被公安机关带到派出所的,在公安机关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盗窃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后来被放了出来。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询问,应当已经查明,公安机关是根据孙XX的自首供述,后来收集了同案其他的人的犯罪证据,然后把他们几个抓获的。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孙XX的自首情节,给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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