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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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作者:洪青梅何云李洪立李琼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5年第22期【摘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两者之间有相同点及不同点,本文分别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发展概况、品种权受理、审查、授予等相关事宜,意义以及其品种审定的相关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版比旧版的几大变化。

【关键词】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权品种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提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1]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的将该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品种审定是指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种的品种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品种审定的目的是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部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品种,避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

1植物新品种保护1.1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概况1997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地位。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正式启动。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1999年8月1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章品种审定及保护-2019-08

第二章品种审定及保护-2019-08

第二节 农作物品种试验
• 试验小区面积 ---试验小区面积则根据作物种类、栽培方式和植株开 展度确定,一般小区试验的各小区面积为20~40 m2左右,生产试验 面积为300~3000 m2,小株作物面积可以适当小些。试验中要求各品 种的种植小区面积应相等,以减少试验误差。
• 对照品种---每组试验都要设定一个标准品种做对照,通常选择同类 型品种中通过同级审定的、已推广的主栽品种为统一对照品种(常 用CK表示),对照品种须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各类作物的专业委员会 研究确定。
➢植物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umity)和稳定性 (Stability)简称DUS。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 显区别于已知品种;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 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稳定 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品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 2013年1月31日 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 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 销售授权品种,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第一节 品种审定和登记
➢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
推广前应当登记。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 省份申请登记。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种[2015]4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11.06
【实施日期】2015.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
(农办种[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种子法》实施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两万多个,为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和种业的发展,品种审定的评价指标、试验容量、技术条件等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会上对试验“跑点”、甚至修改数据等现象反映强烈,影响了审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切实解决品种试验审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和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适应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为目标,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评价指标,拓宽试验渠道,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品种试验审定公正、公开、科学、效率,促进育种创新,保障粮食安全。

二、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多元化品种评价体系。

满足生产多元化的要求,及时修改品种审定标准,在稳定产量的前提下,突出品种种性安全。

对生产危害严重的病虫害,提高抗性要求。

适应生产机械化需要,提高抗倒伏、脱水快、熟期适宜等要求。

适应资源高效利用需要,提高节水、节肥等要求。

对特用专用品种,突出市场利用价值指标。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南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南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南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年第号令)的有关规定,即日起,凡申请参加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的,请按本指南附件要求办理。

受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全国农技中心品种区试处负责申请受理工作。

附件.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申请要求;.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要求;.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转基因检测报告;.标准样品要求。

附件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申请要求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参加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品种的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七)能提供足够的种子用于品种试验和标准样品留存(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一)申请者应提交《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品种选育报告(格式见附件),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品种比较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或省级审定试验报告;、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转基因检测报告,或者转基因品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标准样品要求(格式见附件);、通过省级审定的,提供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合格证书以及审定公告复印件(与申请品种相关部分);、取得新品种权的提供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通过新品种权初审的提供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二)应提交材料的格式和数量要求所有材料一律采用规格,并装订成册,一式五套。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韩 伟 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2016年1月1日新的《种子法》修正案即将实施,需要审定的农作物范围进一步缩小,大型种子企业绿色审定通道制度得到确立,品种登记工作框架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更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全国种子行业的加速发展。

1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的品种选育人品种选育人的确定在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中至关重要,原《种子法》对于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归属较为模糊。

新的修正案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获得财政支持的农作物品种选育项目,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取得选育者权利;二是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这样的规定明晰了权利享有者,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的许可及转让,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调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2 省级审定品种的自由引种原来的《种子法》只规定了相邻省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规定,非相邻省引种并未涉及,同时规定引种还必须经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实践中,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省采取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认定”方式,有的采取“审定”方式,只是在审定试验中比一般品种审定的时间缩短而已,例如黑龙江省原来实行引种品种的审定制度,即2年相邻省试验、1年生产试验。

新《种子法》打破了省际间的品种审定藩篱,对引种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即取消了相邻省的规定,各省符合同一生态区均可引种。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是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基本准则,旨在保证农作物品种的适应性、产量、品质和抗性等符合农业生产的要求。

以下是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详细阐述:一、品种的适应性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适应性是审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品种的适应性包括对不同生态区域的适应性和对不同种植条件的适应性。

1.生态区域适应性: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适合不同生态区域的种植,包括平原、山区、干旱区等。

在各个生态区域中,品种的生长发育特性、产量和品质表现应保持稳定。

2.种植条件适应性: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能在不同的种植条件下保持良好的适应性。

这包括对土壤类型、肥力水平、灌溉条件、种植密度等因素的适应性。

品种应能够在各种种植条件下保持较高的产量和优良的品质。

二、产量主要农作物品种的产量是品种审定的核心指标之一。

品种的产量应达到或超过当地主推品种的平均水平,且产量潜力应具备较高的提升空间。

1.当前产量水平: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当前产量水平应达到或超过当地主推品种的平均水平。

这是保证品种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竞争力的基本要求。

2.产量潜力: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具有较高的产量潜力,能够在未来通过栽培措施和育种技术的改进实现产量的进一步提升。

这有助于保证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长期适应性。

三、品质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质是审定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外观品质、营养品质和加工品质等。

1.外观品质: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外观品质应符合市场需求,如粒型、色泽、粒重等。

优良的外观品质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营养品质: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营养品质应符合人体健康需求,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成分。

优良的营养品质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食用价值。

3.加工品质: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加工品质应符合工业生产的要求,如面粉加工品质、榨油加工品质等。

优良的加工品质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工业应用价值。

四、抗性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抗性是审定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对病虫害的抗性和对不良环境的抗逆性等。

2017072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玉米

2017072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玉米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的通知为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新形势对品种审定工作的要求,根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以下简称《审定标准》)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审定标准》(见附件)已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修订《审定标准》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农业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

满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对品种提出新要求,品种审定工作要按照“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以种性安全为核心,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以提高品质为方向,以鼓励创新为根本,把绿色优质、专用特用指标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引导品种选育方向,加快选育能够满足新形势需要的新品种,加快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

二、准确把握修订《审定标准》的主要原则品种审定标准按照以下三项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一)保障粮食安全。

有利于高产、稳产品种审定。

满足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对新品种的要求,为实施“藏粮于技”提供支撑。

(二)突出绿色发展。

有利于节水、节肥、节药品种审定,有利于优质、适宜机械作业品种审定,满足资源高效利用、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品种的要求。

(三)符合市场需求。

有利于加工专用型、特殊用途及有有市场需求的特殊类型品种审定,满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市场多元化需求对品种多样化的要求。

三、科学掌握品种分类标准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高产稳产、绿色优质和特殊类型三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审定标准,各专业委员会按相应审定标准对不同用途的作物分别开展审定。

(一)高产稳产品种。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解读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解读
申 请 审 定 门 槛 大 幅 度 提 高
品种审定标准体现了改革标 准制定方式 、 突 对 品种 的抗病性 要求 进一 步提高 ,不 仅 品 病害实行 一票否决 制 。如黄淮 海夏玉米 人工接
申请 门槛大幅度提 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 : 出 品种 安全 性 、 协 调 了产 量 与 品质 指标 。 新品种要具有符合《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的品
效率进一步提高 , 可 以较好地解决 同质化品种多 、 出的 , 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公告 。【 = :

1 0— 2 0 1 4年 第 9期

7 览7 精f 、 韭 冬 f 柱/ 大f 观
新 增初 审通 过 品种公 示 制 度
值得注意的是 , 2 0 1 5 年 申请审定品种应具 备
2 年试 验 结果 。
品种 审定 与 品种 保 护有 机 结合
初审通过的品种 , 将初审意见 、 各试点试 验数 公示 , 公示期不少于 6 0日。 公示期满 , 经主任委员 会审核 同意的, 通过审定 。
( 农 业部 2 0 1 3 年4 号令 ) ,自2 0 1 4年 2月 1日起 实施 , 主 要包 括 品种 的特 异性 、 一 致 性 和稳 定 性测 施行。 农业部 2 0 0 1 年2 月2 6日 发布并于 2 0 0 7 年 试 , 与第二年区域试验同步 , 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 1 1 月 8日修订 的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同 生 产周 期 。
品种和转基因品种名称要保持一致性 ,不得含有 在 申请 主要农作物品种 国家级 审定时可以开展 自
杂交 、 回交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 , 以及要避免容易 有品种 区域试验 、 生产试验。 试验方案应 当在播种 对 品种特征特性或育 种者身份 等引起误解 的情 前 6 0日内报国家农 作物品种 审定 委员会 办公室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初审工作。

各审定小组由7-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三批)-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

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三批)-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

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三批)正文:---------------------------------------------------------------------------------------------------------------------------------------------------- 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第二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决定停止推广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春江糯等39个稻品种、晋麦16号等10个小麦品种、吉单180号等14个玉米品种、泗棉3号等6个棉花品种、大豆合丰23等27个大豆品种、H165等2个油菜品种、马铃薯晋薯5号等2个马铃薯品种,现予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品种种子停止生产;自公告发布满一年起,上述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附件: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三批)二○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品种目录(第三批)一、稻(39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春江糯GS01002-1994中国水稻研究所2湘早籼7号GS01002-1995湖南省怀化地区农科所3中早一号国审稻980006中国水稻研究所4汕优多系1号国审稻980010四川省内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5辽盐9号国审稻990001北方农业技术开发总公司6辽盐糯10号国审稻990002北方农业技术开发总公司7中农稻1号国审稻990003中国农科院作物所8垦育12号(原名WD06)国审稻990004河北省稻作研究所9超产一号国审稻990005吉林省农科院水稻所10镇稻6号国审稻990009江苏丘陵地区镇江农科所11K优5号国审稻990011四川省农科院水稻高粱研究所12山溪占11国审稻990014广东省佛山市农科所13优优389国审稻990015广东省湛江市杂优种子联合公司14鄂糯7号国审稻990017湖北省荆州市农科所15特籼占13国审稻990018广东省佛山市农科所16Ⅱ优92(原名Ⅱ优20964)国审稻990019浙江省金华市农科所17连粳2号(原名连8671)国审稻990021江苏省连云港市农科所18宝农12(原名92-12)国审稻990022上海市宝山区农业良种繁育场19优优8821国审稻20000004广东省肇庆市农科所20嘉早935国审稻20000006浙江省嘉兴市农科所21津星1号(原代号92-10)国审稻20000010天津市水稻研究所22九稻22号(原名九9432)国审稻20000012吉林省吉林市农科院23九稻23号(原名九9423)国审稻20000013吉林省吉林市农科院24菲优多系1号国审稻2001005四川省内江杂交水稻科技开发中心25D优13(原名:D702A/527)国审稻2001008四川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26D优多1(原名:D702A/多系1号)国审稻2001009四川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27K优047国审稻2001010四川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四川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28协优963国审稻2001014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29越糯3号(原名:绍95-51)国审稻2001015浙江省绍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30浙农大454国审稻2001016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3170优9号国审稻2001020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32中优223国审稻2001026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研究所33津原101(原名:94-101)国审稻2001029天津市原种场34延粳23(原名:延504)国审稻2001031吉林省延边州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35保丰2号国审稻2001032吉林吉农水稻高新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6辽优4418(原名:秀岭A/C418)国审稻2001033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稻作研究所37雨田7号(原名:辽盐6号)国审稻2001034盘锦北方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8辽优3418(原名:3A/C418)国审稻2001035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稻作研究所39京稻21国审稻2001036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作物研究所二、小麦(10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晋麦16号GS02004-1990山西省农科院2豫麦21号GS02001-1993河南省周口地区农科所3鲁麦19GS02001-1995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4陕229GS02002-1995陕西省农科院粮食作物研究所5鲁麦15国审麦980010山东农业大学6川农麦1号国审麦990001四川农业大学7徐州25号(原名徐州9233)国审麦20000005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科所8淮麦16(原名淮核9412)国审麦2001004江苏省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9龙辐麦10号(原名龙辐91B569)国审麦2001012黑龙江省农科院作物育种所10宁农2号(原名93鉴104)国审麦2001013宁夏农学院三、玉米(14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吉单180GS03003-1995吉林省农科院玉米所2东单七号国审玉990001辽宁东亚育种研究所3豫玉25号(原名郑单93-1)国审玉990005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4吉单255国审玉20000002吉林省农科院玉米所5辽单30(原名辽试551)国审玉20000004辽宁省农科院作物所6东单8号国审玉20000005辽宁东亚种子科学研究院7丹玉26号(原名丹2100)国审玉20000006辽宁省丹东农业科学院8鲁单50国审玉20000013山东省农科院玉米研究所9黔单10号(原名黔9501)国审玉20000015贵州省农科院旱粮所10渝单5号(原代号3040)国审玉20000016重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11铁单16号国审玉2001001辽宁省铁岭农科院12户单2000国审玉2001004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13皖单8号国审玉2001012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14蜜玉8号国审玉2001013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四、棉花(6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GS08001-1994江苏省泗阳棉花原种场2豫棉15号国审棉20000001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3鄂抗棉9号(原代号:荆55173)国审棉麻2001004湖北省荆州农科院4豫668国审棉麻2002003河南省农科院棉花油料所5南农早国审棉麻2002004南京农业大学6新研96-48国审棉麻2002005河南省新乡锦科棉花研究所五、大豆(27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GS06015-1984黑龙江省农科院合江所2开育9号GS06003-1990辽宁省开源市农科所3开育10号GS06001-1993辽宁省开源市农科所4嫩丰14号GS06002-199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嫩江农科所5贡豆2号GS06004-1994四川省自贡市农业科学研究所6科丰6号GS06005-1994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7黑农35号GS06002-1995黑龙江省农科院大豆所8绥农8号GS06001-1997黑龙江省农科院绥化农科所9黑河13号国审豆980001黑龙江省农科院黑河农科所10贡豆6号国审豆980002四川省自贡市农业科学研究所11豫豆18号国审豆980003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12吉林30号国审豆980006吉林省农科院大豆研究所13徐豆8号国审豆980007江苏省徐州市农科所14豫豆16号国审豆980008河南省农科院经济作物所15黑河11号国审豆980009黑龙江省农科院黑河农科所16晋豆11号国审豆990001山西省农科院遗传所17豫豆23号国审豆990002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18黑河12国审豆20000001黑龙江省农科院黑河农科所19齐黄27号(原代号887020-1)国审豆20000002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20合豆一号(原名蒙90-32-1-7)国审豆20000003安徽省农科院作物所21沧豆4号(原名沧8901)国审豆20000004河北省沧州市农科院22淮豆6号国审豆2001003江苏省徐淮地区淮阴农科所23濮海10号国审豆2001004河南省濮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24黑河26号国审豆2001005黑龙江省农科院黑河农业科学研究所25晋大53国审豆2001006山西省农业大学26中豆31国审豆2001007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27科新3号国审豆2001010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六、油菜(2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H165国审油2002007中国科学院遗传所、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2川油15国审油2002008四川省农科院作物所七、马铃薯(2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马铃薯晋薯5号GS05001-1984山西农科院高寒区作物所2马铃薯跃进GS05006-1984河北张家口地区坝上所——结束——。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3号)《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1.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2.经两个以上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3.国家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有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鉴定、试验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用价值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第四条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2.育种单位(个人)名称;3.作物种类、品种名称;4.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5.品种标准:包括品种的特征特性、产量、品质和抗逆性等详细介绍;6.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的照片(五寸彩色相片);7.适用范围及栽培技术要点;8.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农业部2016年5月30日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5.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6.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7.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8.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9.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10.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12.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附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和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规章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吴晓玲(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北京100026)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开始实施。

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启动了《种子法》配套规章修订工作。

7月8日,以农业部令形式颁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这三个办法是贯彻落实《种子法》核心内容的配套规章,三个办法的实施将对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提升依法治种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1 三个办法修订背景及修订宗旨修订三个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总要求。

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及一系列配套规章,打破了种子市场地域封锁,放开了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开启并推进了中国种业的市场化进程。

许可管理制度在规范市场秩序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作用,影响了种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影响了种业的快速发展。

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急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化种业改革,简政放权,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种业创新活力的管理制度。

二是执行上位法制订的新规定。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种子法律法规。

据此,全国人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对《种子法》进行了修订,全面调整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设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种业发展的种业管理制度,并明确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种子法》配套规章。

三是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2000年颁布的《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实施为推进种子市场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种业发展形势的需要。

在品种审定方面,试验渠道少、审定指标滞后、跑点改数据、试验审定时间长等问题影响了品种创新和品种推广;在生产经营许可方面,许可事项多、准入门槛高、地方保护严重等问题不利于种子企业发展;在种子标签管理方面,由于标签标注要求不明确、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导致虚假宣传、逃避监管的问题较为普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南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南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南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即日起,凡申请参加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的,请按本指南附件要求办理。

受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全国农技中心品种区试处负责申请受理工作。

附件: 1.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申请要求;2.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3.品种选育报告;4.品种比较试验要求;5.转基因检测报告;6.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7.标准样品提交要求。

附件1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申请要求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参加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品种的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七)能提供足够的种子用于品种试验和标准样品留存(具体要求见附件7)。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一)申请者应提交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材料,内容包括:1、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品种选育报告(格式见附件3),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3、品种比较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4),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或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4、转基因检测报告,或者转基因品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5);5、通过省级审定的,提供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合格证书以及审定公告复印件(与申请品种相关部分);6、取得新品种权的提供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通过新品种权初审的提供受理通知书复印件;7、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8、标准样品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7);(二)应提交材料的格式和数量要求所有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并装订成册,一式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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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 策
4 . 1加大 适宜 机采 品种研 发培 育 力度 研 发培 育纤 维长 度较 长 的 品种 , 纤 维长 度 最 好
在 2 9 mm 以 上 , 以 减 少 机 械 采 收 纤 维 长 度 缩 短 的
每 6 6 7 m 机 械 采 摘 较 人 工 拾 花 多 投 入 近
了品 种 审定 需要 进 行 品种特 异性 ( D i s t i n c t n e s s ) 、 一
致性 ( Un i f o r mi t y ) 和稳 定性测试 ( S t a b i l i t y ) , 简 称
他 1至 2种 农 作 物 。其 次 , 分别对品种 审定委 员
会、 申请和 受理 、 品种 试验 、 审定 与公 告 、 品种 退 出 、 监督 管理 进 行 了规 范 。 办法进 一 步 明 确 规 定 , 稻、
农业部修订《 主 要 农 作 物 品种 审定 办 法
2 0 1 3年 1 2月 2 7日, 农 业部部 长 韩长赋 签 署农 业部令 2 0 1 3年 第 4号 , 公布 修 订后 的《 主要 农 作 物
品种 审定 办法》 , 自2 0 1 4年 2月 1 日起 施 行 。 农 业 部 2 0 0 1年 2月 2 6 日发 布 、 2 0 0 7年 】 1月 8 日修 订
5 6 0兀 。
收, 适 宜 小 型采 棉 机 ; 但 目前 尚无 采 收 效 果好 的小 型采 棉 机 。二是 机采棉 必 须实 行 等行 种 植 , 原 来 的 播种、 耘 地 及前 期 喷 药 设 备 需 要 改 进 , 又 增 加 了 机
采棉 的推广难 度 。
2 . 3结 论
合方 式 上 , 既 可 以让 农 艺 适应 农 机 , 也 可 以考 虑 农 机去 适应 农艺 。在 生产 实践 中 , 逐 步探 索 农 机农 艺
结合 的最 佳模 式 。 4 . 加 大机 采棉 推广 的技 术支 持和 政策 支持
机采 棉产 业是 一项 系统 工 程 。为 此 , 发 展 机采
机采 费会下 降 , 但 一遍 采净 难 度很 大 。机 采 2遍 则
每6 6 7 m。 成本 需 2 6 0元 左右 , 棉农 难 以接受 , 应 降 到2 0 0元 以下 。机 采 费 高 低 是 制 约 棉 花 机 械 采 收
的重 要 因素 。 3 . 2落地 棉损 失 问题
发展 机采棉 是 大势所 趋 , 但 是在 农 机 与农 艺结
6 6 7 m 为 2 5 k g , 每 千克 子 棉 售 价 按 8元 计 算 , 每 6 6 7 m: 损失 为 2 0 0元 ; 由于机 采棉 加工后 品级下 降 和纤 维 长 度缩 短 , 子棉 销 售 每 千 克少 卖 0 . 4元 , 每
6 6 7 m。 地少收入近 1 0 0元 , 3项 合 计 每 6 6 7 m 近
成长。

降到 正常 单 产 的 8 以下, 即每 6 6 7 m。损 失 子 棉 2 0 k g以下 。这有 助 于促 进 机采棉 推广 。
3 . 3与 现 有 农 业 机 械 冲 突 问题

是零散地块 比例较 大, 不 利 于 大 型 机 械 采
・环 球 井 帛 讯 ・ 一一 一一 一一 一一 …. - . 一一 一一 一一 一一 - 一 - 一 - 一 …. - . …一 一一 . + 一
定委 员会 制 定 。省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确 定 的 主
要 农作 物 的品种 审定标 准 , 由省 级农 作 物 品种 审定
委 员会 制 定 , 报 国家农作 物品 种 审定委 员会 备案 。
附则 明确 了 引种 、 工作 经 费和 试 验 经 费事 项 。 同时规 定 , 蚕 品种 审定参 照 本 办 法执行 。转基 因农

6 0元 。
3制 约机 械 棉 发 展 因素分 析
3 . 1机 采 费 问 题
损 失 。培育 吐 絮 畅 、 含 絮 好 的 品种 , 以减 少 落 地 棉
损失。
从 机采效 果 看 , 需 采收 2遍 ; 如 果 一遍 最佳 机 制
作物 ( 不含 转基 因棉 花 ) 品种 审定 办 法另行 制定 。 根 据 生产 发展 的 需要 和 技 术进 展 , 《 办 法》 明确
的《 主要 农作 物 品种 审定 办法 》 同时废 止 。 修 订后 的 办法共八 章 , 总 则界 定 了主要 农 作 物 种类 , 即稻 、 小麦、 玉米、 棉花 、 大豆、 油菜、 马铃薯 , 以及 各省级 人 民政 府 农 业行 政 主 管部 门确 定 的其
棉花 机械 采 收 , 落地 棉 不 可 避 免 , 但 如 何 降 到
最低 取 决 于 两方 面 , 首先 是 有 理 想 的采 收 机 械 , 其
次是 种植 管 理 。棉 农 要 熟 练 掌 握 机 采棉 种 植 管 理 技术 。通 过两 方面很 好地 结合 , 最 终 将落 地 棉 损失
棉产 业 , 要保证 技 术指 导更 加 科学 , 须 整 合农 机 、 农 技 等技术 人才 深入 一线 跟踪 指 导 , 尽快 建 立 一 套 机 采棉 农机 与农 艺 融 合 技 术 措 施 。政 府 应 多方 加 强 对 机采棉 种植 整个 环 节 的政 策支 持 , 千 方百 计 为 机 采棉 的销 售 提 供 便 利 , 悉 心 呵 护 机 采 棉 产 业 壮 大
D US测 试 ; 还 需要 进 行 D NA 指 纹 检 测 、 转基因
检测。
小麦 、 玉米 、 棉花、 大豆 、 油 菜、 马铃 薯 品 种 实行 国 家 级 或省 级 审 定 。其 审 定标 准 由 国 家农 作 物 品 种 审
收 稿 日期 : 2 O 1 4 — 0 1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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