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复习时间安排

2015司法考试复习时间安排
2015司法考试复习时间安排

2012年司法考试复习时间安排,这个问题是很多朋友关心的,复习总体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强烈的重点意识!力争高投入高产出!下面请看我细细道来。

核心思想:先打基础,然后抓重点,主攻三大诉讼及民刑这5大法,重点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学科上花大力气,同时照顾好其他小法中的大的得分点,在此基础上力求全面复习!对这个原则我解释如下:

第一阶段:2012年3月1日——2012年4月30日(第一轮复习)

此阶段推荐复习步骤:

从自己最熟悉的学科开始复习。首先要树立满满满的自信心,复习才会取得好效果!不要一开始就选择自己完全不会的学科来复习,无疑是自己拿大棒打自己。

法律专业:

复习思路: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的基础,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通过法理学你对法的很多本质性的问题会有一个深入理解,对于分科的学习都很有帮助。

法理学→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刑诉法→商经法→三国法→宪法→司法职业道德→法制史。

非法学专业:

复习思路: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再法理。即先从刑法、民法这些熟悉的实体法着手,可以培养自己对法的兴趣,如果直接先学习法律学,三国法,那么其中的难点问题、枯燥的问题足以让你退避三舍。

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刑诉法→商经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司法职业道德→三国法

第二阶段: 2012年5月1旬——2012年7月1日(第二轮复习)

此阶段是复习的攻坚阶段,主攻方向是5大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诉讼法)],五大法占司考总分的70% !

(1)看书:以一套书为主线,反复的看!

(2)做题:还是做8届历年真题(务必在8月份全部训练完毕)

(3)听课:5月中旬到7月初,可以跟着学习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名师强化阶段老师的课程,帮助你深入理解各个知识点!

注意:在这阶段你一定要开始看商经法和三国法了(推荐听张海峡和女杨帆课程),不

能因为知识点杂乱就迟迟不着手复习!商经也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学科,务必要十分重视!2011年卷四就又出了一道商法的大题!相信2012商法仍会有大题出现的!在此再次提醒广大考生!

第三阶段:2012年7月2日——2012年8月10日(第三轮复习)

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

(1 )看书:依然选择任何一套书为主线。(不要变),要适当侧重看重点法条!

(2 )做题:历年真题(此时采用一套一套的历年真题,不要用分知识点的那种,每天训练一卷,定时训练,争取在8月10日前把历年真题训练完,并且每天要将训练的题目认真分析一遍!最大限度的挖掘出每一道题目的考点)

(3 )听课:可以跟着听独角兽司法考试法条阶段的课件。

第四阶段:2012年8月11日——2012年9月1日(第四轮复习)

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分知识点归纳总结),此阶段要相当重视总结归纳!

(1)看书:依然选择任何一套书为主线。(要有计划的重复前段时间的知识点,不断重复看过的重难点,每天花费一点时间翻翻前段时间的复习内容,温故而知新!)

(2)做题:这个时候使用历年真题的分知识点版本

(3)听课:推荐听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考题点评阶段的课程,网校会提供预测试题,自己先做题,接着老师会视频讲解这些预测试题答案及解题技巧,最近今年含金量非常高,条件允许一定要听听。

第五阶段:2012年9月2日——2012年9月考试前(适当休息,心态调整)

时间步入了9月份,此时建议大家听听冲刺阶段的一些资料,调整心态准备考试,如果前期复习没有完成的,请继续前期的流程!

在整个5 阶段复习流程里面,始终应记住:作为一个零基础的人,要看书——听课——做题相结合,光看不练,你很难看出书本中包含的众多知识点,也不知道考点如何设置,但是仅仅是自己死记硬背闭门造车也是不可取的!同时,一定要树立强烈的重点复习的意识!司考,就是一门考试,而不是一门研究的学问。你要做的,就是抓考点,灵活运用考点,拿分数过司考。仅此而已!

心理状态

编者按:据说领悟该《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通关圣经》,并认真执行,95%以上考生可以过关!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过不过司考由你,反正我过了!

【内容提要】时间就像一把剑,刺穿我们的爱情、理想和生活。每当人们自以为还徘徊在时间的隧道顶端的时候,其实已在不觉中被它吞噬得只剩一脸皱纹、满腹脂肪和声声叹息——"想当初,老子和小董打麻将的时候,他也只不过是个三差赌徒,没成想现在这小子竟然成了个人物……".如何管理和高效运用时间,是所有人都面临的重大难题。市面上有关时间管理的书本可谓汗牛充栋——尽管其中不少属于滥竽充数,但也的确有值得一读的——但是,即使是值得读的那些,往往也没有针对性,只告诉你原则,却不具体指导某一种特定的事情——比如复习司法考试。本《宪章》则不然,它是我站在各种时间管理巨人的屁股上总结出的一套实战规则——也许不够高大,但却绝对挠得到痒处。不过,在正式开始之前,请阅读本《宪章》者注意:咱是粗人,向来不惮用最恶毒的话刺激你,所以请首先深呼吸三次,充分做好欲过司考,必先挥刀那个什么的思想准备,否则,请就此打住,别再看下去,那只会糟蹋你自己残余的自尊心和作践我辛勤创作出的《宪章》。

第一章时间管理四项基本原则第一条集中精力原则:没有攻不克的考试,只有改不了的习惯[疏议]只要是在纸张上做题,以背诵得分的考试,就属于世界上最简单的那一类事——你不用和看门老头吵架,也不用对领导哈腰,唯一要做的就仅仅是集中精力。但是,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自己当成多任务操作系统:吃饭的时候看电视,看电视的时候打毛线,打毛线的时候哄小孩,哄小孩的时候想老公/婆,想老公/婆的时候肚子饿……殊不知,就因为这样,我们才饭也吃不香、电视也看不爽、毛线也打得慢、小孩也不开心、老公/婆嘛就更不用说了。面临司法考试,我们只有改掉同时想/做几件事的习惯,把精力完全集中在简单的法律条文和搞笑得不能再搞笑的试题上,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得无穷的可能。

当然,如果全世界的每个人都集中精力做事的话,那么地球上的资源恐怕早在唐朝就被消耗干净了,而且,如果一个人随时都集中精力做一件事的话,估计他/她也活不了多长时间。所以我并不主张你在复习备考期间不想老公不睡觉、不看电视不喝茶、不哄孩子不撒尿。只不过,在每天计划中的复习时段,你必须改掉坏习惯,变成单任务操作系统。

第二条不劳而获原则:凡是人家做过的事,通通拿来,绝不重复[疏议]司法考试是个体力活,其中有很多工作都不需要大脑——例如考点归类、重点法条的总结、过往真题的分析等等。这些工作绝对不要碰,反而应该充分利用前人的劳动成果——当然,如果你认为想吃苹果的时候就应该跑到院子种下苹果核,那么以下就不必看了,估计你也看不懂。

第三条按部就班原则:饭要一口一口地吃,事情一得一步一步地做[疏议]复习司法考试,不要希望一天之内就有突破性进展,但同时也不要以为自己每天做的都是无用的工作。按照计划一口一口地吃,该放在前面做的事情放在前面做,该放在后面做的事情放在后面做,这是制胜的法宝,也是时间管理的要义。否则,本该后做的事情在前面做了,那并不意味着你到了后面就不用再做,而只意味着你浪费了时间。

第四条做重要的事原则:和紧急的事相比,重要的事应该优先安排[疏议]昨天你的老同学不远万里来看你,今天你孩子要报到入学,明天是你交工作总结的大限,后天则必须去交水电费不然家里就断电了。每天都会有一些紧急的事情等着你去办,如果你整天都乐于忙这些琐事,并且不愿意改变的话,那就不要再有什么理想呀追求呀的了,乖乖家里待着别动弹吧。和紧急的事情相比,重要的事情永远都是优先的。至于什么是重要的事情是个哲学问题我没文化说不清楚,但既然你在看这个《宪章》,就请再别问这样的傻瓜问题——实在是要问的话,我告诉你:报效祖国和亲人的养育之恩,为建设四个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还是不懂?那推荐你看一部书:《少儿百科知识全书(绘图版)》。

第二章复习计划第五条你必须从现在开始着手撰写复习计划。

[疏议]既然现在你在看本《宪章》,那么说明你现在的时间是准备用于司法考试复习的,所以请立即投入到撰写复习计划的工作中,无论你怎么写都成,先写了再说。根据第四条,这比你看本《宪章》还重要,所以就此打住暂时不要看下边的东西——不要看!否则我可开骂了!

第六条复习计划应该包括从现在到最后一科考试完成之间的所有时间,但不等于这些时间都用于复习。

[疏议]毛主席还是什么主席说过,不打无准备之仗。所以在司法考试面前,我们必须要做一个乃至无数个计划,这些计划的时间应当从现在起算,"现在"指目前这一秒钟;同时,计划的终结时间应该是考试最后一个科目铃响的那一秒钟,而不是考试前一天。

但是,复习计划和计划中的复习时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你不可能做到每天除了吃饭睡觉就都在复习,这样的计划是非常不科学和非常浪费时间的。现在可以看看你刚才拟订出的计划,看看是否符合本条的两方面要求。

第七条复习计划应该包括五个阶段:冲动期、痛苦期、稳定期、高潮期、涅槃期。其中,冲动期不超过整个备考时间的十二分之一,痛苦期则必须在两周内克服,稳定期应占整个备考时间的一半一上,高潮期不超过四周不少于二周,否则一定要想办法延缓高潮期的到来,涅盘期则为考前三至五天至全部考试完成止。

[疏议]只要你现在距离司法考试还有40天以上的时间,并且你前期有了那么一丁点准备(例如你曾经学过法律——不管学得有多差),那么你就完全有可能通过司法考试。在计划中,你应该给自己确定以上五个阶段。

所谓冲动期,是指你现在或你前几天报名、买书的时候的状态,想要考,但不知道怎么考,更不知道怎么安排时间。然后就开始订计划,而计划实际上又不可能完成。这一阶段是必须要经过的,因此本身是没有任何错的。

所谓痛苦期,就是发现自己没办法完成自己的计划,自己随时在违背《宪章》第一条和《宪章》第四条的原则的阶段。这个阶段你会灰心丧气,你会怀疑自己,你还会怀疑《宪章》并进而妄图不再遵守四项基本原则。这是考验毅力的阶段,对此我只能告诉你:憋屈的时候就别再看书了,想骂娘就骂两声,但骂完了你还得严格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尊重自己订立的计划,否则你只不过是一个只会自己打自己嘴巴的窝囊废。

所谓稳定期,就是你逐渐改变了自己的坏习惯,逐渐能够将重要的事情优先于紧急的事情去做,逐渐能够安静下来复习,这时候你会发现自己已经可以每小时看好多东西,你的记忆力似乎变得好起来了。同时,你可能会遇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忧郁感,偶尔开始追问自己:我到底要什么?对此,只有一个解决办法:那就是重温本《宪章》,不要再去想那些终极的问题,而是学着享受宁静地读书的快乐。

所谓高潮期,指突然有一天发现你爱上了司法考试,你发现你特别喜欢目前的生活状况,甚至希望这种状态一直延续下去,与此同时你发现考试的时间已经如此迫近,而你似乎还有许多没有完成的工作要去做。注意:每个人都会在考试前觉得要是再多给自己一个星期就好了,但并非每个人都如你一样达到了高潮期,那些懒惰的人只是在给自己找借口,而你却是因为自己爱上了自己的生活状态。

所谓涅槃期,指考试前的三天到考试完之间的过程。不管你是变成蝴蝶、野鸭还是凤凰,都应该感到自己正在全力以赴地去做一件你认为值得做的事,你已经完全看淡了司法考试的成败与否,你之所以坐在考场里,是因为你喜欢。你已经完全变了一个人,你已经不用再去逼迫自己做事,你感觉你周围的生命都非常美丽。

第八条针对第七条中的不同阶段,订立不同的复习计划,并且经常修正自己的计划。

[疏议]计划永远比变化快,计划通常得不到完整地执行,但这和没有计划是截然不同

的两回事。根据自己的心理状态,你可以确定自己处于哪一个阶段,针对自己所处于的状态,应该做出不同的计划。这里我不可能给你具体的时间表和日程安排,但我要告诉你的是:无论如何,四项基本原则坚决不能违背。

第九条每天睡觉前检查自己的计划完成情况,并对第二天做出计划。

[疏议]每天睡觉前,无论你有多疲惫,都必须检查自己当天的计划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订立第二天的计划。对于那些毅力欠缺的人来讲,也许你可以找一个亲密的人——比如你老婆或者老公——来监督你的计划完成情况,并且采取某种惩罚措施——例如不准吃你想吃的东西等等

。第十条应该尽量整块整块地安排计划中的复习时间,以90分钟为下限,并且不包括准备时间。

[疏议]整块地安排时间,是第一条集中精力原则的当然要求。没有必要把吃饭前的三十分钟计划为看书时间,与其这样,不如把吃饭的时间往前挪三十分钟。更没必要在上厕所的时候抱着书读(除非你已经进入到了稳定期及高潮期,无法抑制自己读书的冲动,但即使是这个时候也没必要在计划中就把上旯屎和看书放在一起)。尤其是在冲动期和痛苦期,必须做到整块整块地安排时间,以90分钟为下限。举例而言,如果你准备明天看三小时书,那么你可以将这三小时最多划分成两块各90分钟。

你可能会习惯于在看书前吃点零食或者抽支烟,但不要把你坐到座位上以前的时间算进这90分钟,因为这违反了第一条。另外,为了保证第一条的贯彻,请一定要将复习时间安排在你自己的书房或图书馆里——除非你拥有独立办公室并且可以假装没人也不会被开除,否则不要在办公时间在办公室看书!你不可能安静得下来的——那怎么办?请看下一条。

第十一条一切非复习事务的安排都要以保证复习时的高效率为目标。

[疏议]无论你是去健身还是上班时睡觉,都是为了复习时候的高度集中精力。话多不甜,别说我教过你上班时打盹呀……

另外,这一条是第四条原则的自然延伸。重要的事优先是指必须在每天中将精力调整到重要的事上,其它的事都要围绕和服务于这个事,你的心思要用在如何做好这个事上,以及如何使其它的事为这个事让路和服务上。

第三章节省时间的黄金法则第十二条顺着看,不要往回翻。

[疏议]根据本人的统计,阅读时最浪费时间的地方在于看到某一个地方后,想起前面某处与此有关但又记不清楚,因此就往回翻找。因此,千万千万不要往回翻,甚至不要往回看上一段话——这就逼着你必须集中精力认真阅读理解——不求记得,只要读的时候读进去知道什么意思就够了。这样,可以在短时间内看多遍书。本黄金法则极其重要,请务必遵守,否则前功尽弃,功败垂成。

第十三条用笔记本记录下一切想记录的东西。

[疏议]这一条与上一条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找一本笔记本,当你想往回翻的时候,将你目前的页码和想往前翻的原因简单记下来。下次再从头顺着读书以前,先看一遍笔记本,然后看到那个地方的时候就自然联系起来了。此外,笔记的作用还在于,能够使你在每遍看完书后,短时间内通过笔记了解自己已经知道了哪些,还有哪些不清楚。也可以在书边上记,同时用笔记本只记需要回翻的,这两者之间的搭配,由各人自己决定,但笔记一定是要的。

第十四条只读题,不做题。真题优先,参考题辅助。

[疏议]只读题是为了满足第二条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定要买那种题目后面就直接是答案和解析的书,让别人帮你做题,你只要去吸取题目中的知识点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大幅度节省时间。另外,任何一种标准化的考试,都必须以过去的真题为复习基础,不得乱做参考题,只有全部吃透了真题,再适当找点参考题来读——而非做。

第十五条先读自己最熟悉的部分,同时抓住性价比高的部分多读。

[疏议]读书和复习,要先看自己最熟悉的部分,然后再看其它部分,在其它部分也熟悉了以后(一般是在第三或第四遍),集中多读性价比高的部分,也就是分值分布密集的那几部法律。力求对其完全掌握。

第十六条永远记得自己不是超人。

[疏议]这一条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在时间安排上,不能过多,尤其是在冲动期,不能过多地计划时间,那样你不能完成计划的挫败感会更严重,关键在于抓紧和严格遵守你安排的复习时间。

二是在复习过程中,不能要求自己记忆所有法条,因为这会直接导致你违背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而违背第一条的原则。顺着看就好了,不要着急这次记不住,而应当着急自己为什么不能改掉自己的坏习惯。

三是在复习内容的重点选择上,记住自己只要360分就OK了,不要希望自己考满分,其结果除了浪费时间,不会有更多。这实际上也是第三条基本原则的体现。

第十七条让你周围的人都了解你在考司法考试,明确地让他们不要来打扰你。

[疏议]这是为了实践第一条和第四条而当然需要的黄金法则。只有你明确了自己最近在干什么,你周围的人才不会无缘无故地来打扰你,才不会找些紧急的事情给你做。你自己也才因为自己每天都有计划而清楚地知道自己明天下午五点到底有没有时间。

第十八条多休息,不要做不利于集中脑力的事。

[疏议]备考不是堵大坝,要的是休息而非拼命,你必须保证休息,才能满足第一条的要求。类似打麻将、喝酒等等不利于集中脑力的事情,严格禁止,类似睡觉、健身等事情,则必须在计划中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不要钻牛角尖。

[疏议]钻牛角尖是一切考试的时间杀手。你又不是全国人大的,你也不是要去研究法学,有什么可钻的?时刻问自己:究竟是弄不懂这道题还是弄不懂这个知识点,如果只是前者,则自己给自己一个嘴巴清醒一下。

第二十条少切磋,多咨询。

[疏议]不要没事就和考友掺和在一起,很无聊的。集中时间,把笔记本上记录好的弄不明白的地方一次性地找高手讨教就可以,这时候可千万不能客气,要追着追着问——而非追着追着找跟自己半斤八两的人争论。

第二十一条听司法考试名师讲课,可以事半功倍。

[疏议]认为司法考试培训班是骗钱的,那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或者脑袋被驴子踢了,否则就是愚昧无知。你想想司法考试培训班至少有十几年的历史了,如果真的纯粹骗钱,这个行业早就消失了,讲课老师也都滚球了。名师课程是一定要听,北京是司法考试培训的发源地,最好能听北京总部的课程。如果很有钱去北京报个班,非常不错,但是普通老百姓就参加一个北京的网上辅导吧!我当年参加的北京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全程旗舰班,一直提供到考前,一共就800元,非常超值。据说是正版原版视频。有一点问题就是,不知道他今年是否还有这么优惠的价格。曾记得他Q:916122147,可以加入问问。建议大家一定要听录音或视频,或者参加辅导班,这样可以事半功倍!

第二十二条越到考试前,越要抓紧时间。

[疏议]也许会有人在考试前一周告诉你说:反正没多少时间了,你不如休息一下。我清楚地告诉你,这一休息就等于你谋杀了自己的大量记忆细胞和试卷上的几十分,越到考试前,越要抓紧时间,详细计划到分钟,认真执行计划,绝对有利无弊。这是高潮期过度到涅盘期的关键,不准在考试前放松,不然就不要考了。这一黄金规则,一直有效到最后一科考试前的最后一分钟。建议考试的时候,自己找个考场附近的旅馆单独住下——严禁找考友同

住!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宪章》自你阅读完后当然成为你司法考试全部科目完成前的生活信条,违反本《宪章》将导致你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恶劣后果。

第二十四条每周阅读本《宪章》及疏议五遍,并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顺着看。

第二十六条本《宪章》还可用于参考其它重要挑战性任务的完成,但对利用本《宪章》达到违法犯罪目的的行为,本人不负责任。

零基础复习司法考试的19个备考常识。备战司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没有毅力和恒心是很难成功,为大家整理了非法本备考司法考试应该知道19个常识问题,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司考计划非专业

一、要有计划,但是不要过高的估计自己的执行力。计划应该制定的有弹性。在计划中要预留至少15天的机动时间。谁都有头疼脑热、心烦意乱、看不进去的时候。如果想一次稳妥通过司法考试,提前一年就进入预热阶段,特别是零基础非法本司法考试考生。

二、要有信心。具体获得信心的方式是:那么多人报考,但是有一部分根本不进考场,一部分是为了来年热身,一部分是家人压力不得不考,一部分是考过亦可不过亦可,本身生活安稳无欲无求,考着玩的。把这些都剔除了,真正的对手没有想象的那么多。

三、所有的材料中,最重要的是真题,最不重要的是模拟题。什么都不要,只做真题,可能会过(真人真事),什么都做,就是不做真题,那么只能来年再战。

四、在职备考和离职备考没有定数,要结合自身情况。如果工作清闲,在职亦无妨。如果本身工作繁重,甚至是与司法毫无关系的工作,那要做好充足的思想准备。有一些人在繁重的在职压力下通过了,希望你的其中的那一个。

五、民法总则、合同法总则和刑法总论部分要提前看。甚至提前一年多预热就开始看。这部分是要理解的要深入骨髓。

六、太早看卷一、卷四没有意义。考试毕竟只是考试,纯记忆性的东西,考前一个月开始突击都不为过。

七、司法考试是放弃的学问。我认为行政法基本可以放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要放弃),经济法除了劳动法之外的部分基本可以放弃,什么宪法、立法法统统放弃。三国法、法制史不要放弃。因为三国、法制史虽然也是记忆性的,但是记忆范围不那么大,考点相对固定。而且还是有点逻辑的,好记,适合考前突击。而行政法在我看来几乎没逻辑。

八、刑法分则要掌握相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别联系。相关联罪名就那么几组,随便找点辅导书或者讲义上都有,还有列表什么的。

九、一定要把法理学抓起来。这是体现优势的武器。卷一和卷四加起来,法理分数可观。法理适合夜深人静的时候看,需要思考。

十、如果复习是一年的话,五轮轮大概是两月、四个月、三个月、二个月、一个月。到最后民法、刑法就不用看了。此等理论大法,能理解的早理解了,理解不了的就算了,到最后突击记忆性部门法是关键。

十一、真题怎么做?又人总想留到最后做。这是错误的。真题要从第二轮复习开始做,重点学科至少做三遍。留到最后做的那是2012年的真题。

十二、真题书一定要精益求精。

十三、关于要不要报辅导班。其实辅导班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考前押题,而是让把你带到该学的地方,让你知道哪些是考试的重点、难点,让你复习困惑时候有一个指路的人。当复习累了复习烦了,复习不下去了,理解不透了,可以听老师念叨念叨……我花了800元参加的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全程七阶段课程,老师讲课还不错,帮助非常大!

十四、司法考试是通过人数是在考前就确定了的。考完后认为自己被减分了,不必感到奇怪。那肯定是通过360分数线的人太多,被统一减分了。所以不要以360分为目标。

十五、听讲课视频音频是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可以在不方便看书做题的时候,比如我下载的独角兽司法考试课件可以在路上听。特别是好老师讲课,帮助非常大,我听的独角兽司法考试钟秀勇、陈永生、吴鹏、杨帆、张海峡……这些老师讲课都不错,对命题人思路也研究非常透彻!

十六、如果有同期参加考试的考友一起复习,将会事半功倍。

十七、在行动上做绝,在思想上留退路。万一考不过天塌不下来,司法考试早就不是当年的天下第一考了。

十八、花一百分的努力,通常只能得到八十五分的结果。确保备考期间生活的全部重心在备考上。什么抓业务、晋职称、调工作、谈恋爱、生孩子、搬家、装修,除非是高龄产妇或者老来得子,否则不用急。

十九、做真题发现错了很多,不要慌。一开始做就全对那就不用考了。你做错了应该庆幸,没留到考场上去错—那些不肯做真题的人自然会留到考场上去错,然后给你做分母。

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 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司法考试需要复习多久-司法考试复习时间表

司法考试需要复习多久-司法考试复习时间表 众所周知,司法考试是比较难的,其通过率非常低。想要一次通过司法考试,好好复习是关键。司法考试需要复习多久?如何利用短短的时间复习,达到一个质的飞跃。合理安排时间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天星培训的专家为大家介绍下: 一、打基础、做准备(11月——2月)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要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方向,对重要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为后面的系统复习和强化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个阶段可以先听长沙厚大司考的名师课件,用这个打基础,绝对是最好的选择。 在这个时期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理论性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查方式多次出现。此时的复习,最好能够先听一次老师的讲课,然后对课堂上讲解的问题进行消化理解,然后再带着问题第二次听课,从而最有针对性地解决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点。 二、全面复习,系统提升(3月——7月) 经过在理论阶段的学习,考生在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基本知识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对考试的基本形式、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复习思路有了整体的了解。以此为基础,从3月份开始到7月上旬,就要进入精耕细作、系统复习和深入理解的阶段。 三、融会贯通,综合串联(7月——8月 进入到七月份之后,复习进入了一个融会贯通的提升阶段,要进一步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加强记忆,最终将法条法理和司法考试的命题结合起来,将学习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 从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上看,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不仅在一个部门法内部会将相关的法条综合考查,而且还出现了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查的案例。因此如果不能将知识点和法条综合起来,明白分散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很有可能在考试中丢三落四,影响最终的分数。在这个阶段,有丰富辅导经验的老师会帮助大家整理、归纳、串联相关知识和法条,真正提高大家在实战中应用法条的能力。 四、最后冲刺阶段(8月中下旬——9月考试) 最后的冲刺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真题 俗话说得好:“万变不离其宗”。扎实搞好历年真题的研习,比自己没有针对性做一些习题要好的多。 2.把握各科要点 法律基础较弱的考生,最好是全面过一遍知识点,建立一知识体系网。法理学、法制史、三国等部门法基本没有法律条文,复习书中知识点尤其重要;商法、经济法中法律条文数量极多且及其繁杂,但理解不难,直接看法律条文效率较高;三大诉讼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既有理论深度又包含众多的法律条文,比较适宜的方式是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来阅读辅导用书,既了解法学理论的“应然”状态,又熟悉我国现行法的“实然”状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D 【考点】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基金会法人 【解析】ABC三项,从学理上看,基金会法人属于传统民法中的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属于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所从事民事活动范围以捐赠人的意思为限。财团法人一经设立就拥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捐赠人或遗赠人没有社员权,独立于财团法人,无权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法人的宗旨和目的。D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10条的规定,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登记的必备事项,而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应当载明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根据第15条的规定,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题中,甲欲改变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即要修改基金会章程,应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即应经过批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考点】欺诈和重大误解的认定;可撤销行为的效力;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析】本题中,甲在明知机动车里程表错误显示的情况下,以高于市价7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不知情的乙。《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欺诈。 A项,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3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可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项,如果乙不撤销合同,此时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可以行使减价请求权。《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

2015年司法考试卷及答案分析

2015年司法考试卷及答案分析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8分) 材料一: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材料二: 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抢包被公安局抓获。审讯中范某交代,因为身患癌症的妻子需要持续治疗,而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挣的钱难以支撑妻子的医药费,到处借钱又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动了抢钱的念头。范某被抓捕后,当地村民均为他求情,说他“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2010年1

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当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②刘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刘某患脑瘤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2人未尽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因抚养问题导致诉讼。闫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说:“我嫁给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难,另一方就应该提供帮助。”闫某说:“我们虽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没有恢复的希望,我不能这样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调解失败后,判决如下:因刘某与闫某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问题: 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紧扣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文字通顺; 4.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带答案和解析

1、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3、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4、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5、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 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使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 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 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 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 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 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 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 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 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 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 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 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 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 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 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 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 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2020年法考全年时间安排表

法考考试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只有考过客观题才能报考主观题,客观题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当年度和下一年度)。 1、客观题(选择题,2卷,机考) 考试时间:一般在9月上中旬,每卷考3个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5:00 试卷内容:卷一考公法(刑法+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法+国际公法);卷二考私法(民法+民诉+商经+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考试题型:每卷100道选择题,其中50道是单选(1分/道),50道是多选和不定项(2分/道) 考试分数:每卷150分,共300分,180分为通过(合并计算),一般考后1个星期出成绩 2、主观题(问答题,1卷,机考/笔考) 考试时间:一般在10月中下旬,考4个小时,上午8:30-12:30 试卷内容:不考三国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法律史 考试题型:1道论述题+4道案例分析题,其中4道案例分析题中有一道选择题,18、19年均为行政法和商法二选一 考试分数:共180分,108分为通过,一般考后1.5个月出成绩 三、考试报名 1、报名时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报名时间预计为6月中旬至7月初。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报名时间预计为9月下旬。 2、报名条件

能不能报考首先需要看时间,以2018年4月28日为界限。 在这之前取得本科学籍(考籍)/毕业证的为老人; 在这之后取得本科学籍(考籍)/毕业证的为新人。 老人老办法 针对老人只需要看2个条件: 1.只要你取得本科学籍(考籍)或毕业证,无论是不是法学专业、无论是不是全日制,都可以考! 2.针对还未毕业的同学,只要拿证的时候是毕业生身份即可,也就是今年大二、明年大三的同学可以报考! 新人新办法 针对新人需要看3个条件: 1.本科是不是全日制:不是的同学就只能止步啦~ 2.是不是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同学,在毕业那年起就可以报啦~ 3.全日制非法本:能够报考的方式有2种: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法硕、法博学位。 总结一下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及参考答案

以下各题所列A、B、C、D选项中,下划黑线的即参考答案。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3。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微博]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4。 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 5。 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7。 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 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8。 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1.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7条) ?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 ?加害人实施(天星司考)了加害行为; ?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2. 法定的无过错责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32条); ?用人单位责任(第34、35条); ?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第43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交法》第76条); ?环境污染侵权(第65-68条); ?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第69-77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个例外)(第79条); ?建筑物倒塌(天星司考)致人损害(第86条); ?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第59条); ?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因帮工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三)公平“责任” 1. 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 ?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 公平责任的承担 ?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3.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3条) ?由加害人承(天星司考)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真题】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答案:AD)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真题】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避险行为应当具有避险的意图(其道理如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的目的,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着

2020江西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安排

2020江西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安排 (一)2016江西司法考试时间 2016江西司法考试时间:9月24日、25日 2016江西司法考试时间:9月24日、25日 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 年国家司法职业培训教育网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 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 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 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 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在实施考场安全管理系统的地方,考生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告要求提前到达考场。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26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9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9日晚20时至10月3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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