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

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三条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九条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___________ 人(名 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 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出境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出境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或者 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国家旅游局新版(2014)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模板

版本:GF-2014-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 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 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 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L-GD-GJ00060 。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简化示范文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简化版本) 国家旅游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de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de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de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de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简化版本省略内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2)为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我已通过(旅游局官网、旅行社店堂张挂、纸质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阅读了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de《团队出境旅游合同》(GF-2014-2402)第一章到第六章de内容,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名 年月日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由出境社和旅游者协商勾选、填写):□导游服务费元/旅游者;□必要de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de除外);□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出境社统一安排de景区景点门票费;□行程中安排de其他项

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GF-2014-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GF-2014-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2021)实用版

YF-ED-J535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2021)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2021)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版)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简化版本) 国家旅游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 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 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 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简化版本省略内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2)为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我已通过(旅游局官网、旅行社店堂张挂、纸质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阅读了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GF-2014-2402)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名 年月日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由出境社和旅游者协商勾选、填写):□导游服务费元/旅游者;□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出境旅游协议范本

出境旅游协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成都悦途秘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协议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集合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 出发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 出行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 费用:_____元/人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_人,单价见附表,总金额为(___________元)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预付定金(__________元)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__________ 费用包含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游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领队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旅行境外指定地接服务提供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协议书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 日

甲方: 乙方: 本协议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元整。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 费用包含项目: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出游地点:交通形式: 领队配置: 住宿标准: 餐费标准:占 八 、 、占 八 、 、占八 、 、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人,单价见附表, 总金额为(元 ) 元整,预付定金(元 )

本次旅行境外指定地接服务提供商: 签约地点: 监督、投诉电话: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签订协议时未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以终止协议。 如甲方在岀发前四天还未支付预付款的,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旅游协议总价20 % 的违约金。 岀发当日,乙方需付完旅游总价除预付款外的剩余款项。 2、甲方在岀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岀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岀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岀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岀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岀发前6日到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岀发前3日到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岀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出境社予以 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甲方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乙方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旅游 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出发前30 日以内(含第30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的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境规定

一、公民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 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郑州市公民因私事出国(境)须向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申请表”1张和1张照片(规格为小2寸),去港澳的2张。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户口薄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或其他户籍证明(核验正本,交复印件)。 (三)、提交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出国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是指: (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 明。 1、邀请信。正式邀请信或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函(被邀请人一般是邀请函件的收件人)。 2、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归侨,侨眷申请出国探亲,访友,只须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其出国的意见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侨务部 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免交亲友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二)、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信或担保函。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批准有权组团的旅行社出具的交足旅行费用的发票(公安机关留存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三)、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非正规大学和高中以下学历的(含高中)须提交经济担保证明;大专以上学历者(统 招生)工作不满五年的,须提交省教委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批复。 (四)、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馆的定居许可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佣的证明。 1、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劳务输出证明。 2、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业主签订的就业合同。(七)、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八)、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条件与应提交的相应证明: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 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一)、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定 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 2、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和儿童(14周岁以下)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3、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60周岁以上) 且身边确无子女照料,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去照料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1、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2、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属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3、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近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 澳门会面的。 4、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5、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 (三)、应提交与申请到港澳地区事由相应的证明: 1、申请去港澳地区夫妻团聚的须提交结婚证明(即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协议书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岀境旅游业务或者边 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 岀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 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 填写完整。 3. 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 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 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 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岀境旅游服务,指岀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岀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 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岀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20xx-2602)参考文本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20xx-2602)参考 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20xx- 2602)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 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 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 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

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

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正式模版

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正式模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7847

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正式模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精华版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精华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5023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精华版 国家旅游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简化版本省略内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2)为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我已通过 (旅游局官网、旅行社店堂张挂、纸质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阅读了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 (2007-3-20) 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出境旅游组团社合法权益,优化旅游发展环境,规范出境旅游行为,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旅游者诚信消费,减少旅游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制订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是国家旅游局2006年“诚信旅游”工作计划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一起,以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合同为基础,借鉴了国内外同类型的出境游合同条款,在北京、广东、四川等省、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分别召开了多次由管理者、经营者、旅游消费者等多方参与的座谈会,在“中国旅游网”上征求了社会的意见。历时一年,修改了几十稿,形成了今天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共七章、二十四条和两个附件。 一、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仅供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约定全包价出境组团旅游相关业务事宜时使用。本示范文本不适用于自助游和单项业务委托。 二、合同结构 示范文本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定义和概念、合同的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协议条款。前六部分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第七部分“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具有专属性内容所作的约定。这样的合同框架划分既考虑到旅游服务的共性,也兼顾到旅游服务的个性;并通过设置《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使得旅游行程的安排明确、具体,并且有据可依。 三、重点内容及特点解读 本示范文本有如下几大特点: (一)通过名词解释明确了业内通行词语的概念 示范文本的第一条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廓清了众说不一的模糊概念,有利于指导旅行社的业务开展和旅游者的理性消费。其中,(第4款)细化了“旅游费用”的外延,具体列明了“旅游费用包括”与“旅游费用

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Model contract for outbound travel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服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 电话: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宣传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地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旅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国家旅游局制定版本)

GF-2014-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出境游旅游合同范本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出境游旅游合同最新范本 第三条订立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07-3-20) 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出境旅游组团社合法权益, 优化旅游发展环境,规范出境旅游 行为,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旅游者诚信消费,减少旅游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 、〈〈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 2006年“诚信旅游”工作计划中的一项重要 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合同为基 在北 京、广东、四川等省、市进行了专题调研, 分别召开了多次由管理者、经营者、旅游消费者等多方参与的座谈会,在“中国旅游网”上 征求了社会的意见。历时一年,修改了几十稿,形成了今天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 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共七章、二十四条和两个附件。 一、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仅供我国境内 (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 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约定全包价出境组团旅游相关业务事宜时使用。 本示范文本不适用于自助游和单项业务委托。 二、合同结构 示范文本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定义和概念、合同的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 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协议条款。前六部分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 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第七部分“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 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具有专属性内容所作的约定。 这样的合同框架划分既考虑到旅游服务 的共性,也兼顾到旅游服务的个性; 并通过设置〈〈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使得旅游行程的安 排明确、具体,并且有据可依。 三、重点内容及特点解读 本示范文本有如下几大特点: (一) 通过名词解释明确了业内通行词语的概念 示范文本的第一条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 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 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 的阐述,廓清了众说不一的模糊概念,有利于指导旅行社的业务开展和旅游者的理性消费。 其中,(第4款)细化了 “旅游费用”的外延,具体列明了 “旅游费用包括”与“旅游费用 不包括”的内容,避免了双方的争议。 (二) 加大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 第一、通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要求组团社详细说明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 游、购、娱等服务内容。第二条共 8款,内容包括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 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等, 都需详细约定,同时规定对服务档次的描 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 该计划书要载明团号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 作为合同的组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 下简称"示范文本”)。 制订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是国家旅游局 工 作。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一起,以全国 础, 借鉴了国内外同类型的出境游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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