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9.

湖北省土地整治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其他工程等。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人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

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

合招投标中心操作。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

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方案,并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招标人应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批准的招投标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并将招投标结果报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

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三)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四)具有招标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运作。(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

第十二条不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

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

按照《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2号)规定的方式,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选取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已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

第十四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对提供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方面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

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

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由双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二)办理委托招标手续(采用委托招标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

(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七)勘察现场;(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九)编制标底(设有标底的);(十)接收投标文件;(十一)开标;(十二)评标;(十三)公告;(十四)中标;(十五)发放中标通知书;(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资格审查办法;(四)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七)技术条款;(八)施工设计图纸;(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十一)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辅助材料等。

无论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符合土地整治的相关规定、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工期、资金来源等;(三)获取招标文

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四)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须先报送项目建设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

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应按成本价收取,每份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不得高于200元(含200元),每份招标文件售价不得高于500元(含500元)。如有图纸及配套资料可另收成本费;不得强制参加部分标段的投标人购买全套招标文件;任何单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报名费、入网费、咨询信息费等国家、省关于招投标收费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私下订立协议收费分成。

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须报市(州)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用资格预审时,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进行

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基本条件中涉及投标人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按照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第二十三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投标资格和违纪违规记录,应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二)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

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三)对照资格审查标准逐项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四)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五)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工作,其成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发〔2008〕64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组成。(二)资格后审为合格制审查,凡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三)资格后审应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结合使用,可只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起,由低到高的7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足7人时,则按本条所述次序增至7人或对全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资格后审与其他评标办法(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结合使用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详细评审前先进行资格审查。(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二)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各级政府依法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三)资格预审的资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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