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档案模板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模板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模板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模板)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说明页

为规范医疗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模板,供各医疗机构参考。希望各医疗机构切实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认真组织并落实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详细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经历,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部门:____________ 放射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始从事放射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注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系列: _________________

注:非医师人员按实际填写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系列,如护士、技士等

相关证书

注: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准内容分为:诊断放射学2A、牙科放射学2B、核医学2C、放射治疗2D、介入放射学2E、其它2F。

放射工作经历记录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试题

赤峰市2014年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试题 姓名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___ 一、单选题(每题2.5分)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取得由()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A:卫生行政部门 B: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技术监督部门 2、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款不超过() A:1000 元 B:2000 元 C:5000 元 D:10000 元 3、下面辐射为电离辐射的是() A:红外线 B:微波 C: x 射线 D:紫外线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负责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以上环保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 D.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 5、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 A.人事档案 B.健康档案 C.工人档案 D.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个人剂量档案 6对妊娠者的辐射防护重点应着重在()周内。 A: 1 —10 周 B: 2 —14 周 C: 8 —15 周 D: 10 — 20 周 7、医疗机构使用医用电子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应当向()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A.自治区卫生厅 B.市卫生局 C. 市环保局 D.市安监局 8、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 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以下罚款 A. 1万元 B. 2 万元 C. 五千元 D.八千元 9、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CD机房面积应不小于() A、36平米;B 24平米;C、16平米;D 30平米; 10、职业照射剂量限值(5年内平均)() A:50mSv/a B:20mSv/a C:150mSv/a D:500mSv/a 11、公众照射剂量限值(有效剂量)() A:1 mSv/a B: 5 mSv/a C:15 mSv/a D:50 mSv/a 12、医用诊断X射线摄影机房中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防护铅当量应不小于()A:2mmpb B:1mmpb C:0.5mmpb D:3mmpb 13、国家标准规定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面积,单管头200mA应不小于()A: 36平米B:24 平米 C:16 平米 D:40 平米 14、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并可处()元以下罚款。 A:10000 B:5000 C:3000 D:4000 15、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应当经哪个部门批准:() A:公安部门B: 环境保护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D: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下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模板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模板)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说明页 为规范医疗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模板,供各医疗机构参考。希望各医疗机构切实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认真组织并落实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详细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经历,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部门:____________ 放射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始从事放射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注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系列: _________________ 注:非医师人员按实际填写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系列,如护士、技士等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示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 2007-07-17 13:24:14 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照射的工作。

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70605 【实施日期】 19970605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 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组织辖区的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 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 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 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 (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 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例和问题; 3.参加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国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门诊部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门诊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每次培训的情况均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门诊部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门诊部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门诊部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门诊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门诊部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样板)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建档要求 (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材料包括: 1.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 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 放射工作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包括职业禁忌症者的岗位调离凭证、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岗位调离凭证、医学复查与诊断材料等); 4.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的健康资料。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的整理归档要求: 1. 把各年度需要存档的资料按一个年度一册进行独立建档(包括有档案封面、《卷内目录》及相关资料);每年度中相同内容的资料归在一起,并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将所有资料由前(或上)到后(或下)进行排列成一本; 2. 再将每本资料编上页码,从数字“ T开始往后连续编(无任何文字或数据的空白页不需要编页码,其他的页均要编上页码),正面页编在右上角,反面页则编在左上角; 3. 参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封面》(参考样板)和《卷内目录》(参考样板)分别制作档案圭寸面和《卷内目录》,最后将档案圭寸面、《卷内目录》、资料一起装订成册。 (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圭寸面》(参考样板): (重要资料注意按规疋期限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一人一档) 放射工作人员姓名:所在岗位及工种:接触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档案建立日期:年—月日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卷内目录》(参考样板): 卷内目录(2012年)

2012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一人一档) 放射工作人员姓名: ______ 林颖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岗位及工种:放射技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触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电离辐射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梁也____________ 档案建立日期:2012 年月_6—日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 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 时间不少于4天。 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 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相关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 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不超过90天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4、门诊部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门诊部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门诊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个人剂量计监测管理制度 一、门诊部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 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主要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 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腔康条件。第九条 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隔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 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 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痈、癔病等。 7.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 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程序。 一、对象 (一)准备从事放射医疗诊断及治疗的放射性工作者,从事工业X线探伤的放射性工作者。 (二)准备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到市卫生局指定单位体检。 (三)从事放射卫生防护监测的有关人员。 二、健康检查 (一)就业前的检查: 1、凡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未接触放射工作前二个月 内,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2、登记:准备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员,应持放射工作单位证明, 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科领取“《放射工作人员 工作个证》申领表”,按要求进行填写; 3、体检:按规定进行体栏; 4、体检后一个月,由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向放射工作单位 发出放射人吕体检结果通知书; 5、按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放射人员不合格者进一步到上海

市放射医学研究所复检。 (二)、放射工作人员位的健康检查: 1、凡从苇医用X射线及工业探伤的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 体检一次; 2、一意外照射或三个月内多次受照射剂量的年剂量当量限 值,和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人员,必须做应急体检;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探伤、疾病的管理: (一)、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职业性损伤和职业病的确定诊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填写完整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2、有完整的体检结果(无遗漏或缺检项目)资料; 3、需复查的项目应有复查结果报告; 4、有完整的个人剂量档案。 (二)、对体检结果异常者,由上海市职业病诊断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集体作出结论,并由职业病诊断组发送处理意见书。 四、健康档案管理: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科统一管理; (二)、健康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从事放射工作前后的历次体检记录会诊记录,以及特殊情况的提级体检记录等; (三)、放射工作人员调动单位时,应持调入单位的证明,到区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一)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 2.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就业后的定期检查、脱离放射工作时的检查和其后的随访。放射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当工作调动时,随职员档案一起移交。定期体检的规定:甲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一次,其它放射人员每2~3年一次。 3.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员,受照射剂量当量接近0.1Sv者,应及时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 4.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应由指定的专业机构执行。 (二)体检项目 除一般常规的临床和实验室体检项目外,根据将要或已从事的工种,接触核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射线的性质和产生辐射生物效应的特点,应抓好重点检查项目: 1.对从事中子、β射线或x射线、γ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尤其要注意眼晶体状的检查。 2.对参加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放射性粉尘作业的人员,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作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 3.要十分注意了解职业史,对接触可能损伤肝、肾的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增加肝、肾功能检查;对疑有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人员,可作尿、粪便或呼出气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作全身或脏器的放射性测定。 4.对受超当量剂量限值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损伤者可增加相应的活化分析。 5.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毛细血管的检查。 第 2 页共 4 页

另外,各单位可根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对检查确定性效应有意义的灵敏指标。(三)放射工作的禁忌症放射工作人员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要求外,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参加放射工作。若已参加工作,则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1.血红蛋白低于110g/L(男)或100g/L(女); 红细胞低于4×1012/L(男)或3.5×1012/L(女) 血红蛋白高于180g/L或红细胞数超过7×1012/L。高原地区参照当地正常值处理。 2.就业前白细胞持续低于4.5×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人员,白细胞持续低于4×109/L,或高于11×109/L者。 3.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者。 4.严重的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较重的晶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5.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等。 6.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如放射工作的种类、水平)、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和需要酌情处理。 第 3 页共 4 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门诊部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门诊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每次培训的情况均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门诊部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 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门诊部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门诊部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门诊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健康管理是指一种对个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准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检查合格者,方能从事放射工作。 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医学检查。在本公司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一年内,再参加一次体检。 3、安全环保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及时组织联系年度体检工作,及时将个人体检结果装入档案,并填写于个人放射工作员证。 4、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接触放射源的工作时,一律要佩带个人剂量计(射线计量盒)。个人剂量计测读周期为三个月。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将剂量计带在工作服左领尖上(或胸前位置)。严禁随意打开,不许轮换佩带,当天工作结束时,不要把剂量计置放在工作场所内,以便准确测试。 6、剂量监测工作由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监测结果(监测评议书或报告书)。 7、安全环保部按时下发收回、送交个人剂量计,收集个人剂量

检测结果。 8、参加安全环保部以上单位组织监测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放相应的补助费,现场测一枚源,补助2元/人,(每组限为2人)。 9、检修、改造过程中,装、卸一枚源,增加补助40元。 10、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3周保健休假。 11、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标准(即每人每月月210元)。参考国人部(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中二类人员享受保健津贴标准。 1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接受健康检查,保健休假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 13、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5、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停发。 16、如因从事放射工作而检查出身体出现国家有关规定的疾病,公司将给予一定的治疗时间和费用补助。 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

(完整word版)放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门诊部的实际,对本门诊部建立放射卫生档案,放射职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放射科安排人员专人保管。 二、放射卫生档案包括: (1)证照类 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B、《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C、其他。 (2)放射诊疗项目基本情况 A、放射诊疗设备一览表; B、放射诊疗机房平面及周围环境布局示意图; C、放射防护施工情况说明; D、个人防护用品台帐; E、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 F、其他。 (3)制度类 A、关于成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决定; B、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C、其他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汇总; D、其他。 (4)辐射监测类

A、历次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B、历次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C、历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D、历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E、其他。 (5)放射卫生监督类 A、卫生监督部门下达的监督文书(监督意见、行政处罚等); B、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等); C、其他。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包括: (1)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史、既往史和放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岗前体检、在岗体检、离岗体检; (3)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记录; (4)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记录;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记录; (6)职业病诊疗情况记录; (7)其他。 四、“两档”管理要求 (1)“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2)“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试题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试题 姓名:科室:成绩: 一、填空题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年月日以部长令第46号发布,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2.某医院开展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X射线CT影像诊断和DSA介入放射诊疗工作,其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申请办理。3.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和四类管理。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和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 6.剂量计应佩带在,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7.放射诊疗工作,是指的活动。8.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月,最长不超过月。 9.X线受检者在X线诊断中所受的医疗照射,必须遵循和原则,以使受检者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接受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于年月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二、选择题 1.最大的人工电离辐射照射来源是。 A、核能发电 B、医疗照射 C、核武器试验 2.放射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年剂量限值是。 A、50mSv B、20mSv C、连续5年平均20mSv 3.在放射防护领域常见的以下单位中,不属于法定计量单位的是。 A、Bq(贝可); B、rem(雷姆); C、C/kg(库伦/千克) 4.下列属于放射性疾病。 A、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B、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C、内照射放射病5.电离辐射诱发的恶性肿瘤有。 A、白血病 B、甲状腺癌 C、鼻咽癌 6.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接触下列射线。 A、α、β射线 B、γ、X射线 C、中子7.接触了放射性物质。 A、不一定患放射病 B、就患放射病 8.医用X射线属于何种辐射。 A、人工辐射 B、天然辐射 9.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外周血白细胞数低于下列值者,应减少射线接触。 A、3.5×109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是指生产、使用、贮存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产生电离辐射的活动;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职业活动中,受到超过或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照射的人员。 存在使劳动者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见附件一。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和存在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

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二)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 (三)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七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九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概况及时记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条从事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相应的职业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存在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放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对劳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 理制度(2020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2020新版) 一、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

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放射科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科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门诊的实际,对门诊建立放射卫生档案 二、放射卫生档案包括: 1、接触放射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放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放射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4、放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5、放射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 6、建设项目放射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7、放射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8、放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9、放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0、放射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史、既往史和放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放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放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放射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放射职业病诊断、放射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放射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放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放射职业病人员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随时、定期地根据门诊放射职业工作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 五、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放射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放射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六、放射职业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七、放射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达拉特旗皓齿口腔门诊部 2018年6月13日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范围和对象 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辐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辐射工作人员证》 二、辐射人员上岗要求 1.辐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辐射 工作人员证》。 2.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辐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 培训合格证。 3.辐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 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辐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个人计量计,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 行,每3个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如果发生突发辐射事故,被辐照人员应立即送往相关医院救治并检测吸收辐 射剂量如果超出规定值则除在医院救治外应停止当前的辐射工作。 4.突发辐射事故中,被被辐照人员的吸收剂量应做重点记录与常规工作中的剂 量记录分开。 5.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6.辐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7.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辐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

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职业卫生科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 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辐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 不宜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医院承担本院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 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辐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 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辐 射工作单位要安排保证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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