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 地 设 计 规 程

绿地设计规程

编号为DBJ08—15—89,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促进上海市绿地建设、美化城乡环境、改善生态状况,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并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县分级管理的公共绿地及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及风景名胜区均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绿化设计包括上列绿地中的栽植工程、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体喷泉工程、驳岸挡土墙垒石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电工程、建筑(管理设施、服务设施、亭廓、温室、围墙等)工程以及花坛、栏杆、游戏设备等工程。

第1.0.4条建筑、道路、桥梁、给排水及供电等工程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本规程只就绿地中各该工程的特点,提出相关的要求。

第1.0.5条树木与建筑物及管线间的距离,应按照《上海市绿化栽植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公共绿地停车场应按照《上海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办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绿地设计必须因地制宜,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2.0.2条绿地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充分改善环境,有利于生产、生活。

第2.0.3条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中第八条的规定。

第2.0.4条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宜简洁而不单调,变化而不杂乱;可按功能分区,各分区需有机结合;面积大的绿地宜有花卉培育设施。

第2.0.5条绿化设计需明确表示绿地的近期及远期效果。

第2.0.6条绿化范围内的原有树木。一、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二、胸径在25cm 以上的树木,除难以避让城乡道路车行道时,可依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条文办理外,亦必须原地保留。三、胸径在15~25cm的树木,宜原地保留。

第2.0.7条绿地内生活、生产、服务及亭、廊、花架等建筑设施应和环境协调,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花架面积以花架最外边线范围l/5计算。

第2.0.8条绿地大门、道路、厕所的设计应为伤残人考虑。

第2.0.9条绿地中宜设废物箱,外型简单、平整,用料耐火、防雨。面积大的绿地宜设置简洁明隙的指路牌。

第2.0.10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安置的临时绿化用地,一切设施均应是临时性的,栽植植物的品种及规格应在使用期满时宜于移植。第三章种植设计(栽植工程)

第3.0.1条种植设计应选用适宜于本市生长的植物,并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

第3.0.2条植物栽植地位及标高应符合植物的生长习性。

第3.0.3条种植设计宜形成人工植物群落,乔木与灌木、落叶树与常绿树、地被植物及草坪配置适宜,四季有不同景色,并应不裸露表土。新设计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原有绿化树种的生长。

第3.0.4条植物配置除观赏外,应考虑游人遮荫需要。遮盖在步行道上的树枝应高于2m,车行道上应高于3.5m。

第3.0.5条道路旁及儿童园内不得种植带刺植物。儿童园内不得种植有毒植物。

第3.0.6条绿地范围边缘种植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合理使用。

第3.0.7条屋面绿化及垂直绿化。一、屋面绿化必须根据屋面及建筑整体的允许荷载进行设计。二、屋面绿化不得导致屋面漏水或渗水。三、垂直绿化不得影响建筑物墙身强度及屋面排水。四、室内需要保持干燥的建筑物,应有防潮措施,否则不宜种植攀缘植物。

五、在产权不属绿地的外围墙上,种植攀缘植物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3.0.8条在道路弯道上、交叉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种植树木,必须满足行车的安全视距。种植在道路分车带、分车岛上的地被植物或灌木不得高于60cm,回车道中心岛种植物必须保证行车所需的安全视距。

第四章竖向设计(土方工程) 水体、挡土墙、驳岸

第4.0.1条竖向设计必须整体连续,用地边缘必须与周围标高相衔接,内部应和路面及水体密切配合,并有利于排水。

第4.0.2条设计的地面标高必须保证拟栽植物能生长良好,保留树木的原地面标高不得更改,并需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4.0.3条设计地面坡度应稳定,不稳定的土坡应设挡土墙及驳岸。

第4.0.4条设计的土方填挖量宜内部平衡,并应利用原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过低,可进土加高。原地面土壤不适宜于种植应予调换,并应落实废土去向。

第4.0.5条挖掘与填没水体均需慎重考虑。凡蓄水、灌溉及景观需要宜利用原有水体。一、水体不宜狭长并宜少设驳岸。二、水体宜是绿地中雨水系统的一部分,并应能控制水位。三、水体应能自清以原土为底,封底水体应计算换水量,列入申请用水内。

第4.0.6条表面不规则的驳岸、挡土墙,其最小截面必须满足结构要求。在常水位以下的驳岸,宜采用规则的截面。

第五章道路地坪、桥梁

第5.0.1条绿地内地坪以步行道为主。步行道最小宽度宜允许两人交叉通过。宽阔步行道应设置路障不允许车辆通行。

第5.0.2条凡因养护或服务需要,绿地内部份道路可允许通车,该部份路面结构及弯道半径必须满足通行的车辆要求,不能环行的车行道路必须有回车场地。

第5.0.3条弯曲道路应有适当措施、避免游人截弯取直,破坏草皮、地被植物或灌木。

第5.0.4条道路表面宜平整抗滑。道路标高应和地面相适应,并宜略低于两旁地面。

第5.0.5条道路纵坡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

通行轮椅道路的纵坡及高差表5.0.5

坡度1/10 1/12 1/15 1/20 1/30

每段最大高差(m)0.3 0.36 0.45 0.60 0.90道路横断面坡度不宜陡于l/35。

第5.0.6条凡采用自然块石作侧石时,侧石边线及侧石面标高须基本平整,不得有锐利尖角凸出。块面短边大于20cm时,侧石面标高允许有高差,但块石顶面需平整。

第5.0.7条桥梁一、凡在车行道上设桥,必须按通行车辆的吨位计算,并设限载标志。二、宽阔步行桥两端必须设路障,严禁车辆通行。三、跨越划船水体的桥梁,梁底标高需在高水位时,保证游人直坐船上通过并留有20cm的空隙。四、桥堍设计应方便游人摄影。

第六章给水、排水、供电及照明

第6.0.1条给水工程一、绿地给水进水管位置及用水量须取得有关单位同意。用水量包括生活、服务、灌溉及喷泉等所需之水。

二、接人绿地内水体的给水管水嘴必须高于水体的常水位。接至封底水体中部的管道应设在封底层上部。

第6.0.2条排水工程一、雨水及污水管道接人市政管道须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二、连接市政管道的雨水管道必须设闸门。绿地内水体出水管道接雨水管必须设闸门。污水雨水合流管道的汇合点必须在水体出水管道闸门的下游。三、地面排水及雨水管道。1.绿地排水应尽量采用地面排水及明沟排水。明沟沟底不得低于附近高水位。

2.通入水体的雨水管道,管顶不宜超过水体的常水位。3.封底水体出水口应设在池壁附近。4.兼作灌溉抽水用的阴井或进水口,其体积和水深必须满足抽水泵的要求。四、污水管严禁接人绿地内的水位。

五、进水口、阴井及管道。1.进水口必须落底,进水口盖顶标高应略低于地面或路面。2.阴井盖顶标高应和地面或路面取平。3.雨水管道口径不宜小于23cm,污水管道口径不宜小于15cm。

第6.0.3条供电及照明一、用电量包括生活、管理、服务、生产、灌溉、喷泉、照明以及节日彩灯用电。二、用电量及进户线地位须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三、照明1.晚间不开放的公共绿地,仍应设照明设施,但可适当降低标准。2.街道绿地照明,属道路照明范围,设计时应向路灯管理单位提出要求。3.绿地照明应均匀;电杆、灯型应与环境相协调,每根电杆宜只装一灯,灯具宜采用定型产品4.照明线路设计应按电压降计算,总压降5%左右。

第七章亭廊、花架、花坛、树坛、栏杆、喷泉、雕塑、垒石(假山)

第7.0.1条亭、廊、花架一、亭廊、花架为游人休息、遮荫,蔽风雨及欣赏景色之建筑,其地位、大小、式样应满足上述全部或部份要求。二、亭廊花架周围需排水良好。地坪应平整美观,防滑并便于打扫。三、一点支承的花架片须特别注意搁置点的牢固。

第7.0.2条花坛、树坛、栏杆一、应尽可能少砌筑花坛、树坛,并少设置栏杆。设置“立体花坛”必须有极充分的理由。二、花坛、树坛及栏杆应简洁大方,用料合理。

第7.0.3条喷泉一、喷泉可设置在水体中,也可设置在地面上。地面上喷泉,一般均需封底,需计算用水量,循环水需计算补水量,列入申请用水内。二、地面上喷泉周围布置需考虑喷水飘出池面的影响。

第7.0.4条雕塑一、公共绿地中设置雕塑须经市园林局批准。二、雕塑应富有思想性和艺术性,为儿童欣赏的还宜有趣味性。

第7.0.5条垒石(假山)一、垒石为传统艺术,新置垒石应简洁大方,力求自然,保证安全,并且有相当的艺术水平,不宜盲目模仿人物或动物形象,不得追求庸俗格调。二、人工瀑布及单独设置的观赏石,均应注意周围环境,设置方位及欣赏角度。三、零铺散石,应有整体感,不可单调重复。四、垒石作为挡土墙或驳岸时,其最小截面必须满足结构要求。

第八章温室

第8.0.1条温室可分为植物过冬温室,植物全年生长温室、展览温室和生产、展览兼用温室。设计前必须肯定其用途。

第8.0.2条各类温室均应设置操作间。夏天不宜于植物生长的温室应设置阴棚。

第8.0.3条温室建造地位不得在其它建筑物或树木荫影范围之内。

第8.0.4条温室内空间应充分利用,并宜设蓄水池。

第8.0.5条温室应密封性良好,门窗便于开闭;遮荫及保温层需铺设方便。

第8.0.6条温室结构应简洁,构件截面宜小,用料应耐腐蚀,便于养护。

第九章围墙及厕所

第9.0.1条围墙一、围墙应不易爬越,但不得装刺铁丝、碎玻璃等致伤设施。二、露面围墙应注意美观,内部景观较好处,可做空透墙。三、围墙用料应考虑清洗和维修的方便,不宜采用可能损伤皮肤、划破衣、裤的材料。四、相连的不同截面的围墙、其衔连点应妥善处理,并注意美观。五、围墙各部位截面应经过计算。

第9.0.2条厕所一、厕所地位应有较大服务范围,容易识别,不易过于暴露。二、厕所建筑也应简洁并易于和其它建筑区分。三、厕所内部应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四、男女厕所的便槽不得连通,分隔墙需高至屋面底部。五、男女厕所可用大便槽,但至少各有一个坐便器。相邻蹲位间需设分隔墙,分隔墙顶部离地面不小于1.6m。正面应设门或挡板。六、男厕所大小便应分开,小便槽也可设在室外。七、厕所出入口必须便于伤残车通行,厕所内应尽可能为伤残人员设专用便器。

第十章儿童游戏设备

第10.0.1条各项设备必须保证儿童安全,避免可能发生的致伤事故。

第10.0.2条所有设备应以锻炼为主,应按不同年龄设计,充分考虑儿童能适应的各种速度变化。

第10.0.3条机动或电动游戏设备必须由专业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程设计。

第10.0.4条各项设备应注明注意事项。

附录绿地设计图纸要求

(一) 一般规定一、图纸幅面须一律按照国家制图标准的规定。二、各工程图纸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有关统一图例。种植设计图例可参照<上海园林科技>1983年第一期84~96页的图例。三、图纸比例

1.平面图用l:500(绿地面积超过15公顷时总平面图可用l:1000,施工图必须采用1:500,面积大可分幅拼接);局部平面图可采用l:200或l:100。2.详图用l:10一l:50,一般采用1:20。四、不同工程的平面图可按具体情况适当合并。五、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机电工程一律按各工程的图纸要求绘制。六、国外工程图纸均需中英文对照,树名应用中文及拉丁文也可附英文名。

(二) 总平面图一、总平面图必须明确标明道路红线及绿地范围。二、图上应绘制座标方格,并注明座标基线(纵横两向)的系连依据;面积小或狭长的街道绿地及防护绿地可按具体情况适当简化。三、图上应准确地绘制道路地坪、水体、种植范围以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地位及外形,并注明各建筑物的名称。四、准确绘制保留的架空线位置。五、以虚线绘制原有或已填没的河道、池塘、防空洞以及废弃道路等的位置。

(三) 种植设计图一、乔灌木配置图,标明种植地位、树种、株数及规格(乔灌木配置图可合并绘制或分别绘制)。二、主景点立面图或透视图。三、花境、模纹花坛详图。四、植物材料表。五、绿地远期效果图(植物成长后的种植平面图),注明逐年抽稀移植的植物。

(四) 竖向设计图一、设计标高可用等高线或方格标高表示,或二者并用。二、各方格点应注明原有标高及设计标高。三、各等高线高差应相同;等高线可间隔用不同粗细线条表示。四、陡坡处应注明挡土墙位置、长度及截面代号。五、图上应表明挖土及填土范围,并注明挖填土方量。六、图上应绘制排水系统进水口地位。七、土方平衡量。

(五) 道路设计图一、本图应是绿地施工的放样图,必须准确表明道路红线及绿地范围。

二、图上必须绘制座标方格,并注明座标基线(纵横两向)的系连依据。三、应以不同图标表明不同路面。四、准确绘制道路路形及路旁进水口地位,注明道路宽度,转弯半径。五、刚性路面必须划块,每板块的边角应呈直角或近于直角,并应标明采用预制块的局部地位。六、标高:平坡道路应在起坡点注明标高,随地形起伏道路需每隔10m左右注明路中心标高,并表明坡向(单坡或双坡)。可绘制部份等高线以显示道路与地形之间的关系。七、断面图及

详图:各种道路的断面图,预制块道路的平面详图(包括弯道及交叉口),路面高出或低于地面处的护坡墙图以及路面上地下管道井口与路面衔接详图。

(六) 驳岸、挡土墙及垒石图一、准确绘制驳岸线及挡土墙与垒石的外线位置,并注明长度。二、不同截面的驳岸、挡土墙、垒石应分别注明各截面代号。三、详图:1.不同截面的断面图及不同断面衔接点的展开图,断面图上应表明对于驳岸线及挡土墙外线的基准线位置。2.连续的同一截面的驳岸、挡土墙如砌筑标高不同也应绘制衔接点的展开图。3.垒石应绘制平面图、立面图及效果示意图,断面图应以虚线表示结构截面,并表明基准线。4.有水景的垒石,须画出管道埋设的位置、储水池、出水口(瀑布口)等详图。5.垒石应标明石种、石色。6.汀步应绘制平面、立面及断面图。

(七) 给水排水工程图一、图中应用不同图标绘制不同系统线路图。二、给水管线图应注明管径、长度及水表位置。三、污水管线图应注明管径、长度与坡度及阴井与接市政管道位置。四、阴井应注明各向沟管管底及井面标高。五、进水口应注明管底及盖面标高。六、详图:不同口径管道断面图,进水口、阴井、闸门井详图。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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