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管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鲁国资考核[2011]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管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1〕1号)各省管企业:《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管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8日省国资委第14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管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是企业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

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是省管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省管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关于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用工制度普遍确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基本工资制度初步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员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和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逐步形成,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显著提高。

但是,与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相比,与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相比,省管企业还存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市场化程度不高、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收入分配关系未理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2011-2013年是省管企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也是建立市场化用工分配机制的攻坚时期。

为推动省管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鲁国资党[2007]4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1.27【实施日期】2007.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国资党〔2007〕43号)各省管企业党委(党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2007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为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推动省管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人才问题是保障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问题。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状况在国力较量和企业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竞争日趋激烈。

省管企业是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骨干力量,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人才竞争中赢得主动、取得优势,走上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必须重视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企之路。

(二)加强人才工作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省第九次党代会确定了我省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强调在工作指导上要进一步从加快发展转到科学发展上来。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人才是关键。

多年来,省管企业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拓宽成才渠道、创新选用方式、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好的效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13
【实施日期】200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
见(试行)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省管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省管企业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管企业及权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纠纷: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省管企业或其权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管企业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
为尽可能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省管企业及有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职责。

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鲁国资财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财监〔2010〕15号)各省管企业:为促进省管企业科学发展,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提高财务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以下简称财务管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重要性随着省管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迅速发展,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含省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下同)的数量不断增加、级次普遍较多,如何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管企业需要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

财务管控是集团公司依法通过财权配置、制度安排等方式,对其所出资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控制,以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管理活动。

近年来,省管企业对集团公司财务管控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但由于受体制、制度等因素的制约,财务管控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如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相互之间的财务权责不清晰,财务管控制度建设滞后,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不高,财务预算管理缺乏刚性约束,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等,使企业集团财务风险不断积聚。

因此,加强财务管控,提高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控制力,尤其是资金的集中控制力,对防范企业集团财务风险,促进企业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加强财务管控,能够发挥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的财务协同效应,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实力、综合社会影响,借助集团较高的信誉和信用等级,多渠道、多方式筹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合理集中和调配资金,满足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提高投资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便于及时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集团财务制度的执行效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实现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行为的有效监督控制,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集团的财务战略作出针对性地调整,提高集团资本运营效益,促进集团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0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第四条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40%+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4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第五条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履职考核结果为“差”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鲁国资考评[2006]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考评[2006]20号)各省管企业: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多数省管企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不顺、审计机构不健全、职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各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会计核算和经济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重视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制度。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与财务会计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创造条件抓紧分设。

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应设立专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鲁国资规划[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07〕3号)各省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推动企业做强做大主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和规范股票、期货和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认真研究制定投资计划,按照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则选择投资项目,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未经批准省管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高风险投资业务。

二、经批准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控制投资规模。

建立与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优化操作流程,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企业,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规避投资风险。

三、有关企业要对现有的委托理财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四、企业要加强对权属企业投资高风险业务的监管。

要加强对权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检查,对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及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各企业要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规划〔2005〕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高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

要对集团及权属企业投资股票、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写出检查报告,填写调查表,于6月22日前报省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鲁国资产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8〕1号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4日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二)对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三)指导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对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备案等评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省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二)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指导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规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鲁国资企改[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08〕36号)各省管企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9月26日省国资委第10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化省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现就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是省管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集团公司管控是集团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规模大、人员多、管理链条长与提高管理效率的矛盾日益突出。

增强集团公司管控能力,成为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集团公司管控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提高集团公司控制能力、防范集团公司风险的重要管理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管企业获得长足发展。

省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四个一批”的工作思路,确定发展壮大一批省管企业。

目前在省管一级企业中,有20户企业采取了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

随着集团公司形式内容的变化,省管企业对加强集团公司管控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不断变革,尤其是在集团公司战略管控、人力资源管控、文化管控、投资管控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

但是,在当前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无论是主观认识还是实际操作,都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省管企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鲁国资规划[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2〕11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6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章程,促进省管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并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

省管企业章程对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章程的制定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省管企业章程:(一)设立新的省管企业;(二)省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三)其他应当制定省管企业章程的情形。

第六条省管企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其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省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章程由省国资委根据股东授权和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7•【字号】鲁国资考评[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6〕7号2006年1月7日)为规范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9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改革改制,特别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资产损失申报处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严格限定资产损失处理时限。

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资产损失核销,是指企业改革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失。

企业改革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有关不良资产,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核销。

二、准确把握改革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

企业改革改制(包括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已经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的,可结合财务审计查证有关资产损失,并依据《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9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核销。

改革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及实物资产盘亏等,对于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不能作为资产损失项目申报。

三、规范报送核销资产损失申请材料。

改革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按规定报送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企业内部有关决议、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含经济签证证明)、省国资委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及企业账务调整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改革改制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损失申报项目、金额及损失主要原因等,不能简单列示几个具体损失项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省管企业:为推动省管企业有效应对形势变化,完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金保障能力,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资金管理的必要性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财务及经营风险。

近几年的财务决算审计和日常财务监管中发现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着内控制度不健全、负债率偏高、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个别企业还涉及金融案件、票据诈骗以及违规集资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特别是当前企业在面对生产经营增速放缓、经营效益下滑、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上升、存货和应收款增长过快等问题时,全面加强资金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资金管理原则安全性原则。

企业要保持合理的资金存量,加强现金流和资金链管理,保证资金流动顺畅和安全营运。

效益性原则。

要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的效率优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价值导向原则。

要从价值管理入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速资金在价值链增值环节的流动,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合理配置原则。

要合理组织和使用资金,各项资产投入与资金来源要保持合理的周期与结构配比,资金配置要保持合理的结构和比例关系,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并从整体上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资金筹措管理,保障企业资金需求(一)密切关注形势变化,高度重视资金保障工作。

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根据市场走势和金融环境政策变化,以保障资金平衡为重点,坚持多措并举,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要加强现金流入流出管理,制定资金短缺应急预案,确保资金供求动态平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二)积极探索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利率市场化契机实现低成本融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06•【字号】鲁国资产权[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15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6月14日省国资委第3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00五年八月六日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未经省国资委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七条省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鲁国资分配[2004]5号•【施行日期】200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4]5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近年来,省属企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打破平均主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当前省属企业分配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少数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自定负责人收入、人工成本增长过快等。

为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企业收入分配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建立省属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各省属企业对企业的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企业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以及实施期权激励等。

具体申报规定如下: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以及实施期权激励等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事先报省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或备案)后,再提交董事会。

对已经实施上述收入分配办法未向省国资委报告的企业,应在接到此通知后1个月内将实施情况报省国资委。

二、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各省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健全人工成本管理调控制度,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鲁国资财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2〕1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省管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各省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编制捐赠预算,明确管理部门,落实责任,对集团权属企业的捐赠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内部审核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省管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省慈善总会省管企业分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鲁国资规划[2013]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3〕1号)各省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结合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实际,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对《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4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7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8月12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产权)投资等。

第四条省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四)对再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正> 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已经2008年5月27日省国资委第10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总页数】8页(P51-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规划〔2005〕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省管企业投资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但部分企业仍然存在对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程序不够科学、规范等问题,致使投资收益率低,有的亏损严重,甚至投资失误。

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责任主体。

省管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尽职调查,并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2)项目基本内容及合作方情况;(3)项目实施条件、投资环境、市场技术分析;(4)投资额和资金筹措方案;(5)投资方式及进度安排;(6)投资回报期限及效益分析;(7)投资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必须对投资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防范投资风险。

二、完善投资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特别是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非主业投资、省外、境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专家论证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咨询论证事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鲁国资财监[2011]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13
【实施日期】2011.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财监〔2011〕24号)
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随着国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的发布实施,省管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省管企业存在财务决策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公司
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

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是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省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二、健全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
财务决策制度是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各省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将财务决策制度贯穿财务管理的始终。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所有重大财务事项,应由企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企业内部有关程序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列席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

属于审批、核准的重大财务事项,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

其中,大额资金的调动使用,要实行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下同)和财务部门负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