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措施

商标保护措施
商标保护措施

商标保护措施

一、及时注册商标

对公司形成和使用的所有商标根据国家商标法及时注册,使其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以保护商标的专用权。

二、按需要进行防御注册

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让将其商标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有效地防止该商标的商标权遭受侵害。

三、密切关注国家注册商标动态,进行商标监测

公司商标管理小组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了解掌握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它的特殊作用在于让社会各界监督商标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商标专用权。企业有了注册商标后,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如有发现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时,可及时向国家工商局提出异议,以免自己的商标权受侵害。

四、如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

如发现自己的商标遭受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公司管理部门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投诉书》或《起诉书》,同时提供被侵害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侵权商标的图样、包装、发票、实物等有关侵权的证据。《投诉书》或《起诉书》中要载明被侵权人的全称、住所、注册商标名称及图样、商标注册证明、商标销售情况、侵权发生地、侵权事实、请求处理的要求等内容,配合执法部门迅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企业品牌与品牌战略

品牌与品牌战略 1、品牌的含义及作用品牌是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标识其产品,以区别于竞争对手,辨认消费者认识而采用的显着的标记。品牌可以是一个名称,一个术语,一种记号,一种象征或设计,也可以是上述若干因素的组合。换言之品牌是用以辨别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有机组合等。 现在,品牌已不再仅仅是一个标记了。按照营销学权威P ?道尔的说法,品牌是"一个名称、标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用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P?费尔德维克关于品牌的解释是:" 品牌是由一种保证性徽章创造的无形资产。" 费尔德维克是着名的广告代理商BMP公司的执行董事。在过去的大约20年里,该公司开创性地使用较完善的研究技术来了解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关系。 应注意的是,费尔德维克所说的"品牌"已不再等同于"标记" ,而是成为一个含义更广、更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一?quot; 徽章"或标记创造的"无形资产" 换句话说,商标不是品牌的全部,而仅仅是品牌的一种标志或记号。 这一区分很重要,把品牌不再作为一个名称、标识或图形来考虑,而是作为一组"无形资产"来考虑,是一种更完善更有力度的思维方式。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品牌,是20世纪90年代营销发展史上所取得的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它是用来解释成功品牌与不成功品牌之间区别的一把钥匙。 企业品牌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产品参与市场竞争首先是品牌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提供了基础,对消费者购买商品起着导向作用。其次,有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将有力遏制不法竞争者对本企业产品市场的侵蚀。第三,商誉好的商标,有利于新产品进入市场。第四,名牌商品对顾客具有更强的吸引力,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 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品牌是商品质量内涵和市场价值的评估系数和识别徽记,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无形资本。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必然要精心维护品牌的商誉。对产品质量不敢掉以轻心,害怕砸自己的牌子。创名牌的过程必然是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过程。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品牌是销售过程中,产品品质和来源的保证,有助于消费者购买自己偏好的品牌,以得到最大的满足。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有助于消费者的损失得到补偿。

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作者 李正华 一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尽管至今对驰名商标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它相对固定的内涵: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等等。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外国的一些商标、特别是世界上颇具影响的十大驰名商标如: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克唐纳、IBM、百事可乐等都随着其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而为国人所熟知。对驰名商标,我们要依据国际公约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由于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能为权利人带来较大的商业利润,各国的企业对商标的国内和国外注册都相当重视。至1994年底,美国的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就达到两万多件、日本的企业也达到一万多件。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在国外的商标注册只有九千五百多件。①其差距之大,令人汗颜。 为了增强消费者认牌购货的意识、促进企业依法进行商标竞争,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只有为别国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法律保护的义务、而我国本身还没有确定自己的驰名商标,一些商标在国外屡次被他人抢先注册等问题,我国于1991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年9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白酒)、沪州(白酒)。②至此,中国只给他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而自己却没有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这一方面的内容,那么驰名商标在我们国家是受到什么样的保护的呢?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又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

金利来的定位策略与品牌保护

“金利来,男人的世界” 1970年,曾宪梓创办了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竖起“金利来”招牌,他立志要办第一流的工厂,生产第一流的产品,创出中国人自己的名牌。经过近30年的努力,曾宪梓实现了他的志向。如今,金利来不仅以极其鲜明、充满活力的产品形象,将欧洲风味率先引进香港,而且也成功地竖立起她独一无二的金字招牌,特别在领带方面,除雄霸本地市场外,更畅销于海内外40多个国家和地区。 金利来公司在“快设计、快制作、快投产、快上市”的口号下,每月更新上市的花样款式不下200种,使欧洲各厂望尘莫及。金利来领带很快占领了香港和东南亚市场,同时,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分公司,经营范围也从领带发展到男士系列用品,产品包括袋巾、丝巾、领结、腰封、吊带、衬衫、礼服恤衫、时尚西装、休闲西服、毛衣、T恤、西裤、便装裤、皮褛、羊绒大衣、袜子、内裤,以及各种男土皮带、皮包、钱包、皮鞋等皮具制品及匙扣、火机、领带针、烟盒、名片盒等小五金配饰。1985年,大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领带厂——中国金利来有限公司成立。1990年,金利来投资360万美元,在大陆创立了金利来(中国)服饰皮具有限公司。 迄今,金利来已在大陆建立了广泛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拥有金利来专营店200多家,专卖柜800余间,销售额连年翻番,1997年取得销售额达12亿多元人民币的丰硕成果。1998年金利来在大陆市场淡市不淡,全国销售总收入超过13亿元。 (一)准确的定位 搞产业,产品的适销最为重要。选择生产销路好的产品,对一个工厂特别是刚刚创建的工厂来说等于是一条生命线,其中,产品的低档与高档的选择对很多企业来讲就是一个重要的问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作为无形的资产日益受到关注。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时间较短,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不同程度上有所缺陷。一方面注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却走入了异化的怪圈,驰名商标所有者滥用手中权力来谋夺市场竞争的胜利,这已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如何在保护驰名商标和因保护带来的问题中寻找平衡点,值得我们研究。 一、认定制度的完善 我国自从加入《巴黎公约》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的阶段。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正是因此致使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和驰名商标的泛滥。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1)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其中的质量标准。(2)明确仲裁机构的驰名商标认定权。仲裁机构可以提供高效率的保护,一裁终局快速有效且不易被有心人士用以宣传;(3)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综合我国国情考虑,实行“被动认定为主,主动认定为辅”的灵活模式。(4)避免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影响,明确认定的必要性标准。 二、驰名商标的跟踪、退出和撤销 驰名商标之所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因为其达到了一定的标准,然而驰名商标可能逐渐丧失相应的条件。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就值得我们反思,三鹿、伊利、蒙牛作为驰名商标虽然享有名声其产品却存在安全问题,这与驰名商标本身所代表的意义是相悖的。法律为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并不是为了让其以免检之类的特权为名制造劣质产品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驰名商标的权利应受到限制,驰名商标不能想当然的实行终身制,对于那些丧失驰名特质的驰名商标,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规范。 首先,驰名商标一经便享有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世界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是有条件的,即商标必须驰名。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中并没有对质量标准进行规定,这在实践中是值得注意的。笔者建议在中国完善对驰名商标的跟踪调查制度,每隔相应的实时间便对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标准进行再判断。 其次,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也是驰名商标制度的一个盲点,从驰名商标认定弄虚作假、驰名商标默默无闻、名牌产品出问题频出来看,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撤销制度。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撤销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标准,建议使用驰名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限期责令改正或撤销其驰名商标:(1)自行改变驰名商标的;(2)自行改变驰名商标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3)自行转让驰名商标;(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5)该商标所含的经济价值显著下降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6)其他不符合驰名商标构成条件的。 此外,笔者建议还应建立一个透明的驰名商标信息公开制度,也可以建立一个专门公布驰名商标企业信息,公开对驰名商标跟踪检查,接受公众监督投诉的专门的系统。这样驰名商标能够受到公众舆论监督,消费者也可以较好地判断商标的驰名与否。 三、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规范的建议 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提供的特殊保护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不受非法侵害,而不是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超越他人的特权。从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过度、市场资源有限方面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看,有必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规范和监管。 任何权利都应该有界限,不存在无限制的权利,同理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也应该是所限制的。对于驰名商标权利的限制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首先,对于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应给予保护,允许他人的没有混淆效果的善意合理使用。但同时应完善合理使用驰名商标的条件,此外对于非商业的驰名商标合理善意使用也应该予以保护。其次,对于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应进行限制或者是禁止。驰名商标本身不是一个荣誉称号,不是为给商标增加影响力而存在。现在广泛存在以驰名商标口号大肆宣传的现象与驰名商标保护本意相违背,影响了社会风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对于驰名商标的自我淡化行为也应作出限制。现实中搭乘自身驰名商标的便车逐一占取其他行业的市场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自身驰名商标的淡化,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利益,同时会使驰名商标的价值淡化并且一手葬送商标的显著性使之不再具有驰名商标的特质。不仅对驰名商标自我淡化行为应有限制,对于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应作出相应的限制,如果不进行限制,被许可使用者或受让者产品质量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相应水平的情况下,既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淡化。 最后,还可以结合运用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规范。,这样可以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在维护公平公正上发挥更好的效果。 浅谈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祝雪琪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摘要:驰名商标保护在国际上又来已久,但是在保护驰名商标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也产生了驰名商标的权利滥用行为。本文主要针对驰名商标的权利滥用现象和完善驰名商标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保护限制 147 现代营销

中国品牌创新和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国品牌创新和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缺乏品牌的“制造大国” “制造大国、品牌小国”,这就是中国品牌格局的现状。美国《商业周刊》每年都会评选“全球最有价值的100个品牌”,但中国品牌的身影从未在这里出现过。在不久前公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美国以247席几乎占据了其中的一半,而我国却仅仅有12个入选。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世界第三大出口国的地位。全球每3件出口服装中就有一件是中国制造,这就是“8亿条裤子能换一架飞机”。可是,如果你到欧美国家转一圈,却很难找到一件中国名牌服装。占据全球市场份额30%的中国领带,利润不及世界的5%;产量占全球80%的中国手表,平均出口价格为1.3美元,而瑞士手表的平均出口价格却高达329美元。正如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周世俭对记者说的,中国有着发达国家的贸易额,却有着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结构;品牌决定了中国只是贸易大国,而非贸易强国。 二、中国创新和保护品牌存在问题 尽管我国大企业竞争力有了明显提升,但与世界企业500强相比,中国企业500强在规模、劳动生产率和盈利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距。2005中国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分别只相当于2005世界企业500强同类指标的8.4%、7.0%、6.0%,而且还应当看到,这些财务指标差距的背后是体制、机制性的差距和综合竞争力的差距。第一,国际性知名品牌匮乏 当前,品牌已成为企业必争的无形资产,而我国企业存在的问题恰恰是缺乏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知名品牌。在今年4月18日世界品牌实验室独家编制发布的2005年度《世界品牌500强》中,中国只有4个本土品牌入选。其中海尔排在第89位,联想排名第148位,央视排名第341位,长虹排名第477位。 国际性知名品牌的不足给国内许多产业的升级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制约了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例如,中国玩具年出口超过80亿美元,但真正叫得响的品牌1个也没有,而是长期做OEM,其结果必然是绝大部分利润被国外赚走。 品牌保护意识淡薄,是我国企业的国际性知名品牌匮乏的又一重要原因。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呈现严峻形势的情况下,我国许多知名企业的著名品牌在境外注册商标比率却相当低。有关资料显示,在调查的5个国家(地区)注册情况中,我国50个最著名的品牌商标未注册的比率高达53.2%。更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约有10%的品牌还是以非中国企业所有人的名义在这些国家(地区)进行注册的;二是外国企业抢注我国著名商标事件频频发生,据统计,我国有超过80个企业的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 第二,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如今,世界研究开发的80%、技术创新的71%,均由500强企业所创造和拥有,62%的技术转移均在500强企业内进行。目前,我国相当部分支柱产业的核心技术依然依赖于国外技术,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能力严重不足。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关键技术的自给率较低,工程机械等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技术含量产品80%以上尚依赖进口。 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原因在于研发投入少。从整体看,2004年我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虽然较2003年有所上升,但也只占GDP的1.36%,而许多发达国家都超过了3%,瑞典则占到了4%。据2005中国企业500强的最新数据,上报了2004年研发数据的373家企业,平均每家企业的研发投入2.47亿元,仅占373家企业平均销售收入的1.05%;只有106家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了2%。2005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平均研发投入为1.90亿元,只占相关企业销售收入的1.88%。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及完善措施

目录 1 驰名商标 (1) 1.1驰名商标的定义 (1) 1.2驰名商标的认定 (1) 1.2.1驰名商标的程序条件 (1) 1.2.2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1) 2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 (2) 2.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 (2) 2.2立法不够完善 (2) 2.3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不足 (2) 2.4驰名商标域外保护程度不足 (2) 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2) 3.1严惩乱用驰名商标的企业 (2) 3.2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应当明确 (3) 3.3司法为最终的解决程序 (3) 3.4增加对驰名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特殊审查制度 (3)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及完善措施 兰兆财 材料工程学院学号12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事业也在逐步发展。驰名商标作为代表商家良好信誉的标志,在消费者心目中一直有着它特殊的地位,但也一直是一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驰名商标牟取利益,我们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目前存在的缺陷以及保护制度的分析,提出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及对策,以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制度完善 引言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以创立、发展和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已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探讨了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几种对策。 1 驰名商标 1.1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1.2驰名商标的认定 1.2.1驰名商标的程序条件 一、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当事又依法提出了申请 1.2.2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限制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限制 摘要 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制约一直是一个矛盾的话题。过多地注意保护驰名商标,从另一个角度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法律的困境(注意语句通顺)。在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时,还应给予必要的限制。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和限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但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及限制制度,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首先对驰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和限制进行了介绍,其次分析了当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最后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限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限制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of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has been a contradictory topic.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from another point of view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the corner.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also should give th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At present,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the limitation of China's well-know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have achieved a certain degree of breakthrough. However,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system still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 Firstly,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and special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speci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Finally,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 known trademark restrictions. Key words: well known trademark; special protection; restriction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有什么意义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a14100649.html,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有什么意义 内容提要 由于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更易吸引侵权者的目光,因此,对驰名商标给予超出一般商标更广泛的特殊保护,这是保护权利人利益并打击侵权人的客观要求。本文分析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意义以及特殊保护的主体、内容,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存在问题完善 一、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意义 (一)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国际上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我国已先后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其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都没有作出保留,所以有义务履行相关规定,对成员国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同时,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求解决本国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 (二)维护驰名商标权益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驰名商标凝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大量的智慧和劳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法宝,拥有驰名商标即意味着拥有卓著的产品信誉和广阔的行销市场。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者产品质量高、形象好,甚至能够体现出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需。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民族产业的体现。驰名商标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易成为假冒、仿冒的对象,通过对驰名商

我国企业品牌的保护意义及策略

2007 .12 60 我国企业品牌的保护意义及策略 摘要:本文通过企业品牌保护的意义分析了我国企业品牌及其保护的现状,提出了我国企业品牌应采取的保护策略。对于我国企业品牌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为企业在今后品牌保护中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品牌;品牌竞争;企业;策略 文/韩学志 企业管理 我国企业品牌的保护意义及策略品牌是企业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体制下,企业对创造名牌、保护品牌的意识比较淡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没有迅速提高,使外商形成了购买或抢注中国品牌商标的态势。据报道,近几年来,外商购买中国品牌后打入冷宫的事例不断发生,如上海的“美加净”商标被外商以重金购买后弃之不用,代之而起却是外资企业的“露美庄臣”商标;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自从与美国某公司合资后,就被“海飞丝”、“潘婷”所取代。结果导致国外名牌在中国日益显赫,我国的名牌却渐渐被人淡忘。同时,中国名牌商标不少在国外被抢注,如:“青岛啤酒”在美国被抢注,“同仁堂”,“凤凰”在印度被抢注,由此失去了大量的国外市场。面对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品牌策略,在创造品牌产品的同时,珍视品牌、保护品牌。 一、企业品牌保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全,各种经济主体、法人、自然人的互相持股以及信息工具的发展和多种合作形式的出现,企业间界限日趋模糊,市场作为一个需、求和买、卖的中介,市场竞争中真正的利益主体已难于区分。市场竞争的主体由最初的企业开始发生变化,各种品牌成为可以明确辨别的市场主体。品牌成为企业在市场中最稳定的营运要素和经营核心,企业间的竞争逐渐演变成为品牌间的竞争;以品牌为核心已成为企业重组和资源重新分配的重要机制;市场营销战略的重心已开始转向品牌策划和推广;企业资源的评估与重组,引出了品牌资产的新概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除了一国的自然资源秉赋、人力资源开发、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运行等外部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最终归结于企业的品牌战略。如何管理战略性资源——品牌,制定适时的品牌塑造与发展策略已成为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品牌是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标识其产品,以区别于竞争对手,便于消费者认识而采用的显著的标记。品牌可以是一个名称,一个术语,一种记号,一种象征或设计,也可以是上述若干因素的组合。换言之品牌是用以辨别不同企业,不同 产品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有机组合等。著名的营销学者菲利普?科特勒给品牌下的定义是: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者它们的组合,用以识别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它包含六方面的含义: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和用户[1];大卫?奥格威指出: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它是产品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方式的无形组合。品牌同时也因消费者对其使用的印象及自身的经验而有所界定[2];美国著名的广告研究专家莱瑞?赖特曾经非常经典地指出:“拥有市场比拥有工厂更为重要,而拥有市场的唯一办法就是拥有占有统治地位的品牌”[3],“品牌是由一种保证性徽章创造的无形资产”[4]。一个享有盛誉的品牌,将是企业一笔巨大的财富。品牌能为企业创造出巨大的无形价值。美国《国际品牌》(INTERBRAND)每年会发布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排行榜。根据2003年公布的数据,前5名分别是:可口可乐(725亿美元),微软(702亿美元),IBM(532亿美元),英特尔(390亿美元),诺基亚(385亿美元)[5]。因此,对于品牌策略的目标和基础、企业如何设计其品牌塑造及保护策略以及在制定和实施品牌发展策略时如何注意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与完善等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对于指导我国企业品牌策略的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品牌及其保护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品牌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众多企业的认同。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品牌还不具备击败国际品牌的实力,并且对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对品牌运作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对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品牌战略,其概念、思路和方法都还比较模糊。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我国企业仍主要依靠产品推出品牌,而不是靠品牌推动产品;“往往从单向的产品销售及一味追求产品品质的角度运作品牌,尚未上升到整合品牌营销的市场营销观念,缺乏现代品牌战略规划的基本运作方法;第二,我国企业仍主要依靠商业广告推出新产品,而不是通过品牌广告塑造整体形象,推出系列产品;第三,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初衷是查明案件事实、为达到驰名标准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商业利益的推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出现“异化”,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立法制止驰名商标的不当滥用,使驰名商标回归本色。 标签:驰名商标;司法;异化 一、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一个舶来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25年《巴黎公约》的“海牙文本”中。该公约订立之时并未提及驰名商标,直到1925年海牙大会上,通过增补条款要求成员国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但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公约没有界定,而是有意留给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自行处理。此后《巴黎公约》1958年的“里斯本文本”又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增加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使用权,到了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又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例如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跨类保护,即禁止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注册或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此之外,《TRIPS》协议还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了服务商标,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和原则,但仍然没有界定驰名商标的概念,而是把这一问题留给成员国的国内法来解决。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加入《巴黎公约》之后。198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HUT”商标及屋型图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1989年为保护民族品牌“同仁堂”,国家工商总局又认定“同仁堂”为我国驰名商标。此后在没有国内立法的情况下,陆续对巴黎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进行了认定和保护。 2001年10月,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夕修改了《商标法》,其中的重点就是依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同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其后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初步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立法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的同时,法律上依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参照国外学者对驰名商标概念的阐述,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可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驰名商标权受特殊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超越注册商标的一般专用权,可称此为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即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所谓复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所谓摹仿,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即沿袭他人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所谓翻译,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容易导致混淆,是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

人生产或者提供;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据此,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滑的,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本法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 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是相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存在其他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 2.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一些知名度大的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被假冒,或在国外被抢先注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秩序和产品出口,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我国应借鉴国外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吸取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化普及程度的提高,我国的商标事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如果不及时对我国的商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抢注问题在我国将会显得更加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当务之急。 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1.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又称为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1]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 1.2外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由于不同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国际商标协会已于1996年9月18日通过了“驰名商标保护议案”,该协议的下列因素为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相关标准:在当地或者国际间的认知程度;固有的获得的显著程度;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时间及地域范围;在当地或国际间的商业价值;在当地或国际间获得的质量形象;所获得的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注册专有性,以及是否存在与有效注册或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相同或类似的情况。[2] 1.3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它包括:使用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使用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在中国同行业的排名;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商标在中国及在外国的注册情况;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3]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以下四个标准: 第一,众所周知,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各国法律中均确认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才能成为驰名商标。这里的“公众”,是指有关领域的公众,一般是指商品的经销者和使用者,或与该商品有正常联系的公众,而不是一切公众。不能找一些从不接触该商标商品的人或与此无关的人去判断商标是否驰名。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 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商标法 内容提要: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发布,以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基点,结合国际国内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定位,特别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制度。 驰名商标,较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该公约所指的驰名商标,即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的“驰名”,一方面会给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也会使驰名商标专用权更容易遭受他人的侵害,故对驰名商标实行特别的认定和保护制度显得十分重要。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驰名商标及其相关规定 目前,国际上与驰名商标直接相关的规定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

Trips协议)和1999年9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下称《联合建议》)。 (一)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大会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文本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直接规定的是它的第六条之二: (1)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本国法律许可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许可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本同盟成员国可自主规定请求禁止使用的期限; (3)不应对请求取消或禁止使用以欺诈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规定期限。 (二)《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第(2)、(3)款分别规定:(2)《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某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35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3)《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示的商

品牌危机应对策略

品牌危机应对策略的研究 摘要:企业对产品发生危机后的应对策略影响着消费者对品牌危机事件的认知和判断,同时也影响着企业能否顺利的度过危机,尽快的再次被消费者购买.本文从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企业发生品牌危机时应对策略。研究结果显示,每一种应对策略都达不到尽善尽美的结果。但企业产品发生危机时消费者更关注产品伤害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而对事件发生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的关注程度较低①。结论揭示出高品牌关系质量对偶然发生伤害事件的企业品牌起到暂时保护作用,低品牌关系质量会扩大企业品牌在伤害事件后的负面市场效应,有助于企业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处理企业品牌危机。 关键词:品牌危机、应对策略、中外差异 引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品牌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部分。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健全的今天,政府管理能力和社会舆论不断加强的环境下,企业追逐利益的驱使下,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导致品牌危机频繁发生。而一些企业对品牌危机的处理不当使得在几代人努力奋斗经营的企业走向衰落,甚至对品牌所有企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使品牌毁于一旦。由此我们看出有效地管理品牌危机,对企业的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难免会遭受品牌危机,导致公众对该品牌的不信任感增加,销售量急剧下降,品牌美誉度遭受严重打击,甚至使品牌被市场吞噬,使企业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困境。如何采取正确策略使品牌度过危机,并在危机中抓住契机迅速复苏,已成为企业发展所必须面对和专注重要课题。令人担忧的是,从各种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比起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品牌,中国企业在面对危机和处理危机方面稍显弱势和青涩。本文将以探讨危机产生的原因为基础,通过对数个中外企业在应对危机时采取的措施进行深入的对比与研究,发现中国企业在危机应对上的不足和犯下的错误,从而提出应对危机的策略与原则,使中国企业在危机应对上有更多更有效的策略,在危机发生后转危为机,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好的发展。 一:品牌危机概述 品牌俗称牌子,是制造商或经营者加在商品上区别于其他企业商品的标志.品牌由名称、名词、符号、象征、设计或他们的组合所构成,用来区别一个企业出售的商品与其竞争企业出售的同类产品,以免发生混淆。品牌一般分为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两个部分。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称呼的部分。例如,海尔、海信、长虹是我国电视机的著名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则是指品牌中可以被广泛认知的,但不能用语言称呼的那一部分。品牌标志常常为某种符号、象征、图案或其他特殊的设计。例如,我国凤凰牌自行车以展翅翱翔的凤凰作为品牌标志;东风标致汽车的品牌标志为站起的狮子。品牌(包括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获得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称其为商标。所以说,商标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代名词,是经过注册登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在我们学习到的市场营销知识中,由于品牌才构成产品识别的全部内容,因此,只有已经注册了的商标才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品牌起到了监督企业产品,以保证其企业产品质量特征的作用。企业创造出一个受广大消费者欢迎的品牌,在消费者空中建立良好的声誉,是一个需要通过日积月累的努力,所有企业员工长期奋斗一贯的保证产品质量的过程。品牌产品良好的信誉并不是自封的,是通过长时间被消费者公认的。因此说企业为了创建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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