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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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之——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就助

壹、城市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城市中壹个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居无定所,靠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物来生存。流浪乞讨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壹大焦点问题。

此外,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大改善城市环境力度,当下已被正式提上日程。然而近俩年,于城市周边随处可见流浪乞讨人员的身影,据了解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多半属于职业乞讨人员,多聚集于闹市区。多半是由壹位大人带着壹、俩个未成年人沿街乞讨,大人乞讨未果,壹般会另寻目标;未成年人壹般会使用“抱腿拉衣术”,而路人也不好意思拒绝,均会丢下几角钱以此摆脱纠缠,而这无形中助长了乞讨人员的“气焰”。

大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原因主要是本人好逸恶劳或本人患精神病被家庭遗弃,随着城市乞讨人员的增加,乞讨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这些职业乞讨人员壹般是通过骗取社会慈善人士的爱心,达到使自己富裕的目的。乞讨方式和乞讨行为纷繁复杂且有违法犯罪的倾向,造成了壹定的社会危害。

因此,我们总结于新环境下流浪乞讨人员有3种,(1)家庭确实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找政府救济有限,无法解决问题,却自身可能仍有疾病无法工作;(2)不想工作,乞讨收入很高,所以把乞讨当成自己的壹种工作;(3)有组织的乞讨行为,这些人大多是被个别人组织来到城市乞讨,且根据他们的收入给予壹定报酬。

二、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主要做法

1、《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及其重大突破

(1).立法宗旨发生转变,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

新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把救助完全变成了壹种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而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对象如果自愿寻求救助,则救助站应提供及时的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能够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站后即可离站,救助站不得限制。

救助管理站成为新制度的主要执行机关,自愿救助代替了强制性收容遣送,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

(2).救助对象发生转变,从原来的“没有明确界定对象范围”严格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3).经费渠道发生转变,从“能够适当收费”转变为“完全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之上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除政府财政投入外,新办法以立法方式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明国家希望今后救助工作能走向社会化。

(4).管治方向发生转变,从“管民为主”转向“管官为主”

新办法加强了对救助站监督,减弱了被救助人员的义务且更加注意对他们的权益保护,体现为“管官为主”。新办法严格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职责,违反职责要承担相应责任,非常有助于树立人文关怀和福利关怀的崭新形象。如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食物、住处等五项救助,且强调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2、对城市乞讨行为的治理是壹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以及市民的积极参和。根据《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交通、民政、城管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

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3、城管执法人员于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基本做法是:执法人员于执法工作中,首先对发现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询问,如:年龄、家庭住址,以及到此地进行流浪乞讨的原因等,对其进行劝离(危重病人除外),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救助,同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对每壹位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均要逐壹详细登记,且拍照存档,实施档案式管理。若乞讨人员拒不离开,管理办公室就将这些人送往市救助站,且协同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以及受救助者所于地的民政部门对其实施救助。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帮助其回家,且恢复生产生活;对于那些老弱病残,则联系当地政府对其进行收容。

4、管理办公室于实施救助过程中,如果发现流浪街头的危重病人(含被遗弃的婴儿、病中的残疾儿童、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及需要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则现场拨打120。待急救人员赶到后,记录时间、地点和车牌后,由120将被救助人员送往定点救治医院。

三、目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遇到的困难——以杭州市为例

(壹)杭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面对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巨大跨越带来的挑战,杭州市救助管理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救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对救助管理的基础设施进行了大规模更新改造。救助管理站拆除了原遣送站的各种隔离栅栏和铁门铁窗,且增添了食宿、卫生、娱乐等设备设施,为救助管理工作营造了宽松舒适的环境。其次,抓好转制工作。救助管理站要实现自身职能转变,前提是全体工作人员尽快实现

思想观念的转变,能适应新制度的要求。救助管理站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加强管理等方法,使干部职工迅速掌握了救助管理工作的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增强了服务意识和救助思想,实现了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的大转变,为今后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奠定了基础。再次,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救助管理站制定了壹系列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逐步健全且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深入推进救助管理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自愿和无偿救助。

(二)杭州市救助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其主要经验

多年来,杭州市救助站于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关怀下,于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创新思维,创新方法,以开展“创新争先金点子”实践活动为抓手,于为流浪乞讨人员谋利上实现新突破,取得了显著成效。六年来杭州市共计救助72000多位流浪乞讨等弱势群体顺利回归主流社会。截至08年底,救治各类病人近2000人,其中挽救了400余位各类危重病人生命;先后帮助1500多位特殊对象查找到家人,其中有失散16年的老人,有下葬立碑的精神病患者,有“死亡”30年的老太等等;成功护送1300余位特殊对象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仅就2008年1至8月来说,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痴呆傻、精神病等近900位实行了保护性救助;对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1100位实行了帮扶性救助;对寻亲不遇、打工无着、被偷骗盗、上访等有临时困难的6600位提供了壹般性、常规性救助。救助管理站帮助33人申请安置;帮助400多位重新和家人团聚;帮助260多位生活不能自理者做好24小时全天候生活照顾和护理工作。

新制度实施六年来,杭州市通过创新观念,拓宽工作思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遇到了救助制度不健全、部门协调不畅通、职业流浪乞讨

人员不接受救助、特殊对象核实难、护送当地不配合等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需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三)杭州市开展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及原因剖析

1.救助制度不健全

(1)救助对象标准操作性不强,限定范围和实际有偏差

救助管理制度规定的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于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而访谈中了解到,这4个条件于实际中根本无法操作。对求助人员“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能够投靠”的判断,只能靠简单的观察和听求助人自述。就算他们身上装着钱包、带着现金甚至存折,工作人员因为没有权力检查也只好把他们视作无力解决吃住。有无亲友能够投靠,也是依靠求助人本人叙述的,如果他本人不肯说,即使他们有能够去寻求帮助的亲戚朋友于杭州打工或者做生意,救助站也就无从知晓。“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这壹条也无法实施。有些痴呆傻等特殊人群,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也就无法了解是否可享有之上待遇,但救助站也不能因为无法判断而将他们拒之门外。“正于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标准也不易操作。于现实中,很多人会因为各种情况暂时陷入困境,例如出门打工找不到工作而囊中羞涩,到其他城市旅游钱包被偷、投奔亲戚途中遇骗后身无分文等等。这些人突然遇到困难需要得到帮助,但不壹定会丢下脸面上街乞讨。如果这类人员前来求助时,救助站遵循规章制度不给予救助,则过了几天这些人很可能就真的陷入沿街乞讨的窘境。

(2)救治、安置特殊人群的可持续性不高

按照《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有关受助人员于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但实际工作中壹些救助站救助工作难以开展,原因于于治疗“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救助工作资金压力巨大难以为继。个别受助人员来站前就患有慢性病、传染病、甚至是绝症,冲着治病目的而前来求助,入站时隐瞒病情,又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入站后病情出现恶化,作为救助站只有先送他们到医院治疗。这些病均需要住院治疗,即使是维持病情稳定也需要壹笔很大的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病卧街头或流落街头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均不符合自愿救助范围,但实际上这是壹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杭州市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城市秩序的需要,对这部分人承担了主动救治的责任,但救助后壹般不对外宣传。从访谈中得知,救助站这么做的原因于于,担心宣传后会形成“锅底效应”,外地把病人送过来。另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壹直是救助工作中的难题,壹些救助站内突发精神病造成其他受助人和工作人员伤害的例子很多,对精神病人什么情况下能够使用强制性措施、采用什么样的强制措施于新制度中均没有明确,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但实际工作中,发生过受助人死活均不愿离站的情况。如何终止救助?又不可能强行推出或丢出救助站。仍有个别求助人员会重复到救助站求助,而《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于提供救助的次数且无明确可执行的依据,导致救助站开展工作难度很大。所以说这俩点上救助制度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3)和关联制度的衔接配套不够

新制度作为壹项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帮助解决受助人员暂时的生活困难能够发挥

作用,但要帮助受助人真正摆脱困境,则需要依托其他制度的支撑,从实践中来见,尚存于和关联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的问题。对于壹些真正长期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人来说,救助站的临时救助不能持续地解决问题,送回原住所或原单位更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他们本来就是于当地无法谋生而流动出来的。正因为无法解决根本生计,这部分人宁愿风餐露宿也不愿意前往救助站求助。对壹些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流浪儿童而言,他们需要长期的住养式福利照顾,而救助站对这些需求根本无法做到。当前来见,由于得不到关联制度的帮助,受助人生活困难的根本问题难以解决,许多人为求生计重新走上外出流浪乞讨的道路。归根结底,新型救助管理制度救急救难但不救穷,和某些制度之间很难配套衔接,削弱了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

2.职业乞讨问题难以解决

杭州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也是职业乞丐流入的首选地区。他们以乞讨为职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手段博取同情,借机乞讨钱财。因乞讨“收入仍不低”,他们情愿露宿街头,多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据调查显示,杭州市的职业乞丐有很大壹部分来自安徽、河南、贵州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部分农村有集体结伙外出乞讨的传统陋习。因此,面对职业乞讨,救助管理部门陷入无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

3.部门间协调不够畅通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不应该是哪壹个部门的事情,它需要民政、公安、城管、交通、卫生等职能部门联动互补、相互配合。如果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好,工作中互相推诿踢皮球,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极可能延误治疗,长沙市救助站门前死亡的流浪汉便是前车之鉴。

4.未成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难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有些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儿且不是真正愿意乞讨,他们受人拐卖、利诱、控制、胁迫,甚至为博取同情受到人为致残,成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流浪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救助工作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必须面对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难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壹是没有行之有效的解救办法。新办法废止了以往的强制收容,对那些受人控制、没有主动去救助站的流浪乞讨儿该如何进行保护,且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流浪未成年人的返乡工作很难开展。由于甄别身份存于困难,且且这些流浪少年从小缺乏关爱,于接受救助后不愿重返家庭,编造虚假姓名或隐匿真实情况,只能将其滞留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长期供养。三是简单化的救助方式难以满足流浪未成年人的需求。于实际工作中,多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供服务以生活救助、物质救助为主,容易忽略思想文化等针对性的精神教育。四于于关联法律法规不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过于笼统,救助管理办法针对的主要是成年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而言,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有不少不适用的地方。该法规定,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但现行法律没有界定究竟是属于委托监护仍是法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的具体内容。法律的空白使救助保护中心于开展工作时小心翼翼,顾虑重重,担心某些工作好心办坏事。

四、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经验及若干建议

(壹)西方国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经验

1.美国:救助管理上推行“小政府、大社会”政策

美国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流浪者最多的国家,据统计,美国大约

有350万无家可归的流浪者,其中135万是儿童。对于解决流浪汉的问题,美国政府采用的是“帮堵”策略。帮,就是先帮助这些流浪汉,解决壹些他们面临的现实困难;堵,就是有些地方限制流浪汉行乞。

美国政府于救助管理上推行“小政府、大社会”政策,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资助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的资金投入,社会捐赠包括慈善机构、教会及壹些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的捐赠等。美国的各州均设有救助站,仅纽约就有500家救助站,其中最大的能够容纳1000人、335个家庭,最小的只能容纳10多人。救助站分为男性、女性和家庭3种形式,流浪者来到这里,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会给他们提供住宿,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回到社区。救助站里面非常干净,每个人均有单人床和贮物柜,生活设施壹应俱全。此外,救助站仍有图书馆、医务室、阅览室、计算机房、健身房等其他配套设施,甚至连宗教祈祷场所也均是配套的。被救助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何时离开救助站。

近年来,美国许多州加紧了对流浪乞丐的管理,有的仍实行了乞丐“挂牌管理”制度。例如,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市规定,乞丐必须每年到政府注册,而且要有执照,行乞时带于身上,如果不带将被处以重罚,包括罚款或者长达30天的监禁。另外,很多地方也禁止于自动取款机附近、餐馆周围、公共汽车站和休息室等地点行乞。

2.法国:警察机构为流浪汉提供救助

尽管法国于人们心目中是壹个富裕的西方国家,但其国内依然有11%的人生活于贫困线以下,其中很多均是无固定住所的街头流浪者。法国全国人口研究所2000年的壹份调查统计表明,全法共有20万无家可归者,常年于首均巴黎街头流浪

的人就有近1万名。巴黎“无家可归者救助队”就是壹个专门为居无定所的流浪者提供帮助的警察机构。它隶属于巴黎市警察总局,其前身是1955年成立的“流浪者收容队”,1968年改为现名,2003年共有常备警员40名。该机构主要承担2项任务:壹是负责沿街巡逻,随时对无家可归者进行救助;二是对无家可归者进行鉴别审查,确定他们的身份,且按照他们提出的要求将其送到相应的救助中心。于日常工作中,救助队大多数队员均于外巡逻,总部只留有队长、副队长、秘书及1名调度。调度主要负责接听求助电话,壹旦接到无家可归者打来的求助电话,或者是市民的“举报电话”,调度会立即通知于附近巡逻的队员,要求他们火速赶往指定地点实施救助。队员于对无家可归者进行简短审查,确定他们的身份和所需要帮助后,才按不同情况和相应的救助中心联系。

每逢严冬和酷暑之时,街头流浪者往往骤然增多,40名警员更是忙得团团转,这时巴黎市警察总局就会临时抽调壹部分警力进行增援。另外,“无家可归者救助队”有许多合作伙伴,它们中既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接待中心,如巴黎近郊的“南泰尔无家可归者医疗和接待中心”等,也有壹些诸如“爱心食堂”这样的社会民间机构和组织。为了更好地对无家可归者进行救助,救助队仍和“巴黎社会急救站”协调了工作时间。前者从每天早晨5点工作到晚上9点半,夜间时段主要由后者负责。法国政府社会事务部下属的“公共卫生及社会事务处”则专门负责协调各个机构之间的合作。救助队队长认为,救助工作要取得成效,仅有完善的收容设施仍不够,重要的是政府要对那些无家可归者有持之以恒的责任感,社会各界均要对他们给予理解,各民间机构也要进行长期的通力合作,尽快让他们回归社会。

3.澳大利亚:政府花12亿元助减流浪者人数

澳大利亚是西方发达国家之壹,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之壹。可是,澳大利亚的“无壳蜗牛”问题也很严重,每晚有10.5万人无家可归,其中约1.6万人要于街头露宿。为减少无家可归现象的发生,给容易沦为无家可归人士提供援助,陆克文政府08年12月发表壹份流浪者白皮书《回家路》,建议大幅改善对无家可归人士的服务。白皮书订出到2013年及2020年的目标,计划到2020年使流浪者人数减少壹半,且且安排宿位给所有露宿的人士。陆克文同时承诺分4年拨出12亿元,建新房屋及增加防止露宿的服务。此外,澳大利亚鼓励全员参和救助流浪者,且注意维护流浪者自尊心。于澳大利亚有壹种名为SoupKitchen的食堂,专门为流浪汉提供免费饮食。这项措施让被服务的对象变成了服务的主体,大大维护了流浪汉的自尊,也提高了流浪汉的自我评价。从中能够见出:发达国家于救助流浪汉过程中,除提供物质保障,已经开始考虑如何提高其自尊心了。另外,即便澳大利亚是发达国家,其慈善工作也不是由国家独自承担,而是由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和。

(二)国内城市救助流浪乞讨者的特色经验

1.武汉:城市圈“抱团”救助

近几年来,武汉市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的救助模式,引起北京、上海、河南等15个省份关联部门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也得到了民政部社会事务司领导的赞赏。武汉市实行“壹站三点”,即1个救助总站,汉口、武昌、汉阳3个救助点,和拉网式巡查等做法,正常情况下每天出动8台车、50人次巡逻三镇,主动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摸索出了雨雪冰冻天气应对救助、春运民工援助、社会爱心家庭助养、心理咨询师和流浪儿童结对子等壹系列救助模式。

2.深圳:救助站帮流浪者找工作

。深圳宝安区救助站从2006年4月开始尝试为流浪者免费介绍工作,成为全国首当其冲的“尝螃蟹”者。救助站和深圳市人才市场建立联系,组织具有劳动能力、年龄适当的求助者前往人才市场找工作。于找工作之前,救助站会对求助者进行简单培训,于推荐工作的时候,也会和企业联系,优先安排面试。刚开始时,救助站帮流浪人员找工作步履艰辛,但逐渐赢得了深圳众多企业的响应,纷纷打来电话或直接找到救助站,表示愿为这些流浪人员提供就业岗位,这些企业意识到“帮助流浪者也是企业和每壹位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3.郑州:“类家庭”和“家庭寄养”方式救助流浪儿童

于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的工作中,救助站最头痛的壹个问题是:怎样妥善安排那些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因而屡送屡返、有多次流浪经历的少年儿童。传统的救助办法是将他们送回家乡,由当地村镇或社区负责安置,但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办法的低效。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通过多年的调查、探索、实践等努力,成功的建立和形成了壹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救助模式,被联合国儿基会项目官员和民政部专家命名为“郑州模式”,且称之为“伟大的创举和革命性的重要进步”。“郑州模式”的精髓是将流浪儿童和成年人救助区分开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政策框架体系。具体来说,“郑州模式”就是采取全天候开放式救助点、固定救助亭、流动救助站、类家庭、家庭寄养、技能培训、网站服务、跟踪回访、高校社工合作、定期评估等多种形式,构建综合性、多功能的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三)基于国情下的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社会保障的几点建议

1、改进救助措施,完善救助办法。由于流浪乞讨行为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流入地、流出地的相互协作,是新的救助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实现流入地临时性救

助和流出地家庭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重要条件。经济发达地区流入地,能够实行直接送回或出资由流出地接回的办法,同时要强化流出地的责任,才能有力地预防和控制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2、同时救助管理站应科学合理布局,地处城市远郊区的,应该于主城区设置咨询站或者分站,且设置显著标识。

3、建议民政部门于自身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区域间协作应进壹步加强。目前有壹些城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单独或者和有关部门壹道,主动到街上进行宣传,开展咨询且提供服务,这对解决流浪乞讨人员增多问题,是壹种积极的探索。

4、由于借此发财的人占多数完全能够国家政府出台政策明令禁止本行业,给予壹定处罚。

5、创建壹个别样的受捐环境,由国家出台壹个网络受捐平台,凡是有困难的人经过核实均能够吧自己的信息放到这个平台,大家根据资料的介绍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收捐人信息,能够给予援助。(本平台是完全透明的)

6、“造血式”救助=教育培训+就业介绍。劳动能够改造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采取技术培训和提供就业机会相结合的办法,能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和劳动技能,帮助他们真正地自食其力,大大减轻弱势群体的存于对社会的压力。

7.开展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社区是开展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重要场所,因此争取社区支持十分重要。壹是组建社区救助服务队。深入动员且发动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民警、居民志愿者和物业保安参加到救助服务队来。通过队员排班,主动出击,定期巡查等方式,对社区内主要街道和居民小区等重点部位,开展流

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二是建立对流浪者的社区监测点。监测目标就于于及早发现需要救济人员,及早对不良行乞行为进行干预。

8.鼓励民间力量参和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是壹项十分耗资的工作,救助工作完全依赖国家和政府,不利于救助工作的快速推进。国外许多国家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大多数是民间救助,民间力量进入社会救助也是未来发展的壹个方向。除了政府外,我国救助管理必须面向全社会,动员广大民众和民间力量参和。政府制定政策对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慈善捐助给予相应的免税待遇,承认慈善组织的独立社会地位,且对有关慈善组织或机构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以此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等等。

9、落实救助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救助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经费包括专项救助经费和机构经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及危重病人住院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

10、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要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切实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 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 与救助需求相关的情况,并以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无法查明详细个人情况。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联系核对情况,确定救助期限,视情提供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 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 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对拒不提供个人情况或疾无法认知自己的行为,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 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报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5、随身物品情况。超过十天,无特殊情况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给予安置。终止救助,因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救助对象范围: 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属于救助对象: 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对受助人员有返乡能力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2、无亲友投靠; 的人资助其返乡,并将有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又

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由流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所在单位。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员。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具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对受助人员中残疾人、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 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受助人员安检,物品登记。所在地、住所地安置。其他人员通知其亲属或所 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向上 级主管部门汇报,由流出提供无偿救助。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 回。 救助内容: 即吃、住,站内突发急病的救 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 系,提供乘车凭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之——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就助 壹、城市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城市中壹个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居无定所,靠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物来生存。流浪乞讨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壹大焦点问题。 此外,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大改善城市环境力度,当下已被正式提上日程。然而近俩年,于城市周边随处可见流浪乞讨人员的身影,据了解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多半属于职业乞讨人员,多聚集于闹市区。多半是由壹位大人带着壹、俩个未成年人沿街乞讨,大人乞讨未果,壹般会另寻目标;未成年人壹般会使用“抱腿拉衣术”,而路人也不好意思拒绝,均会丢下几角钱以此摆脱纠缠,而这无形中助长了乞讨人员的“气焰”。 大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原因主要是本人好逸恶劳或本人患精神病被家庭遗弃,随着城市乞讨人员的增加,乞讨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这些职业乞讨人员壹般是通过骗取社会慈善人士的爱心,达到使自己富裕的目的。乞讨方式和乞讨行为纷繁复杂且有违法犯罪的倾向,造成了壹定的社会危害。 因此,我们总结于新环境下流浪乞讨人员有3种,(1)家庭确实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找政府救济有限,无法解决问题,却自身可能仍有疾病无法工作;(2)不想工作,乞讨收入很高,所以把乞讨当成自己的壹种工作;(3)有组织的乞讨行为,这些人大多是被个别人组织来到城市乞讨,且根据他们的收入给予壹定报酬。 二、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主要做法 1、《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及其重大突破 (1).立法宗旨发生转变,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

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 式版

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十二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XX年。救助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救助事业的发展也面临大好的机遇,应抓住机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理念,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改善环境、狠抓优质服务、文明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

基础。 一、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1、深入扎实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局党委统一部署,结合救助工作实际,开展以“增强党性树形象,爱岗敬业争先锋,为民解困比贡献”为主题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保先”教育,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定信念,提高认识,推动救助事业的发展。 2、认真抓好两个层面的政治理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

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 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

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 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臵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臵。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

XX年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 ___、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 ___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鄂民政发[20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 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1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7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 (成办发〔2010〕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doc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为深入宣传贯彻流浪乞讨人员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有序组织,多措并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按照5月24日会议要求,我站及时响应、精心筹备,利用6月1日儿童节契机,通过宣传板报、纸质材料等手段,将救助法规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现状和十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披露职业乞讨的各种惯用伎俩,以及未来救助管理工作的新举措等几个方面,以群众喜闻乐见、真实生动的形式展现出来。活动中共制作横幅4张、宣传板报2块、政策宣传册1500份、救助宣传册500张。 二、开展救助管理宣传专项行动。 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我站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关注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探索救助保护途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举行“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第七个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生活无着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满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在毕节市人民公园举行了“6.19”救助管理开放日活动。通过向市民发放和讲解毕节市救助管理站宣传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开展寻亲服务主题宣传周活动。 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宣传活动,展放无法核实身份人员的寻亲展板,向社会公众普及寻亲知识,公告寻亲信息,展示寻亲服务成效和滞站期间照料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寻亲信息传播渠道、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回归家庭、提高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站将根据活动经验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毕节市救助管理站 2019年7月1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犍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 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

总结: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 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

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

秦前红 由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烈讨论似乎要尘埃落定了,一些法律学人准备借由本案而启动法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初衷得到了隐晦的回应。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果敢的姿态和高效的办事风格,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准备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个人或许会对这一焦点事件表达不同的看法。笔者不揣冒昧,也试对此事表达一点个人管见。 一、从“非典事件”导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例》到孙志刚案件引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似乎进入了一个新的步调,社情民意在政府那里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政府也表现出高度负责和高度亲民的色彩,制度建设在高层决策者的心中有了合适的位置。 二、前后两个事件的应对有颇为浓厚的“从谏如流、民为国本”意味,普罗大众完全可以为这样的好政府掬一把热泪,道一声万福。但法治建设的精义乃在于尽量减少人性不可靠带来的弊害,在于从各种利害的博弈中获得正和的结果,而防止“善于犯错误,又善于改正错误”的悲喜剧交替上演。政府的决策和制度的安排应该是理性的和前瞻式的,而不能像有火扑火式的消防队员。 三、立法不是建“小汤山医院”,盲目追求速度,太过注重功利性的应对,那么就可能带来立法粗糙、品质不高的弊病。笔者曾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理》出台后,指出过该条例法律位阶不高,不足以处理类似的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如传染病纺治法),超越立法权限,规制了应由立法机关规制的事项等等。而即将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详细内容我们现在无从得知。但我们自然可能要产生的疑惑是:为什么这个办法的出台不经过更广泛的讨论和更严密的论证?救助管理会不会又异化为人身强制?充满良好初衷的“善法”会不会还侵扰流浪的人格自尊和行动自由等等?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前置背景是几位血性公民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了合宪审查的建议。建议的方式是理性的也是与现行的法律相容的。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对此建议作出正确的处置,则既可“渐收制度改良之功(胡适语)”,顺利启动宪法迈向宪政的进程,又可防止制度的突变带来的秩序的断裂。因此对待建议,我们不能满足于国务院以实际行动废止一个“收容遣送办法”,更应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能真正担当起“护法之责”。 请慎重对待公民权利!请慎重对待宪法!

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1.doc

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的意见1 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 【提案导言】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因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①关于流浪乞讨的历史,我们无从追溯,但是从许多历史资料和文献中,我们可以推断,流浪乞讨的至少从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平复分化出现之时就已经出现了,因为只要有了贫富分化,就有了所谓的“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人,也就有了出现流浪乞讨推力。千百年来,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长期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和社会当中,并且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不但不会消失,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流浪乞讨”本身源自于社会发展的阴暗面,因而流浪乞讨现象本身无疑对社会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缓,导致城市贫富差距、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于是许多来自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农村低收入阶层(特别是无收入阶层)的人纷纷开始在城市流浪乞讨。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或“旧法”),并于2003年废除此法,颁布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或“新法”)。但是无论“旧法”还是“新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的许多的问题。本提案以完善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对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流浪乞讨问题的危害及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我国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局限和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中有所得益,以期促进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 1、概述 按照民政部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现在的流浪乞讨人员将近10万,其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较多,青壮年较少,16岁以下、60岁以上的约占70%;残疾、有病 的流浪乞讨者居多,健康者较少;从性别上看,流浪乞讨的男性多于女性。流浪乞讨人员的活动时间多为早上8点至下午7点,活动地点多为大中型城市,其中,车站出入口、主要商业区、重要娱乐、旅游区的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尤为集中。② 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资料、档案, 我们可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分为以下几种: (1)来自贫困山区的农民, 种地无法解决温饱,或在希望在农闲期间通过乞讨增加收入的; (2)无儿女的孤寡老人因家乡政府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 或者保障了基本生活而老人希望有一定金钱自由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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