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合支行(部门)诉讼与执行,合规风险部配合资料提供,支行(部门)应做好资产线索寻找、跟踪,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支行(部门)风险化解责任落实到人。不良贷款未按时落实三谈并记录的,给予各责任人罚款 200 一 500 元;未落实三谈并记录的,给予各责任人罚款 1000 一 2000 元;未及时提起诉讼或未及时配合执行等造成资产损失的,给予各责任人罚款 2000 一 5000 元。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概述.doc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一.信贷风险的定义: 1.信贷。 银行信贷是商业银行为保证贷款业务而从事的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银行信贷是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物,是以偿还为条件,并且收取利息为获取报酬的借贷行为.它的运行方式为:吸收来自个体储户的存款,然后将之发放给信用可靠的贷款人.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贷款人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通过利息的不同来获取收益.银行信贷具有聚集,分配社会资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的职能. 2.信贷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经济领域中,一般将之理解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损失的发生因为影响因素的大量性,无规则性和随机性而具有多种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在经营与信贷活动中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就是商业银行风险.信贷风险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在广义上它指因客户违约引发的风险,在狭义上指银行不能如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不确定性,也即银行在信贷活动中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张淼) 3.信贷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只要银行经营信贷活动,就不可能完全规避信贷风险,信贷风险在信贷活动中是客观且肯定存在的。换句话说,没有信贷风险的信贷活动是不存咋的。 (2)隐蔽性。 信贷活动中各种影响因素的大量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信贷风险难以直接的、精确的被观察和度量。 (3)可控性。 虽然信贷风险具有隐蔽性,但银行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提前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从一般意义上考察,任何经济活动风险的存在都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和政

治环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人的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银行信贷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银行风险的形成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又有内部原因.这些因素的大量性,随机性,不确定性以及不同因素之间相互交错,使得信贷风险的评估与管理变得复杂化. 1.主要表现形式。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体现在巨额不良债权上。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债权人)按信用原则和交易准则,以贷款为形式、以契约承诺为载体,让渡信贷资金使用权给借款人(债务人),并藉此拥有向借款人追索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一种经济权利。根据贷款契约的履行情况,商业银行的债权可分为正常债权和不良债权。就一笔贷款而言,如果该贷款能够按贷款契约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那么该项债权就属于正常债权。否则,就属于不良债权范畴。“不良债权”是指按期很难收回或无法收回的贷款,即通常所说的呆账、坏账。(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原因分析—王红夏) 2.产生原因。 不良债权的产生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低,其体现在以下方面:(1)银行对经营对象了解不深入,分析不透彻.信贷风险的产生与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对象的了解程度有很大关系,在发放贷款前,没有对贷款对象进行深入调查,没有对其资产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评估,就像对方贷款.这样做的后果是某些贷款人信用低,不具有偿还能力.而一些贷款单位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导致其不具有偿还能力. (2)缺乏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和项目评估.无论哪一种业务,事先都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对于银行来说,在贷款之前,应结合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评估.如果凭借决策者的主观经验进行决策贷款,无疑会产生信贷风险. (3)信息不灵.银行的任何一项决策,都应该建立在及时,可靠的信息上,并且贷款之后,也应跟踪调查贷款对象的最新信息,确保其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国家体制原因。我国的特殊的经济体制也会对银行的信贷风险的产生有一定影响.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会形成贷款风险.由于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银行的资金流向,投量的掌握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政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研究 学生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述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占比高,信贷资产质量差,且信贷风险有加大的趋势。主要有内外两部分的因素,外部因素是: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信贷风险不断累积,社会信用的缺失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制约了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内部因素: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制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有待完善,员工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造成的银行信贷风险的加大等。 陈宏,2010年在《会计之友》中发表《基于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的研究》,他认为今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存在信贷投放行业较集中、缺乏不同等级的违约概率估计和违约损失估计、信贷风险管理组织及方法不完善、商业银行内部信贷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要提高经营能力,更好地迎接市场的挑战,就需要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快建立信贷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步伐,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朱平安,王元月,潘永华2005年在《商场现代化》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形成机制的研究》中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从其开发、建设、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与银行贷款脱不开关系。银行为了争夺客户,放松贷款条件,甚至违规操作,房地产风险逐渐暴露。且近年来,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忠诚度逐渐下降,导致房地产信贷风险产生。 王磊,2006年在《金融论苑》发表《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他发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个人信贷风险和隐患还是很大。主要表现在征信系统、银行管理、相关法律不健全等原因。 王思,2010年2月在《商场现代化》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研究》中说,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2005年后纷纷在内控制度上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内控方面任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原因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或者实施有效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信贷风险内部控制 缺乏独立性等。 徐杰,2004年在《商业银行》发表了《当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因素分析》,我国当前银行信贷在总体发展趋势大致合理的情况下,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他觉得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存在结构型风险,贷款对象过于集中,且侧重于中长期贷款,且票据市场不规范,高增长的票据贴现风险不断积聚。且大多银行现行网上识别机制,给了不法分子伪造难以识别的假票据,给银行带来了不少的损失。 另外,2008年7月,媒体报道“雷智超特大贷款诈骗案”。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瑞北支行被骗贷金额高达8500万元,贵阳市商业银行瑞丰支行和贵阳市白云区信用联社涉案金额分别为6000万元和2000万元;2009年4月,上海大型国有企业上海广电集团深陷亏损泥潭,直接牵涉至少8家银行的大额贷款安全。以上案例,都是由信贷风险管理不力而导致的。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基本的金融风险。信贷风险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并准确度量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工作,在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 中国经济的发展与资金密不可分,银行业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公司,风险管理是行业中永恒的话题。本文以杭州发展农村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及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观察和调查法对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进行调查。通过观察和分析,探究影响信贷业务的主要因素,结合信贷业务管理理论和当前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环境,为杭州发展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提供一套风险管理的新思路和一套全面控制管理银行风险的衡量标准、制度和技术方法要求,旨在对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不太发达的我国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策略和发展建议。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巴塞尔新协议,信贷风险管理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s closely related to capital, and banking industry provides a sustained impetus for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a special company operating monetary capital, risk management is an eternal topic in the industry.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commercial banks in Hangzhou as the research object, combined with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redit business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using the observa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thod to investiga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commercial banks in Changchun. Through observation and analysi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main factors affecting the credit business, combines the credit business management theory with the current credit business environment of Changchun rural commercial bank, and provides a set of new ideas of risk management and a set of measurement standards, systems and technical method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rehensiv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Bank risk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redit business management of Hangzhou Rural Commercial Bank, aiming at the credit risk Rural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with underdeveloped insurance management provide strategies and development suggestions Key word:Rural commercial banks, Basel II, credit risk management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阜阳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吕迪迪 院系:阜阳电大吕迪迪 专业:金融本科 年级:10春 学号1034001209495 日期:2012年6月15日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提纲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 二、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原因 (一)经济周期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经济原因 (三)商业银行形成不良贷款的一般机理 (四)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体制性原因(五)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法律原因 三、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构思 (一)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准备阶段 (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实施阶段 四、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原则及对策 (一)我国在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二)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10春金本吕迪迪 内容提要:国际金融史上银行经营失败的教训揭示了一个不容忽视问题---银行不良贷款问题。长期以来,这一问题一直困扰国际银行业,成为导致银行经营失败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银行体系中不良贷款问题同样存在,深入剖析不良贷款问题的现状、分析其理论和现实根源、探索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思路已成为当务之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银行商业化进程的推进,企业的资金来源已从国家供给制向金融市场融资转变。在这一特定的转轨时期,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凸显出来,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羁绊。正确处理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不但有利于解决银行、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之大计。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不良资产;不良贷款成因;不良贷款对策 银行不良贷款对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有何影响?19世纪以来国际金融史上出现了多起银行经营失败的重大案例:英格兰的欧兰格银行和巴林兄弟银行、1930年11月美国最大银行美利坚合众国银行、1997年日本第10大商业银行---北海道拓银行。 分析世界银行的经营史,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导致银行经营失败的原因众多,但是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是导致银行经营危机的首要原因。因此,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我国的资金市场对外资银行逐步放开,2006年外资银行在我国将取得国民待遇。今年国内外银行业已展开激烈竞争。但国有商业银行却被迫面临着双向选择。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严重偏高,尤其以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多,成为金融风险增大的主要原因。 二、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之所以出现这样现状,都是因为不良贷款所造成的。所以我们要正确的分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虽然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很多,有客观环境的原因,有企业方面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的问题。因此要消化不良资产,减少信贷资产风险,只有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努力才能实现。下面就对各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一)经济周期的影响 商业银行经济周期的影响---经济周期是造成信贷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实际情况表明.我国经济发展己呈现一定的周期性,并且正在经受着国内外各种经济浪潮的冲击。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务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务 上篇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自1985年以美国为主发展起来的,属于动态分类法。是以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不确定性的全过程为分类内容,综合当前借款人财务和非财务信息,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对未来贷款安全回收可能性的分析判断方法。该分类法从产生到现在只有10多年的历史。尽管如此,该分类法仍显示了其明显的优点和魅力,更由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第八条)“银行在进行信贷风险管理时应建立并推行内部的风险评级系统。该评级系统应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一致。”(原则十)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和正在开始运用这种“国际语言”——信贷风险分类法。 目前,在中国银行业普遍开展的信贷风险分类管理是商业银行早期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有效途径,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是通过全过程的、科学的、动态的、早期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控制信贷风险,强化贷款质量管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大量的定性、定量分析及对贷款分类结果的比较分析,反映银行贷款质量结

构和总体状况,预测贷款质量的发展趋势,查找与同行业间的差距,通过对不良贷款结构分析,明确不良贷款的分布情况,以利于及早加强信贷的全面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提高贷款质量。 第一部分 贷款风险分类概述 一、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与历史上期限分类的不同点(一)贷款风险分类的内涵 不同的国家和银行从不同角度对贷款风险分类的定义有着不同的描述。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哥瑞格.布鲁诺的定义:对贷款帐面价值的正确评估。 世界银行戴安娜.迈克诺顿的定义: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确定贷款价值的损失程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约翰逊.安德森德定义:根据已确定的标准对贷款进行的评级。卡尔.约翰.林捷瑞恩德定义:作为一种贷款的估价方法,是银行采用的与折旧原始成本相似的方法估价其贷款。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的定义:显示和预测因不能偿付、延迟偿付部分贷款而发生的潜在信贷损失的系统。 标准.普尔的定义:基于对风险因素的分析而形成的对于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影响因素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影响因素研究 黄世英郑佳 不良贷款是银行危机的根。商业银行由于其自身的业务特点,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近年来,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不断扩张,相应的信用风险也显著升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文献综述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降低有助于减弱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保持其稳健运营。 现阶段,直接融资的日益普遍导致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总量遭受影响以至被迫提高存款利率,贷款客户的分流又迫使银行贷款利率下降。为应对挑战,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降低不良贷款以求发展(郭耀中,2012)。卓明应(2011)认为不良贷款率受到银行具体因素的影响,包括银行规模、存贷比、净利差、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影响因素分析 1.研究模型假设 假设一:GDP 增长率作为整体经济状况的衡量指标,直接反应国内各生产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GDP 增长率通常对

不良贷款率产生反向影响,GDP 增长率越高,不良贷款率越低; 假设二:通货膨胀率与不良贷款率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从通货膨胀率的公式可以看出,当消费者物价指数升幅过大时,通货膨胀率已成为不稳定因素,从而经济前景不明朗。 假设三:名义货币供给量具体反映了货币当局所采取的货币政策情况。名义货币供给量充足时,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难度降低,降低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概率,从而不良贷款率相对较低。 假设四:存贷比与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存贷比越大,说明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越大,银行偏好风险,其信贷风险也越大; 假设五:资本充足率代表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通常用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对风险资产的快速增长进行抑制,以达到抵御风险的能力。 假设六: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表明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帐准备金的使用比率,反映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预计不良贷款率与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研究开题报告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研究 200709级金融学学号:070962883370011学习中心:庆阳财校姓名:段建梅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贷款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贷款人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论文提纲: 一、信贷风险的形成 二、次贷危机的警示 三、如何防范信贷风险 1、要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高度关注经济周期波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2、要科学设计信贷产品。 3、要把握宏观经济走势与具体产品的关系。 4、要做好预警,控制规模与风险。 5、是金融创新要坚持“谨慎经营”原则。 参考文献: [ 1 ]易宪容.“次贷危机”对中国房市的启示[ J ]. 人民论坛,2007, (17) : 32 - 33. [ 2 ]付敏. 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讨论综述[ J ].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6, (4) : 75 - 79. [ 3 ] [芬兰]大卫·G·梅斯等著. 方文等译. 改进银行监管[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 4 ]徐孟洲,徐阳光. 论金融机构破产之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 J ].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6, (1) : 26 - 32.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明显,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叠加,信用风险突出,银行业经营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与此同时,银行不良贷款快速、大幅上升,很多银行被动成为“房东”,手中掌握的抵押物也越来越多,但抵押物处置执行的进展却十分缓慢,有些抵押物即使产权清晰、状况良好也很难处置,很多时候银行迫不得已,只有通过资产转让或核销方式来化解不良贷款,导致银行正常经营受到一定的影响,营业利润也受到较大侵蚀。 一、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时存在的主要困难 目前,抵押物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抵押物处置时间 当抵押贷款逾期且催收进展缓慢、银行不得已进行诉讼并通过法院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很不配合,或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碍司法执行,拖延抵押物的处置。例如: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导致银行存处置环节需要进行公告,或者不断向法院提出异议或上诉来拖延处置时间,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效率。 (二)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 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借款、担保企业在银行的抵押物往往被多家执法机构查封,如果抵押物被他人首封,抵押银行即使抵押手续完备也不能独立推动司法拍卖。此外,个别债务人为了在后期处置中掌握一定的谈判权,在风险暴露前就采取措施对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进行恶意查封。商业银行对此些情况反响不断。 (三)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由于抵押手续不够规范,一些借款人在取得土地证后将土地抵押给甲银行,用甲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又将办妥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在乙银行办理贷款,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论是甲银行还是乙银行都将无法单独处置抵押物。 (四)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偿范围仅限于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债权金额,包括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是表现为即使房地产价格有所上涨,仅能就当时登记的债权受偿,且受偿金额不能超过授信时的评估价格。 (五)抵押物上附有租赁,从而给正常拍卖造成障碍 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上通常会附有租赁合同,由于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如租赁合同发生在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前,或租赁合同是经银行同意的,即使抵押物进行拍卖,此前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该项规定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但也为一些抵押人为阻止银行处置抵押物而编造虚假租赁提供了空间。 (六)抵押物为唯一居所或有人居住,法院一般不支持推动执行 对于住宅进行抵押的贷款,可能会遇到抵押人用唯一居所抗辩执行的问题。例如,曾有一名客户,其贷款抵押物为一套别墅,但在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提出,该抵押物为其唯一居所,即使该房产为别墅,借款人有较强经济实力,法院也不支持推动执行。此外,法院在执行中,对有人居住的抵押房屋,不管是其他民间借贷债务人或是租赁户,甚至抵押房屋中存有物品,法院大多不愿推动执行拍卖。 二、加快抵押物处置的主要途径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对策

目录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涵义及其特征 (3)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5) 三、中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之差异比较 (10)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14)

容摘要 本文选择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为研究对象,讨论商业银行贷款存在的风险,并试图针对这些风险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众所周知,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业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而信贷风险历来是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最主要的风险形式,是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防与控制的主要对象和核心容,银行信贷业务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及其控制也一直是商业银行最为关心和棘手的问题。因为,信贷风险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还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手段、体制、控制制度等诸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管理权限过度集中,没有明确的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致使国商业银行尚未有效建立以风险防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存在的不良贷款还没有完全化解,新增风险不断出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以解决银行和企业信息严重不对称现象;必须坚持贷款的“三性”原则,合理安排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必须建立健全约束与激励相统一的信贷考核机制和综合信用评级制度;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完善信贷风险防机制,培养健康正确的信贷文化,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信贷风险管理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对策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及对策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也是最主要的盈利业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而信贷风险历来是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最主要的风险形式,是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防与控制的主要对象和核心容,银行信贷业务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及其控制,也一直是商业银行最为关心和棘手的问题。信贷业务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还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本文选择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为研究对象,讨论商业银行贷款存在的风险,并试图针对这些风险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涵义及其特征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涵义 目前在风险管理中普遍采用的风险定义是:风险是指损失产生的不确定性。它包含了损失与不确定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其所致的结果有损失的一面,也有盈利的一面,狭义的是指其所致的结果只有损失的一面,这正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本文所研究的也正是这种狭义的信贷风险。即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是指银行贷款到期而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使银行信贷资产和收益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及原因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a9038331.html,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及原因分析 作者:王闯陶亚伟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25期 摘要: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呈现双增态势,这不仅影响着商业银 行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还增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分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及原因,有利于提高银行资本质量,防范金融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25-0064-03 引言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持续增加不利于自身发展,更加重了整个经济下行压力。自欧债危机和世界经济下滑影响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增加,在2015年不良贷款余额首次破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也达到1.67%,严重影响银行资本质量,这与《巴塞尔协议Ⅱ》对不良贷款的监管要求相违背。因此,研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和原因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在2010年和2011年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呈现双降态势,但从2012 年开始,不良贷款余额呈现逐渐上升趋势,这与宏观经济形势和银行内部经营指标有关。由于2010年欧债危机和世界经济形势不佳,导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需求下滑,工商业利润 率下降,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而我国商业银行之前是粗放式发展,偏向追求大型国企、基础投资的贷款,以至于例如钢铁、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形成恶性循环,导致部分企业资金紧张,进而导致贷款违约,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下页图是关于部分商业银行2010—2015年不良贷款率图表,我们选取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这11家银行的资产规模以及利润在所有上市银行中均占有主导地位,对这11家银行进行的分析有足够的代表性。从中可以看出,五大行不良贷款率总体水平普遍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在这其中农行不良贷款率增长率最高。这与农行的贷款扩张规模较大、运营成本较高、内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创新活力不够、国际化商业水平较低不无关系。面对银行利润率下滑,不良贷款率上升的严峻形势,分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原因变得尤为重要。 二、不良贷款率产生的原因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采用“五级分类法”,依据不良因素的大小及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将银行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其中不良贷款为后三类。本文把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经济因素主要是经济周期波动、行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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