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使全体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或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办案中徇私舞弊,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而造成错案的;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七)执法人员在正常情况下,违反操作程序擅自受理、立案随意处理违法案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

(八)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罚款、扣押、查封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犯相同执法过错的;

(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五)故意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八条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追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三)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责任划分:

(一)办案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二)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三)团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条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一)工作机构: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协调;

(二)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处理,由综合科向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负责办理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条学习和培训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第二条学习和培训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习和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学习和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适时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第五条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个人要记好法制学习笔记,局组织笔记检查。每次培训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局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局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成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综合科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执法范围

大连市金州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对大连市金州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

1、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及外埠政策性调入人员管理;

2、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职务任免及升降、培训、申诉控告管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审报;

4、大连市金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金并委托式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省、市属单位)工资基金监察、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工资总额计划调整及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5、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国务院、市政府特殊津贴;

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乡进城的审批;

7、人才市场管理及人才流动。

二、执法机构及内容

(1)公务员管理科

1、对大连市交给金州区的军转干部进行审核、审批、安置;

2、对外埠因夫妻两地分居、特殊困难、随军家属、落实政策、成建制等拟调进干部进行审核、审批。

3、各级政府机关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人员录用审核、呈报;

4、各级政府机关记二等功人员的推荐;受理对考核工作的举报诉讼事宜;

5、负责有计划地对全区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6、受理大连市金州区区乡政府机关及执行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案件。

(2)、工资福利科

1、对大连市金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2、负责全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审核、呈报。

(3)、事业单位管理科

1、负责国务院、市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

2、负责大连市金州区行政区域内包括省市属在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乡进城审批。

3、负责全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4)、人才中心

1、外埠人才引进管理。

2、全区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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