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律思想
古罗马法律思想

古罗马法律思想古罗马法律思想在人类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奠定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
从公平正义、法律平等到个体权利保护等各个方面,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与实践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深刻启示。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法律思想体系以及古罗马法律的影响三个方面,介绍古罗马法律思想的重要性。
一、法律渊源古罗马法律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9年的罗马共和国时期。
当时,罗马的政治权力逐渐从国王转向贵族议会,法律也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得以系统化。
古罗马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法典、法律案例以及执政者的执政教令。
首先,法律渊源之一是法典,即成文法。
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典以《十二表法》最为著名。
《十二表法》成文化了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并让法律规则对于公民来说更为透明和可操作。
其次,法律渊源之二是法律案例,即普通法。
普通法制度源于法律实践,通过法庭审判的案例总结出的法律规则。
古罗马的法律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最后,法律渊源之三是执政者的执政教令,即法令。
执政者在任期间颁布的教令对古罗马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罗马帝国时期,君主专制制度使得法令成为重要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思想体系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体系主要包括公平正义、法律平等以及个体权利保护。
首先,古罗马法律思想强调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公正无私,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
古罗马法律制度致力于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的审判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古罗马法律思想倡导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指法律对于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适用,不存在特权和歧视。
古罗马法律体系追求了法律对所有人的普遍适用性,确保个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
最后,古罗马法律思想注重个体权利保护。
个体权利保护指法律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古罗马法律体系通过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保障了个体的基本权益,并为后世的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
三、古罗马法律的影响古罗马法律思想对于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与政治制度

古罗马的法律与政治制度古罗马是一个伟大的文明,其法律与政治制度也是非常独特和引人注目的。
这些制度不仅在古代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今天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思想仍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古罗马,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因此受到高度重视。
古罗马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它的普遍适用性。
不同于其他古代文明,古罗马法律适用于所有的市民,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
这一观念对于现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古罗马法律的发展与“法律的权威性”密切相关。
古罗马法律最早由十二表法确立,这是一部立法完善的法典,内容囊括了财产、家族、债务、婚姻等各个方面。
随后,古罗马法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修改,法律逐渐成为一个巨大而复杂的体系。
众议院、参议院和行政官员共同执法,确保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同样具有着鲜明的特点。
古罗马共和国是一个独特的政治实体,它的特点是权力分散和共和政体。
这种制度体现了古罗马人对权力的警惕,他们认识到权力集中会导致滥用和腐败。
因此,古罗马共和国不断强调公民的平等与自由,同时建立了一系列制衡机制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共和制度的核心是参议会,它是一个由贵族组成的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政务。
然而,古罗马共和国并没有完全排除平民的参与。
平民在政治决策中有着一定的发言权,并通过选举选出代表来参加参议会。
这种平衡机制为古罗马政治制度的稳定提供了保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古罗马共和国逐渐走向了衰败。
政治腐败、社会不平等以及对外战争的不断扩张,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共和制度的稳定性。
最终,在约公元前27年,共和制度被推翻,古罗马帝国建立。
古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有着明显的变化。
皇帝成为全权统治者,实行个人专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古罗马帝国并没有完全抛弃共和制度的理念。
皇帝仍然以共和国元老院为咨询机构,并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古罗马的法律与政治制度在当时的世界中达到了空前的成就,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章___古罗马法律思想

罗马从军事上征服希腊,但在思想文化上却
被希腊征服,成为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的进一 步传播者、发展者
古罗马地图
古罗马气势宏伟的大剧场
第一节 西赛罗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西赛罗(Cicero,前106前43),古罗马思想家 兼政治家 著作:《论共和国 论法 律》。
二、法律思想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一、罗马法学家的产生 前2世纪左右,罗马法学家产生。 罗马不断对外征战,法律制度得到很大发展,法律体系多元 化 适应实际需要,世俗法学家业务剧增,法学理论得到发展, 法学家队伍壮大 法学家不仅参与法律实务,并从理论上加以论述,对罗马法 典的编纂产生重大影响,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 前1世纪至3世纪,五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保罗 (Paulus)、乌尔比安(Ulpianus)、伯比尼安 (Papinionus)和莫德斯汀(Modestius)。
3、法律的作用 政治社会联合的纽带 4、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权力服从法律,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 分权制衡理论:元老院、平民大会、执政官相互制约 5、思想特点 (1)以思想家的理性思维、政治家的现实敏锐看待法律 (2)将斯多噶学派理论介绍到罗马,直接影响了罗马法律思 想的发展 (3重点是自然法思想法律思想
1、法律分类理论 将法律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2、法律权利思想 法律的目标主要在于为公民私人行为创设准则 维护社会秩序,关键是保护私人利益和权利 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捍卫的利益 3、自由平等原则 将自然法思想发展成实在法的基本原则 ——一切人生而自由、本性上平等 4、特点:现实主义态度,具有明显务实性和实践性 注重的不是系统的法律学说,而是法治精神与法律原则
1、自然法理论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直接受到斯多噶学派的影响 (1)理性是人与神的共同本质 接受法律的统治就是接受理性的统治 (2)法律来源于自然法 法律的理性、正义、均从自然法获得 (3)法律的特性:普遍适用性、永恒性、最高性 自然法是最高理性,是普遍永恒的正义则。根据自然法而产生 的法律本身就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和权 威 2、良法与恶法 符合自然规律的法律为良法,否则为恶法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1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公私法的划分滥觞于古罗马。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先提出,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私法则分为三部分,它是自然法、万民法或市民法的总和”。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再次对之予以肯定,写道:“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里所谈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 按照这种划分,从公法意义上理解的社团是指结社权利问题,私法意义上理解的社团实际上是指独立的法律人格问题,后者其实包含有公法的内容,而没有前者,人格权完全是一种奢望。
(二)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罗马法和法学产生之初,完全由贵族祭司们把持,法学被认为“藏于祭司的深宅之中”,不具有普及性和独立性。公元前254年科伦卡纽士公开讲授法律,结果使法学越出了神官、贵族的秘密礼仪范围,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盖尤斯撰写了《法学阶梯》和其他几十本法学作品,如关于各州长官的告示的32卷评论、市民法务官的告示的评论,关于信托、诉讼案件、各种法令、婚姻礼物的著作等;帕比尼安的主要著作有《问题集》37卷、《解答集》19卷,而且这两部案例汇编曾被列为其后法学院校的主要学习资料,以至于优士丁尼时期,法律大学的高年级学生被称为“帕比尼安弟子”;乌尔比安也是位多产的法学家,主要著作有《论萨比努斯派》51卷,《论告示》81卷等,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采用了他的大量言论,是罗马法学家中被引用言论最多的,占到了全书的27%;保罗的研究领域很广,对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司法制度都有论述,大的著作有29部,小册子有50种,共约275卷,他可能是所有人中著述最多的。其中重要的有告示评论集80卷;针对具体问题的论著2部,即《问题》26卷、《解答》23卷;对早期法学家著作的评论4部共41卷;对单项法律和元老院决议的评论12卷以及一些简短的教材、皇帝裁决汇编等;莫德斯丁著书19种。这些著述还只是古典时期浩如烟海的法学著述中的一小部分,在内容上涉及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这样,法学在罗马的发展经由宗教法学——世俗法学——科学法学而终成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独立学科。
谈谈对罗马法的认识

谈谈对罗马法的认识
罗马法是指按照共和时期罗马准则、普遍适用于古罗马法律体系形成的传统法律,它是欧
洲法律历史上最重要的民法体系,被认为是欧洲民族共同文化遗产,也是现今民法所基础
的法律体系,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
罗马法的思想
1、法律的唯一性:罗马法是一种唯一性的法律,它不仅唯一确定了法律的本质和构成方式,而且使法律成为制约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确保社会以法律的方式发展;
2、权利的责任分离:权利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权利和人民享受权利的权利;责任是指政
府行使权力或者受到人民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罗马法中,权利和责任是
分离的,因而受到很多国家的推崇和重视;
3、定量明确的原则:罗马法的本质是一种规范的社会行为,它把法律的原则定性明确,
并以具体的精确性来规范社会行为,以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这是罗马法明文规定不
能破坏的原则。
罗马法在新社会环境下的作用
1、罗马法为各国政府执政提供合法性:罗马法集合了“国家为民服务、人民享有群众权利”的原则,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为国际政治外交提供可靠的合法基础;
2、罗马法为各种贸易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准则:罗马法严格定义了国内和国际贸易活动
的准则,保护各方交易合同和权利,降低贸易风险;
3、罗马法可以帮助各国政府灵活处理社会冲突和矛盾:罗马法既保护了人民的各项权利,又规定了政府机构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的来说,罗马法是以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公共利益、权利和责任、定量与精确的原则
为目的,努力促进社会进步,实现社会公正的一种历史性的法律形式,它极大地促进了各
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并为我们当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一、背景知识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城邦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发展成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
在这个过程中,古罗马先后经历了王政时期(前8世纪一前6世纪)、共和国时期(前510---前27)、帝国时期(前27—公元476)这三个发展时期。
公元1--2 世纪的罗马帝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是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
其后,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开始走向衰落。
公元330年,罗马迁都君士坦丁堡。
公元395年,整个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部分,西罗马帝国在奴隶和平民起义的打击下,加上受到蛮族的入侵,于公元476年灭亡。
东罗马帝国存在的时间较长,它在逐步推行封建化的过程中建立了拜占庭帝国,直到公元1453年才为东方的奥斯曼帝国所灭亡。
[关键词:“狼孩”、罗慕努斯、拉丁人与萨宾妇女、小塔克文、凯撒、屋大维/奥古斯都、罗马的三次征服(耶林)、Rome wasn’t built in d day. All roads go to Rome. Do in Rome as Roman does.法西斯笞棒、白鹅的功勋]第三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二、古罗马的法律和法律思想古罗马法律文明对后世的影响首推其精致的法律制度。
共和时期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前451一前450)。
帝国时期,特别是公元1——2世纪,是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罗马的立法,特别是“私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同时,罗马法学相当繁荣,成就斐然。
更值得一提的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所编纂的《罗马法大全》,它完整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法律铡度的发展产生了无以伦比的影响。
罗马法是继古希腊之后在西方产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伟大成就,其法律制度是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体系最为庞大和精巧的法律制度,对近代和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极其深远。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古罗马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古罗马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古罗马法律制度是欧洲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经典典范,它对西方法律制度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古罗马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法学思想的完备性、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法律实践的综合性。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古罗马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法学思想的完备性古罗马法律体系的法学思想包含了广泛而深刻的内容,它既注重了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也兼顾了法律效益和稳定性的要求。
古罗马法学家充分吸收了希腊哲学的理性思维方式,将逻辑和推理运用到法律判断中,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奠定了基础。
这种完备的法学思想在西方法律制度中产生了巨大影响,推动了西方法律学科在中世纪的发展,为近代法学理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借鉴。
二、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古罗马法律体系以其卓越的科学性著称,它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
在这个法律制度中,人们可以找到一套明确而稳定的法律规则和相应的法律程序,从而保障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益。
古罗马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直接影响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建设,让法律成为一种可以预测和操作的工具,提高了法律的可实施性和可预测性。
三、法律实践的综合性古罗马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注重了法律原则与法律实际的结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适用性。
古罗马法律实践中的案例研究和判决文书成为了宝贵的法律经验和参考资料,为后来的西方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西方国家的法院判例制度和律师专业体系等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律实践的思想和经验。
综上所述,古罗马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可以总结为其法学思想的完备性、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法律实践的综合性三个方面。
古罗马法律体系的法学思想为后来的西方法律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借鉴,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形成。
其科学的法律制度让法律成为可操作的工具,提高了法律的可实施性和可预测性。
而法律实践的综合性则为西方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参考资料。
这些都使得古罗马法律在西方法律制度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文明的两个重要源头,二者对于文化、法律、哲学等方面的贡献不可忽视。
其中,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人文遗产之一,影响至今。
本文将重点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
一、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2表法、普通法、朱利亚法以及乌尔比诺法等。
其中,12表法是最早的罗马法典,于公元前450年通过,总共刻在12块铜片上。
这个法典对罗马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它的创造标志着传统民族法逐渐向书面法过渡,并通过撰写法典的方式得以保存。
普通法(即公法和私法,区别于成文法)在古罗马法律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这种法律传统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逐步形成了判例法和法律习惯。
在这里,判例法指的是司法解释和裁决的实践,而法律习惯则是指一系列法律标准与规范,它们都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
朱利亚法和乌尔比诺法是罗马时期的两份法律篇章。
前者是由罗马帝国皇帝朱利亚斯颁布,主要对婚姻和继承等方面进行规定;后者则是由公元306年至337年的罗马皇帝乌尔比努颁布,其内容主要针对信托、契约和私人奴隶产权等事项。
这些法律篇章构成了古罗马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后来的法律体系和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罗马帝国时期经历了公民权的扩大、疆域的拓展、宗教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对于罗马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罗马法律思想中,常常提到的主要概念有合法性(Praescriptio)、自由(Libertas)、公平(Aequitas)、占有(Possessio)等。
这些概念代表了古罗马法律思想的某些方面,对于后来的法律思考和实践有一定的启示。
例如,Praescriptio即指民事法诉讼中的时间限制。
在古罗马,如果某人能够保持对他人所属财物的占有一定时间,他就可以获得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这是基于法律上确立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
这个概念的影响可以发现于现代的法律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的财产权保护制度中。
古罗马帝国的制度与法律传统

古罗马帝国的制度与法律传统古罗马帝国是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古代文明之一,其制度与法律传统为后世国家所借鉴与模仿。
本文将着重探讨古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行政管理体系以及法律传统,并分析其对现代世界的影响。
一、政治制度1. 帝政时期的政治结构古罗马帝国的帝政时期,政治权力集中于皇帝手中。
皇帝拥有绝对的权威,掌握国家最高决策权和军事指挥权。
他们通过给予地方官员相对的自治权来管理庞大的帝国。
2. 参议院与元老院的角色古罗马帝国的参议院起初是一个具有明确权力的机构,但在帝国时期逐渐丧失实权,成为皇帝统治下的咨询机构。
元老院则由退休的政治家和贵族组成,虽然没有实际权力,但其声望和影响力仍然很大。
3. 行政管理体系古罗马帝国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将帝国领土划分为多个省份,每个省份都由一名州长(proconsul)或总督(procurator)负责管理。
这种分权制度使得帝国能够更加高效地统治庞大的疆域。
二、法律传统1. 罗马法的发展古罗马的法律传统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以普遍法(公法)和特殊法(私法)为基础,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的精神在中世纪得到了保留和发扬,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
2. 古罗马法律原则的影响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传统注重公正、平等和合理性。
其中最著名的法律原则之一是“无罪推定”,即被告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罪行之前,应被视为无辜。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律中仍然被普遍遵循。
3. 对法律教育的贡献古罗马帝国对法律教育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们建立了法律学校(法律学校在现代大学的法学院中得以延续),培养了大量优秀的法学家,为后世的法律教育奠定了基础。
三、对现代世界的影响1. 政治制度的参考古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为现代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的对象。
例如,欧洲国家的君主制度和议会制度受到古罗马帝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2. 法律体系的传承古罗马的法律传统成为欧洲法系和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古希腊罗马阶段哲学家思想家门主要探讨如何建构理想的政治秩序。
如是以来,哲学家在思考国家治理和立项政治秩序建构中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其政治哲学以正义和理性为主要线索,蕴藏了丰富的法律思想,论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律与正义、法律分类等。
他们的思考启发了后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重要渊源。
古罗马在继承古希腊法律思想基础上,又有了新的突破,由于罗马成文法的发达和重要实践,诞生了盖由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提努斯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后世通过罗马法复兴的形式,对西方两大法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具体说来古罗马法律思想有以下主要特点:1.经千年磨砺,渐进式发展,铸就罗马法。
以历史的长时段锻造罗马法。
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
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
2.实践性突出,凝结着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
罗马法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拟制某种法定要素,或参照已有的法定诉讼形式,对社会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来不及规定专门的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护,以至于裁判官法成为市民法的活的声音;还有赖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参与与推进。
可以说,罗马法诸项法律规则的形成,发端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确定于裁判官的裁决与处理,抽象化、理论化于法学家的著述。
总结古罗马法律思想

总结古罗马法律思想古罗马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对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了巨大影响。
古罗马法律思想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包括法治、人权、社会公正、契约精神和雄辩等方面。
首先,古罗马法律思想中的法治原则是其核心。
罗马法庭不仅要遵循书面法律,还要根据过去判例和规定的普遍法律原则作出判断。
这种法治思想代表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使个人和社会知道如何以及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其次,古罗马法律思想非常重视人权。
古罗马法律充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公民有自由买卖财产的权利和订立合同的自由。
此外,古罗马法律还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并提倡人道主义。
这些人权观念在整个罗马帝国广泛传播,并对今天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罗马法律思想中的社会公正观念也是其独特之处。
罗马法庭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这一观念通过审判的公正性、公正的刑法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出来。
例如,罗马法将奴隶对待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保护他们的权益。
此外,在家庭法和继承法中,古罗马法律也包括对妇女和子女权益的保护。
古罗马法律思想中的契约精神也非常重要。
契约在罗马法律中是一种被尊重和保护的法律行为。
它要求合同的签订双方遵守各自的承诺,并有法律手段来保护契约权益。
这种契约精神不仅促进了商业和经济的发展,还为个人提供了安全感和法律保护。
古罗马法律思想中的雄辩也是其显著特点之一。
在罗马法律文书中,辩论和论据的力量被广泛运用。
这种雄辩精神不仅在法庭上体现,也在法学教育和法律文书撰写中起到重要作用。
罗马律师和法学家重视辩论技巧和口头辩护的能力,这对培养律师和法官的能力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总结起来,古罗马法律思想具有多方面的特点,包括法治、人权、社会公正、契约精神和雄辩等。
这些思想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持续影响着今天的法律和司法实践。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影响将继续在法律界产生深远影响,成为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古罗马帝国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帝国之一,其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被视为古代文明的典范。
在这个古老而庞大的帝国中,法律和权力的分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帝国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首先,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是其独特之处。
古罗马法律通过对宪政原则的均衡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想体系。
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应该是公正和不可更改的,以保障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法律准则相对固定,基于人类的道德和社会价值观。
这种法律体系一直持续到罗马帝国灭亡,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具备权威与权力的分配。
在这个庞大的帝国中,法律被视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利器。
罗马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全体居民提供了一种和平共处的规则。
法律作为权力的约束,有效地平衡了君主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这也是古罗马帝国得以发展和延续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使得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从而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的分配也与权利的分配息息相关。
罗马法律重视权力分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其中,立法权由元老院和君主共同行使,行政权由君主负责,司法权则由专职的官员负责。
这种权力的分配制度有助于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确保各项政策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效率。
同时,君主和元老院的平衡关系也起到了有效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保持了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也为后世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许多现代法律制度,如民法和刑法,都源于古罗马法律。
古罗马的正式政府文件成为了后世的法典,如贾斯提纳努斯法典和托莱多法典。
这些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为现代法律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然而,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法律的不完善和不平等。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对于其他地区和被征服的人民来说,法律的保护相对有限。
古罗马法律思想

一、罗马的历史
罗马经历了王政时期(BC753~509年)、 罗马共和国(BC509~27年)、罗马帝国 (BC27~公元476年)三个主要阶段。 时间上从BC753年神话中的特洛伊英雄埃 涅阿斯的后人罗慕洛建立罗马到AD476年 西罗马帝国灭亡。 其中,公元286年,帝国分为东西两半,公 元476年,西罗马帝国陷落,公元1453年土 耳其人攻占了君士坦丁堡,结束了东罗马 (拜占庭)帝国。
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 其完备的法律体系,从AD2~6世纪,罗马 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至 AD534年在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的主 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 《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 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 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之中。
“你(指西塞罗)的功绩高于伟大的军事将 领,扩大人类知识的领域比扩大罗马帝国 的版图,在意义上更为可贵.”(朱利乌斯· 凯 撒语),转引自(《西塞罗三论》, 徐奕春 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徐奕春,《西塞罗 和他的三论》,第一页)
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史学家都不认为 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 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又几乎所 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 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 一个他人无法占据的地位。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国家观 二、法律观 (一)法的定义 (二)法的起源 (三)自然法 (四)人定法 (五)世界法
一、国家观
国家的定义: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 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 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 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 心中的理想政体是结合三种政体优点的 混合政体,即罗马共和国的政体(集君 主政体的恩爱、贵族政体的智慧和民主 政体的自由于一身)。
试论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比较

试论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比较论文摘要思想,即人对现象界的反映,划分成了不同的层次。
所谓的“感情”、“态度”、“信仰”,属于广义的思想,只不过它们仅是针对某种刺激的单纯反映,未经理性检验,因此处于思想的最底端,虽说如此,但却往往最能打动人心,最能促使人行动。
而以上“观念”经过哲学家重新思考、检验,即运用理性提升后形成了更高位阶的真正的“思想”,用以理解与解释人包括人在内的整个世界。
本文从古希腊罗马人对于“神”、“法律”、“政治共同体”三方面的思想进行比较,需要明确的是,不同语境下对“思想”的界定有所区别。
和希腊截然不同,罗马人往往凭借经验行事,未去反思整个帝国的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没有法律思想,只不过罗马的“法律思想”是在较低层次上存在的“观念”,没有达到希腊哲学家“反思和理解”的程度。
论文关键词神法律政治共同体一、希腊与罗马关于“神”的思想比较神话,是人对于“神”的理解,它本身也是一种思想。
源远流长的欧洲文化,特别是希腊神话和罗马神话,对欧洲乃至整个世界影响深远。
由于罗马神话是在继承希腊神话的基础上融合了本国神话,因此不少人都会将这两大神话体系混淆,但仔细研究则会发现,两者在世界构成、诸神及神性、英雄传说等方面的不同。
(一)希腊关于“神”的思想在希腊人看来,世界存在于一个椭圆形的宇宙中,宇宙又界分成天与地。
天,是永恒不变的;地,是不断变化的;而人类,恰恰是生活在天地之间的一种存在。
希腊神话《旧神谱》记载了天地的起源,描述世界形成的方向:世界之初是混沌和黑暗,而光明与爱最终打破黑暗而出现。
希腊神话关于世界的起源充满了天马行空的浪漫色彩,将自然和思维拟人化,最终表现光明和美丽。
豎由此可以看出,希腊的神并不像基督教的上帝,上帝创造世界,而在希腊,宇宙一直都存在,它既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就更谈不上创造。
宇宙从来不是神创造的结果,正是由于此,人才具有一种特殊的能力:探究自然。
因为自然是神所不能左右的,而且是永恒的、有规律的,而人恰有一种独特的理性可以把握这种规律。
2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哲学#

自然法:来自“理性”、“正义”,是国 家立
法的基础 人定法:现实的法律制度 2.公法与私法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 及个人利益的法。”
三、罗马法学家的法哲学
(三)罗马法学家关于法的分类的思想
2.公法与私法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哲学
三、罗马法学家的法哲学 (二)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 1.由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推演出人人平等的观
念 “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 则…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平等。” 2.自然法中的平等观对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影响 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契约自由 “身份”、“继承权”
第二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罗马的法律哲学
章古罗马的法律哲学
一、古罗马法律思想简介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哲学
一、古罗马法律思想简介 1.王政时代
原始氏族时期 法律思想的萌芽期 2.共和时代
法学家阶层形成 3.帝制时代
帝国前期 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帝国后期 西塞罗、神学自然法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哲学
二、西塞罗的理性主义法哲学 (一)生平
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 “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 话的执政官。” 简评: 法律高于权力,法律限制权力,法律保障 权力行使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哲学
三、罗马法学家的法哲学 (一)罗马法学家简介
公元5世纪 罗马皇帝钦定 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 莫迪斯迪努斯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优帝法典》 《优帝新律》
?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 人定法有善、恶之分 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
小结: (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古代罗马法律体系与民主实践

古代罗马法律体系与民主实践古代罗马是一个有着丰富历史文化的古老帝国,其法律体系和民主实践为后世所推崇和借鉴。
在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被视为统治的基石,确保了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与此同时,罗马也是欧洲古代的民主先锋,以其特有的政治体制为世界带来了新的思想和实践。
本文将探讨古代罗马法律体系与民主实践的相关内容。
一、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建立在《十二表法》的基础上,这是公元前5世纪晚期罗马共和国定制的一部法律集合体。
《十二表法》确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将法律与政治权力相分离,使得法律成为权力制衡的工具。
罗马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和未知法律不得成案。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他们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罗马法律的体系也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
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包括受教育权、财产权和合同权等。
此外,罗马法律还制定了刑法和民事法。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罪刑标准,而民事法则规定了人们在财产权和契约关系等方面的权益。
二、古代罗马的民主实践古罗马共和国是古代世界第一个承认公民政治权利的国家。
罗马的民主实践包括基于贵族阶级的参议制度、公民集会以及选举机制。
参议制度是罗马共和国最重要的决策机构之一,由贵族组成的参议院扮演着核心角色。
参议院负责处理国家的内外事务,制定和修改法律。
其成员由贵族阶级担任,但公民仍有部分机会进入参议院,使得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民主的平等原则。
公民集会则将所有的公民聚集在一起,讨论重要问题并做出决策。
这种集会在政治和军事事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和发言的权利。
重要的议题通过投票决定,追求了民主的普遍参与。
选举机制也是古代罗马民主的一大特点。
公民有权选举各级官员,包括执政官、议员和监察官等。
这种选举制度使得政治权力更加分散,并提供了一种监督和制衡的机制。
三、借鉴古代罗马的意义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与民主实践对现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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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法与神法是相同的,自然法是神意的体现。世 界万物遵循自然法,实际上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意志 的体现,万物都在神意的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 上帝的意志,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这样, 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由于人与神共同具 有理性,而神明的灵智是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的, 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性或错误的行 为的能力,所以,自然法是与神明的理性同时产生, 且同时存在的。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 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
古罗马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 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
❖ 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 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 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 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 违反自然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 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
四、法学的论证
❖ 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 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 法律和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 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 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 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 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 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 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
四、法学的论证
❖ 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 它 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 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 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 畴。 “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 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 推理方法和 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 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 除‘物理学’ 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 的”。
三、政体理论
❖ 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也对国家的政 体理论进行了研究。他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所以国家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政 体都是单一的政体。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第四种 政体形式:混合政体。而正是混合政体理论体现了 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原创性,这也是古罗马的政治实 践的反映。所谓混合政体这种“最好的国家”包含 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也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 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和决 定。
四、法学的论证
❖ 至于政治学, 萨拜因指出:“法学的论证——依 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成 为并且依旧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认可的方法”。
❖ 萨拜因这里所说的“法学的论证”是罗马法特有的 思维方式与推理方法,它对西方政治思维方式产生 过重大影响。 在帝国初期法学昌盛时代,罗马法占 有压倒一切的优势地位。法学的语言、 思维方式和 推论方式被作为思考和论证的标准模式, 广泛运用 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
第二部分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国家的定义、起源、目的 ❖三、政体理论 ❖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 ❖五、自然法理论 ❖六、实在法理论
一、生平与著作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Cicero, 前106一前43)是古罗马政治家和杰出 的法律思想家。他出生于奴隶主骑士 家庭,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造诣
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
❖ 在西塞罗看来,“有节制、和谐的国家体制 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他认为, 国家的政治权力是极端重要的,他的理想政 体也是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 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 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相结合,形成权 力的制衡。
五、自然法理论
❖ (一)自然法的特性
颇深,是一位出色的雄辩家。他的 《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在西方法
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国家的定义、起源、目的
❖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 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 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不在于人的 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国家既 是人民的共同体,也是一种法律共同体,这两者是 有机统一起来的。这种超越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观, 将国家的起源归结于“源于天性”、以共同的法律 意识为基础、出于和平共处这种共同利益的需要而 建立的一种共同体,表明西塞罗放弃了古希腊思想 家把国家等同于城邦的观念。
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
❖ 罗马法学家虽然也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资源,但是, 当理论与实践发生矛盾时,罗马法学家总是舍弃纯 理论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同时,罗马法并不 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唯理论和抽象的特征,相 反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罗马法的实践尚 不足从理论上把包含在现象中的许多重要法律关系 概括成普遍原则。罗马法学家甚至认为所有概念、 定义不足以适应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因而提出了 “一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警句。
四、法学的论证
❖ 在政治领域里, 它表现为“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 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统治者握有权力统治人 民,人民服从这种权力, 这是一个事实。在其它一 些民族那里,这种事实被不加思考, 没有怀疑地接 受了下来。它是一种天然的秩序,人们不去反思和 诘问其根据和理由。
❖ 然而罗马人的“法学的论证”方式却不接受没有根 据的事实, 不承认没有权利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 的合法基础是什么? 占有和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什么? 这种权力是否他们的权利? 人民何以有义务服从这 种权力?人学的论证
❖ 总之, 统治者的权利必须有权利的依据,只 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在帝国 时代,元首或皇帝总揽帝国大权, 传统上人 民和元老院的权力以及民选长官的权力已经 名存实亡。 法学家们为这种个人独裁的权力 也找到了法律根据或权利的根据。 法学家盖 尤斯写道:“皇帝本人是根据法律而享有最 高权力的。”
❖ 西塞罗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人是具有理 性的。西塞罗从理性的角度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 的。而正是在理性上,人类是平等的。理性是人所 特有的,其他动物在造物主的安排下,都不具有理 性。因为,在如此众多的生物及其各种不同的天性 中,只有一种人具有理性,能思维,而其他一些生 物则缺乏这种能力。法律如果否定人们的平等,自 由便不存在。同时,人们在法律面前具有人人平等 的权利。
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 (二)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 一是等同论(涉及到私法的分类则分“二分
法”),以盖尤斯为代表,这派学者认为自 然法即等于万民法。盖尤斯强调指出:万民 法是普遍的原理,而且是一切人类社会所公 认的;万民法是自然的真理所教导人类的原 理;
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 二是不同论(涉及到私法的分类则为“三分 法”)。这种观念认为,自然法与万民法并 不等同,例如各国均存在奴隶制,但这种制 度显然是违反自然法的,而只能归属于万民 法。这一观点实际上也为查士丁尼所采纳, 其编纂的《法学总论》即明文规定:“罗马 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 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
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是神创造的,神创造了自然,也创造了人。 自然和人都被神赋予了理性。人具有源自于其本性 的、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 自然法和正确的理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并阻止人 们犯罪。
❖ 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它根植于自然,是正义 的体现,是神的意志,它是为着实现理性、正义和 神意而支配和禁止一定的事物、一定行为的规则, 它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 歹,这种规则依靠自然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来实现。
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法的性质
❖ 第一,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自然法为人神共有,人类既然 是自然创造的,人类被赋予了正确的理性,也赋予了正确的 法律。…这种正确的法律就是适用于全人类的。西塞罗认为, 由于全人类都受到同一种自然法的统治,所以,整个世界都 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社会。这种思想为罗马帝 国的扩张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第二,自然具有永恒性,是 永远有效的。“一切正确的、合理的都是永恒的,并且不随 成文的法规一起产生或消灭”。自然法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 前,产生于任何国家之前,并且是与神同时产生的。这种正 确的法律,是永远不能被撤销的,也不能被废除的。第三, 自然法与神法一样都是最高的。自然法具有最高性,它统率 全人类,也高于一切人定法。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二)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与原则与自然法存 在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
❖ 例如平等论与奴隶解放;私法平等与私权救 济等原则的形成。
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 (一)罗马法的三分
❖ 在古代罗马,有三种类型的法律:(1)市民法,原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 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 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2)万民 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则是指适用于罗马人 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 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 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 别也随之消失;(3)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 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 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 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则,除适用于人类之外, 也同样适用于自然。
四、法学的论证
❖ 这种论证既有历史意义,又有逻辑意义。他们一致 认为,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而转交给统治者 的,是人民的一种委托。政府之享有权力, 是人民 把权力转让给了它,人民之所以服从政府,是他们 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尽管社会契约论者从这样 一个前提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霍布斯得出主权 者具有绝对专制权力的结论, 洛克得出限制政府权 力的自由主义的结论,而卢梭则得出人民主权的结 论。但他们都承认, 主权者的权力基础是人民的天 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