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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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PPT课件

• 【考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公司企 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 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 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 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2019年试题)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 财产性质:个人所有权(债务清偿的顺位关 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即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
理方式灵活。
•
A.张某不能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
司签订合同
•
B.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
司签订合同
•
C.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只能以自然人的名
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
D.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
企业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 『正确答案』AC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 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 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和民事诉讼)。
出资
• 『正确答案』ABD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条件。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 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没 有制定企业章程的规定。
经济法概论课件第二章

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自行清算----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
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 人申报债权。
a
11
2、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a
1
本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
➢ 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1)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理论
➢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D该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a
17
3、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 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 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 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 的是( )
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 人申报债权。
a
11
2、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a
1
本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
➢ 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1)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理论
➢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D该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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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 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 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 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 的是( )
经济法第二章__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课件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 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例】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 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 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 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 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 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 1.内部限制
❖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 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 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 人造成损失的,(委托或聘用的人员)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 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 【答案】C
❖ 【例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 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 度规定的有( )。(2009年多选)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C.有企业章程 ❖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答申请企业设立 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 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
❖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 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 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例】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 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 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 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 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 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 1.内部限制
❖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 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 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 人造成损失的,(委托或聘用的人员)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 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 【答案】C
❖ 【例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 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 度规定的有( )。(2009年多选)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C.有企业章程 ❖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答申请企业设立 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 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
❖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 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 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
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原因
协议退伙
自愿退伙
通知退伙
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2)退伙后的效果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 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 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 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 数额。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权利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5.注销登记
五、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五、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设立条件:
1.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 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和合伙企业法
近4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分值 年份
单项选择 多项选
题
择题
判断题 综合题
2007年
1题1分 1题1分 1题14分
合计 3题16分
2008年 3题3分 3题3分 2题2分
8题8分
2009年 2题2分 3题4.5分
5题6.5分
2010年 3题3分 3题4.5分
6题7.5分
3.财产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五)法律责任 1.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重点); 4.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5.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 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 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理人员,甲规定乙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20 万元。如果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 一份标的额50万元的合同,给甲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 。问:该合同是否有效,5万元的损失由谁承担?
由于丙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投资 人甲不得以乙超过内部职权范围为由主张同无效, 但可收要求乙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3. 对受托人员的行为限制 (1)不得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2)不得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4)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个人独资企业法 和合伙企业法
近4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分值 年份
单项选择 多项选
题
择题
判断题 综合题
2007年
1题1分 1题1分 1题14分
合计 3题16分
2008年 3题3分 3题3分 2题2分
8题8分
2009年 2题2分 3题4.5分
5题6.5分
2010年 3题3分 3题4.5分
6题7.5分
3.财产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五)法律责任 1.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重点); 4.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5.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 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 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理人员,甲规定乙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20 万元。如果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 一份标的额50万元的合同,给甲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 。问:该合同是否有效,5万元的损失由谁承担?
由于丙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投资 人甲不得以乙超过内部职权范围为由主张同无效, 但可收要求乙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3. 对受托人员的行为限制 (1)不得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2)不得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4)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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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5.注销登记
10
五、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11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五、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
(一)设立条件:
1.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 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17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 业法
学习目标: 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了解个人独资
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理解个人独资企业 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 立和变更、投资人和事务管理;理解个人独资 企业的解散、清算、法律责任; 2.了解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和 设立程序;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收益
21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
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
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 三人。
22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义务
交易禁止义务
损害禁止义务
27
3.合伙企业事务的表决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
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8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原则
5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投资人
审查登记
提交申请
其他委托代理人
登记机关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权利
18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20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7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管理 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
8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 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13
注意:
合伙人资格: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3
2 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 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4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3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 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
14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 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 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 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 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5
二、普通合伙企业
营管理人员
25
(1)权利
以决议的方式作 出决定
实行一人一票
决策权
重大事务必须全 体合伙人一致通 过;其他采用少 数服从多数原则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分别执行 授权执行
内部权利
检查执行情况
执行权 以个人为 监督权
单位的内 部权利配 置
审议报告 查阅帐簿 提出异议 撤消委托
26
(2)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的
1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五、法律责任
2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 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
(三)合伙事务执行
1.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5.注销登记
10
五、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11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五、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
(一)设立条件:
1.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 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17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 业法
学习目标: 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了解个人独资
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理解个人独资企业 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 立和变更、投资人和事务管理;理解个人独资 企业的解散、清算、法律责任; 2.了解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和 设立程序;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收益
21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
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
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 三人。
22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义务
交易禁止义务
损害禁止义务
27
3.合伙企业事务的表决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
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8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原则
5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投资人
审查登记
提交申请
其他委托代理人
登记机关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权利
18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20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7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管理 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
8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 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13
注意:
合伙人资格: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3
2 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 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4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3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 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
14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 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 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 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 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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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
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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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
以决议的方式作 出决定
实行一人一票
决策权
重大事务必须全 体合伙人一致通 过;其他采用少 数服从多数原则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分别执行 授权执行
内部权利
检查执行情况
执行权 以个人为 监督权
单位的内 部权利配 置
审议报告 查阅帐簿 提出异议 撤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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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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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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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 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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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事务执行
1.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