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会计准则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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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1]: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

4、披露

(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5、过渡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即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此规定表明,由企业合并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这一点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同。)

6、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第5(c)段的原则一致。根据该段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中的计量规定不适用于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也已明确该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

7、过渡

(1)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上述两点是对原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我们预计不会导致现行的会计实务产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业务合并准则的使用范围

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形现在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

(此问题已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详见本所技术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

2、或有对价

2010版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相应地将其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或资产;如果在调整期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

或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对价调整不得调整商誉。

根据2008版,只有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才应将相关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未来期间对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应在调整发生的当期调整企业合并成本。

(此问题是根据2008年1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39段等规定作出的修改,事实上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于或有对价确认条件的规定,即不再把“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该问题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已经作为“未纳入解释4号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订”提及,详见培训课件第109~114页。)

3、递延所得税

2010版指出,对于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不符合条件而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如果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符合确认条件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商誉,除此之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2008版对于购买日后确认的此类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将商誉降低至假定在购买日即确认了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应有的金额,减记得金额作为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这样的处理原则上不应增加因企业合并成本小

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而计入合并当期利润表的金额。

(此问题应是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五条的重申和强调。)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例如同一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此问题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进一步澄清,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该两条之间存在的不一致。)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披露公允价值信息应当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并进行披露。

(该新增要求是根据自2009年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27A、27B段的内容而新增的。在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已经提出了相应的基本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重大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重大变化(转自中国会计视野)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技术提示 重要提示:本技术提示旨在向各位在第一时间传递相关信息。虽然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来源于较为可靠的信息渠道,但由于受时间所限以及尚未取得纸质书籍,因此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仍可能不准确及不完整,并且也没有全面列举2010版《讲解》与2008版相比的所有重大变化及其影响。故本技术提示仅可作为目前阶段的初步参考材料使用,请以最终的纸质原书以及技术部根据纸质原书发布的更详细的后续技术提示为准。 据可靠消息,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目前正在印制中,预计纸质的书籍将在不久后面世。考虑到该内容对我们今年年审的关系重大,故我们在本期技术提示中,先就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该版本讲解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相比的部分重大变化作一概要性的提示。待取得纸质书籍后,我们将尽快组织力量进行详细的新旧比较,并发布更详细的技术提示,必要时还将对本所的新准则下报告模板中的会计政策表述进行调整。请各位留意技术部将于今后发布的后续通知和技术提示。 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方面的部分重大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完整word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 1

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2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3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趋势

浅议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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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趋势 [摘要]: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吸引国外投资最多的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己呈现出日益加速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迫切需要一个全球公认的、又易于操作的会计准则。这样就需要对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国际协调。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变化;国际协调; 2006 年2 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成为“我国会计史上新的里程碑”。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吸引国外投资最多的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己呈现出日益加速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迫切需要一个全球公认的、又易于操作的会计准则。这样就需要对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国际协调。 一、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 1、计量基础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这两个方面,新基本准则出现了较大变化。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而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而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总体上说,新的原则体系,是对原来基本准则中有关基本原则的变更、补充和完善,从而进一步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计算的“后进先出法”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doc

目录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 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 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 第一节资产 (9) 第二节负债 (11) 第三节净资产 (12) 第四节收入 (12) 第五节费用 (13) 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 第六章附则 (15) 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 第一章总则 (17)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 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 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 第六章附则 (20)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 第一章总则 (21)

第三章长期投资 (22)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 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 第五章附则 (26)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 第一章总则 (27)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 第六章附则 (33)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 第一章总则 (34)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 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 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 第一章总则 (41)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 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 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 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 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 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 第六章附则 (48)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 第一章总则 (50) 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 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 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 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 第六章附则 (54)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 第一章总则 (56) 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 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 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

新会计准则变革对国企产生的若干影响

新会计准则变革对国企产生的若干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期待以久的新会计准则,此次新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会计统一体系,为改进财务报告提供了有益借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使企业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标签:新会计准则变革国企影响 新准则作为日趋全球化经济社会的通用规则,对国有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如何稳健地跨入这扇世纪之门,是国有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以及监管部门面临的迫在眉睫的新课题。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革 对于新会计准则,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剖析: 第一,新会计准则将对整个企业的运作产生根本性影响。长期以来,传统观念认为财务会计就是记账编报表,很多企业管理者往往忽略了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片面和滞后,企业的经济活动不能在财务报表中全面及时地反映。虽然原准则对财务信息也有相关要求,但很多企业的财务信息在实务中没有真正做到全面性和前瞻性。 而新准则强调会计信息需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将财务会计工作提高到企业经营活动核心的高度,强调企业需要有一个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财务信息能够可靠、及时、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同时,新会计准则更着眼未来,要求财务信息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决策有前瞻性和指导作用,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因此,不论是从深度不是从广度来看,新准则对企业都具有深远影响,新准则对企业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要求企业的每个人、特别是企业的管理层都参与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活动之中。 第二,新会计准则对原会计准则进行了颠覆性改革。这一改革不仅是内容上的丰富和更新,更重要的是会计原则的改变和新会计概念的引入。首先,新准则在理论上改革了会计核算基础原则,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唯一的基本原则,而更强调了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的重要性;尤其是“公允价值”概念在新准则中广泛运用,将大幅改变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改变了以前我国会计核算一直以历史成本为主要依据的计价基础,意味着市场价值体系的

(财务会计)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会计准则的 变化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目录 ?第1号——存货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号――固定资产 ?第6号——无形资产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8号——资产减值 ?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2号——债务重组 ?第13号——或有事项 ?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 ?第16号——政府补助 ?第18号——所得税 ?第20号——企业合且 ?第22号——金融工具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准则变化要点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存货的成本结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能够资本化。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

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 (壹)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 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贷款和应收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独立为本准则) (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 1、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中,合且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且对价的,应当在合且日按照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且方以发行股票作为合且对价的,应当在合且日按照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股票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初始投资成本和股份面值之差,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及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均以支付的对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发生变化 ?1、成本法适用范围: (1)无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 (2)实施控制的企业 确认时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2、权益法适用范围:

(整理)会计准则年变化.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1]: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 4、披露 (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教学内容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目录 ?第1号——存货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号――固定资产 ?第6号——无形资产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8号——资产减值 ?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2号——债务重组 ?第13号——或有事项 ?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 ?第16号——政府补助 ?第18号——所得税 ?第20号——企业合并 ?第22号——金融工具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准则变化要点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存货的成本结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可以资本化。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 (一)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 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贷款和应收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独立为本准则) (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股票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股份面值之差,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均以支付的对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发生变化 ?1、成本法适用范围: (1)无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 (2)实施控制的企业 确认时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2、权益法适用范围: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三)投资差额处理变化 ?原准则将初始入账成本大于拥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部分计入“股权投资差额”;以后分期摊销。 ?新准则因初始计量的变化,不再出现股权投资差额。 (五)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计量变化 (六)减值规定变化 减值计提后不得转回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变化要点 (新准则) ?1、概念: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两种计量及核算要点 ?(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折旧和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3、房地产用途转换时: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doc

推荐-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4 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1、推行班组安全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考),目的在于通过对班组成员一定时期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实事求是地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指导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2、绩考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工种)调整和工作改进。 3、绩考原则 (1)绩考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2)绩考应以规定的绩考内容及方法为依据,实行百分制考核; (3)绩考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绩考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徇私舞弊。 4、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下列人员外的班组成员 (1)考核期开始后进入公司的员工;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工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5、绩考内容 绩考内容分以下四部分:- (1)基本情况,包括出勤、奖惩、合群性三个评价项目,共25分; (2)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积极性、协调性、纪律性四个评价项目,共20分; (3)工作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三个评价项目,共15分; (4)工作成绩,包括安全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四个评价项目,共40分。 6、绩考方法 (1)绩考每月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下旬进行; (2)班长为绩考的直接负责人,具体执行绩考初核、复核; (3)绩考初核结果必须公开,接受员工及相关部门监督; (4)绩考复核结果应在初核结果公开后两日内完成。 7、绩考等级 绩考等级按得分情况划分四个等级: (1)95分以上(含95分)为“明星员工”;

新会计准则将带来巨大变革

新会计准则将带来巨大变革 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会计准则,将在多方面给沪深上市公司带来巨大变化,这种影响首当其冲的就体现在对公司净利润的冲击上。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债务重组损益确定、资产减值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股票计价方式等变革对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将最为深远。炒股按市价计入当期利润规则:根据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股票等交易性证券,将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所市价计价。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证券投资上的收益浮出水面,部分上市公司业绩因此得以提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 新的投资准则,修订了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到期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其中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简单而言,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目前的会计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直接计入当期收益。

举例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每股5元在二级市场买入了1000万股股票,到年底该股票上涨到了10元,按照原先的会计方法,该公司的5000万元账面所得是不能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报表中,这部分股票仍然是按照5元的成本计入资产。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这部分股票将按照10元计价,并且将为公司增加5000万元投资收益。 但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新会计准则一般不把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该类资产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时按照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操纵利润行为被封死规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此前的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 减值冲回,一直是某些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手段。操作手法有两种:其一,在今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今年大幅亏损),明年冲回,从而做出明年扭亏为盈的财务报表,避免退市;其二,选择某一年超大额计提,其后几年缓慢冲回,制造业绩小幅稳定攀升的财报,操纵利润。 在旧的财务准则规定中,上述两种冲回手段,都是合法的。然而,日前颁布的关于资产减值的新准则,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冲回。该规定封死了减值冲回这一上市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汇总

2014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及变化汇总 自2011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发布、修订了公允价值计量、合并财务报表等一系列准则,发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一轮变革。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2012年发布了一系列准则征求意见稿后,于2014年正式修订了五项、新增了三项具体会计准则,发布了一项准则解释,并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表述。2014年修订发布的准则及变化汇总如下: 序号修订或新增的会计准则备注 1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 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5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6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 7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新增 8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新增 9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增 准则变化详细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7月,财政部作出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做了修改,即对“公允价值”重新进行了表述。修改情况如下: 1、主要变化 修改前的表述: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修改后的表述: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2、基本准则修订的意义 首先,在基本准则修改前,已经印发了新的第39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配合。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和做法已经有了新的要求和内涵,因此应该修改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要求和表述;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的确非常重要,从39号准则的印发和基本准则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始正式在会计计量中大规模引入公允计量模式。 其次,对基本准则的修订最主要的目的是服务于经济活动,提升会计活动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规范性等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指南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但实务操作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准则及指南、讲解、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不利于从业人员对准则的查询和理解。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因此,

新会计准则的十个变化

新会计准则的十个变化 东小城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准则相比,不仅增添了若干新的准则,而且对现行准则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使会计准则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 2006年的新的会计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准则相比,不仅增添了若干新的准则,而且对现行准则进行 了重大的修改,使会计准则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 变化一:增添了若干新准则,形成系统化的准则体系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 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 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38)中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变化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 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 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 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 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 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变化三: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变化

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变化 1、资产部分的变化 (1)增加了部分报表项目 旧准则中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14个项目(不含报表中的合计和总计项目),而新准则中则为17个项目,新准则中增加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生产性生物资产”、“汽油资产”、“开发支出”、“商誉”7个报表项目。 (2)减少了部分报表项目 旧准则中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等13个项目,而新准则中则为11个项目,删除了“应收补贴款”、“待摊费用”项目。 (3)部分的项目名称改变,内容也有所变化 A、旧准则中的“递延所得税借项”反映了企业按照损益表债务法要求计算确定的、 尚未转销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中将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计算确定的、尚未转销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B、新准则中将“短期投资”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仅仅改变了报表项目的 名称,其计量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中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而新准则中采用“交易性资产”采取的计量属性为公允价值。 C、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了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各种债 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由于金融工具准则的出台,与长期债权投资有关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会计问题则由金融工具准则予以规范,按照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chushou2金融资产。因此,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分别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见,不仅报表项目的名称改变了,其披露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

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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