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

第六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

(一)处分。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

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

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因违规违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

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处理方式的运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问题,并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有效减轻或避免损失及其他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应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受处分后二年内又故意违规违纪的;

(二)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串供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阻挠调查处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为最高处分,不再加重。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责任人的划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违纪行为人或对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二)相关责任人:是指与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联,应承担一定责任的人。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人。

第十六条处理的实施

(一)对员工的处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二)给予员工处分及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由监察部门承办。

(三)对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工资待遇变更,扣发绩效工资和给予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承办。

第四章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虚增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经营活动中做假赔案或虚假给付保险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经营活动中截留、坐支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修改保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的;

(三)以非法手段参与保险招标的;

(四)擅自与其他公司办理商业分保业务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分保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收集、保管业务资料并建立档案,造成业务资料丢失或缺失的;

(六)违反客户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客户资料或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泄露客户资料,或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客户资料的;

(七)擅自违规退保的;

(八)擅自强制复效,不按规定收取利息的。

(九)其他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使用未经批准或停办的保险条款的,给予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承(核)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擅自超越权限承(核)保的;

(二)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阻碍和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三)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降低承保标准的;

(四)在办理核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违规承诺和给与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承(核)保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理(核)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擅自超越权限核赔的;

(二)擅自对客户进行理赔承诺,给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

(三)在理(核)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

(四)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理(核)赔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擅自印制重要保险业务单证的;

(二)未按规定登记、发放、保管、核销、使用保险业

务单证的;

(三)擅自印制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业务宣传资料,或使用废弃宣传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伪造、变造保险业务单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规定,未按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标准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违反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行为第二十六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

(四)未将有价证券集中存放管理的;

(五)定期存款和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逾期十五

天以上未支取的(无法支取的除外);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七)费用列支不实或虚列费用的;

(八)扩大佣金、手续费开支范围或套取佣金、手续费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

(十)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十一)超越资产管理权限,擅自处理资产的;

(十二)未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十三)偷、逃税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四)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擅自上项目,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挂账的;

(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入资金严重超支;或挪用已批准建设项目的购建规模指标用于其它项目的;

(三)用挤占成本等违规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如房屋、车辆、电脑等),形成账外资产的;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工程公开招标,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同意或默许其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审计和上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

(六)擅自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臵换固定资产的;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出租、变卖固定资产所得不入公司核算账目,或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挪作他用的;

(七)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妥善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的;

(八)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会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或在依法设臵的会计账簿以外另行设立会计账簿从事账外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六)记账不真实、不合法的;

(七)将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

(八)擅自变更公司制定的会计处理原则的;

(九)不按规定任用会计、出纳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财会人员调离财会工作岗位;对决定、授意、指使私分“小金库”的加重处分,私分的款项如数追缴。

第三十条违反资金运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二)以贷款、拆借、高息存款、委托存款、债券代保管、委托资产抵押、资产回购等形式为他人融资的(正常的保单借款业务除外);

(三)未经总公司批准,擅自办理定期存款或将定期存款展期的;

(四)未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总公司批准买卖股票或进行各种形式股权投资的;

(六)未经总公司批准买卖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进行国债回购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运用的;

(八)其他违反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十一条利用公司资产、信息和职位为本人、家庭或亲友获取利益,或为他人攫取商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接受客户或其他与公司有交易往来企业的礼金或各种贵重礼品馈赠(包括优惠待遇),不登记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与公司进行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利用公司非公开信息进行内部交易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操纵或从事干预证券、期权、期货或其他金融票据市场(或价格),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擅自对外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购买、更换汽车的;

(四)其他挥霍浪费公司财产的行为。

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利用公司资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除责令退还公司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取消骗取的荣誉,责令退还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对误导性的、不完整的、虚假的财务、审计信息知情不举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诽谤、侮辱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利用职位、从属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对他人进行搔扰、恐吓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检举、控告、投诉进行阻挠、压制,或将检举、控告、投诉、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下列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或陷害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一)控告人、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批评人;

(二)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会计、统计、审计、监察等人员。

第七章侵占(贪污)贿赂行为

第四十五条利用职位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将本人或亲属应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公司或下属公司支付、报销的,除收缴非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物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回扣、手续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除收缴非法所得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利用职位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除责令退还公司资金及非法所得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扩大或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除收缴非法所得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十九条在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五十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案件防范责任,导致发生案件,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下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重要领导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个人代理人管理工作责任,导致发生个人代理人重大经济案件,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 万元)以下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执行各类检查工作任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违规违纪行为不按照本规定实施处理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九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五条拒不执行公司决议、决定、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七条严重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擅自处理法律事务,或有案不报、越权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统计信息管理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信息资料、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

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严重违反消防工作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制发、保管、使用公章或伪造、私刻、窃盖公章的;

(二)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应归档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丢失、损毁、串换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处臵危机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宣传品管理规定的;

(七)严重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

(八)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经营许可证的;

(九)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一)嫖娼、卖淫,或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二)参加赌博的;

(三)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品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司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申请复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员工行为,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员工的自省意识和自我修正能力,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与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过失行为 一、依据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仪容仪表、言语举止不符合职务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要求; 2、未按规定使用办公用品或生产设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3、浪费公司财物; 4、培训活动无故缺席; 5、未经许可,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6、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等非指定区域乱扔垃圾;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未造成损失的; 8、虽未影响工作结果,但工作拖拉; 9、一个月三次以上迟到或早退; 10、其他轻微过失行为。 (二)一般过失 1、对领导和同事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员工设施; 3、造谣生事,挑拨是非; 4、在工作区域喧哗、打闹,扰乱工作秩序而不服从纠正;

5、未经允许,擅自贴布告、通知或擅自涂改、撕掉布告栏任何公文告示; 6、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7、工作失误,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8、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做主,未造成严重后果; 9、不及时传达企业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适用于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10、上班时间开小差、擅离工作岗位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11、违反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 12、其他一般过失行为。 (三)严重过失 1、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侮辱上司; 2、对同事粗暴侮辱,恶语中伤; 3、划地自封、各自为政,拉帮结派; 4、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他人的严重过失; 5、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将工作资料带出工作区,导致泄漏公司; 6、因工作疏忽遗失公司或商户重要资料和物品; 7、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 8、对危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及时阻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9、矿工1天或季度累计矿工3次; 10、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 11、擅自安排亲属在自己的职权围工作,擅自或瞒报实情介绍亲属在本公司工作; 12、其他严重过失行为。 (四)非常严重过失 1、服务态度较为恶劣,与商户或顾客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2、与公司部同事发生不道德的私情,影响公司声誉或个人工作;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题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阶段)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0分,不答、错答均不得分) 1.下列不属于办法规定纪律处分的有(C)。 A.降级 B.撤职 C.开除留用 D.开除 2.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考核 工资标准扣发(A)绩效工资。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3.应给予撤职处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C)处理。 A.记大过 B.降一个职级 C.降两个职级 D.开除留用 4.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处分期为(D)。 A.原处分期限 B.新处分期限 C.原处分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D.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5.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C)处理。 A.从轻 B.同等 C.加重 D.免于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A)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管理职务,()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A.1、2、1 B.2、1、2 C.1、1、1 D.2、1、1 7.违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的(C )。 A.给予扣减绩效收人 B.给予组织处理 C予以辞退D给予纪律处分

8.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D)。 A.可从轻处理 B.可减轻处理 C.可从重处理D可免予处理 9.下列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有(B)。 A.多次违规,屡查屡犯 B.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 D.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 10.下列属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行为有(B)。 A.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B.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配合调查的 C.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D.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且损害后果轻微的 11.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决或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D)处分。 A.开除 B.撤职 C.降级 D.警告至记大过 12.对抵制、报告和正确履职、执行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C)处分。 A.记过至开除 B.降级至开除 C.撤职至开除 D.开除 13.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B )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A.10 B.20 C.50 D.100 14.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A)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试行)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倡导正直、诚信、品行兼优的人才培养观,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为明确各种劳动纪律规范以及违纪处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执行。 、违纪类型 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纪”)行为划分为轻度、较重、严重违纪三类,禁止员工违反。对违纪者,公司将依据员工所触犯的违纪种类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下列几种 凡作出轻度违纪行为者,将受到口头警告; 凡作出较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书面警告; 凡作出严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违纪者除可给予上述处罚外,公司还可根据其他内部规定并处其他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同时还被要求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严重违纪事件,公司保留通知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家属、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违纪行为及处分类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轻度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并处罚款500元/次: 1、上、下班不打卡;窜改考勤数据,为他人隐瞒脱岗、未到岗等特殊考勤 情况; 2、不遵守公司标准和操作程序、违反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指导,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干扰他人工作,但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7、工作时间串岗、嬉笑、玩耍、睡觉(包括但不限于看无关书、报或杂志、收听录音机、收音机、CD盘、玩电子游戏、手机) 等; 8、与上述行为相类似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次: 1、不遵守公司操作标准或程序、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行业相关规定,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2、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3、私下讨论薪资,八卦公司的人、事,假借领导名义做事,在公共区域与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v1.0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完善内部控制,保障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法 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违反规章制度,依照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都应当受 到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我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及其他 员工等。 第四条员工违反规范规章制度的,按照我公司员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违规必究、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与违规行为情 节和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惩前毖后,重在预防,实行惩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规,维护我公司利益,保障当 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或各单位,是指我公司各级机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我公司各级经理级成员,公司各级负责人。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人和相关负责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复核人 员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权限范围内处理严重违规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对严重违规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司成立执纪工作小组,成员由总经理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审理处理严重违规事 项。 第十一条执纪工作小组主要组织协调和审理以下严重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应给予责 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 (二)同期涉及多人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公司领导批示或交办的。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调查核实违规行为;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一般违规行为; (三)报告或移送严重违规问题; (四)协助执行处理决定; (五)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或反映违规线索和证 据; (六)参与及协助严重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审理; (七)参与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等处理评审。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提供法审与合规咨询;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般违规 行为;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XXXX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华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神华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监察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察委员会由监察、人力资源、审计、工会、法律、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并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1.目的 1.1.规范员工行为,加强纪律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总部及一线公司员工违纪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无 4.职责 4.1.总部人力资源部 4.1.1.制定管理规范,包括制度、流程、制式表单等。 4.1.2.组织实施总部及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工作。 4.1.3.指导、监督一线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一线公司人力资源线 4.2.1.组织实施本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2.配合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 5.违纪行为 5.1.轻微违纪 5.1.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作需要的个人信息。 5.1.2.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如办公区内大声吵闹。 5.1.3.无视危险警告、安全提示等违章操作,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1.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单位交通工具。 5.1.5.未按工作要求及时汇报工作,或未及时与其他同事沟通,并带来轻微不良影响。 5.1. 6.其他类似行为。 5.2.一般违纪 5.2.1.从事任何足以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活动。 5.2.2.利用单位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2.3.泄露企业秘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因工作失职或管理疏忽给企业造成隐患或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或信息化系统流程、 数据被损坏)。 5.3.1.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等故意隐瞒不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2.其他类似行为。 5.4.严重违纪 5.4.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

5.4.2.偷窃、盗用单位财产。 5.4.3.辱骂员工或客户。 5.4.4.对员工或客户实施性骚扰。 5.4.5.打架斗殴、赌博、扰乱工作秩序或社会治安。 5.5.弄虚作假,如上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学历、虚假个人信息、虚假票据,以及伪造签名等不 诚实行为。 5.5.1.未经单位许可,在外兼职或利用单位资源参加外部活动,或参与和单位利益冲突的其他活动。 5.6.未经单位许可,散播或向不相关人员透露与企业业务或经营有关的决策、数据、图纸、技术、 信息、政策、流程或其他保密材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5.6.1.利用媒体、网络或其他手段诋毁、诽谤企业或员工,对企业或员工名誉造成不利影响。 5.6.2.蓄意失职或因严重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 5.6.3.损坏单位文档(含电子文档)或信息化系统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 5.6.4.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金额达到8000元及以上)。 5.6.5.利用岗位便利牟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侵占单位财产等。 5.6.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6.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8.其他类似行为。 6.违纪处分 6.1.对违纪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 等处分,并可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6.2.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交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7.处理流程 7.1.认定 7.1.1.违纪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线填写《员工违纪处理表》(附表9.1)。 7.1.2.人力资源线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措施。 7.2.审批 7.2.1.人力资源线按管理权限报批。 7.3.面谈 7.3.1.警告由上级主管与违纪员工面谈,严重警告以上的违纪处分由违纪员工上级主管与人力资源 线共同与违纪员工面谈。 7.3.2.违纪员工在《员工违纪处理表》上签收,并交人力资源线存入员工档案。 7.4.通报 7.4.1.违纪处理结果视警示作用,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如部门内通报、公司内通报等。 8.其他事项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XX公司 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或其它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类型及适用 第五条公司处分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3个月; (二)记过,6个月; (三)记大过,9个月; (四)撤职,12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参与评优,不晋升职务,不提高工资档次,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积极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优、晋升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50%发放;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为零,并且不予发放公司奖金,部门奖金; 撤职处分针对公司主管级别(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各类

薪酬待遇均按撤职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对受到辞退处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辞退处分。 第九条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 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 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违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十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一条在公司项目、技术开发改造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技术开发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违反规定擅自变动技术方案的;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答案

判断题 1、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2、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押、证、章、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 4、私下与客户签订任何非正式理财协议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对 5、代客户领取、购买、保管开户许可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信封、空白重要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6、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7、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错 8、单人打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9、违规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0、违反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评估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1、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2、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3、隐瞒事实真相,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核销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4、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5、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6、串通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关联方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7、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8、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处理方式不可合并使用错 19、受到开除处分的,日后表现出色可重新录用、聘用错 20、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原则对 21、行政处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错 2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对 23、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对 24、违反上门服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错 25、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指的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错 26、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对 27、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对 28、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错 29、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对 30、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对 31、集中采购时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2、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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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标题: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

员工手册——关于员工违纪和奖励管理费办法1.doc

员工手册——关于员工违纪和奖励管理费 办法1 员工手册——关于员工违纪和奖励管理办法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种类、办法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先进,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人以及试用期员工。 2.奖惩审批程序 2.1对员工实施的奖罚均需填写“奖罚单”,原则上由员工的直接上级(车间主任级以上主管)填写。 其他人员如发现员工有涉及公司奖罚行为的,应与员工的直接上级(车间主任级以上主管)或行政人事部反映,情况较为恶劣不便直接反映的也可以向运营中心总监反映。接到反映的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领导应经核实后,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或由行政人事部开出奖罚单。 2.2奖罚单填写后,根据公司组织构架规定的上下级关系及公司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批,必 要时行政人事部组织有关领导评议通过,由行政人事部根据

相关规定执行。 2.3凡涉及嘉奖、记功、批评、警告等奖罚均经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交运营中心总监批 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实施。 2.4凡涉及记大功、晋级及特殊奖励或严重警告、辞退、开除、附加处罚(包括降职、降级、冻结薪 资调整、留用察看、经济赔偿)等,经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行政人事部实施。 2.5凡涉及5S管理、安全管理或质量管理的相关奖罚,由品控主管或行政主管提出书面意见,由相关 部门及上级主管会签后报生产中心总监批准,由行政人事部实施。 2.6奖罚的书面报告和记录由行政人事部存入人事档案和电脑系统。 3.奖励的原则、种类、标准 3.1奖励的原则 公司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奖励必须有事实依据,宁缺毋滥,严禁弄虚作假、伸手要奖、贿奖等丑恶行为,否则将严厉查处,相关人员将予以开除。 3.2奖励的种类: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测试题一 (1)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测试题 公共部分(50分) 单位:岗位:姓名:成绩: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和()。 2、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3、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 4、情节轻微是指:(),且未造成损失的。 5、情节严重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严重失职的。 6、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个月绩效工资; 7、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个月绩效工资。 8、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处分。 9、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10、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1、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

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长职务,或责令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12、对经确认属()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1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4、一般员工,是指除()、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15,连续旷工超过()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6、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含)()元的给予开除处分。 17、审计、内控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按照内部移送办法向()移送。 18、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由()(含)以上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监察部门执行。 19、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须经本级行()大会通过。 20、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 二、判断对错(10分、每题1分,正确的打∨、错误打×) 1、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退休人员。()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3、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是分别单独使用,不可合并使用。() 4、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处理原则: 第四条 (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 (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 (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五条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1—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解除处分不视为原岗位职务恢复。 第十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衣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豪虹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员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厂有厂规。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下豪虹有哪些规矩,也就是《豪虹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一、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为整顿工作秩序,振奋员工精神,强化员工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生产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员工每天上班应提前5到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的准备。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公司视为迟到(以考勤机记录时间为准)。员工非因不可抗距(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等)的原因(因为堵车那不是理由,你可以提前赶车),不得迟到。 2、员工因病、因事及其它原因请假,应按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事先不能请假的,应通过电话得到直接主管的批准,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未获批假擅自不出勤的,视为旷工。员工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亦视为旷工。旷工至少按半天计算。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规定,不得旷工。 3、员工在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需离岗或外出办事的,应得到直接上级的批准,获得[离岗证](适用工人)或[出门证](适用职员)

后方可离岗。员工未办理正式手续,不得离岗、串岗、换岗。 4、员工应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做好本职工作。上班时间下列行为被严格禁止: ●嬉戏、打闹、聊天、大声喧哗、勾肩搭背; ●消极怠工、打瞌睡; ●吃东西; ●玩手机、MP3、MP4等电子娱乐设施,听音乐; ●用电话或手机聊天。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含手机); ●发与工作无关的短信。利用电脑、手机等设施玩电子游戏; ●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 ●利用网络看新闻、炒股票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干私活。干其它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5、员工未到规定的下班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否则视为早退。有特殊原因需提前下班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时间至少以一小时计算。未经批准提前下班的,按早退处理。下班忘考勤或因公外出无法考勤的,事后向综合管理部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 6、劳动纪律检查 1)行政人事部负责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各部门及员工执行本制度。2)各部门负责人(包括班长、车间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劳动纪律检查、监督。 3)保安员负责外出员工离岗证、出门证的检查。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讲课讲稿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严惩违法乱纪,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 对员工违纪违规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节,分类对待;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3 员工对公司的处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4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员工。 3 处分种类 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七档,分别为: 3.1 通报批评 原则上可同时给予不高于1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如有专项处分管理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的处分标准执行。 3.2 警告 3.2.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1—3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

济处罚。 3.2.2 自警告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 3.3 记过 3.3.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3.2 自记过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1年内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 3.4 降职/降级 3.4.1 受到降职处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降职后的岗位薪酬区间下限确定,其他薪酬福利按照降职后对应的标准发放,情节特别严重者,可酌情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2 受到降级处分人员各类福利按照降级后的对应标准发放,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3 同时受到降职、降级处分人员,须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5 免职/撤职/停职 3.5.1 免职/撤职 3.5.1.1受处分期间,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管理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执行;撤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可继续享受过节费等福利项目。

(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

(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 (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第七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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