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三)制定过程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2007年8月31日起草与制定《草案》;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该《草案》;

2010年1月29日、12月2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1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该条例。

该条例制定历时三年半,召开45次座谈会,三次国务院常委会议,二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创下了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之先例。

二、新、旧条例的区别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六章四十四条,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2001年6月13日进行修改,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自2001年11月1日实施。(旧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新条例)

(一)适用范围不同

旧条例不分“公共利益”,只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均适用拆迁条例(第2条);而新条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二)征收主体不同

旧条例: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

新条例:(1)市、县人民政府(决定);(2)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主体);(3)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法律关系不同

旧条例: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的法律关系(第15、16、27条)。

新条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即市、县政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调整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程序不同

旧条例:拆迁主要有五个程序: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7条)

新条例:(20个步骤)(在后面详细介绍)

(五)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前提条件不同

旧条例: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前提条件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第17条)

新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第28条)

三、《条例》的主要亮点

《条例》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个人利益统一起来,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通过完善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条例》五大亮点:

(一)公共利益明晰化

1、公共利益的内涵及特征

(1)宽泛性;

(2)开放性;

(3)受益人群的不确定性;

(4)价值判断的主观性;

(5)内在的冲突性。

2、界定公共利益应把握的原则

(1)受益主体不特定原则;

(2)受益内容公共性原则;

(3)价值优先性原则;

(4)程序正当性原则。

3、公共利益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

四种模式:

(1)不管是否存在重大争议,由政府直接决定(强势政府);

(2)存在争议的,不作出征收决定(弱势政府);

(3)存在重大争议的,由政府、专家、被征收人代表投票决定;

(4)存在重大争议的,由第三方裁定或决定。(上级政府、本级人大、本级法院、专设行政裁决机构)

新条例采取法定主义标准。(条例第九条)

4、《条例》第8条采取描述、列举加兜底的模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基础设施的需要;

(3)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5、两起典型公共利益之争的案例

(1)美国辉瑞医药公司新伦敦市征收案

(2)日本成田机场跑道征收案

(二)强制征收司法化。

(三)补偿标准市场化(第19、21条)

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征收过程程序化(20个步骤)

1、依建设单位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改、国土、城乡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四个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预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5、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就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6、市、县级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其中,因旧城区改建多数人(50%以上为多数,2/3以上为大多数,3/4以上为绝大多数)不同意的,市、县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7、市、县级政府按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涉及人数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宣传、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

12、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行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13、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14、房产评估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5、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6、签订补偿协议。支付搬迁费、安置费或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补偿费用。同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或奖励。

17、补偿协议签字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起诉。完成搬迁。

18、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的,市、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审计机关加强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利益搏弈衡平化

以慢一点换取稳一点

政府要有GDP下降两个点的勇气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搏弈

上海世博会征收经验

(1)政府通过修改规划与被征收群众搏弈;

(2)加大奖励力度和补助力度;

(3)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靠制度推进;

(4)保障性住房建在先,早签协议早挑房;

(5)阳光、公开、透明;

(6)提高被征收人的素质。

四、实践中重点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房屋征收的六大要素

1、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

2、房屋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3、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市、县);

4、房屋征收应当依法给被征收人补偿;

5、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依法受保障;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公平补偿

补偿是《条例》的核心。老百姓最关心的是补偿,而并不在是否公共利益。只要补偿足额及时、公平公正,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即使暂时对立,最终也会趋于统一。

1、征收补偿费用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

(2)补助和奖励。补助主要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穷人),奖励主要针对配合政府搬迁的被征收人(听话的人);

(3)政府用于建设产权调换房的建设成本;

(4)委托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

需特别注意的是:

(1)临时安置费只限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未安排周转用房的情形;

(2)停产停业损失只限于非住宅因被征收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经济损失。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情形;

(3)停产停业期限,是指从“用于经营的非住宅因征收被拆除后”到“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交付前”的期限;

(4)专户存储中的“专户”,指建设单位的专户。达成补偿协议后,商业银行经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单位和被征收人三方签字后,将房屋补偿费用划转到被征收人名下。

2、对公平补偿的理解。

(1)房屋价值公平,不低于在二手房市场上自由交易的价值;

(2)同样的项目,所有的被征收人,不论时间先后,补偿标准应当一致。只是允许在补助、奖励上区别对待,但补助、奖励政策在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只能制定一个,也不能以项目为单位分别制定补助、奖励政策。

(三)房屋征收和补偿主体

1、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里的市包括地级市和县级市,但不包括直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主体;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不能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2、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由政府指定,可以是行政部门,也可以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但不能是企业或中介组织,且一定是常设机构。

3、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1)这里的委托不是必须的,委托属行政委托,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委托书或签订委托协议。(2)被委托的实施单位既可以是政府部门及其下属二级单位,也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还可以是

非营利的中介组织,但不能委托给建设单位和与房屋拆迁有利害关系的部门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拆迁公司、企业等。(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需要有专门的房屋征收资质;(4)不得以营利为目的;(5)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4、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并不意味着将建设单位排除在整个征收补偿活动之外。建设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角色定位:补偿协议谈判的参与者。

(四)司法强制执行

1、申请条件:

(1)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搬迁为前提;

(2)申请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

(3)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的帐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执行的依据是补偿决定,而非征收决定;

(5)司法强制搬迁是行为案件而非金钱给付案件,其执行的对象是违法占有,即居留在已被依法征收房屋内的人,而不是被征收的房屋本身。房屋拆迁行为,是一种施工行为,应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

(6)申请执行期限,应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需指出《条例》第28条中搬迁期限应不少于90日,即不能与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相冲突。

(五)对条例第16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界定

1、以规划预审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为时点开始计算;

2、地域上的“房屋征收范围”以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条例的适用范围

1、集体土地征收不适用本条例,适用《土地管理法》;

2、条例不调整租赁房屋中对承租人的补偿;

3、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征收不适用本条例。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征收适用本条例;

4、特殊房屋的征收,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物保护、军队建

设);

5、非因公共利益的,不适用本条例,仍然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6、因收地而征房与因征房而收地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

(七)新旧条例的衔接

《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旧条例同时废旧。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里的“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不包括已受理申请,但尚未核发许可证的项目,也不包括分期建设项目中尚未采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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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以下是四个物权法典型案例详细分析, 欢迎读者们参考学习: 案件一 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xx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xx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分析重点: 1、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2、关于抬金不昧的规定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课件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doc

一、案例分析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 答:能。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础。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第三章滴定分析法概论复习题及参考答案(1)

第三章滴定分析法概论复习题及参考答案(1) 一、解释并记忆(14分) 1、滴定液(标准溶液):已知准确浓度的试剂溶液。 2、滴定:用滴定管滴加溶液的操作过程。 3、化学计量点:标准溶液与待测组分恰好完全反应之点。 4、指示剂:滴定分析中能发生颜色改变而指示终点的试剂 5、终点:指示剂变色时,停止滴定操作之点。 6、终点误差:终点与计量点之间的差别。 7、标定:利用基准物质或已知准确浓度的溶液来确定标准溶液浓度的操作过程。 二.填空题(20分) 1、滴定分析法(容量分析法)是使用滴定管将一种已知准确浓度的试剂溶液(标准溶液)滴加到待测物的溶液中,直到与待测组分恰好完全反应为止,然后根据标准溶液的浓度和所消耗的体积,算出待测组分的含量的分析方法。 2、滴定分析法的特点有:准确度高,操作简便、测定快速,应用广泛,适于常量分析。 3、滴定分析法可法分为:酸碱滴定法;沉淀滴定法;配位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及非水溶液滴定法。 4、滴定分析法的滴定方式有:直接滴定法;返滴定法;置换滴定法;间接滴定法。 5、标准溶液的标定方法有:1)基准物质标定法:①多次称量法②移液管法;2)滴定液比较法。 三、简答题(26分)

1、简述滴定反应的条件。(4分) 答:能用于滴定分析的化学反应要快、要定量地完成(≧99.9%)(无副反应)(反应必须具有确定的化学计量关系);要有适当简便的方法确定滴定终点。 2、什么是基准物质?它应具备什么条件?(6分) 答:基准物质是可用来直接配制滴定液或标定溶液浓度的物质。 对基准物质应具备的条件有:(1)纯度要高:物质必须具有足够的纯度(99.9%) (2)组成要固定:物质组成与化学式应完全符合;(3)性质要稳定; (4)摩尔质量(M)要较大。 3、简述标准溶液的配制方法。(10分) 答:方法有:1)直接法:用分析天平称量基准物质,用容量瓶配制,定容。 步骤:称量→溶解→转移→定容→计算,根据称量的质量和体积计算标准溶液的准确浓度。公式:cV=m/M。2)间接法(标定法):标准溶液的浓度通过基准物质来确定或用另一种标准溶液来确定的方法。先配成近似浓度的溶液,再用基准物质或另一种标准溶液来确定它的准确浓度。 4、简述滴定度的概念。(6分) 答:滴定度有两种表示方法:1)指每毫升滴定液中所含溶质的质量(g/ml),以T B表示。m B=T B·V;2)指每毫升滴定液相当于被测物质的质量(g/ml),以T B/A表示。m A=T B/A·V。

物权法案例分析

法学专业《物权法》案例分析报告 “原告李汉新、徐月月、李旻、李洁与被告李汉荣、殷红、李辰德、 李晨骥、李凤娟、李汉祥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班级:法学122班姓名:徐强学号:51 成绩:案件来源: 1、案由:原告李汉新、徐月月、李旻、李洁与被告李汉荣、殷红、李辰德、李晨骥、李凤娟、李汉祥共有物产分割纠纷案; 2、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c581941.html,/zgcpwsw/,2014/5/25访问(案号:(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要旨: 1、被告李汉祥、李晨骥在系争房屋内虽有户籍但并未实际居住,且共同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房屋面积及配房人口,人均居住面积已大于法定最低标准,居住并不困难,故被告李汉祥、李晨骥属本市有其他住房,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应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2、原告李汉新、徐月月从外地回沪时,户籍落入系争房屋,其因客观情况而自行购买商品房居住,并不因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而当然丧失共同居住人资格。 3、原告无证据表明李洁被列为博兴路配房人口。李洁享受单位的住房补贴。加上其丈夫符磊的福利分房可以保证一户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李旻作为未成年人,应随父母居住生活。 4、被告李汉荣,后又与原告和其他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今后动迁利益产生异议,并且放弃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对自身重大利益的处分,应当以书面方式确定。故无法认定原告已放弃了自身在征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同意全部征收利益归李汉荣家庭所有。 5、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利益应当由承租人和所确定的共同居住人共有。

一、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黄秀娣,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井搭连统客,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2010年6月,租赁户名变更为被告李汉荣。原告李汉新、徐月月为夫妻,原告李洁为两人之女,原告符李旻为李洁与案外人符磊所生之女;被告李汉荣、殷红为夫妻,被告李辰德为两人之子;被告李晨骥为被告李汉祥之子;原告李汉新、被告李汉荣、李汉祥、李凤娟为兄弟姐妹关系,均系黄秀娣的子女。系争房屋内户籍情况:黄秀娣户口于1962年10月3日迁入,于2010年1月24日报死亡注销;殷红、李辰德户口均于1990年4月26日迁入;李汉荣户口于1994年11月28日国外日本东京回国迁入;李洁户口于1995年7月27日从二轻局技校迁入;李汉新、徐月月户口于1999年6月3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上海梅山冶金公司XXX幢XXX单元迁入;2003年4月5日,李汉新、徐月月、李洁同号分立户口簿;2005年4月7日,李汉祥、李晨骥户籍迁入李汉荣户;2005年8月1日,李凤娟户籍迁入李汉荣户;2012年9月5日,李洁女儿符李旻户籍落入李汉新户。 2012年10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静安区67街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系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系争房屋在征收时,房屋内本市常住户口有原、被告十人。2013年3月18日,静安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中心)为甲方、被告李汉荣为乙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2,056,892.70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计3套,总建筑面积206.91平方米。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共计651283.4;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30日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补偿款项共计212,841.50元。现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被告于5月8日办理了系争房屋腾空移交手续。经第三人结算发放款项共计337,736.47元。李汉荣户征收补偿利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结算单,目前价值总额为2,833,071.07元。由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故李汉荣户的征收补偿款第三人尚未发放;3套产权调换房均为期房,购房进户手续目前尚未办理。 1991年原告李汉新、徐月月工作调动,原告李洁随迁,三原告从陕西省武功县迁至南京梅山,居住于上海梅山冶金公司配给的职工住宅。李洁于1993年到上海二轻机械学校读书,1995年7月技校毕业后在上海工作。1998年2月,原告李汉新、李洁以117,437元购买了本市浦东新区北蔡五星路XXX弄XXX号鹏海小区XXX幢XXX室房屋,建筑面积47.05平方米。后原告李汉新、李洁将该房屋出售,于2004年4月,以原告李汉新、徐月月、李洁为产权人购买了本市五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72.59平方米)。1999年12月13日,原告李洁与符磊登记结婚。符磊于1998年5月享受过住房调配,由轻工住宅二分公司套配了本市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房(建筑面积40.23平方米,以下简称博兴路房屋),进户一人。2004年初,该房屋被出售。1999年12月5日,符磊取得本市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65.65平方米)房屋产权。 二、审判情况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电视纪录片分析

电视纪录片分析《再说长江》——审美的诗意栖居 美学境界的追求,是纪录片创作的灵魂,也是纪录片发展生生不息的原动力。作为集合了多种艺术语言表现手法的电视艺术形态,电视纪录片已经在多个层面上拓展和延伸了其美学范畴。我国近几年制作的大型电视纪录片中,多种视听语言的综合运用,更加体现出此点。《再说长江》、《大国崛起》、《新丝绸之路》等就是最好的代表。 作为一种艺术,美学上的价值一直是纪录片追求的目标。不管是崇尚“真实就是力量”的纪实美学,还是信奉唯美的超现实主义美学,都体现了纪录片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这里,我们仅以《再说长江》为例,从音响和画面等角度切入,对其美学价值的内外在表现做一分析。正是在整合了传统的人文理念和先进的电视技术之后,《再说长江》才将审美的意境得以延伸、拓展,从而在感性和理性两个层面上使观众体验了千变万化的审美感受。 音响——拓展审美空间 车尔尼雪夫斯基曾经生动地描述了声音世界:“在空气中总是不乏轻微地运动,这种运动为我们的听觉给自然界添上新的生命;树叶萧飒作声——这种微风几乎使人觉察不出,树木好像活了起来,……于是大自然变得气象万千,生动活泼,到处都是轻快的嚅嚅之声,到处都是活动……”车尔尼雪夫斯基的这番描述为我们展现了大自然音响当中的一个侧面,而在《再说长江》中为我们勾勒的是更为宏大更为震撼的“活动着的声音”,是大自然与人类社会完美结合的统一体。 一、传承经典营造历史归依感 “你从雪山走来,春潮是你的丰采;你向东海奔去,惊涛是你的气概;你用甘甜的乳汁,哺育各族儿女;你用健美的臂膀,挽起高山大海。……”《长江之歌》,一首大气磅礴的赞歌,一首浓浓深情的颂歌,正是这首歌使人们催生出无限的奋斗豪情,正是这首歌使神州书写出绚丽的诗篇。经过20年的积淀,经过20年的升华,《长江之歌》可以说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符号,因而《再说长江》的主题曲仍然沿用这首歌,从创作的角度看,这是它与《话说长江》的延续性承接,这不仅为观众营造出回归历史、情感归依的意境,也是在声音元素上渲染、突出长江源源不断的生命本质,是在表现手法上将有形的线谱形式转化为无形的鼓舞形态,从而成功地实现了20 年艺术的承接,影像的延续。 从观众的感知层面来分析,《长江之歌》再次拉近了观众与长江的距离,仿佛长江就在你我心中流淌,奔腾不息的江水与跃动的音符一起演绎着历史的沧桑巨变,一起将观众的接受心理、审美需求转化为对长江的深深眷恋、对祖国的热情歌颂。这样在无形中唤起观众的亲近心理,在20年前《话说长江》影像的回忆中对20年后的长江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 二、编织旋律制造多项和谐感 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情感,运用不同旋律的音乐配合镜头的节奏,契合观众的审美心理。在《再说长江》第20集《江湖武汉》中,追溯久远、神秘的历史时,运用稳健、有力的音响加以烘托,从而达到对历史的再梳理。在介绍汉口形成的一段中,交响乐沉稳、厚重,寓意着500年前汉水从秦岭走来,带着对长江的皈依感走来,脚步和缓而奔放。在介绍1954年武汉人民战胜大洪水,1956年毛泽东畅游长江,兴然题写“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时,伴着《长江之歌》交响乐的明快、雅致,为观众展现了武汉人民战胜自然灾害,建设崭新大武汉,乃至全国人民建设美好家园的豪情壮志。 在《再说长江》第30集《时速上海》中,轻快、跃动的旋律勾勒出上海充满青春、激情的都市风貌,南京路、人民广场、新天地是上海时代变迁的标志,在这几部分的介绍中,音响运用集中体现出上海发展的高起点、高速度和高效率;起伏有致、自然流畅的钢琴曲,将“精彩上海”的绚丽华采、“超越3号”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实验开发和商运磁悬浮列车的高速行驶演绎成上海发展交响曲中最为高

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四、(本题22分)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

第三章滴定分析法概论

第三章滴定分析法概论 一、填空题 1、滴定分析方法按滴定反应类型的不同,可分为、 、、四种类型。(酸碱滴定法、沉淀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配位滴定法)2、滴定分析法中常用的滴定方式有、、 和四种 (直接滴定法、返滴定法、置换滴定法、间接滴定法) 3、用于直接配制标准溶液的纯净物质称为。(基准物质) 4、常用于标定HCl溶液浓度的基准物质有和;常用 于标定NaOH溶液的基准物质有和。 (硼砂和无水碳酸钠、草酸和邻苯二甲酸氢钾)二、简答题 1. 基准试剂(1)H 2C 2 O 4 ·2H 2 O因保存不当而部分分化;(2)Na 2 CO 3 因吸潮带有少量湿存 水。用(1)标定NaOH[或用(2)标定HC1]溶液的浓度时,结果是偏高还是偏低?用此NaOH(HC1)溶液测定某有机酸(有机碱)的摩尔质量时结果偏高还是偏低? 答:用(1)标定NaOH溶液的浓度时,结果偏低, 用(2)标定HCl溶液的浓度时,结果偏高;用此NaOH溶液测定有机酸时结果偏低, 用此HCl溶液测定有机碱时结果偏高。 2. 下列各分析纯物质,用什么方法将它们配制成标准溶液?如需标定,应该选用哪些相应的基准物质? H 2SO 4 , KOH,邻苯二甲酸氢钾,无水碳酸钠。 解:H 2SO 4 ,KOH用间接配配制法配成标准溶液。邻苯二甲酸氢钾,无水碳酸钠用直接配 制法配成标准溶液。 H 2SO 4 选用无水Na 2 CO 3 ,KOH选用邻苯二甲酸氢钾。 3. 下列情况将对分析结果产生何种影响:A.正误差,B.负误差,C.无影响,D.结果混乱。 (1)标定HCl溶液浓度时,使用的基准物Na 2CO 3 中含有少量Na HCO 3 ; (2)用递减法称量试样时,第一次读数时使用了磨损的砝码; (3)加热使基准物溶解后,溶液未经冷却即转移至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摇匀,马上进行标定; (4)配制标准溶液时未将容量瓶内溶液摇匀; (5)用移液管移取试样溶液时事先未用待移取溶液润洗移液管; (6)称量时,承接试样的锥形瓶潮湿。 解:(1) A (2) A (3) B (4) D (5) B (6) C 三、计算题 1. 配制浓度为 2.0 mol·L-1下列物质溶液各5.0×10-2 mL,应各取其浓溶液多少毫升? (1)氨水(密度0.89 g·cm-3,含NH 3 29%) (2)冰乙酸(密度1.05 g·cm-3,含HAc100%) (3)浓硫酸(密度1.84 g·cm-3,含H 2SO 4 96%)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 (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三、风险启示 银行广发放贷款应做好贷前调查,审慎决策,对于抵押贷款,要认真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和是否已经抵押。银行不应该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即使有利可图,也不合法,风险太大。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07-6-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公园内捡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寻物启事花1.5万元寻找,请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线不还包,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向李某支付报酬?1、不合法,悬赏已经构成要约,归还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王某应支付酬金; 2、不合法,如果不归还,应构成刑事犯罪(侵占罪或敲诈勒索)。这种情况下,王某不应支付报酬,未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案例: 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 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与王某。 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问:1.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请详细讲明原因) 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详细讲明原因)1、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而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返还车款,同时要求他赔偿损失。 理由:虽车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甲公司可通过举证车款是其公司支付,只是登记在张某名下。那么张某将车擅自卖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侵权之债,特别注意,在起诉时,不要起诉物权行为,只起诉债权行为。因为物权已转移给王某,再起诉物权已无意义,无法胜诉。 要谈第一个问题,得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谈起,原来我国关于物权转移的规定比较模糊,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不严格,很多地方是物权和债权不分的。新物权法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作了严格的区分。如机动车的物权问题,现在登记只是公示效力,也就是说告诉外界你所拥有这辆车,而所有权的变动,在物权法上没有变化,还是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其实你对24条做解读也能这个结论,24条说“未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登记不是物权的变动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第24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A购买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A将车卖给B,且B也支付了车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时A又将车卖给C并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这时C作为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向B要求返还车辆,这里的C 是善意的,因为车登记在A的名下他有理由相信A是车的合法所有者。这时B 虽然有所有权但不得对抗C这个善意第三人,也就是24条所说的未经登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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