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水管字〔2010〕59号-附件

鲁水管字〔2010〕59号-附件
鲁水管字〔2010〕59号-附件

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验收细则

1 总则

1.1 为做好我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明确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达标考核的申报和验收程序,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以下简称管理考核)的对象为经批准设立、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工作的重点是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中水库、河道堤防、拦河闸(坝)、泵站、防潮堤工程考核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灌区、调水(供水)工程考核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

1.3 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考核的组织和达标考核验收工作。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年度考核和达标考核申报、初验工作。

1.4 省规范化管理单位达标考核包括自查、初验、申报、验收、批准、复

核等阶段。

2自查

2.1 自查是指水管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对自身管理工作状况的检查。

2.2 自查内容

水管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自查考核标准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山东省河道堤防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水库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及《山东省拦河闸(坝)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灌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泵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对照考核标准,分析各考核项目的管理状况,逐项赋分,汇总后得出自查得分。

2.3 自查等级

自查得分为900分以上(含900分),且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

和经济管理四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项总分的80%的,自查等级可自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单位。

自查得分为800-900分(含800分),且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项总分的75%,自查等级可自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单位。

省一、二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

2.4 编写自查报告和申报书

水管单位按照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编写自查报告。

自查结果符合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条件的,填写《省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中的自查部分,并逐级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初验

3.1 初验是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申报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的初步验收。

3.2 组织单位

初验组织单位为市(设区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自查报告和申报书后,应及时组织考核。

3.3 工作内容

初验组织单位成立专家组,按照《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现场检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逐项复核自查阶段的赋分,分析水管单位管理状况,提出初验意见并初定考核等级。初验意见应反馈水管单位。

3.4 初验结果

初验结果符合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条件的,初验专家组填写《申报书》中的初验专家组意见,组织单位填写单位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4申报

4.1 申报是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验通过的单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申请。

4.2 申报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应为大中型水库、骨干河道堤防、大中型拦河闸(坝)、泵站、灌区、调水(供水)工程及二级以上防潮堤工程。骨干河道名录详见《考核办法》

4.3 申报省一级规范化管理单位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水管单位;

(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四)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且鉴定结果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五)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

(六)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2年以上。

4.4 申报省二级规范化管理单位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库、水闸工程符合4.3中第(3)(4)项规定,或经安全鉴定为三类但除险加固、更新改造主体工程已通过验收;

(二)河道堤防工程符合4.3中第(5)项规定。

4.5 申报部门

初验定为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4.6 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申报文件、申报书及自查报告。一式两份。

5验收

5.1 验收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验定为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的考核验收。

5.2 组织单位

验收组织单位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5.3 专家组组成

(一)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从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专家库中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也必须是长期从事水利工

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一般应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被验收单位所在市的专家不得参加专家组。

(二)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工程管理、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三)验收专家组人数按工程规模确定,一般为5~9人。

5.4 验收程序

(一)验收启动会

由组织单位主持,专家组全体成员和被验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1)提出验收工作要求和程序;

(2)宣布专家组组成名单、确定专家组长及专家分工;

(3)宣布验收工作纪律。

(二)专家组考核

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汇报

听取被验收单位自查情况汇报(15~20分钟多媒体汇报)和初验组织单位汇报初验情况。

(2)现场检查

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按照分工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3)查阅资料

对照考核标准,查阅、核实有关资料。

(4)专家质询

专家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被验收单位有关人员质询。

(5)讨论、赋分

专家按照分工汇报有关情况。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及质询等情况,讨论、研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分析赋分因素并确定合理缺项等。

专家组按照分工,分别提出赋分的初步意见。各专家参考赋分初步意见独自赋分,并填写《水库(河道、闸(坝)、灌区、泵站)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赋分表》。填写《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赋分汇总表》,汇总得分(算术平均),拟定等级。

(6)起草验收意见。

专家组起草验收意见,对管理工作提出评价意见,确定等级,并与被验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

(三)验收总结会

由组织单位主持,参加验收开幕大会的全体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1)专家组组长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并宣读验收意见;

(2)专家组填写《省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见附件),专家组长签字;

(3)专家组成员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组成员表》上签字;

(4)被验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5)组织单位总结。

5.5 验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在考核管理多种类型工程的水管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别工程平均分值确定水管单位的验收等级。

(二)关于合理缺项

对照考核标准,水管单位无某项管理内容,或工程设计文件中无某项建设内容,则该项目视为合理缺项。合理缺项得分按下述方法确定:合理缺项得分= [合理缺项所在类得分/(该类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

6批准

6.1 批准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通过的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的认定。

6.2 公示

通过考核验收拟定为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的,在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七天。

6.3 批准

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为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下发批准文件,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7复核

7.1 复核是指对批准为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管理工作的再考核。

7.2 组织单位

复核组织单位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定为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省水

行政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复核或抽查。

7.3 复核结果

复核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见附件),填写《省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单位复核报告》(见附件)。

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8其他

8.1 已确定为省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8.2 已确定为省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8.3 考核各阶段责任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申报、验收、复核材料式样及要求

省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单位申报书

单位名称

申报等级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自查

1.此部分由水管单位填写。

2.工程类型:指水库、闸(坝)、河道堤防、灌区、泵站工程等。

3.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等,除险加固情况,现状工程安全状况及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员及财务收支等情况。

5.奖惩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填写荣获县级以上奖励情况、违纪违规情况、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

6.自查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简述各项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说明扣分原因;根据自查得分,确定自查等级。

二、初验

1.此部分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2.专家组初验意见: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复核自查阶段的赋分情况,分析水管单位管理状况,确定初验等级。

一、自查

二、初验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