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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vent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bout euthanasia:

the word originated from the Greek language: eu--“good”and thanasia--death

?Now it refers to mercy killing, or intentionally ending the life of someone who is hopelessly sick or injured in order to save them from suffering.

?Euthanasia is a complex issue with many underlying theological, sociological, religious and moral aspects. It is heavily

Euthanasia is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whether a person gives informed consent into three types: voluntary, non-voluntary and involuntary.There is a debate within the medical and bioethics literature about whether or not the non-voluntary (and by extension, involuntary) killing of patients can be regarded as euthanasia, irrespective of intent or the patient's circumstances.

Voluntary euthanasia

Euthanasia conducte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patient is termed voluntary euthanasia. Active voluntary euthanasia is legal in Belgium, Luxembourg and the Netherlands. Passive voluntary euthanasia is legal throughout the U.S. per Cruzan v. Director, Missouri Department of Health. When the patient brings about his or her own death with the assistance of a physician, the term assisted suicide is often used instead. Assisted

suicide is legal in Switzerland and the U.S. states of Oregon, Washington and Montana.

Non-voluntary euthanasia

Euthanasia conducted where the consent of the patient is unavailable is termed non-voluntary euthanasia. Examples include child euthanasia, which is illegal worldwide but decriminalised under certain specific circumstances in the Netherlands under the Groningen Protocol. Involuntary euthanasia

Euthanasia conducted against the will of the patient is termed involuntary euthanasia.

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地停止,没有反应、感受、运动和反射等)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

安乐死- 各国看法

日本: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其宣言中强调指出: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之死”。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1995年3月28日,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判处一名姓“德永”的医生“谋杀晚期癌症病人”。地方法院列出四种允许“仁慈杀死(安乐死)”的条件:1,病人遭受不可忍受的肉体痛苦;2,病人不可避免地、即将死亡;3,所有可能减轻其痛苦的医疗手段都已尝试过,不可能有其他办法挽救其生命或减轻其痛苦;4,病人清楚表达了缩短生命的意愿。横滨地方法院裁定,德永医生的行为没有符合上述条件,因为病人虽然将在几天内死亡,却没有清楚表达自己正遭受肉体痛苦,或主动表达接受安乐死的意愿。德永医生的行为不可视为实施“安乐死”,因此判其入狱两年,缓期执行。

英国:1999年12月8日,一个英国慈善团体要求政府质询部分卫生部门官员,因为那些官员正在老年病人中实施“非自愿安乐死”,目的是“为拥挤的医院腾出床位”。据说,根据这些官员的要求,医院停止向老年病人提供食物和水。另一个组织“危险中的病人”酝酿到欧洲法庭指控英国政府践踏人权。2004年8月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贵族院关于一起“被动安乐死”议案举行听证会,如果议案获得通过,将使医生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变为合法。同年,苏格兰自由民主党成员马修斯·珀维斯参照美国俄勒冈州的相关法律,起草一项将“仁慈杀死”合法化的议案。安乐死在俄勒冈州已经合法。珀维斯这样解释他的动机:“令我震惊的是,当病人请求医生帮助他们结束生命时,他们想要的是生命终结时的尊严……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在向人们提供选择,选择比活着本身更伟大的境界。”因为英国法律与苏格兰法律存在差异,珀维斯希望关于安乐死的提案在正式裁定之前,能得到苏格兰社会广泛讨论。珀维斯的提议得到社会广泛支持,却遭到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批评。教会认为,一旦法律对安乐死解禁,情况也许会失控,“如同打开关闭的门,门口又没有保安”。安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已经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这个成立于1998年的组织旨在帮助人们“有尊严地死”,已经对304人实施安乐死,其中200人不是瑞士人。在英国,他们拥有557名成员。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英国法律对安乐死更为严苛,寻求海外帮助的办法也存在困难。首先,安乐死必须在瑞士实施,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严重,出国旅行非常困难。另外,陪同病人出国“求死”的家属或朋友回到英国将面临起诉。瑞士政府为了“减负”,有时会让病人等上6个月,才接受“尊严”组织的安乐死,以此阻止他们踏上“自杀之旅”。美国:俄勒冈州:美国唯一允许在医生协助下实施安乐死的州,1997年相关法律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208名俄勒冈人选择了安乐死。1994年11月,俄勒冈州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巴比妥酸盐。但是,法律同时禁止在家属或朋友帮助下自杀,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大部分人接受民意测验时表示,支持这一法律。但是,由罗马天主教教会支持的国家生命权委员会上诉法院,要求延迟实施新法律。于是,这项法律在上诉过程中搁浅。俄勒冈医学会起先没有表态,后来也站出来反对安乐死。1997年10月,俄勒冈州再次就安乐死举行全民公决。支持和反对安乐死的两方都计划投入1000万美元用于投票前的宣传活动。罗马天主教教会和一些保守宗教团体不便直接出面,就资助一个由1000名医师组成的联合会的反对方。公决前的宣传战打得十分激烈,双方都指责对方“撒谎、误导、提供假情报和内心充满恐惧”。投票结果表明,60%赞同病人有权在医师协助下完成安乐死。科罗拉多州:2000年7月11日,81岁的前法官罗伯特·桑德森请求法庭准许他在两名医生都认定他康复无望的情况下接受安乐死。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桑德森案递交到科罗拉多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曾在1998年认定科罗拉多州不承认安乐死的规定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一项条款相抵。桑德森还称,自杀或者在他人帮助下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上帝赋予的权力。然而上诉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申请,认为个人信仰不足以成为“犯法”的借口,科罗拉多州维持原判。佛罗里达州:佛州禁止安乐死,但灵活处理个案。1997年,一个名叫查尔斯·豪尔的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豪尔要求塞西尔·麦基弗医生在他的病症发展成为艾滋病、且存活无

望的时候,帮助完成安乐死。豪尔上诉佛州法院,要求在此情况下不追究麦基弗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豪尔神志清醒,主动要求死亡,根据佛州《保护隐私条例》和《联邦平等保护条款》,同意他的请求。但是州检察官将此案上诉到初审法庭。1997年7月17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佛州法庭原来的判决,理由是《保护隐私条例》不适用于此案,应当防止在他人协助下的自杀,医疗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护。夏威夷:2002年2月下旬,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澳大利亚:北部地方(又称“北领地区”)1995年6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批准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1995年7月的一项民意测验表明,81%的澳大利亚成年人支持“自愿安乐死”。而1994年7月,这一数字是79%。在基督教团体中进行的调查显示,40%同意安乐死,30%反对,另外30%未置可否。而60岁以上的宗教人士中,支持安乐死的人更多。66岁的鲍勃·登特成为首名根据新法律实施安乐死的人。他是到澳大利亚北部地方传教的英国人。1991年登特患上癌症,很快改信佛教。他在一封信中说:“如果你不同意安乐死,那就不要这样做,但是请不要无视我安乐死的权力。”他认为,没有任何宗教团体有权要求他遵守他们的规矩,忍受不必要的巨大痛苦。最后,在妻子和医生的监护下,他接受了一剂吗啡而死亡。第一台“合法杀死”病人的设备由北部地区医生菲利普·尼奇克发明。设备中包含一台电脑,用来三次询问病人是否真的选择死亡。如果病人每次都回答“是”,设备将把100毫升耐波他(戊巴比妥钠)注射到病人手臂中。病人随即进入睡眠状态,5分钟内死亡。2000年7月,这台安乐死机器在英国伦敦科学博物馆展出。哥伦比亚:1997年5月20日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判决,对明确表示意愿的晚期病人实施安乐死合法。但是每个案例必须单独裁定是否适用这一法案。

加拿大:自杀合法,在他人帮助下安乐死非法。围绕这一命题,纷争不断。一名来自萨斯喀彻温的农民罗伯特·拉蒂默对实施安乐死的争论感到厌倦,1997年10月,他杀死了严重残疾的女儿。拉蒂默被控二级谋杀,根据加拿大法律入狱至少10年。陪审团认为,一年后,他有资格获得假释。1997年11月,联邦政府考虑减轻二等谋杀的量罪,但不会使安乐死合法化。1998年3月25日,加拿大众议院以169票反对、66票赞成驳回议员斯文·鲁滨逊关于重新考虑安乐死是否合法的提案。鲁滨逊呼吁众议院向荷兰学习,目前的法律“不公正、在一些案例中还很残忍”。但是,司法部长认为没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

荷兰:1993年通过一项法律,对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但实施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情况:1,病人处于极度痛苦中(包括精神上的痛苦);2,至少两名医生同意实施安乐死;3,病人家属已经协商,并且将病人死亡情况汇报有关方面。这项法律导致荷兰3%的死亡原因是安乐死,而实际数字应该更高。1998年进行的民意测验显示,92%的荷兰成年人支持安乐死。但是医生们抱怨法律对合法安乐死的规定不够明确。1999年7月12日,荷兰政府颁布新条例,进一步细化实施安乐死的条件:1,病人必须处于无法承受的痛苦中,但不一定处于病症晚期;2,病人必须在清醒的情况下,主动、重复表示愿意接受安乐死;3,病人和医生必须有长期救治关系;4,确实没有其他办法减轻病人的痛苦;5,

医生必须征求至少一名医生的意见;6,在安乐死过程中,正确使用药物。但是基督教民主党和一些小型宗教团体仍然反对实施安乐死。一名宗教人士说:“(‘安乐死’意味着)你不知道医生是治疗你,还是杀死你。”但社会舆论认为他没有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即病人必须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安乐死。荷兰法律对合法安乐死的界定非常严格。2002年12月荷兰最高法院判处菲利浦·祖托留斯医生有罪,因为他帮助前议员爱德华·布朗吉斯玛安乐死。布朗吉斯玛患有失禁、头晕和行动不便,并表示“厌倦生活”。法庭裁定这种情况不适用安乐死,因为病人仅仅是“厌倦生活”。

南非:1997年4月15日,南非法律委员会发布长达100页的报告,讨论“安乐死和机械维持生命”,并提出有条件支持安乐死的法案。1999年3月,南非医学会要求暂停审议这项法案。1999年10月,南非国会讨论该法案,基督教人士组织示威游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此案至今没有结果。

韩国:2010年韩国将出台新医疗规定,允许医生对病患实施安乐死。韩国卫生部称,这条新规定由18名国会议员代表,以及民间、司法、宗教和医疗团体共同起草,一致同意医生在患者提供书面或口头申请的情况下,停止生命延续治疗,对其实行安乐死。新规定适用人群并不包括智障患者等不能清楚表达意愿的人群。

安乐死的历史演变

安乐死并不是新问题,在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中世纪基督教绝对禁止结束病人的生命。13世纪的罗吉尔?培根主张战胜衰老。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则越来越把euthanasia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科罗纳罗(L?Cornaro)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或“任其死亡”。摩尔(T?More)在《乌托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此外,还提出了“节约安乐死”的概念。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尼采提倡在适当的时候自杀。19世纪中叶,蒙克(W?Munk)把安乐死看作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但反对加速死亡。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提倡安乐死,英美等国先后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无痛苦致死协会,”并谋求法律认可。英国最先开展过安乐死成文法运动,1936年,英

上院曾提出过法案。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一个安乐死法案。同时波特尔(C?Potter)牧师建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1938~1942年,由于纳粹的兴起,希特勒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精神病病人及异已种族达数百万人,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是60年代以来,又重新提出安乐死问题,安乐死立法运动也重新兴起。1967年,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法案,但被否诀。60年代末至70年代前期,美国40个州都曾提出,辩论过有关安乐死法案,但未获通过。但至1985年,美国已有3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在立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死亡这前生效遗嘱的法令,承认在法律上病人有权对自己未来的治疗作出书面指示。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组织,1976年,在丹麦,瑞典,瑞士,比利时以及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涌现出大量志愿安乐死团体。1976年9月30日,美国加利神速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健康安全法),这实际上是被动安乐死取得了合法地位。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其宣言中强调指出: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在丹麦,1992年10月也颁布并实施了一项有关安乐死的新法。乌拉圭已立法允许主动安乐死。英国某项民意调查表明,72%的公民赞成某种情况下的安乐死。法国一项民意测验表明,85%的赞成安乐死。世界著名学者汤因比和池田大作也曾在他们展望21世纪的对话录中使用很大篇幅讨论这一问题。可见,接受安乐死这一优死方式已成为世界趋势。

这里,有必要单独提一下荷兰。荷兰是世界上主动安乐死得到社会承认的唯一国家,其皇家医学会也是世界上唯一支持主动安乐死的医学会。1992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这为解决安乐死这一伦理学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荷兰曾在本世纪70年代对安乐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于1985年,根据荷兰安乐死国家委员会关于安乐死的定义达成了一致意见:安乐死是由别人根据病人要求而有意采取的结束生命的行动。这样,主动安乐

死也就不包括被动安乐死,即不给或撤除治疗。安乐死的定义就是“主动的”和“自愿的”。在荷兰这个拥有1500万人口的国家,安乐死的规模有多大,没有精确的统计数字,也没有一致的意见。通常引用的实施安乐死的倒数是全国每年5000~8000例。荷兰皇家医学会估计,荷兰医生每年实施安乐死500~1000例,大多数是临终病人。荷兰81%的全科医生对病人实施过安乐死。大多数公众支持自愿安乐死,选择自由死亡权利。根据民意测验,荷兰接受安乐死的人数在增加,1985年和1986年赞成接受安乐死的人分别为70%和75%。1995年,荷兰拍摄了第一部真实的有关安乐死的纪录片《请求死亡》,并在英国等14个国家放映

安乐死合法国家

目前,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该州通过一项法令,允许医生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绝症病人提供他们要求的致死药物。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实行了安乐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

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比利时则紧随其后。2002年9月23日,荷兰取消了对有条件安乐死实施者的刑罚。目前,比利时和荷兰都准备就婴儿和痴呆患者安乐死问题立法。

瑞士允许消极安乐死,并成立了一个帮助他人死亡的专门协会。英国上院正在审理一项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案。在日本,有条件的安乐死于1995年得到最高法院许可。哥伦比亚则于1997年立法确认安乐死是临终病人的一项权利。

法国青年樊尚·安贝尔的母亲曾帮助儿子安乐死,这促使法国议会于2005年通过一项法令,给予没有希望治愈或处于垂死阶段的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短期承认安乐死合法。有关法令于1996年7月生效,但于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

在全球各地,有很多人为安乐死合法化奔走呼号,但也有很多人坚决反对安乐死。在反对安乐死的人看来,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人死亡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Euthanasia in China

In China, the definition given by Chinese scholars is: the whole process of allowing patients on the verge of death with incurable disease and sustain extreme pains spiritually and bodily to tide over the death stage and end life by artificial means upon the request of the patients or their families and with the consent of doctors.

The current state of euthanasia in China

In China, euthanasia has not been legalized, doctors and family members who help the patients to make the euthanasia happen are guilty of murder under present laws.But it has been covertly acceptable. The current legal attitude toward euthanasia now is "no lawsuit, no legal intervention". In practice, euthanasia is often done in secret. When a patient was beyond cure, doctors and family members, through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would always agree to withdraw all passive treatment, and try to satisfy the patient's will in order to appease the patient and let him or her die a good death.

In 1986, Wang Mingcheng, a Chinese worker in the Shangxi city asked the doctor to execute C hina's first euthanasia on his suffering mother, who was laid down with ascites due to cirrhosis of the liver. The police arrested him and the doctor who took his order. But six years later,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clared them not guilty. The first "euthanasia

case" thus came to an end but left a much disputed issue to Chinese medical and legal experts.

With the progress of China's economy and social openning, great changes happened in the Chinese mind at this historical juncture, more and more Chinese people gave their assent to a euthanasia policy. Surveys showed that 73% of 200 elderly people interviewed in a survey in Shanghai, and 79.8% of 500 interviewees in Beijing supported euthanasia. The amount of the medical workers who agree with euthanasia is even higher. Survey by the 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 found that 95% of Chinese medical workers approve of euthan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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