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培训教案

培训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授课人:王清河

授课人职务:安检科长

授课人职称:工程师

课时: 120 分钟

授课时间:2015年7月28日

培训课题

教学目的及

要求

重点

难点

培训教案备课表

煤矿危险源辨识、岗位危险预知

1.掌握隐患定义及危害。

2.了解隐患的分类、检查及建档管理。

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断标准,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

4.隐患的整改及管理。

1.掌握隐患等级的界定标准。

2.如何在生产现场辨识隐患发生的预兆和措施措施。

教学内容时间分配教学方法

第一讲20min介绍

第二讲10min讲授

第三讲50min讲授

第四讲40 min讲授

课后 1. 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6 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要求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2005]133 号)。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446

号令)

主要

2.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参考

[2005]133 号)。

资料

3.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 [2011]41 号)

4.鹤煤三矿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鹤煤三办 [2015]5 号)

课后总结详见培训总结

第一讲隐患定义与特性

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灾害的影响,所以煤矿生产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对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员来说,如何辨识隐患、如何治理隐患对保证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

(一)隐患定义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也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二)隐患的特性

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10 个方面:

1.隐蔽性。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在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了事故。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

2.危险性。俗话说:“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 ,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3.突发性。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

4.因果性。某些事故的突然发生是会有先兆的,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别是企业领导对待事故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结果截然不同,所谓“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问遭祸害”,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体现。

5.连续性。实践中,常常遇到一种隐患掩盖另一种隐患,一种隐患与其它隐患相联系而存在的现象。“拨出萝卜带出泥,牵动荷花带动藕”的现象发生,而使企业出现祸不单行的局面。

6.重复性。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甚至在同一区域、同一地点发生与历史惊人相似的隐患、事故,这种重复性也是事故隐患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我们开展的举一反三排查和警示教育活动就是为了杜绝事故隐患的重复性。

7.意外性。这里所指的意外性不是天灾人祸,而是指未超出现有安全标准的要求和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潜伏于人、机、环、技等系统中,有些隐患超出人们认识范围,或在短期内很难为劳动者所辨认,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巧合性,因而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的发生。例如36v 是安全电压,然而夏季在劳动作业者有汗的情况下,照样会发生触电伤亡事故;这些隐患引发的事故,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意外性,往往是我们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始料不及的。

8.时效性。尽管隐患具有偶然性、意外性一面,但如果从发现到除过程中,讲求时效,是可以避免隐患演变成事故的;反之,不能有效地把隐患治理在初期,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

9.特殊性。隐患具有普遍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由于人、机、环的本质安全水平不同,其隐患属性、特征是不尽相同的。在不同的行业、同

的企业,不同的岗位,其表现形式和变化过程,更是千差别的。

10.季节性。某些隐患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和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

变化。一年四季,夏天由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雨多等情况的出现,会

造成井下供电线路受潮,出现分散性漏电现场;在汛期内,矿井受充水情

况影响,矿井涌水量会增加,受导水裂隙的影响顶板淋水水加大;冬季又

会由于天寒地冻、风干物燥,而极易产生火灾、冻伤、煤气中毒等事故隐

患。充分认识各个季节特点,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隐患季节性防治工

作,对于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对事故隐患特征的分析研讨,其目的是为了更深刻地认识和掌握

隐患产生、发展的规律,从不同的实践角度及时感知和发现隐患的各种征

兆,矫正人们的不安全行为,育人们超前做好隐患的防治工作,改善和提

高物的安全状况,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事故的效果。

第二讲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危险源与事故隐患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

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检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人员

培训不到位等。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 ,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

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

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

不安全状态或缺陷)的危险源。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

合的根源或状态,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

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

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臵。它的实质是具有

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

心。

(二)联系

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

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实际工作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

为没有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

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很大

的联系。

第三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

一、隐患分类

1.按隐患危害程度分类。

一般隐患:危险性不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

重大隐患:危险性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的隐患。是指在煤矿企业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

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2.按危险类型分类:分为水灾、爆炸、动力灾害、电气、冒顶片帮、

提升运输、泄漏、中毒、危房、滑坡等。

3.按表现形式分类:人的隐患(认识隐患、行为隐患)、物的隐患、环境隐患和管理隐患。

4.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顶板(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爆破和其他隐患。

二、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一)国务院 446 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

列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

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

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

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5]21 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

列15 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2005]133 号)文件。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 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现改为 1 个采煤面、 2 个掘进面)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

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 m3/min 或 1 个掘进工作面瓦

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

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 条第(二)项

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

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

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

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

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 2006 年 1 月 6 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

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

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

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

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

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

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

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国务院第 446 号令对有关重大隐患的处罚规定

第446 号令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

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

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46 号令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

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处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

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

究规定的通知》(豫政 , 2011? 41 号)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

豫政 41 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 并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 二)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三) 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整改情况;

( 四) 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 五) 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

( 六) 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豫政 41 号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 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 , 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 , 按期治理整改。要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 , 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

豫政 41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

管理工作的领导 ,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监察, 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

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 并安排专项资金 , 用于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

督管理和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公共隐患治理整改。

豫政 41 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 , 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 销售 ) 许可证。

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讲:三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隐患治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矿长对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验收、消号”闭合管理(以下简称“隐患闭合管理” )工作全面负责,各专业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二)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

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对“隐患闭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落实,各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隐患闭合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矿安检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闭合管理”不力的单位和科室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

隐患排查以重大事故隐患为主线,涵盖和附带一般事故隐患,对安全

生产系统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摸排。

主要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供电、运输、防治水、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

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

管理。严禁以检查代排查。

1、每月 5 日前由矿长组织隐患排查,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安监、

通风、生产、机电、开拓、劳资、供应等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解决、协调各业务口间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要有记录和会议记要,责任

要落实到人。隐患排查内容是以国务院446 号令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

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的隐患为主线,对各安全生产系统存在的隐患进行

全面摸排。

各专业口按时进行每半月一次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A 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查落实。对排查出的危

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业务科室于每月 5 日、 18 日前将本专业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 A 级隐患,按专业分别报鹤煤公司安监局、业务部室和矿安检科。

2、各专业口隐患排查、治理形式

(1)各专业口每个管理人员都要积极发现挖掘安全隐患,并认真填

写隐患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要指定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按

期整改,并归类管理。

(2)各专业口坚持每半月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由分管领导组织,

本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排查要有记录、纪要,并将排查隐患按“五

定”原则整改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3)各专业口要在每周进行一次隐患检查,由分管副职负责组织本专

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各专业口要将隐患检查情况按“五定”原则汇总,

由分管领导签字,及时报矿安检科。

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制定本专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

由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分管副矿长在矿全面隐

患排查会议上研究解决。要做好排查隐患会议原始记录,参加隐患排查人

员签名备查,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原则落

实整改,建立整改台帐,并报安检科。

3、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好每月一次的专项隐患检查,要加强对系统、设

备设施、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

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并及时安排好整改和落实,对

现场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 要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每个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填写隐患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凡是在隐患排查、隐

患管理上不符规定的,在双基考核时视情节每条扣业务科室0.2-1 分。。

4、各区队坚持每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由队长主持、管理人员参加,认真对工作管辖区域的人员行为、环境状况、设备状态、技术措施和安全

管理的缺陷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要按“五定”原则整

改治理,并建立记录和隐患整改台帐。

各工作地点坚持做好隐患检查,建立隐患检查记录本,各级管理人员

和现场施工负责人(跟班队长、班组长)进入工作地点后,要及时进行安

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并层层落实检查、整改情况,做到隐患不排

除不得安排生产工作。当班处理不了的较大隐患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值班人

员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隐患的管理与上报

根据各专业隐患管理职责和隐患的危害程度,矿对隐患的建档管理范

围做出如下界定:

矿安检科负责所有类别的隐患建档管理;

矿其他业务科室负责分管专业的隐患建档管理;

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患建档管理。

1、各业务科室要制定完善的隐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安检科对所有

类别的隐患建立档案;各业务科室必须把各级检(排)查出的所有隐患进

行筛选,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现档案微机化专人管理,确保隐患归档

及时、不遗漏,并能按期整改。

2、由安检科负责对日常各类安全检查的各类隐患进行分类,按专业性

质分解到各相关业务科室、基层区队进行隐患层次管理。对一般隐患立即

安排区队整改,对重大隐患,由矿长在 24 小时内召集安全副职、分管副职、业务科室、安检科及区队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安检科、分管业务科

室按要求及时对隐患归档管理,监督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3、凡是上报的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档案管理报表,必须经分管矿长、

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凡是上报安检科的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档案管理报表,必须经分管矿长、科长签字。

4、矿各业务科室对排查出或上报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要在24

小时内认真审查、认定并归档。属于本专业的隐患,由各分管副工程师牵

头负责联系、制定整改方案,分管矿领导负责落实;

四、隐患整改责任落实

矿对隐患的整改落实,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要求必须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

1、矿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按照分工和岗位职责对分管范围内重大隐

患和一般隐患治理工作负责,需公司治理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由公司

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承办实施;需矿治理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由矿负责

承办实施。安检科负责督办考核。

2、各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隐患治理的落实全面负责, 对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隐患整改情况;隐患由行政正职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按限期整改,隐患

整改落实完成及时将整改结果和情况反馈到安检科,以备安检科进行复查。

3、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治理的落实;业务科室、基层

区队负责分管范围内隐患的整改落实。

4、安检科对全矿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复查、考核,并对重大隐

患和一般隐患治理情况定期向有关责任人反馈,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5、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实行隐患整改

过程管理,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中监督、复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五、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销号、延期整改

矿对所有隐患治理实行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

1、业务科室、基层区队对归档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销号,注明落实

人和整改时间,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对整改完毕的隐患,矿安检科、业务科室

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销号。

2、各专业必须对所有的隐患档案必须严格管理,实行隐患销号制度。每项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后,主管业务科室要复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重大隐

患档案登记销号。重大隐患销号时,必须由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

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整改前后详实齐全的重大隐患销号申请,并经

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上报鹤煤公司主管业务部室和安监局。

3、各单位对负责整改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落实完成的,重大隐患必须报有行政正职签字书面销号申请到安检科,一般隐

患必须有隐患整改落实的副职到安检科隐患台帐签字销号。

4、各专业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确因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隐患延期整改申请,隐患延期整改申请必须

说明隐患延期的困难原因、延期的期限,有行政正职和矿分管领导的签字

认可,重大隐患延期申请要报送到公司业务部室、安监局和安检科。

重大隐患的延期申请必须提前15 天提出,一般隐患的延期申请必须提前48 小时提出。

六、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

1、矿业务科室要根据鹤煤公司有关安全隐患项目计划的文件精神,对跨年度整改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要编制逐月整改分解计划,并落实责任,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2、矿整改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由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对本职范围内和分管单位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积极

按照计划按期保质保量整改完毕。安检科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和逐月考核销号,并严格处理。

3、矿井重大隐患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在显著位臵张贴矿井重大隐患,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业务科室要跟踪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直

至重大隐患整改结束。

七、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

(一)凡在检查中发现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对有关人员处罚如下:

1. 矿分管领导每次(条)从安全绩效考核中扣

2. 矿包队领导每次(条)从安全绩效考核中扣2 分。

1 分。

3.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次(条)罚款 2000 元。

4.本专业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每次(条)罚款 1000 元,其他人员每次(条)每人罚款 800 元。月度安全考核中扣 2 分

5.队长和支书每次(条)罚款 2000 元。

6.单位分管副队长(工长)每次(条)罚款 2500 元。

凡在检查中发现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一般事故隐患,按隐患的性质、

危害程度与影响后果,对有关人员处罚如下:

1.矿分管领导每次(条)从考核中扣 0.5-1 分。

2.矿包队领导每次(条)从绩效考核中扣 0.2-0.5 分。

3.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次(条)罚款 500-1000 元。

4.本专业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每次(条)罚款 300-500 元,其他人员每次每人罚款 300 元。

5.队长和支书每(条)次各罚款 500-1000 元。

6. 单位分管副职、跟班干部(工长)每次(条)罚款800-1500 元。

以上人员的罚款直接从安全考核中扣除。

(二)实行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的个人有权向矿安检科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 安检科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 如属实 , 根据事故隐患级别和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

员一次 50-500 元的奖励,奖励的兑现,由安检科申报,安全矿长签字、矿

长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和班组对员工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处理的,一

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单位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 元。

八、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

矿各区队、各业务科室要认真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排查治理隐患。凡被上级部门查出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而被罚款、停工停产或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要按照鹤煤公司、矿有关规定,从严追究专业口领导和隐患排查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双基考核。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未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落实整改,并分级追究责任和处罚;重复出现类似的一般事故隐患,按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标准处罚,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对在检查中漏查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并在双基考核扣 5 分/ 条。

(三)凡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未列入整改计划的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分管副队长或跟班队长给予行政免职处分,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检查中发现未列入整改计划的两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分管副队长或跟班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正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四)凡在一次检查一个单位有未列入整改计划的专业口重大事故隐患,给予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低于同级别责任领导一个等级的处分,并纳入双基考核。

(五)各业务科室对各级安全检(排)查中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未建

立档案实现隐患档案微机化专人管理的,在安全双基考核时扣业务科室分;未将各级安全检(排)查中当班处理不完的所有隐患纳入隐患档案管理而出现漏项的,在双基考核时视隐患严重程度每条扣业务科室0.5-2

2分。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培训教案 培训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授课人:王清河 授课人职务:安检科长 授课人职称:工程师 课时: 120 分钟 授课时间:2015年7月28日

培训课题 教学目的及 要求 重点 难点 教 学 进 程 培训教案备课表 煤矿危险源辨识、岗位危险预知 1.掌握隐患定义及危害。 2.了解隐患的分类、检查及建档管理。 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断标准,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 4.隐患的整改及管理。 1.掌握隐患等级的界定标准。 2.如何在生产现场辨识隐患发生的预兆和措施措施。 教学内容时间分配教学方法 第一讲20min介绍 第二讲10min讲授 第三讲50min讲授 第四讲40 min讲授 课后 1. 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6 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要求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2005]133 号)。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446 号令) 主要 2.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参考 [2005]133 号)。 资料 3.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 [2011]41 号) 4.鹤煤三矿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鹤煤三办 [2015]5 号) 课后总结详见培训总结

第一讲隐患定义与特性 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灾害的影响,所以煤矿生产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对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员来说,如何辨识隐患、如何治理隐患对保证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 (一)隐患定义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也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二)隐患的特性 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10 个方面: 1.隐蔽性。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在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了事故。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 2.危险性。俗话说:“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 ,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3.突发性。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

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 1.目的 1.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的一项长效机制,是进行企业风险防控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建设的基础。为了坚实有效的推进这项工作,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特制定本 制度。 1.2 通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将人员状况、设备安全、劳动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影响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充分曝露出来,并不断改进提高,最终实现“人员无伤害、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障碍、风险可控制、人机环境和谐统一”。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相关文件 3.1《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3.2《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4. 隐患排查的职责 4.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组织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4.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副总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安环部负责组织完成各自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3 安环部负责对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考核和奖励。 5.隐患排查 5.1隐患排查方式如下:

5.1.1日常隐患排查: 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车间主任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5.1.2综合性隐患排查: 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公司董事长或安全分管副总带头,协同各车间主及各有关专业技术员参与的全面检查。 5.1.3专业性隐患排查: 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5.1.4季节性隐患排: 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5.1.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5.1.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

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教案 主讲人:清河 二〇一六年

第一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和意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及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人民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弘扬“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提升矿井本质安全化程度,隐患排查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纳雍县普洒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纳雍县普洒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纳雍县普洒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 隐蔽性。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在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了事故。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 2.危险性。俗话说:“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3.突发性。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 4.因果性。某些事故的突然发生是会有先兆的,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别是企业领导对待事故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结果截然不同,所谓“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问遭祸害”,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体现。 5. 连续性。实践中,常常遇到一种隐患掩盖另一种隐患,一种隐患与其它隐患相联系而存在的现象。“拨出萝卜带出泥,牵动荷花

带动藕”的现象发生,而使企业出现祸不单行的局面。 6. 重复性。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甚至在同一区域、同一地点发生与历史惊人相似的隐患、事故,这种重复性也是事故隐患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我们开展的举一反三排查和警示教育活动就是为了杜绝事故隐患的重复性。 7. 意外性。这里所指的意外性不是天灾人祸,而是指未超出现有安全标准的要求和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潜伏于人、机、环、技等系统中,有些隐患超出人们认识范围,或在短期内很难为劳动者所辨认,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巧合性,因而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的发生。例如 36v 是安全电压,然而夏季在劳动作业者有汗的情况下,照样会发生触电伤亡事故;这些隐患引发的事故,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意外性,往往是我们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始料不及的。 8.时效性。尽管隐患具有偶然性、意外性一面,但如果从发现到除过程中,讲求时效,是可以避免隐患演变成事故的;反之,不能有效地把隐患治理在初期,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 9.特殊性。隐患具有普遍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由于人、机、环的本质安全水平不同,其隐患属性、特征是不尽相同的。在不同的行业、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其表现形式和变化过程,更是千差别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云南鲁银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隐患排查 专项培训 2019年3月21日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技术人员隐患排查能力,强化隐患排查培训。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煤矿按生产。经研究决定在我矿开展技术人员隐患排查培训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靖(矿长) 副组长:李因传(书记)李因全(总工程师)、杨乐学(机电副矿长)、杨春刚(生产副矿长)、熊玉刚(生产副矿长)、臧新峰(生产副矿长)李发东(安全副矿长)王蒙(运输副矿长) 组员:薛斌(生产副矿长)、邹吉强(安全副矿长)薛光昌(技术科科长)、丁祥海(调度室主任)、王京伟(地测科科长)、朱林山(安全科科长)闫海(通防科科长)、张磊(机电科科长)、石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伟(考核办公室主任)、王磊(经营管理科科长)、王恒东(洗选发运科)、李因杰(保卫科科长)、张永国(采煤工区区长)、刘丙新(快掘一区)、鲁发海(掘进一区区长)、王庆胜(快掘一区区长)、刘刚(掘进三区区长)、徐波(通巷工区区长)、贾希良(机运工区区长)、张林(机修厂区长)、牛全永(洗煤厂厂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技术人员隐患排查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矿技术人员隐患排查能力、意识,加隐患排查责任制学习力度,保证隐患排查到位,制度落实到位,从而保证职工生命健康安全。传达各项文件规定,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记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记录 单位名称: 苏州雷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台账编号: 04

苏州雷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课教案 课程名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教学目的及要求: 1、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2、要求:通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的培训,让全体从业人员了解到更多的企业的管理概念和制度,大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保证在岗位操作上的安全 教学对象:安全管理人员 教学重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案例 教学方法:面授 教学用具:黑板、电脑等 教学地点:区值班室

第一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 成员:机关各部室及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制度的具体实施和工作的协调。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措施,落实责任。 二、责任划分 1、矿长:对全矿的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2、总工程师:对全矿的事故隐患排查进行业务指导。 3、分管副矿长和副总: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4、安全矿长:负责审定事故隐患级别,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5、各机关部室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辖区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及其它现场管理工作。 三、事故隐患分类 A级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危害严重的一般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矿难以排除,需集团公司指导、协助整改才能消除的隐患,以及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期限在10天以上的。 B级事故隐患为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要矿安排协调处理才能整改消除的隐患。治理期限在3-10天的。 C级事故隐患为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区(科)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 四、管理办法及要求 1、各基层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要留有记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在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时,要按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类别分类建档,要明确整改标准和验收标准。 3、上级各类检查提出的隐患问题,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汇总,按照无纸化办公要求,在次日上传至生产信息网安全管理模块中,各单位自行下载,按规定要求分类登记并进行整改落实。 4、每月1、11、21日为机电专业例会,由机电矿长牵头,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及各基层单位主管机电副区长参加,参会人员要对本单位所排查的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报告。 5、每月9、19、29日为矿安全例会,由安全矿长牵头,安全管理部主管领导及各单位主管安全副区长参加,参会人员要对本单位所排查的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报告。 6、每月矿经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矿长带队,各专业副矿长、副总、机关部室参加,对井下所有成产地区进行全面隐患排查,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统计和汇总并下发至各个相应单位进行整改。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Xxxxx 有限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全员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xx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XXX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定义及分类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与分工 4.1隐患排查治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 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安保部、生产部、设备部及相关工艺、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4.3 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5 内容与要求 5.1 隐患排查工作可与公司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按下述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5.1.1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5.1.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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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教案 主讲人:王清河 二〇一六年 第一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和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及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弘扬“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提升矿井本质安全化程度,隐患排查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 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教学内容

2017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批准: 审核:编写: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一.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落实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订2017年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二.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三.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 四. 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五. 组织机构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组长:孔华年 副组长:孔祥荣 成员:殷龙龙孔祥天吴恒宝殷尔铭祁晨晨孔华海殷玉娟唐国强 六. 排查范围 开展以查思想、查管理制度、查安全培训、查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查现场隐患、查安全设施、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的管理、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查外协施工管理、查事故报告与处置、职场卫生和环境治理为中心的安全检查。 1. 查思想 查各单位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是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2. 查管理、查制度、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员工是否有违章操作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记录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记 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记录1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安全经营。 3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科室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科和公司领导报告。 安全科负责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记入隐患治理台账,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业务人员 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4隐患

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的分类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一般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局部停止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査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安全科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 隐患排查分为公司排查和基层单位自查两种形式。公司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经安全科汇总后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基层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

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试卷(答案)教学提纲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考试试题 姓名:单位:日期:成绩: 一、单选题(每空3分) 1.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核心是(),重点是()。 A.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B. 风险预控管理 C.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D. 综合管理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占有主要地位。 A.人的因素B.物的因素C.不可测知的因素D.环境的因素 3.以下选项中属于人员不安全因素的有()。 A、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B、现场指挥的不安全性(指挥失误、违章指挥) C、瓦斯突出威胁 D、规章制度不全、不符合实际 4.危险度是由()决定的。 A.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可控制程度B.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性C.事故发生的广度和严重性 D.事故发生的时间长度和空间范围 5.以下不属于危险源辨识主要方法的是()。 A.工作任务分析法 B.事故致因机理分析法 C.安全检查表法 D.风险矩阵法 6. 事故预防措施应坚持()的原则。 A.低成本高效益 B.只考虑成本 C.只考虑效益 D.高成本低效收益 7.发生事故可能性与事故后果二者结合后风险值被认定为()类型。 A.一般风险 B.较大风险 C.重大风险 D.特别重大风险 8.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 A.安全监控系统B.安全警示系统C.安全管理系统D.安全评价系统 二、多选题: (每空3分) 1.风险是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的组成。可能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事故一旦发生后,将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A.可能性 B.严重性 C.事故发生的概率 D.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E.其他相关资料 2.危险源辨识的主要内容有()。 A.人员不安全因素 B.机器不安全状态 C.环境不安全状态 D.管理的缺陷 E.制度的不完善 3.风险点是指伴随的(),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考试题-答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考试题 姓名:职务: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共(五)章(三十四)条,自(2010)年(8)月(15)起施行。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4、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6、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 7、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8、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 9、对于危险作业,必须先(申请批准)在实施。危险作业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负(A )。 A全面责任B主要责任C领导责任

2、2008年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B )。 A、提高效益年 B、隐患治理年 C、和谐发展年 3、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照评估—治理方案论证—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实行( A )。 A、闭环管理 B、安全检查 C、重点管理 D、安全管理 4、( B )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A、日常隐患排查 B、综合性隐患排查 C、专业隐患排查 D、季节性隐患排查 5、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称为( B )。 A、一般事故隐患 B、重大事故隐患 C、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2、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4、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上述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5、采区进、回风巷在通风设施的调整下可实现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6、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 2个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说明瓦斯超限地点、时间、瓦斯浓度,超限时采取的措施,地面监控室发现井下传感器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瓦检员或巡检员前去查看,如有有害气体超限,立即通知附近地点人员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影响的作业人员,同时汇报调度室。(√) 8、瓦斯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可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10、对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倾斜巷道,宜采用由上向下施工方式。(√) 三、简答题(共40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试卷

阳城煤业2017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试卷 姓名时间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70分) 1、事故隐患分为事故隐患和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督办、 。 3、事故隐患排查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排查,明确排查和排查; 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5、事故隐患实施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负责。 6、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7、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技术。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现场指挥和监督,并设置标识。 8、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督办,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督办层级,督办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 9、矿长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 10、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和各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11、矿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12、生产期间,每天安排、和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13、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排查事故隐患。 14、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称为()。 A.一般事故隐患 B.重大事故隐患 C.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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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试行)》(黑煤安监发【2017】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益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为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长:尚晓凯 副组长:刘忠峰刘进军梁兆坦赵洪亮 孙学伟井学庆季明忠郑继刚马宪滨 白林李吉宝王宝刚董桂才 成员: 安监科全体安检人员、各生产单位党、政、技及相关负责人 隐患排查治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戚玉顺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朱恺、丁庆国、苏道义、高鹏飞、姜禛贵、李文友、朱茂明同志担任,负责监

管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闭合、闭合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条矿长是本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开拓、通风、机电等业务科室、各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等生产各系统。组织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分管负责人职责: 1、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协助矿长及分管矿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生产矿长:负责采、掘工程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生产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采、掘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3、开拓矿长:负责开拓系统工程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开拓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开拓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开拓系统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202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案

第一章隐患定义与特性 (2) 第二章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和联系 (5) 第三章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6)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4)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识别 (20)

第一章隐患定义与特性 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灾害的影响,所以煤矿生产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对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员来说,如何辨识隐患、如何治理隐患对保证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 一、隐患定义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影响。也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二、隐患的特性 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隐蔽性。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在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

了事故。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 2.危险性。俗话说:“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3.突发性。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 4.因果性。某些事故的突然发生是会有先兆的,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待事故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结果截然不同,所谓“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问遭祸害”,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体现。 5.连续性。实践中,常常遇到一种隐患掩盖另一种隐患,一种隐患与其它隐患相联系而存在的现象。“拨出萝卜带出泥,牵动荷花带动藕”的现象发生,而使企业出现祸不单行的局面。 6.重复性。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甚至在同一区域、同一地点发生与历史惊人相似的隐患、事故,这种重复性也是事故隐患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我们开展的举一反三排查和警示教育活动就是为了杜绝事故隐患的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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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试行)》(黑煤安监发【2017】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益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为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长:尚晓凯 副组长:刘忠峰刘进军梁兆坦赵洪亮 孙学伟井学庆季明忠郑继刚马宪滨 白林李吉宝王宝刚董桂才 成员: 安监科全体安检人员、各生产单位党、政、技及相关负责人 隐患排查治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检科,

办公室主任由戚玉顺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朱恺、丁庆国、苏道义、高鹏飞、姜禛贵、李文友、朱茂明同志担任,负责监管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闭合、闭合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条矿长是本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开拓、通风、机电等业务科室、各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等生产各系统。组织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分管负责人职责: 1、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协助矿长及分管矿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生产矿长:负责采、掘工程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生产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采、掘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3、开拓矿长:负责开拓系统工程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开拓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开拓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教育培训考试题-含答案教学提纲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教育培训考试题-含答案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教育培训考试题 单位:姓名:岗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不填或填错不得分) 1.风险点是指伴随风险的部位、(设施)、场所、(区域)、以及在特 定部位、设施、场所、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作业部位等总称。 2.风险分级是指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 (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进而实现分级管理。 3.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四类,分别是(人)、(机)、(物)和(环 境)。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 除的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 (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 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7.隐患排查是指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工作过程。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在括号中用√或×标出) 1.工作危害分析法(JHA)是一种定量的风险分析辨识方法。(×,定 性)

2.安全检查表(SCL)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内外行业、企业事故统计案 例,经验教训。(√) 3.风险矩阵分析法(LS)和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均是半定量 的风险评价方法。(√) 4.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中的D值越小,说明被评价系统的危险性越 大。(×) 5.风险控制措施是指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企业针对风险而采取 的相应控制方法和手段。(√) 6.风险辨识是识别企业整个范围内所有存在的风险的过程。(×,应为 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7.风险评价是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 加以考虑的过程。(×,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8.风险与危险源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风险是危险源的载体,没 有风险就没有危险源。(×) 9.风险分级的目的是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 10.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 责管控的风险,下级不必管控,但必须落实具体措施。(×) 三、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1.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A ) A.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 B.必要性、实用性、安全性 C.安全性、必要性、可靠性 D.经济性、安全性、实用性 2.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 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以及( D ) A.安全措施 B.消防措施 C.卫生防护措施 D. 应急处置措施 3.风险信息包括危险源名称、类型、存在位置、当前状态、伴随风险大 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和( C )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A.基层单位、责任人 B.所在单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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