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措施管理规定

规程措施管理规定
规程措施管理规定

规程措施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及技术标准等,规范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煤矿规程措施是煤矿三大规程之一,是现场组织施工的法规,是现场安全技

术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规程措施管理“十个环节”(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课、签字、实施、复查、补充、再贯彻)的内容要求,做好规程措施的管

理工作,确保现场安全生产。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职工必须遵守规程措施中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违者从严追究责任。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规程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无规程措施施

工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规程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规程措施必须体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规程措施的编写、传达贯彻负责,施工单位负责人

对规程措施的实施负责。

第二章

规程措施编制

第六条:施工设计下发至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规程措施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规程措施前,编写人员会同施工负责人深入现场熟悉情况,了解周围环境,认真收集分析有关资料,研究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征求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

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编制规程措施前,各职能部门必须按时提供可靠的有关技术资料,否则追究

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凡列入计划的采掘工程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好规程措施,开工前5天向有关人

员贯彻;临时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贯彻执行;抢修或抢险工程必须由现

场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商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贯彻到现场每一施工人员,并做好补

充记录。

第十条:规程措施必须符合ISO9001系列标准规定要求,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必须办理受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严禁采用通用规程或措施。

第十二条:规程措施编制必须符合现场实际,内容完善且符合有关样本格式要求。做

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措施具体、图表清晰准确,字迹端正,装订整齐,并具有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增加施工内容、变更施工工艺,必须及时补充修改

规程措施,并报有关业务技术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规程措施审批

第十四条:规程措施编制后,必须经施工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并签字后送交分管科室

组织审批。会审前,施工单位要将规程措施电子文本提前2天传至会审人员,会审人员必

须提前审阅。

第十五条:规程措施必须按程序分专业组织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严格会审,主要包括

地测、矿建、土建、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防、地面“三防”等专业,各专业规程

措施由分管科室牵头组织会审,分管副总工程师必须参加会审,会审时由编制人全文宣读,会审参加人员严格把关,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的规程措施负全面技术责任;规程措

施由总工程师(或授权副总工程师)、专业分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不经审批

以及签字不全的规程措施无效。

第十六条:集体审批规程措施时,各职能部门必须按时派人参加审批工作,否则追究

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参审人员必须熟悉现场情况严格把关,并承担审批责任。

第四章

规程措施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技术主管对规程措施的编制贯彻负主要技术责任,施工负责人

对规程措施的现场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审批后的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负责贯彻、考试、签字;凡是参与施工与管理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规程,不学规程、不签字的人员不得上岗;考试不合格人员必须停班学习规程,进行补考,不及格的不得参与施工。

第五章

规程措施的修改与复审

第十九条:现场施工条件或工艺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在用的规程进行修改与补充,并按本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会审、贯彻、考试、签字。

第二十条:在用的规程措施,总工程师(或授权副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月复审一次,并做好复审记录,参加复审人员依次签字,对复审意见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进行修改补充,经审批后向有关人员贯彻。

第二十一条:规程措施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至少每季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重新贯彻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间停工后又重新开工的工程必须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重新贯彻规程。

第六章

规程措施评比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公司技术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规程措施的编写质量,更好的规范现场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公司每年举行一次规程措施的评优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年九月七日主题词:煤矿

技术管理

通知

**煤业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2020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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