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目的与内容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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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目的与内容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教育目的目的是指想要达到的地点或境地,也指想要得到的结果。所谓教育目的,就是人们在进行教育活动之前,在头脑中预先观念地存在着的教育活动过程结束时所要取得的结果,它指明教育要达到的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对教育任务的确定、教育制度的建立、教育内容的选择,以及全部教育活动过程的组织都起着指导的作用。教育不能没有目的,无目的的教育是不存在的。

在《教育科学的基本概念——分析、批判和建议》中,作者对于教育目的的概念作了两个角度的解释。从基本概念来说,“教育目的是一种设想的心理素质(或者一种设想的素质结构),人们欲求、尝试或者要求通过教育而在受教育者身上得以实现”。从规范概念来说,“教育目的是一种规范,它描述了一种作为理想而为受教育者所设定的心理素质(或一种素质结构),并且要求教育者应该如此行动,使得受教育者最大限度地获得实现该理想的能力”。①

人们提出的教育目的都会有一定的结构。所谓教育目的的结构,也就是教育目的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教育目的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就教育所要培养出的人的身心素质作出规定,即指明受教育者在认知、社会性、情感等方面的发展,以期受教育者形成某种个性结构;二是就教育所要培养出的人的社会价值做出规定,即指明这种人符合什么社会的需要或为什么阶级的利益服务。其中,关于身心素质的规定是教育目的结构的核心部分。因为教育的专门职能在于培养人,教育目的必须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对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方向、内容和所要达到的水平作出切实规定,才能有效地指导教育活动,形成受教育者的合理的素质结构,提高受教育者自身的价值。

在界定教育目的时,有的人认为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没有实质的区别,两者可以通用。事实上,两者是有着不同本质的概念。教育目的是一定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质量规格的总要求;而教育方针是一定阶级或政党在一定时期内确定的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教育目的是针对受教育者个体,在个体发展以及社会发展之间做出的价值选择;而教育方针是针对整个教育事业整体而规定的教育发展总方向。教育目的是国家或政党指定教育方针的前提与依据,一定的教育方针又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制定的。

还有一个需要搞清楚的问题,就是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关系问题。在早期,我国教育目的理论的研究成果中,对于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并未作严格区分。因为那时所说的教育目的就是指国家统一的教育目的,其核心就是国家对于人才培养规格和标准的规定。如果说

有所区别的话,那就是前者指国家或社会对教育所要造就的人的质量规格的总设想或总规定,后者则是对各级各类教育所要培养的人提出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是总与分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所以有学者指出:关于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单独出现时两者可以通用,同时出现时则有区别。②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教育的目的应该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个人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自由而充分的发展。

教育内容

纲要》指出: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课程标准包括以下内涵:

☆它是按门类制定的;

☆它规定本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

☆它提出了指导性的教学原则和评价建议;

☆它不包括教学重点、难点、时间分配等具体内容;

☆它规定了不同阶段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由于课程标准规定的是国家对国民在某方面或某领域的基本素质要求,因此,它毫无疑问地对教材、教学和评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教材、教学和评价的出发点与归宿。因为无论教材还是教学,都是为这些方面或领域的基本素质的培养服务的,而评价则是重点评价学生在这些方面

或领域的表现如何,是否达到了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无论教材、教学还是评价,出发点都是为了课程标准中所规定的那些素质的培养,最终的落脚点也都是这些基本的素质要求。

可以说,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教材、教学和评价的灵魂,也是整个基础教育课程的灵魂。这也正是各国极其重视课程改革,尤其是极其重视课程标准研制工作的重要原因。现在英美等国纷纷组织全国最强的力量、投入大量物力经费研制各科课程标准,表现出他们对国家课程标准的日益重视。无论教材怎么编,无论教学如何设计,无论评价如何开展,都必须围绕着这一基本素质要求服务,都不能脱离这个核心。

但是,课程标准是教材、教学和评价的基本依据,并不等于课程标准是对教材、教学和评价方方面面的具体规定。课程标准对某方面或某领域基本素质要求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在课程标准中所确定的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因此,课程标准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规定了各科教材、教学所要实现的课程目标和各科教材教学中所要学习的课程内容,规定了评价哪些基本素质以及评价的

基本标准。但对教材编制、教学设计和评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如教材编写体系、教学顺序安排及课时分配、评价的具体方法等),则不做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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