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效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 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哪些情况下 应进行修订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 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适合企业内部培训使用,制作时删掉了涉及政府监管部门的条款。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的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5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且都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预案体系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且都可能导 致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可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 现场处置方案。
细化保障措施
编制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 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灾害事件的概念与背景突发灾害事件是指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等,对广东省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突发紧急情况。
为了提高广东省对突发灾害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广东省制定并完善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目标是实现对突发灾害事件的及时、科学、有序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并保障社会运行秩序的平稳恢复。
2.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数据,采取科学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行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统一指挥原则:建立统一、垂直指挥体系,明晰指挥关系,确保决策迅速准确、指挥一致有力。
(3)分级负责原则:根据灾害性质和程度,明确不同层级的责任和职责,确保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4)协同配合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能力。
(5)全民参与原则:加强公众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实现全民参与应急管理。
三、应急预案的组成与实施1.组成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包括:预案目录、灾害风险评估、预警与监测、组织指挥、应急资源、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等内容。
2.实施根据突发灾害事件的特点和情况,广东省将通过多种形式实施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召开紧急会议、发布预警通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行动、动员社会资源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应急措施的及时实施。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措施1.应急响应根据灾害事件的程度和影响,广东省将依据应急响应级别进行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预警发布、应急组织动员、人员疏散、交通管控等。
2.处置措施(1)灾情评估与信息发布:及时对灾害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发布灾害警报和防护指导。
(2)救援与抢险:组织救援队伍和专业力量进行救援和抢险工作。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概述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之一,生产活动频繁,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生产安全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广东省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该预案旨在确保组织机构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预案编制依据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3. 应急组织与职责3.1 领导小组根据预案,设立了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种应急工作的开展。
领导小组由省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应急指挥部是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临时指挥部。
指挥部根据预案的要求,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
3.3 各部门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需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群众安全保障。
•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灭和灭火器材的调动,确保火灾不会蔓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
•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撤离、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新闻媒体: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情况和应急信息。
4. 应急响应级别与程序4.1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根据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影响范围,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级别越高,应急响应要求越高。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所属地区的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和规模,决定应急响应级别,并组织力量前往事故现场。
•各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立即行动,组织救援人员、器材和物资,展开救援工作。
广东省应急预案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月7日以粤安监〔2010〕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完善各项预防措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同时,常备不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依法管理。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高效运转。
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组织管理1、成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
2、设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要明确职责,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5、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应急队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实战经验。
6、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组织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2〕35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我局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实施细则》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自2012年4月6日施行,原2010年1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同时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企业中,“五小”企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企业)、露天采石场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备案。
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驻粤、省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以外应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应急预案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应急预案的备案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三)《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预防、控制、救治和恢复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3)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4)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2)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迅速到位。
(3)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4)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确保信息准确、透明、及时。
三、组织管理1、成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5、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6、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网络,确保防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安监〔2010〕16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了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的意见的基础上,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安全监管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切实做好预案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熟知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步骤。
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细则》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氛围。
二、切实做好预案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尤其是要认真做好预案的编制、组织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
要将《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切实做好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属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在预案评审工作中的作用。
市属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属下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推动和协调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35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发文字号:粤安监〔2012〕35号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2-03-06生效日期:2012-04-06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粤府办[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广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颁布单位:⼴东省⼈⼤常委会⽂号:公告第39号颁布⽇期:2010-06-02执⾏⽇期:2010-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评估与考核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民⽣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是所辖⾏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作的⾏政领导机关。
上级⼈民政府应当对下级⼈民政府应急管理⼯作进⾏指导,必要时可派出⼯作组。
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根据履⾏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持。
法律、⾏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作负责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和⽀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设⽴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领导、综合协调本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作。
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民政府主要负责⼈担任,相关部门、驻地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为成员。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作需要,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作。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设⽴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常⼯作。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 1 编制目的提高全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幸福广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 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 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工作目标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预防控制能力,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风险。
2.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高效地采取应急措施。
3. 完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4. 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素质,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2)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 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 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
(2)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三、组织管理1.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 设立专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落到实处。
4.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
5. 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应急能力。
6.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充足、适用。
7.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应对能力。
四、预防措施为有效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风险,加强预防措施至关重要。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上述结果,需要迅速采取处置措施的突发性、意外性事件。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修改程序,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任务是,依法科学、有序地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事故的影响。
第六条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的活动。
第七条本预案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设立的各类生产、加工、营利性服务和其他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宣传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广东省级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广东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广东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或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的人员、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应急响应等级划分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预案说明、责任分工、应急响应等级划分、应急资源准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等组成。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和升降级的条件。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前言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火灾应急响应能力,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为确保火灾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成立以下组织机构,明确各组工作职责:1、灭火行动组负责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及时控制火势蔓延。
成员由单位内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人员组成,确保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1)组长:负责组织、指挥灭火行动,及时报告火警情况。
(2)组员:协助组长进行灭火行动,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2、通信联络组负责火灾现场与上级部门、各组之间的通信联络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1)组长: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联络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情况。
(2)组员:协助组长进行通信联络,保障通信设备正常运行。
3、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火灾现场的疏散引导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撤离。
(1)组长:负责组织、指挥疏散引导工作,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2)组员:协助组长进行疏散引导,负责指定区域的疏散工作。
4、安全抢救组负责火灾现场的安全抢救工作,确保被困人员及时获救。
(1)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安全抢救工作,制定抢救方案。
(2)组员:协助组长进行安全抢救,实施抢救措施。
5、现场警戒组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工作,保障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1)组长:负责组织、指挥现场警戒工作,协调警力部署。
(2)组员:协助组长进行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三、报警和接警程序1、报警(1)发现火情的任何人应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使用紧急电话报警,同时大声呼喊向周围人员发出火警信号。
(2)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a. 报警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b. 火灾发生的具体位置、火势大小、燃烧物质等;c. 是否有人员被困或受伤;d. 报警人是否已采取初期灭火措施。
2、接警(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警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a. 确认火警信息,了解火情具体情况;b. 启动火灾应急预案,通知各组人员到位;c. 按照火灾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初期扑救、疏散引导、安全抢救等工作;d. 向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报告火警情况,并保持联系。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是广东省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与风险。
二、指挥体系1.设立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亲自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救援工作。
2.成立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三、应急准备工作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度,包括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沟通联络机制等。
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3.建立监测系统,及时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的动态。
四、预警与通知1.建立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和预警。
2.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出应急通知。
五、应急处置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领导小组亲自指挥,指挥部组织相关力量进行救援。
2.实施生命救援优先策略,确保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
3.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灭火、疏散、伤员救护等工作。
4.调动相关部门力量,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六、社会保障1.建立事故受害人救助机制,确保受害人及其家庭得到及时救助和抚慰。
2.组织心理疏导工作,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辅导。
七、预案演练与评估1.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2.对实施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和改进。
总结: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一项必要而紧急的工作。
只有做好预案制定、预警通知、应急处置等工作,才能尽可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对预案的评估和演练,也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手段,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奠定基础。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省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地级以上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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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臵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臵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
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八条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
未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其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