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民法简答、论述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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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民法简答、论述总汇

政法干警民法简答、论述总结

第一部分总论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自然人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理解:简答—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

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

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3、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效力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

信的状况。

2)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信消失之次

日起算。如果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3)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发出寻找失

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判决。

效力: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者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宣告死亡的概念与条件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自然人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

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

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法人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讲,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观察:是不是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差不多)

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b)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a)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

不可能享有;

b)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

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

b)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

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观察: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差不多)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

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第一个特征联系起来记忆)

2)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

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第二个特征联系起来记忆)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

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1)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组织。

2)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合伙是合伙合同的产物,合伙人组成合伙必须

订立合同。

3)合伙是一种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的关系。

4)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合伙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

业。

1)组织结构的二元性。从概念中可知,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

有限合伙人组成。这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成立并存续的要件。这既区别

于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也区别于由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

2)责任形式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它集有限责任和无限

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优势。

3)执行合伙事物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而由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

4)有限合伙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比如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

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民事行为

1、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生效要件:

指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民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生效要件:

1)行为人合格: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2、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

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3、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概念特征

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应要求,具体包括: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属于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4、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6、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7、表见代理(★★★简答(概念、构成要件)、论述案例分析)

(一)概念:

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三)效力: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力。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区别:

1)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享有的实体民事权

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

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除斥期

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民事实体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予以援用;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予以援

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第二部分物权

1.物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1)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

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2、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谓全面支配,是指对标的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支配行为,

而不受任何法令以外的限制。

2)整体性。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

种权能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弹力性。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是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展或限缩。

4)排他性。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意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

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换言之,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存两个所有权。此

即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

5)恒久性。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

其存续期间。

3、善意取得(★★★简答:概念和条件、论述)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效力: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受让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3)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4)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加以确定。

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时,各所有人享有的专有部

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所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

2)专有权的主导性。如果权利人丧失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

的共有权及成员权;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

的共有权及成员权的权利范围;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进行权利登记时,也只需

要对其专有部分所有权进行登记

3)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属多项权利的组合,是一个权利的集

合体,但三种权利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5、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

①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②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

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③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

要的便利

6、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

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

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7、用益物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无处分),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不是价值)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8、地役权的概念、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

(4)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依当事人意思决定,但大多数为有偿。

(6)地役权具有期限性,期限长短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但不能为永久期限。

(7)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9、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指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力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2)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力上设立的权利

3)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

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4)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是成立于

他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的权利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

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权利

5)优先受偿性:在债务得不到清偿时,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

保财产,以获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10、抵押权的概念、特征(★★简单:概念和特征)

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所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11、留置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

利。

4)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区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12、简述占有的保护方法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保护方法有: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占有防御权、占有取回权等。基于占有而发生的请求权则包括: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夺

人返还占有物。

2)排除占有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这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

权请求他人除去妨害

3)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债权

概述

1、无因管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a)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b)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2、不当得利的概念:(★★★简答:概念和构成条件;论述:再加上效力)

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受到损害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害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

a)受益人是善意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

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

b)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

负全部返还的责任

3、保证的概念(简答:保证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合同

1、要约(简答: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论述)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只有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虽然是向不特定人作出的,但可以构成一项要约。

(3)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2、承诺的概念与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3、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

性。

4)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4、同时履行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双方无先后履行顺序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成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第一、二点是讲的双方)

3)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第三、四点讲的是一方)

5、先履行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具备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观察:第一、二点和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的第一、二

点一样)

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6、不安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情形:——如不问,则不用写上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成立条件:

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第二、三、四点都在阐述对方)

效力:——如不问则不用写上

1)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

权解除合同

6、代位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成立条件:

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③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效力:

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7、撤销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具备条件:

①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②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③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④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

有撤销权

8、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特征:

①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②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

③要有解除的行为

④具有溯及力,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二)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即预期违约。

③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2)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3)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9、债的提存((★★★)简答:概念、原因、条件、效力)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件:

①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难以履行

②须标的物适宜提存

③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效力:

①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②提存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③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④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

⑤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在扣除提存

费用后为国家所有

(效力是对债权人、债务人、提存机关三方而言的)

第四部分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荣誉权。

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2、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

2)人格权须经法律认可。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3、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肖像,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

(1)肖像权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是肖像权的主体。

(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

(3)肖像权中包含有物质利益。

4、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后者是所有民事主体;

(2)客体不同,前者是名誉利益,后者为个人秘密利益;

(3)侵权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虚构、捏造事实;后者表现为披露、刺探、监视他人客观存在的事实。此外,名誉权不受限制,而隐私权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应受限。

5、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1)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依然可以生存,可以从

事各种民事活动。

3)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两位一体性。

4)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2、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主体资格具有限定性。如身份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2)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3)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4)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5)身份行为的评价具有独立的规则。对于身份行为,其效力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它只有有效遗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效力类型,而没有效力待定情形。

3、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必备条件:

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条件有三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禁止条件:

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项: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4、无效婚姻的概念与情形

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无效婚姻指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5、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离婚是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特征:

①从主体来说,离婚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具有配偶身份。

②从发生时间来说,离婚仅发生于配偶生存期间。

③从内容来说,离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④从性质来说,离婚是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

6、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收养是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确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

2.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行为是用以设定某种身份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和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4.收养关系指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关系只能发生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可能收养或被收养。

5.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采取某种法定的形式或履行某种法定的程序。

第六部分继承权

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2、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特征:

①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②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并且具有强行性。

③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3、代位继承(★★★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

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③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

承。

④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转继承(★★★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并要求继承

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③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先答概念再答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

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

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

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

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6、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

7、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

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1)遗嘱继承的发生以存在有效遗嘱以及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8、遗赠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①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②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③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④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⑤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⑥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9、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而

遗嘱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

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受遗赠人原则上只享有受领遗产的权利,

并不承担清偿生前债务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既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还负有清偿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10、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其实质就相当于合同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特征:

①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

③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

④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

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第七部分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4.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简答:概念、情形、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构成条件:

①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②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③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④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必然有损

失、有造成损失的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有过错一方应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包括:(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3、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致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行为。

(1)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4)侵权行为应当是民事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是一种不法事实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4、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2)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3)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

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

违反合同的责任。

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而违约责任实行无

过错责任原则。

3)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

情况下往往为一年。而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

两年。

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

定的。

5)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不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

6)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

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

6、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他人损害,依法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法律特征为:

(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原则上具有事前的意思联络,即有共同的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3)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

(4)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5)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共同危险行为概念与特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l)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

(3)共同危险行为中的每个行为都单独具有足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危险。

(4)共同危险行为中无法确定谁为真正的实际加害人。

(5)虽然不能确定真正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他们的共同过失将其行为联结成一个整体,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8、产品责任的概念与要件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9、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

违约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要件如下:

(1)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合同关系

(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3)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4)两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内容取材于罗红军、蔡锦杰编著的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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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86题)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答案】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将药材交付给乙公司之前,乙公司对药材不享有所有权,此时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乙、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

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02-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 (2011年)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2011年卷三单选第1题)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答案】C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2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江西政法干警民法学试题

江西政法干警民法学试 题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卷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甲乙两人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条狗,甲随即捡起一块石子向狗砸去。狗挣断链子窜了上来,甲未被咬着,乙却被狗咬伤。经查狗是丙替丁家看养的。此案中,应当( )。 A.丙向乙赔偿 B.丁向乙赔偿 C.甲向乙赔偿 D.乙无权要求赔偿 2.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B.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3.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包括( )。

A.对受害人的损害是因产品运输人、仓储人的过错造成的 B.产品尚未投入流通 C.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D.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以下组织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 A.中国哲学会 B.中国建设银行 C.艾滋病预防基金会 D.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 5.意思表示因第三人传达出现延误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 A.表意人 B.第三人 C.相对人 D.表意人和第三人 6.以下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属于事件 B.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D.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7.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下列关于添附财产的归属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所有人以补偿 8.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现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三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王五 B.李四 C.李四和王五 D.李四或王五

2010年民法多选题解析

全国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之2010年民法多选题 2014-07-23 15:11 【大中小】【我要纠错】 51.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51题)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考点】代理 【解析】《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对王某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52题)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AB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选项B正确。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C错误。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练习题

政法干警民法试题:民法经典练习题一 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 B. 私人的合法权益 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D. 不当得利 【京佳参考答案】D 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 B. 4万元 C. 8万元 D. 6万元 【京佳参考答案】C 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 自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等价有偿原则 D. 公平原则 【京佳参考答案】B 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 B. 三十日/拒绝追认 C. 三十日/追认 D. 十五日/拒绝追认 【京佳参考答案】B 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 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京佳参考答案】C 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 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 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 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 【京佳参考答案】B 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 B. 三个月 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 【京佳参考答案】C 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A. 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 消灭实体权利 C. 消灭时效 D. 起诉时效 【京佳参考答案】C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相对权 2、有限责任 3、善意取得 4、实用新型专利 5、邻接权 二、简答题 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 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 5、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 6、法人有无人格权 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清华大学2005年民法学试题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相对权:相对权,亦称对人权,是指须特定相对方协力的权利,以债权为典型。它与绝对权(以型)相对。 2、有限责任 此处考查的知识点似乎是:法人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3、善意取得 推荐阅读孙鹏著《物权公示论》第六章第三节 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第三章 ( 江帆执笔 ) 4、实用新型专利 ( 试卷上印的是“实用新颖专利”——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 一些教材并未给此定义,不过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第二版 ) 及陈美章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专利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引用了国务院专利 法实施细则中的表述 具体可查阅现行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 5、邻接权 注意:(1)触及邻接权的性质或权源(可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相关章的章末复习提要部分) (2)顺便简洁提及所谓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性质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一、单选(每题2分) 1:28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是() A.配偶 B.兄姐 C.父母 D.祖父母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 A.实务 B.劳务 C.知识产权 D.土地使用权 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 A.买卖 B.结婚 C.承揽 D.保管 4: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戴表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奶制品。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5:下列债券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B.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6: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大米 B.茶叶 C.水牛 D.花生油 7:下列选项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留置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8: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现张某拟转让起份额,下列人员均欲购买,在同等条件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是() A.李某 B.张某的叔叔 C.张某的弟弟 D.张某的父母

9: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抵押的是() A.汽车 B.正在建设的船舶 C.生产设备 D.公立医院的设施 10:下列财产设定质权的,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的是() A.珠宝 B.股票 C.专利权 D.基金份额 11:刘某误将同事的手机当成自己的手机带回家,刘某对手机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 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贷款10万元,后甲公司并入乙公司。甲乙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销 C.免除 D.混同 13: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本书 C.甲踢球时打碎乙家的玻璃 D.甲家鱼塘的鱼跃入乙家鱼塘 14:下列事实中,构成不当得力的是() A.甲将借用的电脑转让获利3000元 B.甲赌球赢得1000元 C.甲的房屋因地铁通车增值50万元 D.甲银行收回贷款40万元 15: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为准,可将合同分为()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6:某出版社给某图书馆送最新图书价目表。该行为属于() A.要约 B.承诺 C.单方允诺 D.要约邀请 17: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履行期届至,甲方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乙行使的权利是()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 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 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 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6.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8. 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 1.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 2. 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 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 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 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 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3.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A 其父 B 其子 C 其兄 D 其 祖父 4. 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

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所有题型完整版

单项选择题 (2012年) 3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与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她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与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她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与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法院能动司法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就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6.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就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7.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就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就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叠放砖头倒塌、甲受损害、乙放砖头倒塌与甲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就是甲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证明的,故甲承担证明责任,乙主观就是否有过错就是乙进行主张所应当证明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案例分析方法;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及难点】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教学方法】以课堂学生讨论为主,辅之以适量的教师点评。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12学时。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答案及解析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答案及解析 1、【解析】D.《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强买强卖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本题选择D项。 2、【解析】D.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火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求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有不同之处。附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是一定会发生。根据题中可知,一年内结婚应该属于条件,而且是延缓条件。本题选样D项。 3、【解析】C.甲乙合伙因经营不善导致合伙债务,这是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 4、【解析】B.法人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在选项中。AC属于机关单位法人,D属于企业法人,只有B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本题选择B项。 5、【解析】D.自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立即生效。本题选择D项。 6、【解析】B.可撒销民事行为,当事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择B项。 7、【解析】C.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ABD都属于这种情形,只有C项不正确。因此,本题选择C项。 8、【解析】A.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火或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2)被代理人相对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3)相对人有撤销权。因此,本题选择A项。 9、【解析】C.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动移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资源添赋予土地冰洁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本题只有树木都是不动产。本题选择C项。 10、【解析】B.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交付方式主要有四种: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积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本题中属于简单交付。1月10号是交付之日,取得所有权是以交付作为标准,本题选择B项。 11、【解析】A.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力)。只有A项属于宅基地使用权。 12、【解析】B.《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等级;未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精)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1年11月1日,某小学一堂体育课下课前,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然后离开学生活动场所。自由活动期间,学生张某与许某在校内的沙坑边拿砖头当作铅球扔,当许耀在捡砖头时,被张某所扔的砖头砸中头部,被同学们送至该校的医务室包扎,之后被送至某市医院住院24天。后经鉴定,许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 1.学校是否要担责?理由是什么? 答:学校要担责。理由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分担?理由是什么? 答: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尚未下课时,擅自离开学生活动场所,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以致于学生拿沙坑里的砖头当作铅球扔,致使许某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与许耀的伤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中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 案例二 2010年7月29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被告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项目的有关一切事务。7月30日,被告某中学确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的中标人。同日,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 公司签订《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工期延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0年7月30日下午4

时30分左右,原告叶某在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突然倒塌并 压在原告的身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因伤情过重,原 告右小腿膝关节下方截肢。2010年10月14日,原告经治疗出院,共住院治疗76 天。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6920.75元。原告的伤情经福建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叶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Ⅵ级(六级。原告为此支出了伤残鉴定费700元、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 2011年2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元劳伤不认字[2011]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实情况为:经调查核实叶某属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因被告某中学维护修缮挡墙临时用工,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作出不予认定叶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因工负伤的结论。 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7910.75元(含殡葬收费830元及不锈钢腋拐费160元及借给原告生活费5000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承包工程范围为:一、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钢 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被告丰泽建筑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接受总公司委托,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关于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法院内部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应由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 承担责任。理由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原告承接围墙工程后,在拆除挡墙的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施 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时,事故发生时,围墙不在其控制及支配下,而是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实际使用和管理支配,原告所受的伤害理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河北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部分) 1.民法的基本原则(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原则 2.民法的空间效力 选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D) A.民事权利 B.民事义务 C.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D.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知识产权是( A ) A 绝对权 B 相对权 C 请求权 D 形成权 5.正当防卫属于(B ) A.公力救济 B 自卫行为 C自助行为 D不合法行为 6、甲向乙借款,甲将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征得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 A. 乙对该房屋仍享有抵押权 B. 乙对该房屋仍不再享有抵押权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抵押权转移给了丙 7.依据《合同法》,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选丧失商业信誉 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必须是 将来可能发生的事 9,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给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A ) A.留置权B. 质权 C. 地役权 D. 土地承包经营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投标)

12.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是 效力待定 13.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 (不可抗力) 14.赠与合同是( B ) A 要式合同 B 单式合同 C实践合同 D无名合同 15.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继承人的是(A )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社会组织 D国家 16.下列选项中,属于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的是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1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D ) A只能是产品的制造者 B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 C只能是产品的运输者 D既可以是产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产品的销售者 18.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由 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 19.下列选项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债务是( C) A.身体受到伤害 B.延付拒付租金 C.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D.寄存财物被丢失 20.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 A ) A.租赁关系 B.扶养关系 C.抚养关系 D.赡养关系 21 14周岁的甲去商店购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商店催告甲的父母予以追认的法定期限是(A ) A. 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 6个月 22乙是甲的代理人,经甲同意,乙将代理事务转托给丙,则丙是 甲的代理人 23.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 (缔约过失责任) 24.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格权的是(A) A.名称权 B.监护权 C.配偶权 D.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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