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证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模板

住改商证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模板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市**区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社区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1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将位于 的住宅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该证明由住宅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出具,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管理(服务)该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既无业主委员会,也无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

清远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其他业主等相关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在30天内无条件搬离该场地。 五、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后,在征地拆迁时,该住宅不作为商业性用房要求补(赔)偿。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房屋使用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注: 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该房屋的权利人(即业主);“房屋使用人”是指具体使用该房 屋作为企(公司)住所的个人或单位;“签章”是指个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2.设立登记时,房屋使用人签章处由全体股东签章;变更登记时,由本企业法定代表签 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公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 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 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 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条据书信 医疗用途房产证明

医疗用途房产证明 医院房屋租赁合同(样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拥有的房屋与场地一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总使用面积约为平方米。 2、该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场(绿)地,道路归乙方使用(附件一:《租赁范围平面图》)。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房屋及设施交付 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租赁期为__年。自__年_月日起至_年月日止。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医疗活动使用。年租金为每年万元人民币。(其中房屋租赁费为万元人民币/年,土地租赁费为万

元人民币/年)。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合同期满乙方仍需租赁该房屋,则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请求,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否则,合同期届满,乙方应无条件迁出。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租金为半年一付,第一次支付为年月日,以后以此类推。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租赁期间其他费用约定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使用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按实际使用量支付。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八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房屋授权无偿使用证明

房屋授权无偿使用证明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办单位名称)所属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业单位名称) 的办公住所在__________ 省(区、市)______ 市) _______ (区)______ 街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___ 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 平方米,为: □我单位自有房屋(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 □我单位租赁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国家划拨房屋(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其它情况 现无偿提供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业单位名称)使用,使用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 。 房屋合法授权人(盖章)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 X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填写财政补助收入或非财政补助收入。 特此证明。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X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名称)为我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现 确认该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 万元整。供在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使用。 特此证明。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X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__________ 万元整。 特此证明。 附:(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加盖举办单位及本单位财务章) 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房屋使用说明书

房屋使用说明书 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二〇一二年八月 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 [1998]102 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示范文本所称房屋,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 三、示范文本相关条款, 供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房屋使用说明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每套房屋一式二份, 房屋买卖时, 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由建设单位向买受人提供,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示范文本条款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房屋使用说明书 尊敬的 (业主 /住户): 欢迎您入住水岸康城 (物业名称),祝愿您在这里享受到安全、温馨和美好的居住(办公)生活。 为了使您能充分了解您所居住(办公)物业的结构类型,正确使用各类配套设施,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全面了解装饰、维修的注意事项,维护您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编制本说明书。请您在开始使用本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之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的有关章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装饰、维修和使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 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为您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四川欣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或其他管理人),遇到困难和疑问,请拨打物业 24小时服务电话 0827-******* (如有更改,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告知您 ) 。 一、房屋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及主要责任主体资质等级: 2. , 邮政编码:636700 房屋建筑面积 78668 平方米;建筑层高 3 米。 3,房屋的规划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4.房屋结构体系: (1) 基础类型:桩基础 (桩基础 /条型基础 /片筏基础 /箱型基础)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所谓“住宅商用”,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服务用房使用的行为?“住宅商用”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的历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年代,经济尚不发达,就居住状况而言,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住宅紧张问题,住宅一般不会另做他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越来越密集,附带性的商业需求随即产生,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住宅商用”逐渐成为我国城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对于“住宅商用”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完全支持“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既能增加业主收入,又能缓解就业难,何乐而不为呢?有人并不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只要不影响别人,别人又何必干涉呢?有人则持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就是居住的,绝对不能变成经营场所?对这一问题如何认识,看来还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 一、“住宅商用”从法律上看是改变房屋用途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不考虑遗留问题,单纯从规范的角度上看,房屋的用途并不是在其建成以后才确定的,而是在其建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们认为,城市房屋的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 土地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房地产开发商建房之前必须拿到地块,而地块的用途在供地时就确定了,而且要求开发商须按照其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第18条规定:“土地

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划设计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开发商建设开发之前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订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制定符合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这些规划设计对房屋具体用途作了明确的界定,他们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批准便不得擅自变更?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第28条就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 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3]的规定,所谓“住宅”,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规定,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所谓“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

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准备开个小公司。需要用到的-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必须是店面的么?普通住宅的可不可以呢?如果普通住宅的不可以,还有其他的方法么?请您详细介绍下谢谢。 普通住宅或是店面都可以。主要是看你自己的意愿。如果是公司的话,我觉得不必要用店面,租金贵,租普通住宅及公寓、写字楼都可以的,没有限制的。只要选定了,与对方签个租房协议,留份产权证的复印件就可以了,有的还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农民成员要的是农村居民户口簿非农民成员要的是居民身份证没有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到当地村委会开个证明住所证明分《住所产权证明》和《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拿房产证,农村没有房产证的让村委会开个证明就行使用证明就是跟住所的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协议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

公司变更提交材料规范及文书样本

【4】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使用租赁的房屋需要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无法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以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者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任一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如是购买的房屋可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开发商出具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如是租赁的宾馆的房屋只需提供租赁协议及宾馆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上房屋的用途如为住宅或商住两用的房屋,还须提交《“住改商”信息申报表》,《“住改商”信息申报表》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任一单位盖章即可,不可以是物业公司盖章。《“住改商”信息申报表》由申请人签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企业)申请将位于XX区(房屋详细地址)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货物、业务人员不进住所,不额外占用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

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新住所使用证明

新住所使用证明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

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模板格式及写法: 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房产证明格式: 事业单位名称 地址 房产使用情况服务 场所面积 (平方米) 仓储面积 (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期限 使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有关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专用基金和其他资金构成情况及申请其出具资信证明目的说明: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填表人: 范文: 房产证明 ******有限公司租赁(无偿提供)给*****有限公司的位于*****房屋,属合法建造,可安全使用,房屋产权归属于******有限公司所有,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特此证明 年月日 要证明房屋的产权要出示房产证,光土地证是不行的,土地证只能证明你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例如你外祖父的这块地如果租给某单位修楼,租期是50年,那么土地始终还是你祖父的,而这个楼是别人的,当50年后楼该怎么处置,一般在里面会注明。所以尽管你父

母出钱修了楼,但是如果房产证的名字是别人的,一样无法证明房子是你的。 其实不是你的房屋产权只有70年,是指土地使用权年限只有70年,这个年限是按土地成交,也就是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算起,一般开发商拿地后规划、建设总要花上一定的时间,所以你现在就少了五年,也是正常现象。 我们这一个商业盘,按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结果开发商拿地后8年才开发,业主们的国土证上使用年限就少了整整8年,这也是正常的。 70年后,再根据当时的政策,可能是国家收回土地,也可能是业主们再交一次出让金,继续使用这个土地。 首先,房屋所有权是没有使用年限的,房屋灭失,或者鉴定成危房,则不能使用。楼主说的实际是土地使用年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到期自动延续;其他类型用地30-50年不等。如果你说的是住宅,可能是因为该宗地的使用权已经过了20年,也有可能是规划进行了修改。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它初始设定开始计算,而不是每次转让后重新计算,就是说,假如这块地是1980年设定的使用权,初始设定是70年,那么到xx年,不管中间经过几次转让,你买到的时候已经过了20年,那么现在就只有50年了。 房屋产权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模板多份)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xxx工商局: (企业、公司的名称)申请将(房屋所有人)位于开发区(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企业、公司)住所,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居委会(或物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 章或签字。

证明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本人广东省市(县)(区)房屋权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房屋权属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 广东省市(县)(区) 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作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居委(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四川省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

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

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示范文本所称房屋,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 三、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供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房屋使用说明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每套房屋一式二份,房屋买卖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向买受人提供,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示范文本条款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房屋使用说明书 尊敬的(业主/住户): 欢迎您入住(物业名称),祝愿您在这里享受到安全、温馨和美好的居住(办公)生活。 为了使您能充分了解您所居住(办公)物业的结构类型,正确使用各类配套设施,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全面了解装饰、维修的注意事项,维护您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编制本说明书。请您在开始使用本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之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的有关章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装饰、维修和使用。 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为您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公司或其他管理人),遇到困难和疑问,请拨打物业24小时服务电话(如有更改,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告知您)。

一、房屋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及主要责任主体资质等级: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编者按]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将近8年。在此期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尴尬。目前居民楼内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司、培训机构、私房菜、小饭店,就是对物权法的挑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审判思路清晰,说理充分,依法改判。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2014年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值得学习、研究!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1期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概览]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原告:张一,男,31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郑中伟,男,37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原告张一因与被告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武汉分公司)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一诉称:被告郑中伟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2011年12月,被告郑中伟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未经小区内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安置在A室,将A室建成通信机房,该机房24小时运转,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及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两被告进行劝阻,但两被告均未予理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拆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光纤传输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位于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郑中伟,该房屋的设计用途是住房。 2.武房权证洪字第2007010794号房屋所有权证1份,证明原告张一的住房在被告郑中伟房屋的楼下,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3.照片五张、关于武汉联通在中北路白玫瑰花苑小区放置光纤传输设备的说明1份、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证明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里放置着光纤传输设备,联通公司将其改建为通信机房,被告郑中伟在A室使用380伏非家用电源。 4.证人叶国军、证人马占军的证言。证明证人都是与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证人不同意将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要求拆除相关光纤传输设备。 5.依原告张一申请法院到武汉武昌供电公司武昌供电营业厅取得的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

18、关于XXX住改商”事件处理

关于“住改商”的法律条文 《临时管理规约》第三项八款一条规定: 1、业主不得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发生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的行为。 2、《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第三项八款一条规定:业主不得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发生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的行为。被告作为业主承诺遵守该管理规约的规定,现被告违反规定,将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改为商用,显属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 5、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同意。《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3-3201租户称其已经在工商登记预办理营业执照,以此对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反对意见。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事实属于行政登记及其许可的范围,并不涉及“住改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即便取得了营业执照只能证明被告的经营获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并不表示其“住改商”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获得营业执照不能成为抵消有利害关系业主反对意见的理由。

住宅作经营用房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将位于慈溪市(房屋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产权证号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业主同意将此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用房。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将位于 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货物、业务人员不进住所,不额外占用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房屋权属证明书-证明范本.doc

房屋权属证明书-证明范本 第一篇:房屋权属证明书 房屋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4月24号买了一个商铺,我4月30号把订金汇到了房产公司,由于是按揭,所以到现在银行按揭还没办下来,我想问一下,房屋权属证明书,是签了买卖合同三个月后给我呢,还是银行按揭成功后3个月给我呢?? 不知你这“三个月”是从哪里来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你在三个月内是得不到房产证的,因为按揭就是以你所购房屋为抵押的贷款购房,只有在清偿了全部贷款后,房产证才能给你;在未清偿贷款前,房产证是作为抵押物存放在银行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买房办理产权证书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在具体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少买房忘了办证的人,甚至还有些人买房后不想办证。导致购房者买房不办证的原因较复杂,也不一定都是开发商的问题,比方说,有些买房者买到理想的房子后,重点考虑的是如何装修、如何确保顺利入住的问题,而对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却不上心,拖得时间长了,就忘了;有些买房者则是比较在意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认为,反正根据合同,房子已经是我的了,办了证,还要纳税,不办证则又可以省个上万元钱,所以根本不打算办证……其实,不管是什么原因,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相关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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