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出库复核制度

药品出库复核制度
药品出库复核制度

出库复核

1.拣货:

1.1 WMS系统自动获取销售部下发销售订单,物流员打印拣货单;保管员通过拣单或波次后生成的任务进行拣货操作,拣货完成后,药品与拣货单一并交予复核员;

1.2 专管药品由指定的专管药品保管员负责拣货,冷藏药品由指定的冷链保管员负责拣货。

1.3 拣货完成后,将药品与拣货单放置相应的集货区,交复核员复核。

2.出库复核:复核员凭拣货标签调取系统中的出库复核单据,对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外包装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对出库药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复核完成生成复核记录。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复核人员等内容。

2.1 专管药品出库复核在相应的专库的复核发货区进行。冷藏药品实行专人复核,在冷库的复核发货区进行。

2.2对实施电子监管的特殊药品,出库时应按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遵循“逢码必扫,扫后即传”的原则。

2.3 出库复核质量检查时发现以下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发货,及时报告物流经理在系统中进行锁定并上报质量管理部,确认为不合

格药品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1)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2)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3)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4)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5)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装箱、包装

1.零拣药品拼箱打包:

1.1固体药与液体药、易挥发、易污染的药品应分别装箱,易破碎的药品装箱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2 终止妊娠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单独装箱;

1.3 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

2.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直调,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直调企业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3.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本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4.出库复核完成后,药品存放在待运区;出库药品的运输与交付按照《药品运输与交付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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