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

UCP600..
UCP600..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关于UCP600的实施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

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

投票情况:94:0 全票通过

二、中国银行与UCP修订

第一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

唯一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

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UCP600由ICC 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

最多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参加此次ICC秋季例会规模最为庞大的代表团。我行共派出12位国际结算理论研究精深、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人

数在国际同业中最多。

最多与最高

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

中国银行向ICC 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 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度重视,在其答复中采纳最多。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

三、UCP600修订背景介绍

UCP500已使用十余年,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ICC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

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

第9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

第13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

第14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

第21条: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

第23条: 海运提单(共47次)

第37条: 商业发票(共26次)

第48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

开始时间

ICC银行委员会于2003年5月的会议上正式批准修订UCP

组织机构

修订小组:九位成员

顾问小组: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专家组成

修改参考文件

ICC历年主要意见、决定和DOCDEX仲裁结果(注:DOCDEX-ICC’s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 Rules 国际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

各国法院判例(对UCP的正反面影响)

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

ISBP(ICC出版物645号)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URR 5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ISP 98 国际备用证惯例

e-UCP 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

四、UCP600与UCP500比较总览

语言:简洁明晰

条款数目减少:39条 vs. 49条

结构变化:新增第二和三条,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进行归纳和编排

删除条款:

第6条:(部分)可撤销

第8条:撤销

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第38条:其它单据

第2、5、6、9、10、20、21、22、30、31、33、35、36、46、47或合并或以其它方式表述

新增条款:

第2条:定义

第3条:解释

第9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12条:指定

第15条:相符交单

第17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五、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

2、交单

3、审单及拒付

4、信用证融资

5、信用证转让

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

第1条--- UCP的适用范围

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

061118升级的SWIFT 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场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

可修改或排除UCP600中相关条款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合同条款的订立,开证申请书的填写

出口商

注意审核来证遵循的UCP版本

第2条定义——14个名词

第3条解释——12项

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

不应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不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

出口商

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

第6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

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必须规定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500: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到期日以及交单地点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开证时选择兑用方式、规定交单截止日

出口商

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

第7、8条---开证行、保兑行的责任

开证行、保兑行承付责任(honour)

开证行、保兑行责任承担的起始点

对指定行在付款到期前融资行为的保护: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已在到期日前预付或赎单,开证行/保兑行均应在到期日进行偿付

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银行责任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责任

保兑行的议付:无追索权,且议付信用证指定保兑行为议付行。

第9条---信用证通知及修改

如通知行不是保兑行,则其不承担任何承付或议付责任。

“通知”行为表示通知行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

LC通知必须准确地反映信用证及修改内容

“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及其承担的责任

出口商应知: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完整性或混乱不清、暂不生效等,并无提示责任。

第10条---修改

10(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该将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10(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并且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10(f): 在修改中规定“除非受益人在

一定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

改将生效”的条款将不予理会

进口商开证时注意事项:

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不应加入该条款

第13条---银行间的偿付规则

如规定偿付行,必须注明是否遵循ICC银行

间偿付规则;否则,将遵循UCP600规定的

偿付规则

对出口商的影响-加速收汇、争取主动的有效措施

对进口商的影响-加列电索条款的含义

开证行先付款、后见单等

第37条---被指示方免责行为

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开证行或通知行对其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予负责

对进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有负担所有银行费用/支付款项可能性的心理准备及成本考虑

2、交单

相关定义

银行工作日(banking day):

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交单(Presentation ):

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 Presenter ):

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

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第6条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除非UCP600第29条a款(遇节假日顺延)规定的情况,否则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交单应在截止

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规定承付或议付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当单据中包含正本运输单据

第14条---审单标准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出口商交单注意事项

何时交单?向谁交单?

——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重要性

交单截止日的顺延

第29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如交单银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将顺延至其随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遇上述情况,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予以声明

第33条:交单时间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与UCP500相同)

传递免责

第35条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如果被指定银行确认单据相符并将单据寄送开证行或保兑行,即使单据在从被指定银行寄送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遗失或从保兑行寄送到开证行的途中遗失,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被指定银行。

第36条---不可抗力:恐怖主义行为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出口商交单注意事项:

不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风险等

对进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应知:

相符单据交指定银行时,一旦发生遗失,开证行有责任付款,从而进口商须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如未在信用证中规定报文,信件或单据的传送方式时,银行有权自行选择

应要求使用更为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单据

3、审单及拒付

第2条定义

相符交单:指与用证条款、UCP600 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

的交单

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对进口商影响

不能以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作为理由要求银行拒付

第14条---审单标准

银行审据的时间: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

审单时间不因过效期或最迟交单期而缩短或受其它影响

21天交单期的规定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

单据审核的核心标准14.d:数据不得矛盾

单据内容应符合其功能

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charterer)之外的任何一方(any party)出具

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UCP600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关于打印和拼写错误的总结:

1)单词中的拼写或打字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一般不视为不符点。

2)拼写或打字错误有可能导致歧义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3)ICC对信用证审单标准趋势……?

第15条---相符交单——新增条款

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

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

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对进口商的影响-WHEN的含义

开证行付款的时间为其确定单据相符时点

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

退单时间(新增):拒付单据处理方式中选择“持单候示”和“洽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两种处理方式, 可在任何时间退单

拒付通知中增加了两种单据处理方式

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

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UCP500对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方式(两种):

1、留存单据听候处理

2、退单给交单人

对出口商的影响

充分利用UCP600本条中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

出口商遭拒付后如何处理:

1、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2、审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对进口商的影响

1、拒付时只能以单据为依据;

2、应及时答复开证行是否接受不符点

对进口商的建议:

纠纷未解决前指示退单应慎重,应考虑其后因法律诉讼带来的各种风险

第17条---正本及副本单据

正本单据份数的要求

正本单据的判断标准

L C要求副本单据时可接受正本或副本

对进口商的影响

开证时应明确正副本份数,以及是否只接受正本或副本

第18条---商业发票

必须与信用证的币别相同

货物描述需与信用证描述相对应

第19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签发人:删除MTO(多式联运营运人)

代理人代船长签发时:无需注明船长名字

转运(不论是否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

第20条---提单

签发人:代理人代船长签发,无需注明船长名字

装船批注及装运日期的判断

提单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运到具名船上

提单未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含有“预期”装运港等类似字样时,装船批注必须另外注明实际装运港口

删除风帆作为动力条款

第22条---租船提单

签发人及签发方式

---增加签发人:charterer

---代理人代船长master签发时无需注明船长名字

装运日期的判断

预先印就装船批注的租船提单,如另外有装船批注,则后加注的装船批注日期应视为装运日期

装运港及卸货港的规定:卸货港可以是在LC规定的港口的大致地理范围内

删除风帆作为动力条款

第23条---空运单据

装运日期的判断

要求注明签发日期并将其视为装运日期

实际发运日(与现行ISBP151相反)

A WB上其它与航班号码及日期相关的信息都将不被用来确定装运日期

第24条---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签发人及签发方式

i ndicate receipt of the goods by signature, stamp or notation by the carrier or a named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未注明承运人,任何铁路公司的签字或盖章将被接受为单据是由承运人签署的证据

装运日期的判断: 必须注明在信用证规定地点的装运日期或货物被收妥待装运、发运或运输的日期;否则,签发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公路运单的正本:original for the shipper or consignor

铁路运单duplicate可作为正本

转运:在同一运输方式内

第25条---快邮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投邮证明(certificate of posting)

快邮收据必须:indicate the name of the courier service and be stamped or signed by the named courier service at the place from which the credit states the goods are to be shipped

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名称可以是“however named”

第28条---保险单据及投保险别

增加签发人:proxies

投保比例:信用证中要求投保的比例将被视为要求投保的最少的比例

险别:保单可含任何除外条款批注

4、信用证融资

议付——定义(第2条)

从议付定义看要素:

议付信用证/指定行/相符交单/银行

资金(同意)垫付/垫付时点

联系第7/8条开证行、保兑行对指定行融资的偿付责任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在议付信用证下,开证行应支付善意议付单据的指定议付行

在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出现指定银行时允许其预先融资行为,并且进口商应偿还开证行在到期日所支付的款项

出口商

(a)融资便利性

(b)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重要性

慎重选择具有丰富国际结算业务经验的交单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即应约定信用证中兑用方式及规定兑用的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欺诈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定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受欺诈例外豁免原则保护的第三方

1)保兑行

保兑行如果仅仅作为保兑行,那么在其履行完独立于开证行的保兑责任,即

付后将享有豁免权

2)被指定付款/议付/延期付款/承兑行

被指定行必须在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同时必须善意地支付对价,这样才能

受到豁免权的保护

对开证申请人的影响

(1)如果信用证交易中未出现善意第三方

开证申请人可申请当地法院向开证行下达止付令。但开证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存在欺诈的证据并满足其它规定的条件(见《规定》第11条)

(2)如果信用证交易中已存在善意第三方

依据“欺诈例外豁免”原则,开证申请人不应要求开证行对外止付,也不应申请法院向开证行签发止付令。从各国司法实践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签发止付令往往难以阻止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因为,善意第三方往往可以通过直接起诉开证行或其分支机构而获得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最终也要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5、信用证转让

第38条---转让信用证

定义:转让银行(开证行亦可)、已转让的信用证

L C修改处臵的指示: 转让申请可明示条件

转让过的信用证必须准确反映信用证条款及条件,包括保兑

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其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由或代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提交给转让银行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仅仅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的可能性:如何

判断第二受益人单据相符

第二受益人情况不明的风险

出口商

(a)第一受益人不应在38g和j条外,再行要求变动其它条款。银行将来有可能由于第一受益人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径交开证行;接受第一受益人变动其它条款的要求带来的风险已无法承受。

迅速回应转让行第一次换单要求。

(b)第二受益人交单注意:单交转让行

第二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项下如何增强收款安全保障

变动总结

Art.2,3: 14条定义+12项解释--honour, complying presentation,议付的变化

Art.7/8开证行、保兑行责任清晰, Art.12b开证行对承兑行和延期付款行融资授权Art.14b: “5个工作日”代替“合理时间、7个工作日” d. 审单“不矛盾”的核心标准

Art.16ciii:增加两种拒付方式

Art.22租船提单可由租船人或其代理签发

Art.28a.保险单可由proxy签发, i.银行接受保险单据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Art.35即使单据遗失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

须偿付指定行

Art.38b.开证行可以是转让行,i.特定条件下转

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径寄开证行,k.

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

49条变为39条

表达直接准确简洁,如不使用unless the credit expressly stipulates

删除: Freight forwarders运输单据、风帆动力、

可撤销、LC完整明确要求、合理谨慎/合理时间等

为什么选择中国银行?

百年品牌,悠久历史

从1915年开始提供贸易结算服务,具有近100年贸易结算经验

绝佳声誉,世界知名

---“2006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前50强及“亚洲商业银行成长性十佳之最佳国际业务奖”,被誉为“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2002,2004,2005年度《全球金融》

“2006年度最佳外汇交易银行”中国地区的唯一获奖者-《全球金融》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2004,《欧洲货币》

业务品种多而全,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的领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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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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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福费廷协会非执行董事,国际福费廷协会东北亚地区委员会主席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 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 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 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 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 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UCP600主要条款

UCP600主要条款 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2、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3、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4、"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5、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 及“X月X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6、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7、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8、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9、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 10、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页脚内容1

11、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12、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13、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14、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15、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 ** 16、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 ** 17、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 18、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单据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 19、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 20、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指示者除外。 21、商业发票: 页脚内容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复习过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 C 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 就本惯例而言: 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 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对照共75页word资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对照版) 作者:国际商会易水寒译阅读2912次更新时间:2007-3-29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审单时间的变化 案例:开证行在4个工作日内拒付,交单行异议,称拒付不合理,单据简单,开证行业务不多,起诉。 1.600的规定: 2.变化的原因: (1)“合理时间”易引起争议。 (2)7天时间过长,影响出口资金周转,有时数个“7天”,银行多当天处理单据。 3. 对企业的影响 (1)开证行/进口方需加快审单,尽早做出决定,以免失去拒付机会; (2)进口方:付款提前,抓紧准备付款资金。 (3)出口商:有望提早收到款项。 二、单据丢失后开证行是否有付款责任? 案例: 单证相符,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开证行。单据丢失,开证行不付款。 理由:500规定银行免责,无法确定是否相符。 600新增: 单据在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丢失,开证行必须付款,但信用证的要求须得到满足。 .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1)出口争取LC有被指定银行,进口相反; (2)向被指定银行交单; (3)按信用证规定方式、次数寄单。 (4)保留好副本单据 三、拒付后开证行与进口方如何处置单据? 1.进口业务中拒付的常见原因: 等待货物,晚付款,压价,掌握拒付主动权。真拒付少,故拒付电称“一旦申请人接受便放单付款”。 案例1. 拒付后放单,开证行赔付受益人差价。 . 600增加两项: (1)持单等待进口方放弃不符点,有利进口; (2)正按照原先收到的指示处理,有利出口。 四、延期付款与承兑证下出口方是否可以融资? 案例 1.500项下,出口方只能到期得款,影响资金周转,信用证失去融资功能; 2.600新增: 被指定银行可以对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延期付款责任“提前付款”。 注意: 只能由被指定银行融资,所以出口方应争取有被指定银行的LC。 对进口方不利,失去通过迟期证防范欺诈的方式,要避免开立被指定银行的LC。 五、规定保兑行对原信用证的保兑延展到Transferred credit 案例:

UCP500和UCP600的区别

2006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的新规则----UCP600。 UCP500与UCP600区别如下: 1.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7天缩短倒5天 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合理时间”,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此,考验了银行的工作能力,还有与企业之间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对于我们企业而言,新的规定有望更早的收到头寸。 2.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实践中,银行往往会因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将“寻求进口人放弃不符点放单”而被法院认定为拒付无效。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另一个选项来处理,即拒付后“银行将按照先前收到的交单人指令行事”,后者干脆要求进口商委托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3.新增融资许可条款 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UCP600这项规定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 4.单证相符的标准 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另外,UCP600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 5.单据遗失风险承担 UCP600规定如果发送“单证相符”的单据给开证行的银行是一家被指定银行,而单据在途中遗失,那么开证行有责任付款,前提是单据以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寄送,即当信用证规定为挂号邮寄时,单据要按照那种方式寄送,而不是通过快递公司。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寄送单据的方式则指定行可以选择寄送单据的方式,风险仍由保兑行或者开证行承担,而不是受益人或指定行承担。 6.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之处理 UCP600规定除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或被通知方必须完全一致外,其他地方出现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不需要一致(必须在同一个国家),电话、电传等详细联系资料银行不予理会,这些规定有望减少实务中的此类纠纷。

UCP600的中英文版下载

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600 英文中文 FOREWORD (2) INTRODUCTION (4)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10) ARTICLE 2 DEFINITIONS (11) ARTICLE 3 INTERPRETATIONS (13) ARTICLE 4 CREDITS V. CONTRACTS (14) ARTICLE 5 DOCUMENTS V.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15) ARTICLE 6 AVAILABILITY, EXPIRY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15) ARTICLE 7 ISSUING BANK UNDERTAKING (16) ARTICLE 8 CONFIRMING BANK UNDERTAKING (17) ARTICLE 9 ADVISING OF CREDITS AND AMENDMENTS (19) ARTICLE 10 AMENDMENTS (20) ARTICLE 11 TELETRANSMITTED AND PRE-ADVISED CREDITS AND AMENDMENTS (22) ARTICLE 12 NOMINATION (22) ARTICLE 13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S (23) ARTICLE 14 STANDARD FOR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24) ARTICLE 15 COMPLYING PRESENTATION (27) ARTICLE 16 DISCREPANT DOCUMENTS, WAIVER AND NOTICE (27) ARTICLE 17 ORIGINAL DOCUMENTS AND COPIES (29) ARTICLE 18 COMMERCIAL INVOICE (30) ARTICLE 19 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31) ARTICLE 20 BILL OF LADING (33) ARTICLE 21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36)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 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Beneficiary means the party in whose favour a credit is issued.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UCP600..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关于UCP600的实施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 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 投票情况:94:0 全票通过 二、中国银行与UCP修订 第一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 唯一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 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UCP600由ICC 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 最多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参加此次ICC秋季例会规模最为庞大的代表团。我行共派出12位国际结算理论研究精深、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人

数在国际同业中最多。 最多与最高 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 中国银行向ICC 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 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度重视,在其答复中采纳最多。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 三、UCP600修订背景介绍 UCP500已使用十余年,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ICC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 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 第9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 第13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 第14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 第21条: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 第23条: 海运提单(共47次) 第37条: 商业发票(共26次) 第48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 开始时间

ICC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英文对照

ICC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英文对照)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解释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修改 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指定 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条提单 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及由此引发的货款支付问题,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3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 商会第7次年会首次制定了信用证的完整标准条文,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 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后,UCP在信用证领域发挥了巨大影响力,成为最权威的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同时,国际商会又多次对 其加以修订,最终形成的UCP600。一、信用证的独立性UCP600第4条第1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 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 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目前,我国相当 部分的外贸企业在业务中,仍对信用证的独立性未能正确理解。往往 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来决定合同的执行,而忽视了信用证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后,企业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禁止银行支付货款。而我国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并不了解信用证此种支 付方式的性质和特点,往往漠视信用证的独立性,在此类诉讼中简单 地将基础合同与信用证交易相混合,而这种轻率的判决几乎毫无例外 的在国外引发诉讼,并对中国银行业和司法界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无对信用证的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通过司 法解释和公布的指导性判例来加以规范。其中,尤其以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最重要的文件。同时,最高法院近年也通过公布部分信用证案件的 判决来进一步对信用证领域的纠纷的裁决加以引导。二、信用证独立 性所要求的单证相符信用证的独立性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以何种 标准来判断受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了信用证的规定。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 行为”。即银行在确定受益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义务时是以受益人提 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符合,则银行可接单;如不符, 则可拒绝接单。UCP600规定了单据与信用证的相符作为银行是否接受

UCP600部分主要条款

UCP600 中的主要条款 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2、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3、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4、"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5、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 (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 及“X月X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6、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 (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7、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8、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9、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 10、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11、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12、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13、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UCP600中英对照

UCP600中英对照 UCP600中英对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英文对照对照版(ICC UCP600 中英文对照 版)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 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UCP600英文版

FOREWORD This revision of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commonly called “UCP”) is the sixth revision of the rules since they were first promulgated in 1933. It is the fruit of more than three years of work by the International C hamber of Commerce’s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ICC, which was established in 1919, had as its primary objective facilitating the flo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t a time when nationalism and protectionism posed serious threats to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It was in that spirit that the UCP were first introduced – to alleviate the confusion caused by individual countries’ promoting their own national rules on letter of credit practice. The objective, since attained, was to create a set of contractual rules that would establish uniformity in that practice, so that practitioners would not have to cope with a plethora of often conflicting national regulations. The universal acceptance of the UCP by practitioners in countries with widely divergent economic and judicial systems is a testament to the rules’ success. It is important to recall that the UCP represent the work of a privat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ot a governmental body. Since its inception, ICC has insisted on the central role of self-regulation in business practice. These rules, formulated entirely by experts in the private sector, have validated that approach. The UCP remain the most successful set of private rules for trade ever developed. A range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contributed to the current revision, which is entitled UCP 600. These include the UCP Drafting Group, which sifted through more than 5000 individual comments before arriving at this consensus text; the UCP Consulting Group, consisting of members from more than 25 countries, which served as the advisory body reacting to and proposing changes to the various drafts; the more than 400 members of the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who made pertinent suggestions for changes in the text; and ICC national committees worldwide which took an active role in consolidating comments from their members. ICC also expresses its gratitude to practitioners in the transport and insurance industries, whose perceptive suggestions honed the final draft. Guy Sebban Secretary General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12.No13 0 摘 要 在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同时,有关信用证的诈骗、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促进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笔者对信用证最新版本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从其产生背景、内容、作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背景 UCP500 UCP600 作用 1 产生背景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结算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条款的定义、术语等缺乏统一、公认的标准和解释,各国银行往往依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办事。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议。为了调和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为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了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以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的名称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变化,新的运输技术和运输方式的出现和广泛运用,以及在使用《统一惯例》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国际商会又对其作过多次修改,颁布过多种版本。首次修订本颁布于1951年,编为151号出版物。自1962年颁布的第2次修订本第222号出版物起,改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以后又先后于1974年、1983年和1993年分别以第290号、第400号和第500号三个出版物颁布第三、第四和第五个修订本。 浅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卫 莉 (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日趋复杂化,以及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例如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点尺度的掌握,指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义务责任的履行等等,而《UCP500》由于在条款设置及措辞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某些条款尚存在争议,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UCP500》在实行了12年以后,国际商会对《UCP500》进行了修改。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了“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经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开证行如采用该惯例,就可在信用证中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办理。” 2 《UCP600》与《UCP500》之比较 《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在全文结构上的变化是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简而言之,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极大地方便了使用者查找相关条款。虽然《UCP600》(共39条)比《UCP500》减少了10条,但却比《UCP500》更加准确、清晰,更加易读易掌握,极大地丰富和影响了今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审核单据的标准。 2.1 关于《UCP600》的实质性变动1 count = 0; while (!StackEmpty(S)) { Pop(S,i); Printf(i,vertices[ i ].data); ++count; for (p=G.vertices[i]. firstarc; p; p=p->nextarc){ k = p->adjnexr; if (!(--indegree [ k ])) Push(S, k); } } if (count < G.vexnum)return ERROR; else return OK;} 4 结束语 在计算机课程教学中合理、有效地使用案例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方法的一次革命,对高职教育更有特殊的意义。“教学有法,但无定法”。“案例”教学法只是现代教学方法中的一种,要优化课堂教学,就是多种教学法的综合运用。每个教师都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的不同选择和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企业欢迎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徐翠霞, 数据结构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 严蔚敏, 数据结构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3] 李春葆, 数据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解释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修改 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指定 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条提单 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 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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