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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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

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

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4)罚没票据。用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是指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5.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四)财政票据种类的管理原则是: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以手工票据为辅。一个单位同一种业务只能使用一种票据,不能多种票据混用。

第七条财政票据版面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

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由代收银行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留存,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本省财政票据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甘财采[2013]8号)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

同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票据式样、印制数量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承诺遵守《甘肃省财政厅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等用品及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制、运输、保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用品、资料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不

得保留或者提供给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

第十六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不得跨级次领购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并附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还需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应根据票据用途,分别提供以下第(二)、(三)、(四)、(五)款所列文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二)领购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领购国有资源收入票据的,应当提供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领购国有资产收入票据的,应当提交各级财政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五)领购罚没票据的,应当提交罚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应当提交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八)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章程以及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复印件;

(九)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文件复印件,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

(十)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基本信息、使用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领购财政票据。每次领购的财政票据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六个月的需要量。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财政票据存根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确定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照规定上缴财政后,方可继续领购财政票据。

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可向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财政票据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换版(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及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

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之前,应当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发现有缺页、号码错误、破损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送回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填写。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按票据号码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机打票据应当按照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发财政票据

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相关职权发生变更,以及收费项目名称经批准变更或者被依法取消,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变更、取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分别登记造册,并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在审核财政票据报销时,应主动鉴别财政票据真伪,防止套取国家资金。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仅限于在本行政区

域内发放使用,不得跨区域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等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存放财政票据的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应当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存放。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检查后销毁。保存期未

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

查制度,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对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的履约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不履行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的承印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印制合同。实行印刷企业违规警告制度。对外界反映或举报财政票据承印企业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不履行合同,一经查实,提出警告。警告达到3次的,取消承印财政票据资格。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实行财政票据年检制度。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用票单位,先停止供票,复查通过后再恢复供票。

第三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应当自

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

者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3日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甘财综发[1995]第001号)同时废止。

机关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机关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票据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各项收费工作和各类财务票据的管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严格收费项目、标准、范围 各科室、中心的收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收费文件规定的或领导批示的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增列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各项收费均需使用局财务科领取的财政票据~不得收取现金~一律通过银行代收存入财政指定账户。 二、各类财政票据的领用和管理 ,一,票据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我局使用的财政票据有三种: 1.**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使用范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内部往来结算收据。 使用范围:用于往来款结算。 ,二,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1.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检查的重要依据~票据统一由财务科设专人管理。各科室、中心需要使用票据的~须派专人到财务科办理领用手续。

2.财务科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登记购入票据的日期、种类、数量、连续号码,领用时登记领用日期、种类、连续号码、领用部门~领用人签字。 3. 各科室、中心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应及时交回财务科。未及时交回存根者~ 不得再领用新票据。 4.票据的正确填制 ,1,票据开具的内容应具备: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编码、交款单位、交款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收费编码、数量、单价、金额、缴存银行帐号等。 ,2,票据一般为多联~应按顺序使用~如填写错误~必须注明“作废"~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3,填写发票所用阿拉伯数字~应逐一填写~不得连写。合计数字前应加货币 符号。金额栏一律填写到角、分~不得留有空格。 ,4,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零”不能用“0”或“另”代替,。 ,5,发票中已印制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的~在填写时~大写第一 位数字前的空格应填写“×”~之后的空格一律用“零”字补齐~不得留有空格。 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财政票据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33314225.html, 财政票据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作者:刘志坚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3期 摘要: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不仅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各单位收入核算凭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财政部门进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完善制度,加强我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 关键词:财政票据监管;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近几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财政管理职能和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票据用量在不断增加,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财政监管难度在不断加大,票据管理还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主要表现在: 1.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性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一些管理办法落后于时代发展,亟待更新和修订;一些单项性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2.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今年起,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自治区研发建立了独立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但从全区范围来看,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还有待深入推进。 3.财政票据种类需要进一步压缩。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要求,去年,我们对11项行政 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进行了压缩归并。但总体上看,目前全区财政票据种类仍然偏多,不仅给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造成人力和资金的巨大浪费,存在较大的压缩空间。 4.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坚持“凭证领购、验旧领新、定期限量”的原则,现行我区财政票据领购发放是无计划,即来即领,随意性大,且领购单位多、人员杂、次数多,未能严格按照票据领购发放原则执行,耗用人力、财力较大,不但提高了财政票据管理成本,而且加大了财政票据管理的风险。 5.财政票据管理培训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按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应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但由于部分地区票据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在财政票据管理培训宣传工作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同时,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制定以后,也需要加强用票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宣传,使用票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进一步增强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执行力度。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

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

财务部票据管理说明

财务部票据管理说明

XXXXX公司 财务部票据管理规定(暂行) 1.本公司票据包括:支票、定额发票、金额发票、统一收据、缴款单或收款通知单、等涉及财务的一切票据。 2.支票的管理:支票同出纳员保管。支票的使用须填写“支票领用簿”,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3.定额发票管理:我部定额发票分为一元和二元发票,主要用于车临时进出车辆的停车收费。定额发票的领用须填写“定额发票领用簿”经出纳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使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交回财务部出纳人员保管,做好核销盘存工作,并交档案管理人员编号保管。定额发票采取以旧换新原则领用管理。4.金额发票管理:我部金额发票是XX地税局统一十万元版发票,主要用于XX费或XX服务收款凭证,不得用作他途。发票的使用必须按相应栏目规范填写。作废票据必须保存完好,不得丢失其中任何一联。使用完的发票存根交回财务部档案管理员编号保管。由出纳人员做好金额发票凭证封面数据统计工作,并做好相应盘存表及核销工作。金额发票采取以旧换新原则领用管理。 5.统一收据管理:我部统一收据是XX地税局统一印制收据,主要用于XX费收取、往来款项及临时性款项的收款凭证,不得用作他途。收据的使用必须按相应的栏目规范填写。作废票据必须保存完好,不得丢失其中任何一联。 使用完的收据存根交回财务部档案管理员编号保管。由出纳人员做好收据凭证封面数据的统计工作,并做好相应盘存表及核销工作。统一收据采取以旧换新原则领用管理。 6.缴款或收款通知单管理:我部缴款或收款通知单为自行印制收款凭证。主要用于各项款项的上交工作。不做为任何对外票据使用。收款通知单的使用必须按相应栏目规范填写。统一编号。作废票据必面保存完好,不得丢失其中任何一联。使用完的收款通知单存根交回财务部档案管理员编号保管。并做好相应盘存核销工作。每旬按财务部要求按各项收入做好相收款情况的统计工作,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交回财务部会计人员手中以便核对两端口收款情况。缴款或收款通知单采取以旧换新原则领用管理。 7.其它涉及财务数据的相应票据管理规定同上。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图 1.制样。由财政端描述电子票据的数据要素及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 2.赋码。由财政部门向单位发放电子票号,保证财政电子票据票号唯一性。可采用两种赋码模式:一是财政部门向用票单位预发电子票据票号,单位按顺序使用电子票据票号;二是用票单位开票时系统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票号。 3.开具。用票单位可以使用系统单位端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或者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接口自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开票信息中需包含单位数字签

名。 单位开具生成含有单位签名的票据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动上传到财政端,财政端验证电子票号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无误后,追加财政监制签名,制作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4.传输。财政电子票据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子票据专用App等多种方式发送给缴款人。缴款人可以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5.查验。缴款人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或应用工具等查验票据真伪。 6.入账。由开票单位和缴款单位进行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处理。财政部门应提供支持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接口,单位可以建立单位财务管理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接口,自动获取、查验本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生成记账凭证。 在过渡阶段,开票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打印到纸质财政票据上,交缴款人入账。 7.归档。由财政部门、开票单位、缴款单位分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财政部门归档作为备查依据,开票单位归档作为记账依据,缴款单位归档作为报销凭据。

附4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

附4: 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为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和外部系统间在交互财政电子票据相关电子信息时的接口技术规范,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下载和入账反馈。 2技术规范 2.1处理流程 使用公共服务接口时,基于HTTPS协议,采用POST方式“请求-响应”模式进行交互。 (1)请求方发送请求 请求方系统由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分配一个身份标识app_id,每个app_id 配有一个秘钥(appKey)。请求方根据接口要求,构造请求参数并使用密钥

(appKey)对请求参数进行签名。 (2)电子票据服务平台返回响应结果 电子票据服务平台通过验证请求参数的签名来验证请求方身份合法性及数据完整性,无误后进行处理。 a)处理成功时,根据请求服务不同,响应结果分为两种情况:电 子票据下载时,返回电子票据文件压缩包;电子票据入账时,返回JSON 格式的参数。 b)处理失败时,响应结果为JSON格式的参数。 (3)请求方接收数据 请求方收到响应结果后,首先判断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响应是否成功:电子票据下载时,通过HTTP Content-Type判断是否成功;电子票据入账时,通过返回码判断是否成功。 2.2数据类型 序 号 类型类型名称说明 1 String 字符串标准XML字符串类型(xs:string)。长度分为定长和变长两种,例如:长度“8”表示字符串长度固定为8,长度“[1,100]”表示字符串长度在1到100之间 2 NString 数字串表示由数字0-9组成的字符串,如:0123456789 3 Integer 整数标准XML整数类型(xs:integer) 4 Decimal 实数标准XML实数类型(xs:decimal) 5 Base64Binary Base64编码 字符串 标准XML Base64编码字符串类型(xs:base64Binary) 6 Date 日期表示日期,格式为yyyyMMdd(年月日),长度为8位,如:20160613

财政票据 网络版 电子化系统开票端操作手册

财政票据(网络版)电子化系统 开票端 操 作 说 明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概述 业务流程 流程说明:

1.单位到财政部门申请电子票据,由财政把单位的基本信息设置好并审核完后,财政部门给用票单位发放票据,单位进行领票确认并入库。 2.在规定时间内,单位要把开据的发票带到财政核销,然后由财政进行审核。 系统登录 登入系统界面如图: 登录日期:自动读取主服务器的日期。 所属区划:选择单位所属区划编码。【00安徽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所属单位:输入单位编码。 用户编码:登录单位的用户编码【002】 用户密码:默认单位密码为【123456】 验证码:当输入错误时,会自动换一张验证码图片; 记录用户编码:勾选系统自动把用户编码保存在本地,第二次登录不需要重新输入。 填写完正确信息,点【确定】即可登入系统。 进入系统 进入系统界面如图: 当单位端票据出现变动的时候,如财政或上级直管下发票据时,才会出现此界面:

出现此界面后点击最下方的确认按钮,入库完成。 当单位端票据无变动时,直接进入界面: 2.基本编码人员管理 功能说明:对单位开票人员维护,修改开票人名称。 密码管理 修改开票人员密码,重置等操作。 收发信息 查看财政部门相关通知等。

3.日常业务 电脑开票 功能说明:是用于开票据类型为电子化的票据。 在电脑开票操作界面,点击工具栏中的【增加】按钮,系统会弹出核对票号提示框,如图: 注意:必须核对放入打印机中的票据类型、号码是否和电脑中显示的一致,如果不一致打印出来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核对完后,输入缴款人或缴款单位和收费项目等信息,全部输入完后,点【增加】按钮进行保存当前票据信息或点【打印】按钮进行保存当前票据信息并把当前的票据信息打印出来;点电脑开票操作界面工具栏中的【退出】则不保存。 在票据类型下拉单框中选择所要开票的票据类型,再点【增加】进行开票。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33314225.html,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核心内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产票据管理制度。该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0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

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

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为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和外部系统间在交互财政电子票据相关电子信息时的接口技术规范,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下载和入账反馈。 2技术规范 2.1处理流程 使用公共服务接口时,基于HTTPS协议,采用POST方式“请求-响应”模式进行交互。 (1)请求方发送请求 请求方系统由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分配一个身份标识app_id,每个app_id 配有一个秘钥(appKey)。请求方根据接口要求,构造请求参数并使用密钥(appKey)对请求参数进行签名。

(2)电子票据服务平台返回响应结果 电子票据服务平台通过验证请求参数的签名来验证请求方身份合法性及数据完整性,无误后进行处理。 a)处理成功时,根据请求服务不同,响应结果分为两种情况:电 子票据下载时,返回电子票据文件压缩包;电子票据入账时,返回JSON 格式的参数。 b)处理失败时,响应结果为JSON格式的参数。 (3)请求方接收数据 请求方收到响应结果后,首先判断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响应是否成功:电子票据下载时,通过HTTP Content-Type判断是否成功;电子票据入账时,通过返回码判断是否成功。 2.2数据类型

2.3参数说明 说明: (1)参数名必须为小写字母; (2)业务参数message的构成,根据具体接口描述构造; (3)字符集统一采用 UTF-8编码格式。 3接口列表

4接口描述 4.1电子票据下载 单位通过该接口下载待入账电子票据。 4.1.1服务名downloadPNG4AccountByDate 4.1.2业务参数 节点:message 4.1.3返回参数 根据HTTP响应头中Content-Type值判断成功或失败。成功时值为application/x-zip-compressed,失败时值为application/json。 (1)成功返回电子票据文件压缩包,命名规则为:包内电子票据份数-最大批次序列号.zip。电子票据压缩包文件名提取方式:HTTP Header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批量开票打印

一、系统设置 打印机设置 win7操作系统设置如下: 在操作系统中,点击桌面左下角“开始”菜单—找到“控制面板”—“设置和打印机”—选择“打印机驱动程序”—点击“打印服务器属性” (如图1) 图-1 在此对话框中,选择“表单”—勾选“创建新表单(C)”—表单名称(N)为“XX缴款书”—单位选择为“英制(E)”—宽度(W)为“”;高度(H)为(如图2) 图-2 注:票据尺寸: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高度:;(宽度无需设置)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高度:; (宽度无需设置) 票据大小公制转换为英制公式:公制高度(cm)/ = 英制高度 Win xp操作系统设置如下:点击“开始”--“设置”--“打印机和传真”(如图3)

图-3 在空白处,点鼠标右键,选择“服务器属性”,点鼠标左键确定; 图4 点开“打印服务器属性”,在“创建新表格”前打上“√”,创建表格名,改变纸张大小的高度为,保存格式并确定;(如图5) 图-5 批导入设置 登陆财政票据系统:选择“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点击“开票接口”—“收费项目对照”—在“对应本系统收费项目号”中选择收费项目—添加“收费项目号”自定义(如:001)—点击“保存”即可 (如图3), 没有找到注册号添加-票据对应模板-3181101-重庆市-注册号选2017 图-3 票据转入设置:“票据转入设置”—选择“转入格式”(如图4) 选择“转入格式”第一个,保存(如图4)

参照(图4)中的“转入格式”,创建一个EXCL表格,如一张票据中包含多个收费项目,则在表格最后循环添加(收费项目号、收费金额)保存表格(如图5) 图5 选择“票据类型”—“选择”为钩选—选择“转入的文件名”的路径(存放表格的所在位置);点击“保存”即可(如图6) 图6 二、操作说明 批转入 进入“电脑开票”—点击“转入”(如图8) 图8 注意每次导入时都要“刷新取数”,“EXCEL行号”输入从2开始 确认“转入的文件名”路径是否正确—“EXCEL行号”输入从2开始—点击上面的“刷新取数”(如图9 ) 图9

财政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财政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财政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财政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财政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也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财政管理职能和体制不断完善,财政票据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财政票据用量不断增加,财政票据监管的难度不断加大,财政票据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财政票据认识不足 1、财政票据管理不重视。由于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单位对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还不十分了解,存在“重钱轻票”的思想,只关心财政安排多少资金,不过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认为收费是为了抓收入,就不能停止供票;只要有票就可以收费,收的钱就是本单位的收入。对“限量购领”、“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概念内涵不理解,对各种票据使用规定不清楚。在利益趋动下,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入不缴库、截留财政资金,出现违纪违规现象。 2、旧观念习惯难以改变。《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实施后,不少单位未及时转变观念,仍停留在原有的票据使用习惯上。如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下级单位经费时,习惯上要求下级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为慎重起见没有收到票就不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单位凭票拨款”的习惯,为单位领用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提供了借口,给单位用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创造了条件。 3、缴款义务人维权意识淡薄。多数缴款人对财政票据管理政策不了解,对票据使用规定不清楚。在收缴关系中,缴款人处于被动地位。他们可能担心办事不顺利,不敢理直气壮地索要票据,举报票据违规使用行为;或者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只要能够少收点、少罚点,开不开票、开什么样的票无所谓。 (二)财政票据管理不规范 1、票据发放管理不严。领购财政票据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购领证,办证时应当提交申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12月22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财务制度----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陇南东盛控股集团 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为规范公司财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原始票据的填写要求 1、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2、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无论是从外部取得的发票还是本公司开具的发票,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定要求加盖发票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请购单、询价单(除零星采购外)、合同(除零星采购外)、销货单位送货单、购货方验收(质检)入库单、合法发票等。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等。 4、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手续完备。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6、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合法且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的种类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票、表、证、单、书、据等。 1.票,如发票,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始凭证。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方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及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核算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还是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的重要依据。大致可分为: (1)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产物,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或税务机关代开使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指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购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

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无纸化及公共缴费平台解决方案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 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无纸化与公共缴费平台 解决方案书

目录 1 政策背景 (1) 2 财政票据管理现状 (1) 2.1. 纸质票据成本高 (1) 2.2.缴款人缴款不便 (1) 2.3.缴款不及时入账 (1) 2.4.安全隐患 (2) 2.5.缴费渠道单一,执收单位管理成本高 (2) 2.6.票据安全性低 (2) 3 票据电子化系统的价值 (2) 3.1.基于平台统一基础数据,共享业务数据。 (2) 3.2.适用范围广 (3) 3.3.降低或消除财政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 (3) 3.4.降低票据成本,提高交付效率。 (3) 3.5.利用公共缴费平台提供一站式缴费,方便社会大众。 (3) 3.6.推动政府收费项目集中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收费监督约束机制。4 3.7.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业务管理体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4) 4. 系统设计方案 (4) 4.1.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4) 4.1.1. 基础信息维护 (5) 4.1.2.票据登记 (6) 4.1.3.票据领用 (6) 4.1.4.电子开票 (6) 4.1.5.银行缴款 (6) 4.1.6.票据核销 (6) 4.1.7.缴库管理 (6) 4.2.缴费方式多样性 (7) 4.2.1. 公共缴费平台 (7) 4.2.2. POS缴款 (8) 4.2.3. 网银缴款 (9)

4.3. 对纸质票据业务的支撑 (10) 4.3.1. 对纸质票据业务的支撑 (10) 4.4. 票据无纸化安全平台 (10) 4.4.1. 对票据电子化管理业务支撑 (11) 4.4.2. 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库管理 (12) 4.4.3.电子印章管理 (12) 4.5. 票据无纸化业务应用 (13) 4.5.1. 可应用于电子化的财政票据 (13) 4.5.2. 电子票据落地打印探讨 (13) 4.5.3. 票据无纸化业务处理逻辑示例 (15) 4.6. 票据防伪 (19) 4.6.1. 票据防伪应用 (20) 4.6.2. 票据防伪二维码技术 (20) 4.7. 财政票据电子签章 (23) 5. 系统实施方案 (23) 6. 系统部署方案 (24) 6.1. 财政端部署的软件和设备 (25) 6.2. 银行端部署的软件和设备 (26) 7. 财政票据电子化业务流程 (26) 7.1. 电子票据领用流程 (27) 7.1.1. 电子票据领用流程(省本级单位) (29) 7.1.2. 电子票据领用流程(下级市县) (30) 7.2. 单位开票 (31) 7.2.1. 直接征收 (31) 7.2.2. 集中汇缴 (32) 7.2.3. POS缴款 (33) 7.2.4. 网银及缴费平台缴款 (34) 7.3. 退付流程 (35) 8. 票据电子化功能改造和设计 (36) 8.1.票据管理 (36)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12月2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 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 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 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四)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五)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 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 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办发[2017]12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一)报送信息

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1.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二)安装系统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2018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部制发的安全认证设备登录该系统开具机打财政票据。 (三)申领票据 各单位预估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需求,汇总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四)开展培训 税务总局邀请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自学《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可在“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财务管理司/国库集中支付处”目录下载)。如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有疑问,由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汇总相关问题,统一向财政部软件运维人员反映。 二、清理未核销的手工票据 (一)清理核销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空白《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要求予以清理核销。 (二)清理核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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