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法律起源与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司刺》“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 曰蠢愚。”
(二)刑事法制之二:主要罪名
抽象概括性罪名
1、夏代:昏、墨、贼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左传·昭公十 四年》 2、商代:不吉不迪、颠越不恭、不孝、巫风、奸尻。其中最大罪名为 “不孝” 3、西周: 不孝不友罪;寇攘奸宄罪;杀人越货罪;群饮罪;贼、藏、 盗、奸、拐;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
(二)刑事法制之一:刑法原则
刑事政策: 1、明德慎罚、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2、刑罚世轻世重。 《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
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 辜,时乃不可杀。”
刑罚原则 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2、罪人不孥、反对株连; 3、罪疑从轻;(附从轻,赦从重) 4、同罪异罚;(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宽严适中;(中罚、中刑) 6、矜老恤幼。 《礼记·曲礼上》:“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 7、严惩不孝不友、盗贼、贪官污吏
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证据采信:允许刑讯,重视物证与书证 重大疑难案件的三刺制度:群臣、群吏、万民。 (4)制作判决书; (5)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 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
周礼:官制与政治制度。 礼仪:冠、婚、丧、祭、 乡、射、朝、聘等礼仪的 具体细节。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第一章夏商西周法律制度(BC21世纪──BC771年)显著特点: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塞尔维斯的理论: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演进模式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形成国家;(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
二、原始人的法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
2.刑的起源:兵战第二节奴隶制的刑一、刑、法、律的概念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
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的公法精神。
2.法:�d。
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
如被庐之法、夷�L(sou)之法。
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建法律都称为律。
三、夏商西周的刑(一)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
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
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
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
类似于故意杀人罪。
(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
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
经:常规常法。
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之人。
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
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的疑罪。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先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
“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一)立法思想:西周的法律受夏、商两代的“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影响,配合“明德慎罚”的理论。
这一点就意味着,除了强调上天的旨意外,还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也要有一定要求,要用道德去感化民众,不单单是用刑罚来惩戒,而是更加注重民众内心的教化。
(二)民事法律:(1)民事法律制度:1.土地采用分封制,但是本质上土地还是划归周王所有,西周初期,土地只是可以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的继承,但是不得私自买卖,“田里不鬻”。
但是西周到中期后就出现了一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例子,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贵族对土地已经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2.契约关系较复杂。
无论是买卖奴隶还是兵器,贵重之物等都要通过“质人”,也就是市场管理者,要成立“质”(奴隶等需要长期的契约)“剂”(珠宝,兵器等较短的契约)。
另外借贷之类的契约采用“傅”“别”等形式。
“傅”就是现如今的债券,当需要用到的时候,将“傅”分开为两份,这就是“别”,债权人拿着左边,咋无人拿着右边。
出现纠纷后,当时的法官以这个为凭证,审理相关的案件。
3.婚姻:西周时期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嫡妻只有一个,但是允许纳妾。
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
二、必须有媒婆从中撮合。
三、相同的姓氏是不能成婚的。
四、要采用“六礼”举办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要解除婚姻,父母可以以“七出”的理由要求丈夫抛弃妻子: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但是已婚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迫解除婚姻也就是“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不得因为“七出”为理由抛弃妻子。
(三)刑事法律(1)刑法:以“誓”、“诰”、“名”等形式发布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周初期法制为了重大的政治活动服务。
(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因地因时置宜。
西周初期,周王为了稳定局面,将不同的分封国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中国法制史

二、法制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概况
《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一)刑事法制 1、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 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 则 1.刑事法制: 主要:墨刑、劓刑、膑刑、 (4)世轻世重原则 2.刑罚的主要形式:九刑: 宫刑、大辟 墨、劓、剕(刖)、宫、大 新设:炮烙、剖心、醢(hǎ 辟、流、赎、鞭、扑(杖) i)刑、脯刑 刑。 无严格罪名体系 3.罪名:6个:违抗王命罪、 2.民事法制 (1)土地制度:土地王有制 不孝不友罪、杀人罪、寇攘 三、法制 奸宄罪、失农时罪、群饮罪 。诸侯有使用权 的主要内 刑法:奴录制五刑,即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2)继承制度:父死子继、 (二)行政法制 容 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 1、西周的宗法等级:天子— —诸侯——卿大夫——士。 主,子继为辅” (3)行政法制:“内服”、 2、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 “外服”制。内服由商王直 权利与义务的确立原则是: 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 小宗服从大宗。 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 3、官吏选拔原则:任人唯亲 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 、世卿世禄。 (三)民事法制 权 西周时期,奴隶并不是法律 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法 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所有权制度:西周施行土 地国有制,即“土地王有制 ”,诸侯对所得土地没有所 (一)司法机构:周天子、 大司寇、小司寇。周天子既 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又是 全国最高的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种类:狱(刑事)与 诉(民事) 2、起诉与受理:原告提起, 交纳费用(束矢、钧金) 3、审理:“五听”:辞听、 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读鞫、乞鞫 5、刑罚的执行 (三)监狱制度 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 囚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 桎、梏、拲等。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下面按朝代对每一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总结:(一)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
(剕,古代把脚砍掉的酷刑。
大辟拼音:夏商五刑之一,是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又称杀罪。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líng yǔ](二)西周法律制度:(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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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
出礼则用刑。
3、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2)“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4、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5、法律开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6、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
(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3、群饮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 执拘以归周,予其杀。”这是对聚众闹事,危害 王室统治,违反规定群聚饮酒者,一律处以死刑。 4、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具有 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 不能违背盟誓是一种具有极高强制性 的习惯法规则。 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要“告而 诛之”。
(三)赎刑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的刑罚执行方法。 在西周时期,赎刑一般适用于疑案,或者 只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用来赎抵刑罚的,主 要是青铜。 (四)流刑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在商代确 立的流刑到了西周有了更大的发展,但仍然大都 适用于奴隶主贵族,一般士庶不能适用。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 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三、法律形式
除了传统的“命”、“诰”、“誓”等王 命仍在社会起着法的调整作用外,“礼”这种习 惯法开始产生。 (一)周公制礼 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 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 损益,加上周自己的礼 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 国的系统的礼制,此即 为周公制礼。
周公为何许人也?
“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自文王在时, 旦为子孝,笃仁,异於群子。及武王即位,旦 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於少昊 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 王。„„其後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 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 摄行政当国。”
在西周时期,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 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 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周礼在实际上 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 的性质。 1、周礼具有规范性; 2、周礼具有国家意志性; 3、周礼具有国家强制际上成为 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记·鲁国公世家》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标准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作者:————————————————————————————————日期: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夏商西周法律知识点

夏商西周法律知识点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在夏商西周时期逐渐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律知识点不仅为我们了解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提供了重要线索,也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法律的形成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形成有其独特的渊源和发展轨迹。
其中,夏代采用的是世袭制度,国君拥有最高的权威,其法律主要体现在《夏天子典》中。
商代则逐渐形成了以“尔”、“臣”为核心的封建制度,各地方贵族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地方习俗和地方法规开始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了西周,国力强盛,各地方贵族对中央权威的限制力度减弱,国家统一的法律逐渐得到推行和加强。
2. 家族法与刑罚制度夏、商、周三代法律中,家族法约束力较大。
它将家族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对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
例如,《夏天子典》中规定了亲情、族情的权利义务以及继承、收养、买卖等法律规定。
同时,家族法也明确了一些刑罚制度,如行刑仪式、流刑、杖刑等,用来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稳定。
3. 地方风俗与地方法规夏商西周时期,各地方贵族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地方风俗和地方法规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地方性法规与中央法律互为补充和协调,共同建构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商代时期商朝的“法丈人”即为地方法官,负责解决争议和裁决案件。
而西周时期也出现了“洛阳司”等地方机构,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地方法规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4. 社会公正与道德观念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注重社会公正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虽然法律并不是完全公正的,但在古代社会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重要工具。
例如,《夏天子典》中规定了对于耄危、疾病者的救助义务,以及君臣、父子、兄弟之间的道德责任。
这些法律中所蕴含的伦理观念和人文关怀令人深思。
5. 法律与社会发展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演变过程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夏代的王权中心制、商代封建制度的逐渐确立、周代中央权力的巩固,都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夏朝:1.罪名:昏—强盗、墨—贪污、贼—杀人2.刑罚:五刑—墨、劓、膑、宫、大辟3.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4.特点:神权法突出、部门法少、司法制度简单二、商朝:1.罪名:矫诬天命罪、颠越不恭罪、不有功于民、弃灰于公道、不孝2.刑罚:五刑+株连3.部门法: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4.司法机关:中央—商王+司寇地方—蒙士、正、史监狱:圜土、羑里5.特点:神权法达到顶峰、部门法数量增加、司法制度复杂化三、西周:1.立法原则: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2.法律:《九刑》、《吕刑》---五刑、五罚、五过3.周礼:吉、凶、宾、嘉、军4.罪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危害财产安全5.特点:○1刑法--明德慎罚—道德教化+谨慎用刑○2民法—财产与政治地位相联系、民事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宗子、周天子才有对土地的处分权、民事纠纷一般采取调解手段6.用刑原则的变革:区分犯罪主观方面、不罚无罪-不杀无辜、罪疑从轻-众疑赦之、父子兄弟罪止其身、用刑适中-罚当其罪7.民法:土地所有权—周王,债法—质剂、傅别,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8.婚姻法:○1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要有庄重的仪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4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丧、前贫贱后富贵9.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下设大小司寇,大司寇主管刑事政策,小司寇主管审理案件。
○2地方有自己的司法,周王不干涉。
○3特点:司法职能的泛化、中央与地方司法两套重叠机构的设置10.诉讼制度:○1民事为讼,刑事为狱。
○2民事必须双方到场、刑事需提供诉状或答辩状。
○3告诉方:民事缴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缴纳钧金(三十斤铜)○4禁止卑告尊11.审判制度:○1盟誓:双方对神赌咒发誓。
○2五听:辞、色、气、耳、目。
○3三刺:征求意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4五过之疵:惟官、惟货、惟内、惟反、惟来春秋战国一、春秋法律变革:1.楚文王制定仆区之法:惩治隐匿逃亡人员和窝藏盗窃物品的行为2.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方面3.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用以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二、春秋立法原则:1.世俗化原则:以世俗法为主导、排斥神权法2.公开化原则:春秋时期开始公布成文法,使法律内容广为人知3.重刑化原则:诸侯国采用法家重刑主义思想,主张轻罪重罚,并且株连三、春秋法律制度: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造竹刑。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二、“明德慎罚”
“明德”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 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 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关系
一、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 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 者在夏、商的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 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礼的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别异同。《礼记》 开宗明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 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 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 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 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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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但从文献及出土文物的零散记载中, 仍可对其罪名的一些规定。 (1)不孝不友罪。。 (2)寇攘奸宄罪。 (3)杀人抢劫罪。 (4)群饮罪。 (5)“贼”、“藏”、“盗”、“奸”罪。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罪。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1.我国法律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
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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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三)近现代法制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又称为封建法制时代,一般指从战国以 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的法制
• 1、战国时期 • 2、秦汉时期 •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4、隋、唐时期 • 5、宋、元、明、清时期
(三)近现代法制
• 1、清末变法修律 •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 3、北洋政府时期 •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导论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 (一)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 段。
•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法律 制度、法律思想的特点。
• (三)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果关系
第一章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 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 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 (一)民事权利能力
• 家长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子女
是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的人,奴隶是没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 (二)民事行为能力
导论
•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辨证唯物论和 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基本理论为指导,
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
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 法律文化的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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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 第一节 法律概况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概况
• 一、法律的起源 •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法律的起源
• 法源于习惯
•
第一节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一)夏商时期的法律思想
• 1、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 。
• (一)夏王的王权表现: • 1、执掌军事征伐的最高权力 • 2、执掌主持祭祀的最高权力 • (二)商王的王权表现: • 凡国家的政治、军事、刑罚、祭祀和农事的
最高权力。 • (三)西周的王权表现: • 集政权、神权、族权于一身。
二 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 (一)夏 • 中央设六卿:后稷、司徒(司土)、秩宗、
• (二)契约的种类
• 1、交换契约
2、买卖契约
• 3、租赁契约
4、借贷契约
• 5、雇佣契约
6、合伙契约
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制度
• 《尚书.盘庚》:“乃有不吉不迪,颠 越不恭…..我乃劓殄之,无遗育。”
• 2、笃信宗法神权,宣扬天命迷信。
• “君权神授” “代天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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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的法律思想
• 1、“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法律思想的主 要内容
• 2、“礼治”思想是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在 思想领域中的体现。
(二) 西周的法律思想
二刑罚制度
• (一)夏: • 确立了五刑制度“ 墨、劓、刖(腓、膑) • 宫、大辟 ” • (二)商: • 继承五刑又增加炮烙、醢、脯、剖心等 • (三)西周: • 在五刑的基础上又增附加刑,主要有 • 赎刑、流刑、徒刑、拘役等为补充 • 上页
三、罪名
• (一)侵犯国王的罪名 •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 “不从王命” • (二)侵犯尊长的罪名 • 不孝、不友、不悌 • (三)侵犯人身的罪名 • 贼、杀人越货 • (四)侵犯财产的罪名 • 昏、寇攘罪、盗牛马诱臣妾罪 • 上页
• 男女二十岁都视为成年人,也就具有 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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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一)所有权的内容
• 夏商周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
隶,国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而奴隶则 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人。
• (二 )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 1、先占取得原则
• 2、报告官府,公告十日后无人认领,大财归 公,小财归拾得者。
• 1、“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法律思想的主要内 容
• 明德慎罚思想包含“推崇德政”和“慎用刑罚 ”两层含义。
• (1)德政:包括勤政、惠民、裕民、任贤四 个方面。
• (2)慎刑:提倡刑当其罪; 区分故意与过失 、一贯和偶然;(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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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慎刑
• 提倡慎重断案;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 涉;重视教化。
司马、作土、共工 • (二)商 • 冢宰(太宰或相)史、卜、尹、工等 • (三)西周 • 周王是最高统治者,下设三公辅佐。国家机
关总称“内服”、“外服”奴隶主阶级包括王、诸 侯、卿、大夫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 一、刑法的原则 • 二、刑罚制度 • 三、罪名
一刑法的原则
• (一) 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的原则 • (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 • (三)罪疑从赦的原则 • (四)宽严适中的原则 • (五)正当防卫的原则 • (六)罪责自负的原则 • (七)矜老恤幼的原则 • 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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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 西周时期因债务纠纷涉讼的,要有契 约作文字证明,官府才受理。
• (一)契约的形式
• 1、傅别:是西周的债券,签订借贷契 约的书面形式,把契约的内容写与竹简
或木简上,剖而为二后,债权人执右券 ,债务人执左券,合起来才能通读。
•
第四节
(一)契约的形式
• 2、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质,适 用于奴隶、牛马,土地等大的买卖;剂 ,适用于珍奇异物等小的买卖。
• ①礼是积极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制裁; 违礼不一定违法,违刑则一定违法。
• ②礼的贯彻主要是刑的强制力作保证, 而刑的具体运用又得靠礼的精神原则为 指导。
•所以说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 表里。
第 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 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 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 前页 • 后页
2、“礼治”思想是西周的宗 法等级制度在思想领域中的体
现。
• (1)周礼的来源与内容 • 礼源于祭祀 • 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等 • (2)礼治的基本原则 • ① “亲亲”与“尊尊”原则 • “亲亲父为首” “ 尊尊君为首” •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礼与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