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考号:111805245554 姓名:徐建勇摘要:近年来学界关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讨论一直十分热烈,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呢?是司法架构专利号下的宪法法院制、普通法院制;还是立法机构下的宪法委员会制?宪法法院的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宪法法院制度加以介绍,然后重点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最后还将对我国宪法法院的雏形进行简单的勾勒。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必要性可行性

1.宪法法院制度概述

宪法作为设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利,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最高法律,其法律效力的最高位阶性,决定着无论在法律体制上,还是程序安排上,宪法监督体制都有着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大体上说,各国宪法监督的体制与宪法解释体制是相同的,亦即宪法解释机构也就是宪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其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的特点,宪法监督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及立法机关审查模式。[1]在此笔者仅对宪法法院模式加以详细介绍

1.1宪法法院的来源

宪法法院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宪法法院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而且也与审理行政、劳动或者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相分离。该体制源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关于宪法保障的理论。凯尔逊认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点在于防止违法宪法的法律。它应当由宪法法院来承担。1920年10月,奥地利在普通法院体系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1946年,法国成立了宪法委员会,后来被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委员会进一步发展。1947年,意大利设立宪政法院。1949年联邦德国设立联邦宪法法院。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先后设立了宪法委员会。

在宪法法院模式中,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有权对其他国家机构的任何行为,包括联帮议会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宪法法院作为一个与联邦其他政治权力机构并列的司法机构,是联邦范围内裁判权的最高机构。它有权撤销所有其他各类法院作出的违宪的裁判决定,并在组织体制上独立于联邦的其他法院系统。宪法法院采用的程序,也不同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诉讼程序,而只行使宪法管辖权。以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为代表的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度,对其他民法系的国家,产生了普遍的、广泛的影响。[2]在实行宪法法院的国家中,违宪审查机构的称谓不一。德国等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法国、芬兰为宪法委员会,埃及、塞浦路斯为最高宪法法院,伊朗为监护委员会,列支敦士登为国家法院,希腊为特别最高法院,泰国为宪法仲裁委员会。

1.2宪法法院制度在域外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宪法法院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职责的违宪审查体制,在俄罗斯、东欧以及中欧各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宪政实践中,得以普遍的采纳和推行。20世纪90年代,在一些国家制定的宪法中,都移植了以德国为基础的宪法法院模式。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比利时、希腊、西班牙、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格鲁吉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波兰、芬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土耳其、乌克兰、蒙古、韩国、伊朗、泰国、南非、埃及、马耳他、危地马拉、南非、摩尔多瓦、哥伦比亚、喀麦隆、塞尔维亚等,[3]总计有40多个国家。不难看出,宪法法院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2.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

2.1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自国家出现之后,国内公民之间利益的分配方式就成为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国家性质的不同。如果一个国家利益分配方式只能使国民中的很少一部分得到满足,那么这种国家的政治体制一定是剥削性的;如果一个国家利益分配方式的决定权在少数人手里,那么这个国家一定是落后的非民主政体。确定这一利益分配方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政治制度,再就是法律制度。并且,政治制度的实行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而法律制定的依据在于宪法的规定。所以我们说保证了

[2]周伟:《各国宪法解释机关简介》,《人大研究》,2004年第8期

宪法的实施,就是保证了法律的实施,也就是保证了之前所确立的利益分配制度的实行。我们要建立一个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就是要建立一个能够公平分配社会资源,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合法利益的社会。当然,建立这样的社会需要制度的保证,其中最根本的保证就在于宪法的保证——宪法监督审查制度。

当然,除了利益分配机制,宪法还要规定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如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还有安全权、追求幸福权、反抗压迫权以及法律的救济权和嫌疑犯在诉讼程序中的无罪推定等权利。由于当今社会的迅猛发展,这些受国家权力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会有种种立法者所无法预见的表现形式,因此普通的法律是无法十全十美得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当普通法律出现空白时,人们就需要求助宪法来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

同时,宪法作为法律,它的实施与普通法律一样,也必须有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其在支配国家权利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实际运作中,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守与执行,否则,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保障而落空。在宪法实际上发挥作用比较好的国家,都无例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实施宪法的国家机关,并由其担任宪法的保护人,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和其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判断,并宣告违宪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由国家专门的机构保障其实施,是各国宪政制度的一项普遍的制度,也是现代宪政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4]

进一步而言,人权保障的国际化也对宪法司法化提出了紧迫的要求。我国一贯尊重和赞赏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世界人权约法,先后加入了17个人权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生法律效力。加入这些人权国际公约,意味着中国对普遍人权概念的认同,承诺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意味着尊重该《宣言》的国家应保证逐步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其内容是:“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也可得出宪法司法化的结论:“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a)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b)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c)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可以说,宪法司法化已经为这些国际人权公约签署国的一项国家义务。

2.2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

2.2.1宪法监督机关的非专门化

在我国,宪法监督首先是由1954年宪规定的。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又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内容,形成了以特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包括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内的宪法监督机关网络,共同履行着宪法监督的职责。但从实际上讲,无论这个网络有多么大、多么完备,他们始终具有同一性质:权力机关既是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基础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最终决策地,又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就必然导致了宪法监督的非专门化,使监督体制只能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决定进行合宪性监督,往往忽视了对宪法主体的监督。

2.2.2违宪制裁措施的制裁性和惩罚性较弱

宪法监督所采取的无论是事前审查的不批准,还是事后审查撤销的纠正,都是在国家机关内部操作完成,对外缺乏足够的透明度,而对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由于本身并不是一项专门制裁措施,在对违宪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也不会太大,这可以从我国由于某些原因而失去职务的国家领导干部中,没有一个人被冠以因违宪而承担违宪责任被罢免的得到证明,而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再加上权力机关内部权利和利益的多级、多方划分,也必然导致了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等现象的发生,使有些违宪事件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给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带来了不同层次的危害。而这些弊端又都直接导致我国违宪制裁性和惩罚性较弱的结果,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5]

3.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可行性

3.1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在我国不可行

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是宪法监督权由普通法院行使的宪法监督形式,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下,宪法监督存在于整个司法系统,与普通的司法管辖并无本质的区别。一切争议,无论其性质如何,都以同样的程序和方式,由同一法院裁决,不会因为某一案件中可能存在违宪问题而特殊对待。简言之,美国根本就没有特别的“宪

法诉讼”、“民事诉讼”等等分类。法院的决定和裁决原则上只对本案有效。不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享有广泛的权威。[6]

从上面的介绍中不难看出,普通法院监督模式是在适应英美法系法制传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更偏重于大陆法系,两个法系之间巨大的差异使得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很难适应我国的现行法制体系。另外,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对各个法院法官的个人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就我国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来说也是不可行的。

3.2立法机关监督模式在我国不可行

立法机关监督模式是由最高权利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一种宪法监督形式,以英国为代表。在英国,历来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议会权利极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基于立法机关的的至上性,立法权不受限制,这使得其他国家机关不可能监督议会制定的法律。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就落在了议会自己身上。

[7]很明显,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的权威性。在我国,很多学者倾向于立法机关监督模式也是基于这一点。不过,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我们要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它的可行性,在笔者看来,如果我国采用立法机关监督模式无疑是断送了宪法监督制度。

第一,立法机关监督模式的有效性非常值得怀疑。它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问题的法官的法制原则。其实这无疑于让立法机关的左手去监督右手。这种说法看上去是没有新意的老生常谈,但在我看来是十分有道理的。试想,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情政治大行其道的国家里,让统一机构的一部分人去监督这个机构最重要的工作,即使立法机构事后发现自己颁布的法律确实违宪,但宣布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宪,必然损及自己的权威和尊严,因而至少从心理上说,立法机关是不愿宣布违宪法律违宪的,这无异于瘫痪了宪法监督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曾宣布过一部违宪的法律法规无效么?显然并不是我国的立法水准有多么高,而是立法机关监督模式根本无法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第二,立法机关监督模式不能保证程序正义。立法机关毕竟不是一个司法机关,不是审判机构。它的运作不像法院有严格的程序,无法保证程序正义。从而有可能因为人为的操作而违背正义。举个例子来说,前两年曾经引起全社会关注的孙志刚案:三位法学博士依法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有违宪嫌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可是面对如此明显的违宪法规,人大竟然什么作为也没有。后来国务院虽然迫于社会的压力自行废除了此法,可这毕竟不是程序正义的胜利,是有着偶然性的,根本无法保障

[6]李忠:《论复合宪法监督模式》,《宪政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

类似的事件不再出现,或者出现后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三,缺乏连续性和专门性。立法机关是合议制的决策机构,其任何职权都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会议来行使。[8]立法机关的工作方式是会议制,每年或者数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可是,违宪案件的发生却不会按照立法机关的会议日程。另外,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非职业化和兼职性的,这样的人员构成能否肩负起十分专业的宪法监督的使命,是非常令人怀疑的。

3.3宪法法院模式在我国可行性

第一,政治上可行。现在一些学者认为宪法法院模式在我国不可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新成立宪法法院的地位问题:如果宪法法院可以监督全国人大的立法,那么全国人大最为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地位就会被撼动,同时,国家的根本政治体制也就被改变了。其实,我们大可以从技术上解决这个问题。

将来我国的宪法法院可以设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成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立的机构,行使监督宪法的权力。这个宪法法院有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人大和政府设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自治条例进行违宪审查。从我国的立法实际来说,由于全国人大的会期每年只有十几天,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宪法法院只要将这部分国家机关的立法的违宪审查做好,基本上就完成了自己监督宪法实施的使命。这样一来,一方面没有突破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以有效的执行。

第二,经济上可行。改革开放以来,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既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又为现代宪政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土壤。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宪法、宪政、乃至宪法诉讼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因为从理论上说,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至少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生产要素商品化;2.产权关系独立化;3.经济关系市场化;4.生产经营自由化;5.追求利益最大化;6.企业行为契约化;7.保障事业社会化;8.宏观调控简介化。[9]而将以上八个方面的市场经济的特征从经济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即第1、2、3、4、5、6条都可以归结为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权利,即在生产、经营上的自主权利,它要求排除阻碍经济发展的外界条件;第2条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第7条是对公民积极权利的保障;第8条是限制国家权力,即它只能在公法领域(宏观经济领域)活动,而不能进入私法领域。这亦表明公权的行使止于公民权利边界。为了防止公权侵犯公民权利,特别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途径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则必

[8]同[4],第329页

需建立宪法诉讼。[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超过英国位居世界第四,并且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为包括韩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所承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宪政建设已具备了足够的经济条件,宪法法院的建立已经成为保障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亦言之,而不断发展、壮大的市场经济为宪法法院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第三,民众接受没有问题。一直以来,一提到宪政改革就会有人说我国国民素质如何低,如何不能满足宪政的条件。笔者认为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种论调是很值得商榷的。到底什么样的国民素质才能适应宪政的社会呢?社会成员和社会制度之间从来都是一种互动关系,两者之间是应该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割裂其中的一方去期待另一方的发展无异于痴人说梦、缘木求鱼。就目前的现实来说,我国的国民素质是低于北方的游牧民族还是低于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民国先辈呢?他们都能在自己的国家自己的时代中孜孜不倦的追求建设宪政国家,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搞了几十年的国度里,怎么国民素质就还是不行呢?

其实,对于民众的认同问题我认为这可以说不光针对宪法法院甚至可以扩大到整个司法体系。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法治能否得到民众的认同呢?很显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就可以很好的回答这个问题。诚然,我们法制社会的建设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几十年法制社会建设的成果。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尤其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共和国终于有了“民可以告官”的历史。当民众们通过司法实践实实在在的发现自己被政府非法侵犯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时,他们就会认同这种政府以外的力量,而不会在乎这种力量是否符合传统。

相反的,民众也许不明白什么是宪法监督,也不懂得什么叫做宪法诉讼。可是,当民众们发现这个新成立的叫做宪法法院的机构可以使原来宪法上那些富丽堂皇的文字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利,从此当开发商的铲车指向他们的房屋时,他们不必再手捧宪法无助地挡在钢铁怪物之前了。他们可以堂堂正正地走进宪法法院让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时,他们一定会认同甚至是信仰起这种力量;更进一步,当民众们发现这个叫做宪法法院的机构甚至可以废除侵犯他们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时,我相信即使用崇拜这个词来形容民众对宪法法院的感情也是不为过的。

第四,宪法法院模式是国际法制建设发展的潮流,有利于全球化背景下的与国际接轨。在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已经介绍过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四十多个国家采用了宪法法院监督模式。其中,俄罗斯、蒙古、韩国、泰国这四个邻国都采用了这一模式,笔者认为对我国来说很有借鉴意义。蒙古、韩国、泰国都是亚洲国家,历史上都与我国

有过十分紧密的联系,也深受汉文化的影响,宪法法院制度能够在这三个国家顺利实施从某种层面上也证明了在我国实施宪法法院制度可能性;俄罗斯虽然是欧洲国家,可是同我国相比同是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上个世纪的很多政治制度都是借鉴它的前身苏联。宪法法院模式能够在俄罗斯建立和实施对我国来说也是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的。

4.我国宪法法院制度初探

4.1宪法法院的组织构成

4.1.1法官资质

在未来的宪法法院人员的构成中,笔者认为参照德国和俄罗斯等国的经验,对于宪法法院的法官,首要的一个要求是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人员构成应该从有很高社会声望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中选拔。其次,他们的年龄应该在45岁到65岁之间,这样才能保证他们既有足够的从业经验,又有足够的精力承担宪法法院的工作。

4.1.2产生方式

笔者认为,宪法法院法官的产生,可以走一个由推荐到提名再到任命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全国律师协会,各大高校,从本系统内经行选拔,然后将合适的人选推荐给国家主席经行斟酌考量,最后再由国家主席将候选人的名单提交给全国人大经行批准和任命。

4.2宪法法院的职权

4.2.1宪法诉讼案的审理权

我国的宪法法院作为审理宪法诉讼案的司法机关,应该有权审理法律文件合宪性的案件、职权纠纷案件、具体案件中所适用法律合宪性的案件。

4.2.2宪法解释权

我国的宪法法院不应有权根据自己的动议解释宪法。它只能根据共和国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询问,解释宪法。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属于正式解释。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的一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地方政府、企业、机构和组织、公职人员及其联合组织都必须遵守执行。

4.3宪法法院的审判原则

4.3.1法官独立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宪法法院一个最主要的审判工作原则就是法官独立原则。只有保证法官的人格独立,使其在履行职责时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能保证宪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和公正。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我们可以制定下列规定:例如,宪法法院在组织上、财政上、物资技术设备上独立;法官不可撤换;法官不受侵犯;和法官崇高地位相适应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安全保障等。

4.3.2回避原则

宪法法院法官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应当在法庭调查开始前主动申请回避:一是以前因职务原因曾经参与过被审查的文件,二是和当事人代表有亲属关系。该法官是否回避,由出席宪法法院全会的法官听取其申述后,以多数投票决定。[11]

4.3.3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法院审理宪法诉讼案件,实行公开原则。只有在需要保守国家秘密时,才实行秘密审理。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秘密审理,法官都以公开投票方式通过裁决。

4.4宪法法院的审判程序

第一,受理。鉴于宪法诉讼的特殊性,公民必须在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才能受理案件。也就是说,起诉人先必须按照正

常的程序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济,只有在这些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决后,起诉

人才能向宪法法院起诉。

第二,受理期间。对于具体案件提出的宪法诉讼,比照我国现行的普通法院审判

程序,应当在10日内向宪法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法律原则的宪法诉讼不应

设有固定的受理期间,只要此法律尚未失效,就可以对其提起宪法诉讼。

第三,合议庭组成。参照韩国的宪法裁判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宪法法院设立初审合议庭和复审合议庭。首先由3名法官组成初审合议庭,对宪法诉讼请求做

事先具体审查。通过审查会做出两种决定:一是驳回诉讼请求,即经初审

合议庭全体法官一致认可,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二是认定确实有违宪情况

的,可将案件提交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复审合议庭审查,并由复审合议庭作

出最终判决。

第四,审级。鉴于宪法诉讼的特殊性,无论是初审合议庭的决定还是复审合议庭的判决都采取一审终审,不再设立上诉制度。

5 结语

法律的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具体的罚则对社会进行规范。可是很可惜,我们的宪法恰好就是一部没有罚则的法律。这样的宪法对于民众来说,其实际意义将大打折扣。由此,笔者在本文中详细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宪法法院的具体构建做了初步的探求。当然,以笔者的学识和阅历对这一宪政难题的论述无疑是肤浅的,但认识是没有止境的,随着时间的流逝,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也一定会愈加的深刻和现实。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肖泽晟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出版;

[2] 周伟:《各国宪法解释机关简介》,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8期;

[3] 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1月修订版

[4] 李忠:《论复合宪法监督模式》,载《宪政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出版;

[5] 吴振坤:《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载《理论参考》,1993年第20期;

[6] 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 2002年10月出版;

[7] 韩大元:《外国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

[8] 唐忠民:《宪法司法化三议》,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载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9 卷第4期;

[9] 安丽:《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滞后及其创新探析》,载《理论与实践·理论月刊》,2002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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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 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是一项在20世纪60年代才为世人所关注的权利。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定义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即生命权对环境权进行定义,并对其内涵界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则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但还是用传统的权利对其内涵进行较宽泛的解释,如认为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笔者认为,定义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规定: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对该问题还存在争议,是由于环境权属于一项新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一些难题,使一些宪法权利义务需要重新设定,于是遇到了一些传统观点的抵触。但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权在理论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还存在较大分歧。如人权的效力来源,是来自社会契约、习惯还是直觉?如关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神定的权利还是其他?虽然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争论,但在下列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等等。如果将环境权和上述的人权的各项基本属性相比,不难发现环境权同时具备上述人权所有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以环境权在时间上出现较短为由,否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理由是环境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们不仅找不到环境权这个基本词汇,而且绝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观点或事物。笔者认为这个理由难以成立。从人权的本质属性来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所公认的每一项基本人权,几乎都经历过产生、逐渐为人所关注到每个人都认可的时间过程。如财产权。 环境权是人作为人而舒适生存所拥有的和谐健康的自然环境条件,该项权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经客观存在。关注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而存在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以主观上尚未认识来否定客观存在。否则易犯唯心主义的错误。生命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基本人权。而环境权与生命权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基本人权。 二、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 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便都得以明朗。权利主体就是一国所有的公民。国家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权利主体。但对环境权的存在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由于在享有主体上集体和个体不明,难以划分而干脆以此作为否定环境权存在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对于权利主体,存在个体与集体,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等复合情况是极为普遍的。例如财产权,既有个体的财产权又有集体的财产权,既有具体主体的财产权,又有抽象主体的财产权,如国家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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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为今用——浅谈古建筑的修复与改造 硕-城规10 闫晨 3106495 摘要 古建筑是我国历史文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修复和改造古建筑是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和园林设计中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古建筑修复与改造的指导思想、原则、类型、材料与技术等方面,并结合成功案例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强调了当代古建筑“古为今用”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古建筑,保护,修复,改造 Abstract Our historical heritage of ancient building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Protection, restoration and renova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 in heritage conservation work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asks.It is also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urban planning and landscape design needs in-depth study of the problems. In this paper,the author discusses from ancient building repair and renovation of the guiding ideology, principles, types, materials and technology and other aspects, combined with its success stories described in detail, highlighting the ancient architecture of contemporary "past serve the prese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 ancient buildings, protection, repair, transformation

可行性研究在建设前期中的作用

?简介: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步骤,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证建设项 目以最小的投资换取最佳经济效果的科学方法,可行性研究在项目投资决策和项目 运作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字:可行性,项目建设,建设前期 一、可行性研究在建设前期中的作用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确定项目是否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把原由政府财政统一分配投资的体制变成了由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的多元投资格局,打破了由一个业主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局面。因此投资业主和国家审批机关主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对此项目是否进行投资和如何进行投资,是项目建设单位决策性的文件。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特别是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向国家申请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其他投资者的合资理由根据。凡是应向银行贷款或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银行或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并认定项目确实可行后,才同意贷款或进行资金补助。如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我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求把提交可行性研究作为建设项目申请贷款的先决条件。 可行性研究是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初步设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对所要建设的项目规划出实际性的建设蓝图,即较详尽的规划出此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总体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劳动定员、三废治理、建设工期、投资概算、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并为下一步实施项目设计提出具体操作方案,初步设计不得违背可行性研究已经论证的原则。 可行性研究是国家各级计划综合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调控管理,编制发展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由于建设项目尤其是大中型项目考虑的因素多,涉及的范围广、投入的资金数额大,可能对全局和当地的近、远期经济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如三峡工程不仅耗资大、 工期长,还需要大批的移民迁徒,因此这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更加详细,可作为计划综合部门实际对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管理和编制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国家提出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过去那种普遍存在的条块行政隶属关系和无经济责任的状况已大部分被合同经济关系所代替。项目法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同国内或国外有关组织和生产业主签订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能源资源、运输、工程设施、工程发包、水电供应以及资金筹措等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建设单位拟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研制供需采购计划的依据。可行性研究中对拟建项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已进

城市化背景下古建筑保护研究

城市化背景下古建筑保护研究 一、古建筑保护与再利用中存有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保护力度不够在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我国实行国家法和地方法两个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等属于国家法,为古建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不过,这些法律法规以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作为评判标准,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北京故宫、安徽徽派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和精品建筑上,对于绝绝大多数地方性非文物类古建筑未引起充足的重视,保护水准还远远不够,致使这些建筑现状不佳,生存堪忧。例如位于河南省安阳县西北的渔洋古村落拥有丰厚的文化积奠,记载着6000年的华夏文明,不过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对该地区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大量古建筑损毁,大批文物遭破坏,这样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不是个例。多数古建筑带有明显的地域风格,多元性特点十分突出,国家法站在宏观的角度,难以切合多样性的实际需求。但是当前保护古建筑的地方法规和专项法律深度不够,需要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条例,根据其特殊性制定出专项保护措施。 (二)重视建筑单体保护,忽视周边环境协调中国传统建筑注重整体与和谐,保护古建筑不能孤立地只保护建筑本身,还要注重其向周边环境的拓展,《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明确了保护古建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当前的古建筑保护与再利用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本身,忽视了建筑所在的周边环境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古建筑所在的环境是从本体出发,把周围空间的物质因素和人文因素集结形成的环境,是古建筑效应的辐射和放大,没有这个背景,建筑本体的意义不完整的,价值也会受损失。建筑与环境是彼此依存的有机整体,把两者联系起来共同开发才能使古建筑保护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四)忽视原住民的文化载体作用古建筑中有一部分是传统民居建筑,例如皖南的徽派建筑群西递和宏村就是其中的代表,对于这类建筑,其保护的外延要扩展到建筑内的原住居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因此,将人权载入宪法是水到渠成,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一个总结。 再次,宪法关于人权原则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的里程碑。人权原则入宪为人权法治化提供了宪政基础,宪法是国家制定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规范的基本法依据,人权原则入宪对其他法律法规更充分地规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从人权原则入宪

论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

天津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实习报告 论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 姓名: 系别: 专业: 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

目录 摘要 (1) 一、可行性研究的概念 (1) 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1) 三、可行性研究在建设前期的作用 (2) 四、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项目管理的关联作用 (3) 五、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 (5) (一)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决策的依据 (5) (二)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融资的重要依据 (5) (三)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审批和设计的重要依据 (6) (四)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建设生产和考核评估的依据 (6) 六、做好可行性研究的措施 (6) 参考文献 (7)

论可行性研究的重要性 摘要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步骤,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依据。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证建设项目以最小的投资换取最佳经济效果的科学方法,可行性研究在项目投资决策和项目运作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投资决策的依据,是是建设项目融资的重要依据,是建设项目审批和设计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建设生产和考核评估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叙述了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 一、可行性研究的概念 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是指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对各种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进行的综合评价。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对新建或改建项目的主要问题,从技术经济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对其投产后的经济效果进行预测,在既定的范围内进行方案论证的选择,以便最合理地利用资源,达到预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开发田纳西河流域时开始采用以后,已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陶园12130131 经英Q1243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在《法学通论》的课堂上,老师给我们放了一部电影——《被告山杠爷》。这是一部曾经获得第18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项的电影,它主要讲的是一个模范村的党支部书记,也就是最高党政领导人山杠爷因为他在处理村里事情的时候存在一些不合法行为而被人匿名举报继而接受调查最终被检察院带走。 电影中,山杠爷所在的堆堆坪村是一个地处偏远、落后的村落。这样的一个村子,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模范村,原因就是身为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的山杠爷,有自己的一套村规。这套村规是以孝敬老人、善待他人等道德规范来约束村里人的,然而道德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他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让人们自觉遵守。而一旦村民违反村规,山杠爷就对违规村民采取了非法的惩罚措施: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不但被山杠爷当众打耳光,而且还被停止了党员登记;最严重是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强英,逼得强英吊死在山杠爷家门口。就山杠爷本身而言,他的初衷是好的,而他作为一村之长,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把村子治理得条条理理,年年评模范,他本人也深得村民的拥戴。但他在治理村子的过程中却采取的行为确实是触犯了法律法规,所以在电影的最后,山杠爷还是不得不被检察院的人带走。 山杠爷的个人悲剧,究其根本,是由于地方法律普及力度不够。在那个年代,中国的法制化还没有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法治进程还是缓慢的,很多人对于法律还没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就算是在当今社会,也没有一个人能够把所有法律都弄明白,更何况是生存在那个偏远而又落后的堆堆坪的乡民们呢。“法律”这个词在他们眼中是陌生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当时的法律也没有普及到落后的堆堆坪,他们的法律意识几乎为零,甚至很多人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还无法摆脱旧封建道德观念的禁锢。像山杠爷一样有将“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这种想法的还大有人在。当时地方的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的并没有对这类人群进行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国家的法制普及在那里出现了断层。就像影片中的王公安,只是觉得堆堆坪治安很好,很少出什么乱子,就不闻不问,殊不知山杠爷是采取了非法手段才治理出这么个“太平盛世”来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这是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法律普及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环节,它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山杠爷如果是个接受了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凭他对于党和国家的那份热心与忠诚,他一定会用法律的方法去管理堆堆坪,绝对不会采取那些违法的方式。由此可见。法律普及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制定并普及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社会的健全才能慢慢实现!

古建筑保护开题报告

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以汕头小公园为例 开题报告

一、题目及关键词 1.论文题目:古建筑保护与利用——以汕头小公园为例 2.关键词:古建筑;汕头小公园;保护;利用

二、立题依据 (一)研究目的 中华民族在悠久的发展历程中诞生了难以计数的、美轮美奂的古建筑,诸如苏杭的园林、北京的故宫、闽南的古厝等,这些古建筑不仅具有建筑美学的价值,它同时也是一个地区历史文化发展的见证,保护、开发、利用好古建筑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传统文化的逐渐复兴,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汕头小公园是汕头古建筑的代表,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汕头小公园特指中山纪念亭,而广义的小公园则涵盖了永安、永和、永泰、永兴街和升平路,以及怡安、棉安、万安、吉安街和镇邦路,也就是汕头人口中的四永一升平、四安一镇邦,此外尚有南生百货大楼,它们承载着汕头“百年商埠”的历史记忆。以此为例研究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具有典型性。本文希望通过对汕头小公园保护与利用现状的分析、原则的探讨、问题的指出以及对策的研究,为汕头小公园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些许经验,进而为广东乃至全国的古建筑保护与利用做出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二)研究意义 本文以汕头小公园为例,探讨了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它具有以下几点研究意义: 第一、古建筑是城市发展的见证,承载着一座城市兴衰荣辱与历史沧桑。在地区历史文化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古建筑日益成为城市的文化名片,例如岳阳楼之于岳阳、黄鹤楼之于武汉,因而,它的保护与利用也就具有了不可估量的文化价值。汕头小公园是汕头商业历史发展的见证,典型的如南生百货大楼,承载着几代汕头人的历史记忆,对它的保护与利用的研究,有助于汕头更好的传承自身的商业文化、潮汕地缘文化,进而凸显出城市的文化底蕴。 第二、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除了具有文化意义以外,它还有丰厚的现实价值。当代社会,以旅游为导向的第三产业日益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不少地区的古建筑更是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带了良好的效益。2004年,汕头市政府开始改造小公园,后因资金链锻炼夭折,2009年政府重启改造项目,但至今仍存于困境之中。汕头小公园是汕头是曾经的商业中心,以南上百货大楼为代表建筑具备深厚的经济价值,对汕头小公园保护与利用的研究,有助于政府从以往的改造困境中抽身出来,更好地开发汕头小公园的经济价值,使其为地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古建筑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它广泛地存在古今中外的各个地区,因而,

最新-浅谈设立宪法日的意义 精品

浅谈设立宪法日的意义 通过国家宪法日的宣传和教育,会使宪法观念和宪法体现的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从而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11月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 宪,词典解释为“法令”。顾名思义,宪法,重叠的法律,即为法上加法,所以,我们把宪法看作一切法律的母法。在我国,宪法就是万法之母,所有的法律,都得诞生在宪法之下,服从于宪法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但是,要让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真正在老百姓心中“热”起来,于社会生活中“活”起来,仅靠在每年一度的国家宪法日里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将宪法意识真正植入百姓心中。法学领域里有一条公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然而毋庸讳言,现实中确有部分人的宪法观念还比较淡薄。宪法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真正走向社会和百姓生活。甚至从国家有关权力机关来看,对宪法的监督实施工作也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人民主权、权利制约、人权保障等宪法概念还需更加深入人心,社会经济活动中,不符合宪法精神的事也时有发生。 因此,设立国家宪法日,意义重大。从世界范围看,国外不少国家有宪法日。因为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往往是宪法一经确立,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也都有了准则,所以设立国家宪法日庆祝也是应该的。我们期待,国家宪法日的设立能够真正让宪法“热”起来,树立起宪法应有的权威,开启依法治国新时代。当然,这就需要相关方面深入宣传、解读宪法条文,认真把握、树立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义、维护宪法尊严,要让每一位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树立牢固的宪法观念,让宪法精神根植于每一个公民的心中,要把宪法的原则落实到各项法律制度当中,彻底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而让宪法真正保障好人民的权利。

论研究古建筑的必要性

这都是老问题了,其他几位回答的也很好,我本以为不该再有疑问,不过也还值得再说一次车轱辘话。 问题的本质,当在于:古建筑(及其研究)有何价值? 1 首先,建筑学不是一个纯技术行业,是人文和科技的交叉学科,一如手机和互联网。 其实,所有和人有关,为人服务的行业,都是这样的。因为人有理性,也有情感。理性的部分,科技可以解决。情感的部分,人文方能解决。概莫能外。 实际上,人类总是以理性为手段,以情感为目的。人生追求的意义或者幸福,都是情感。 2 古建筑的价值,首先当然在人文。但并不只是局限于外观、造型和风格。实际上,建筑最大的特质,还是材料和空间。虽然近现代以来,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成为主流,但对于常见建筑物的空间,其实并未超过古代很多,不过三四米层高,六七米跨度而已。而古代也同样有十几米几十米的跨度和高度。因而在日常建筑中,技术的改变并没有显著的改变日常建筑的空间和材料,也没有改变人们的感受和情感需求,于是我们还是喜欢石材,木头,砖,陶瓷,并以此标榜高档。至于钢铁和铜器之类的,古代其实也大量使用金属。唯有玻璃一项,确实古人所不曾有的大事,也是现代建筑最大的特质,暂存不论。

既然从古到今,日常建筑的人文方面并没有太大改变,也就是说人们的审美、空间感受、材质、细节、以及景观园林的偏好并没有大的改变,那么,古建筑和现代建筑在日常建筑空间里,也并没有巨大的鸿沟。 我们研究古建筑,其实是研究优秀的古建筑,而不是一味为古而古。实际上能留存下来的古建筑,大多是都是在绝对意义上的精美、高妙、价值绝伦的古建筑。差一点的早就拆光了。 在人文、艺术、审美方面,古人不但不差,而且更比现代人强。例如唐诗,书法,古典音乐,所有这些人文类的东西,并不会一定随时代而提高。 其根本在于,人自古而今,肉体和感官并没有什么变化,在人文方面,人的一生所能达到的高度,也非常有限。这种前提下,古建筑和现代建筑,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有很多方面古人更强,研究更强的,当然大有意义,因为可以学到更好的嘛。对于材料的搭配,细节的修饰,尺度的宜人,空间的趣味,现代建筑师需要大量的从古建筑里去学习。 3 人文之外,还有空间功能布局。这不能归于人文,但也不是纯技术,实际上是社会学里人的行为模式。同样,几千年来人的行为模式其实也没有太大改变,我们今天读史记汉书三国志,依然能心意相通,政治学的人更能从二十四史里学得权谋之道,在现代社会大行其道。 建筑设计的功能布局,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这些人类行为模式的体现,古建筑里,同样有大量精彩的案例,中国的宫殿和村镇群落所代表的社会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别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建设前期两个不同的阶段,其内容、深度和作用不一样。经常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混淆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有什么区别?详情如下: 一、定义和目的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目前广泛应用于项目的国家立项审批工作中。它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项目建议书的呈报可以供项目审批机关作出初步决策。它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础。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 二、申报对象和用途 项目建议书:拟增上项目单位向发改局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申请。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对象是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以前的计委)立项;银行贷款;申请进口设备免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可行性,以及项目成功率的研究。 三、内容方面 项目建议书:主要依据是国家的长远规划、行业及地区规划、产业政策,与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生产布局状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初步的市场预测资料: 1、项目的必要性 2、项目的市场预测 3、产品方案或服务的市场预测 4、项目建设必需的条件 项目建议书只要求一个大概的轮廓,内容概略简洁。 可研报告:除了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作为依据外,还有详细的设计资料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掌握的比较翔实确凿的数据与资料作为依据,必须详细深入,分析细致,内容翔实。 然而两者又有一定的联系。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议书的后续文件之一。一个项目要获得政府有关扶持,首先必须先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通过筛选通过后,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才最后审定。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常见的审批程序,是列入备选项目和建设前期工作计划决策的依据。

网络营销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价值体现及质量保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从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之前,由可行性研究主体(一般是专业咨询机构)对市场、收益、技术、法规等项目影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分析项目必要性、项目是否可行,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决策支持意见或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网络营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从技术、经济、工程等角度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影响进行科学预测,为项目决策提供公正、可靠、科学的投资咨询意见。具体而言,本报告体现如下几方面用途: ——用于报送发改委立项、核准或备案 ——用于申请土地 ——用于申请国家专项资金 ——用于申请政府补贴 ——用于融资、银行贷款 ——用于对外招商合作 ——用于上市募投 ——用于园区评价定级 ——用于企业工程建设指导 ——用于企业节能审查 ——用于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 ——用于安监部门对项目进行安全审查 北京华经纵横咨询公司拥有国家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的专家团队均来自政府部门、设计研究院、科研高校、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团队成员具有广泛社会资源及丰富的实际项目运作经验,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提供项目可研专项咨询服务,研究员长期的项目咨询经验可以保障报告产品的质量。 【网络营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项目总论 第二部分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第三部分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第四部分项目产品规划方案

古建筑测绘的概念、目的以及意义

古建筑测绘的概念、意义和目的 传统建筑教育中,古建筑测绘一直占有重要位置。文艺复兴大师阿尔伯蒂就鼓吹,测绘经典建筑就是向古代大师学习。巴黎美术学院中则专设“罗马大奖”,资助那些表现优异的学生到罗马考察、测绘古迹遗址,这一传统在欧美国家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我国的建筑教育也承袭了古建筑测绘的传统,只不过测绘对象是我们自己民族的瑰宝。1952年院系调整以后,几所高校的建筑系几乎同时开设了古建筑测绘实习,结合教学,测绘记录了大量古代建筑文化的优秀遗产,为建筑教育、建筑史研究和建筑遗产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至今在许多院校中仍是重要的必修课程,且发展前景良好。虽然直接从古代建筑中学习形式语汇的作用已经削弱,但在认识体验建筑,基本技能训练等方面,特别是在拉近学生与民族文化遗产距离,培养感情,增强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意识,克服文化虚无主 义等方面未失任何价值。 一、古建筑测绘的概念 如果按字面意思简一单笼统地描述古建筑测绘,可理解为测量建筑物的形状、大小和空间位置,并在此基础上绘制相应的平、立、剖面图纸。这也是传统古建筑测绘概念和实践的主要内容。但是,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测绘技术的革命性变革,这种简单理解已无法完全满足实践的要求,也不符合未来发展的趋势。 应当看到,古建筑测绘是测绘学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建筑遗产记录、监测以及保护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直接应用。测绘学是研究地球上各种与地理空间分布有关的几何、物理和人文信息的采集、测量、处理、管理、更新和利用的科学与技术。研究内容包括地球坐标系统的建立、大地测量、地图编制、工程测量、海

洋测量和测量误差处理等。 古建筑测绘从技术上可归入测绘学科分支中的工程测量,是对古建筑的相关几何、物理和人文信息及其随时间变化的信息适时进行采集、测量、处理、显示、管理、更新和利用的技术和活动,是建立建筑遗产记录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口其成果主要用于建筑遗产的研究评估、管理维护、保护规划与设计、保护工程实施、周边环境的建设控制以及教育、展示和宣传等诸多方面。 然而,测量技术只是手段,并非古建筑测绘的全部。作为对历史建筑的记录,古建筑测绘又不同于一般的工程测量。它包含着对建筑遗产在科学与人文、技术与艺术方面的体验、认知、理解乃至探究、甄别、发现和评价,包含着对建筑实体、空间及其精神意蕴的理解、再现和表达。它不是完全被动的描摹,而是融汇着价值判断和信息取舍,因此,仅仅掌握测量技术实际是无法完全胜任这项工作的。它更要求测绘者具有一定的建筑学综合素养,熟悉测绘对象的相关形式特征、语汇和历史、结构及构造知识;反过来,它又能使参与者得到各方面的综合训练,在认知、技能和综合修养上得到提升。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大师阿尔伯蒂认为,古代珍贵的建筑遗存就如同优秀的大师,亲身测绘则大有裨益。因此,测绘既是记录建筑遗产的活动,也可以成为引领建筑学子踏入门径的教育手段。 与传统做法相比,当前的古建筑测绘除计算机辅助成图等方面的进步之外,正在发生着更深刻的变革,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使其内涵更加丰富。比如,除常规的测量和制图外,还包括建立测绘数据和信息的数据库、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由于3S技术.、数字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技术等测量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的发展和运用,使古建筑测绘成果形式更为

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它能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经济、社会和财务方面的评价依据,为项目的具体实施(即进行建设和生产)提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义在于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 目的主要在于: 1、深入研究有关产品方案、生产流程、资源供应、厂址选择、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工程实施进度计划、资金筹措计划,以及组织管理机构和定员等各种可能选择的技术方案,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选择,并推荐一个可行性的投资建设方案。 2、着重对投资总体建设方案进行企业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与评价,对投资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确定一个能使项目投资费用和生产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的建设方案。 3、确定项目投资的最终可行性和选择依据标准。对拟建投资项目提出结论性意见。可行性研究的结论,可以推荐一个认为最好的建设方案;也可以提出可供选择的几个方案,说明各个方案的利弊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或者也可以提出“不可以”的结论。按照可行性研究结论编制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投资

决策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4、可行性研究是决定项目性质的阶段,是项目决策研究的关键环节,该阶段为下一步的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设计依据。因此,在此阶段,要求建设投资和生产成本计算精度控制在±10%的范围内;研究工作所花费的时间为8-12个月;所需费用中,大项目约占总投资的0.2%-1.0%,中小项目约为总投资的1.0%-3.0%。 以上内容就是为大家介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目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作用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788 (报告范本系列)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作用详 细版 The Short-Term Results Report By Individuals Or Institutions At Regular Or Irregular Times, Including Analysis, Synthesis, Innovation, Etc., Will Eventually Achieve Good Planning For The Future.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作用详细版 提示语:本报告文件适合使用于个人或机构组织在定时或不定时情况下进行的近期成果汇报,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内容包含分析,综合,新意,重点等,最终实现对未来的良好规划。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实施主体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活动需要委托专业研究机构编撰的重要文件,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作用: 1. 用于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0号的规定,我国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批复方式,其中核准项目向政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备案项目一般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某些项目仍旧保留行政审批权,投资主体仍需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国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等以及其他境内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在接受项目建设贷款时,会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平谷,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项目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不承担过大的风险情况下,才会同意贷款。项目投资方需要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项目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不承担过大的风险情况下,才会同意贷款。 3. 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类研究报告通常要求市场分析准确、投资方案

(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内容及侧重点

可行性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内容及侧重点 执笔李开孟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系统分析方法。可行性研究应具有预见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学性的特点。我国目前可行性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程技术方案的研究论证深度不够。按照国外的通常做法,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研究深度应能达到定方案的程度,因此要求在工程技术方案论证,应达到Basic Design或Concept Design的程度,基本相当于我国的初步设计应达到的水平,应提出明确的设备清单;二是财务评价就项目论项目,这与国外利用企业理财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资本预算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通行做法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在经济评价方面不恰当地使用了"国民经济评价"的概念,由此引起一系列的认识误区;三是在市场分析、组织机构分析等方面与国外差别较大,研究深度严重不足;四是不重视多方案的比选及项目风险分析,或者分析的内容、深度严重不足,缺乏项目周期各阶段风险管理的统一筹划及策略论证。一、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要求(一)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一个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在国家有关的规划、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完成,同时,还必须要有相应的各种技术资料。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①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部门与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任务、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法规等;②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在项目建议

中国古建筑研究

根据朝代先后论述古建筑的背景、典型建筑、建筑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 背景 北魏洛阳永宁寺塔复原图 巴陵城楼(中唐始称岳阳楼)

隋朝建筑 背景 隋代建筑上承六朝,下启唐宋,为中国传统建筑趋向成熟的一个过度期。隋代虽短,但因隋炀帝大兴土木,大建行宫别宛,建筑技术得到快速的进步。因隋一统分裂多时的南北两朝,南北建筑技术交流空前繁盛,为唐代成熟的建筑体系铺路。 特点 隋朝时期是中国古建筑体系的成熟时期。隋朝建造了规划严整的大兴城,开凿了南北大运河,修建了世界上最早的敞肩券大石桥——安济桥。 城市布局和建筑风格规模宏大,气魄雄浑。其长安城在隋大兴城的基础上继续经营,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 在建筑材料方面,砖的应用逐步增多,砖墓、砖塔的数量增加;琉璃的烧制比南北朝进步,使用范围也更为广泛。 建筑技术方面,也取得很大进展,木构架的作法已经相当正确地运用了材料性能,出现了以“材”为木构架设计的标准,从而使构件的比例形式逐步趋向定型化,并出现了专门掌握绳墨绘制图样和施工的都料匠。 建筑与雕刻装饰进一步融化、提高,创造出了统一和谐的风格。住宅,根据主人不同的等级,其门厅的大小、间数、架数以及装饰、色彩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严格的等级制度。这一时期遗存下来的殿堂、陵墓、石窟、塔、桥及城市宫殿的遗址,无论布局或造型都具有较高的艺术和技术水平,雕塑和壁画尤为精美,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建筑的高峰。其建筑特点是,单体建筑的屋顶坡度平缓,出檐深远,斗拱比例较大,柱子较粗壮,多用板门和直柩窗,风格庄重朴实。 典型 隋朝代表性建筑为安济桥,隋唐以来桥梁之年代确实可考者极少。河北赵县安济桥,不唯确知为隋(公元581—618年)匠李春所造,且可称为中国工程界一绝。桥在城南五里洨水上,仅一石券,横跨三十八米之大距离,桥两端撞券部分各砌两小券,作成空撞券。此法在欧洲初见于法国南部Ceret——十四世纪之桥上,其在近代工程,则至1912年始应用之。李春此桥则较欧洲此式之桥尚早八百年。亦我国现存最古之桥也。

可行性研究题库

【1】 以下不属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所指的“投资”是指 ·A、微观投资 ·B、实物投资 ·C、证券投资 ·D、直接投 资答案 :C 【2】 在可行性研究中所指的投资是()。 ·A、所有投资 ·B、直接投资 ·C、间接投资 ·D、纯金融投 资答案 :B 【3】 在下列各项中,根据项目的投资来源不同进行划分的是()。·A、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B、工业投资项目和非工业投资项目 ·C、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D、公共项目和非公用项目 答案 :C 【4】 按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属性不同,投资项目可分为()。·A、公共项目 ·B、工业投资项目 ·C、非工业投资项目 ·D、新建项目 ·E、非公共项 目答案 :A,E 【5】 按项目的目标不同,投资项目可分为()。 ·A、经营性项目 ·B、非经营性项目 ·C、政府投资项目 ·D、企业投资项目 ·E、新建项 目答案 :A,B 【6】 按项目投资来源不同,投资项目可分为()。 ·A、工业投资项目 ·B、非工业投资项目 ·C、政府投资项目 ·D、企业投资项目 ·E、改扩建项目

答案 :C,D 【7】 按项目的投资主体不同,投资项目可分为()。 ·A、国内投资项目 ·B、工业投资项目 ·C、非工业投资项目 ·D、改扩建项目 ·E、国外投资项 目答案 :A,E 【1】 可行性研究中允许投资估算误差在±20%以内的阶段是()。·A、一般机会研究阶段 ·B、投资机会研究阶段 ·C、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D、详细可行性研究阶 段答案 :C 【2】 一般机会研究分为 ()。· A、地区研究 · B、部门(行业)研 究· C、以资源为基础的 研究· D、市场研究 · E、投资环境研 究答案 :A,B,C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工程设计工作。()· 正确 · 错误 答案 :正确 【1】 项目概况分析包括()。 ·A、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B、项目提出背景分析 ·C、项目市场分析 ·D、项目发展概况分析 ·E、项目投资环境分 析答案 :B,D,E 【2】 项目提出的背景从整体上讲,包括()。 ·A、产业背景分析 ·B、宏观背景分析 ·C、区位背景分析 ·D、微观背景分析 ·E、项目定位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特点及用途

可行性研究报告特点及用途 可行性研究报告特点 1.科学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研究的书面形式,反映的是对行为项目的分析、评判,这种分析和评判应该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科学结论,所以科学性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第一特点。某地地铁在规划时,简单依据公安局的户籍人口数据,设计的地铁运能与实际流量完全不符,造成严重失误,这就是缺乏科学性的教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学性首先体现在可行性研究的过程中,即整个过程的每一步部力求客观全面。其次,科学性体现在分析中,即用正确的理论和依据相关政策来研究问题。其次是体现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过程中,这种审批过程,对科学的决策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2.详备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越详备越好。如果是关于一个项目的报告,一般说来,应从它的自主创新、环境条件、市场前景、资金状况、原材料供应、技术工艺、生产规模、员工素质等诸多方面,进行必要性、适应性、可靠性、先进性等多角度的研究,将每一种数据展现出来,进行比较、甄别、权衡、评价。只有详尽完备地研究论证之后,其可行性或不可行性才能显现,并获得批准通过。 3.程序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决策的基础。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正确,一定要有可行性研究这么一个过程,最后的获批也一定

要经过相关的法定程序。在写作上,有些需要加上封面,按照不同的内容性质而分章分节地逐一说明。这些程序性的要求和处理手法,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人特色。 报告用途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制定某一建设或科研项目之前,对该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技术方案及技术政策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是要求以全面、系统的分析为主要方法。整个可行性研究提出综合分析评价,指出优缺点和建议。根据结论的需要,以增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说服力。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论证、审查、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以后筹集资金或者申请资金的一个重要依据。可行性研究编写时要注意数据方面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只有报告通过审核后,才能得到资金支持,同时也能为项目以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 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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