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

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制或缩小当事人权利、作出不正确判决的后果。因此,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在法庭辩论中应作为一个辩论的角度。

当然,只有在直接影响到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才在法庭辩论时提出。至于一般的、不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而不一定在辩论时提出。

律师辩论的技巧

1、论辩要旨

论辩在律师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律师论辩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根据有关方面的经验及我们的体会,律师论辩的要旨可以概括为:

(1)辩论切题、充分说理。

律师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在辩论中,要对不正确的内容进行反驳,不能无的放矢,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论而不辩。

在辩论切题的前提下,还必须有充分的道理。这些道理不是空洞的,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在证据充分确定的基础上的。做到立论有据,辩之有理,使对方推不翻、驳不倒;并使对方提出的问题站不住,立不了论。(2)抓住要害,运用对策。

有了充分的理由,还要有正确的表达形式,把充分的理由表达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做到抓住要害,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明。

运用对策,目的在于提高辩论结果,不是为了制服对方。在实践中常用的对策有:首先,失实以真实对辩。如果对方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律师在辩论中必须具体地引用证据,证明事实真相,驳其不实之词。其次,片面以全面对辩。如果对方观点片面,对某一事实只强调有利的方面,不看不利的一面,律师应以两点论方法把事实讲全面,以克服其片面性。再次,谬误以真理辩。如果对方语出

缪误、强词夺理,则律师据理依法加以反驳。最后,一般以具体辩。如果对方脱离案件事实空泛地讲大道理,律师一般说不要与之相辩,避免“空对空”,应侧重个性的研究,结合案件事实把事物的特殊性讲清楚。

(3)语言清晰、快慢适宜。

有了好的论辩内容,还要有一个好的论辩口才。

(4)柔中带刚、举止大方。

所谓柔,就是要律师辩论时,语言柔和,切忌趾高气扬,态度生硬。所谓刚,就是在实质性问题上要坚持原则,要据理力辩。柔与刚是对立的统一。在法庭辩论中柔是方法,刚是实质,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而取得胜利。

举止大方是律师在论辩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举止大方,言而有序。律师应具有这样的形象。

2、论辩技法

论辩技法多种多样,这里主要阐述三种:一般技法、常规技法和反驳技法。所谓一般技法,就是律师所有论辩活动中都应该掌握的技法,它适用于每一次论辩。所谓常规技法,即律师针对不同的情况通常使用的技法,它要因案而异,不能普遍适用。所谓反驳技法,就是律师驳斥对方虚假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的技法。

(1)一般技法

善于争取主动。其技巧有二:一是法庭辩论前善于设题;二是法庭辨论中善于出击。

所谓善于设题,就是在案件处理的一般范围内,自己为对方设想可能进行辩论的题目。在通常情况下,设题内容包括: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和程序等六个大范围。

所谓善于出击,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辩论中,一方面要将自己的观点看法千方百计地表达出来;另一方面就对方的错误症结所在,千方百计地予以点破,使对方陷入被动的境地。

(2)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把开头话说好,一是要善于借助他人之口开头。如果助审判人员之口对方当事人之口等,作为辩护或代理的开头。二是要善于提出一个涉及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然后作为开头。三是善于针对对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如针对辩论者所发表的基本见解、主张或观点,单刀直入,有理有利有节地反驳,做到先发制人。

(3)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所谓善于运用第一手材料,就是辩论双方善于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到、核实到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说得具体。由自己深入实际所获得的确凿材料,给人以坚信不移的信任感。

(4)善于引用法律规定。

善于引用法律规定,不仅对每一条法条序码说得出,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款了要背得出,而且需要明了其中的具体内涵及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唯如此,才会胸有成竹,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5)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

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一是从对方讲话中捕捉到主旨是什么,意图是什么;二是判断对方的话是否合理合法,漏洞或不当在哪里;三是对方的话有无要反驳

的信息,该如何反驳;四是对方的话与其他人员的话如审判人员、证人、被害人的话等有无矛盾,若能善于抓住对方的这些言词信息,针锋相对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其辩论效果也是较为理想的。

(6)善于拒绝无味的论辩。

所谓无味的论辩,一是不重复地说;二是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则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的不辩,不仅在一定的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是退一步,实质上是进二步。

(7)善于顾此及彼。

所谓顾此及彼,一是当对方提出许多问题而每个问题又与本案件直接有关时,律师只需回答每个问题的要点或看法,绝不要详加阐述,以便缩小回答范围,给自己留下思考的时间。三是在多方论辩时,要抓住重点对象,同时不要把论辩责任推向自己方的其他论辩者。

(8)善于补救失误。

善于补救失误:一是对已说出的无碍根本性问题的不适当的话,能够善于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如果没有再补说的机会,待法庭辩论终结以后,要休庭时向对方解释清楚即可。二是说了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错话,必须善于立即纠正,但要注意技法。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能够善于马上用理智控制自己,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快转换口气或适时主动陪礼道歉。

(9)善于放松情绪。

律师论辩应尽量使自己的情绪放松。一是除特殊情况外,坚持适中的语调;二是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动;三是善于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楚。

(10)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及声调高低。

所谓善于利用语速,主要是用一个接一个的反诘、一个比一个更快的反诘,来让对方回答,而且是对方跟着自己的快速的语速作出回答。

律师论辩要铿锵在力,必须注意声调高低。一是事先不使咽喉发干;二是估计论辩时间的长短决定带或不带茶杯;三是发言简短、明了;四是发言时不高声喊叫;五是善于运用标点符号,注意停顿,注意节奏。

常规技法.

律师论辩的常规技法丰富多采,不仅在律师实务中上百成在教科书或律师业务书籍也有多种多样的概述。这里择要略说一二。

(1)察言观色法

即根据不同对象,运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运用察言观色法的关键是认识对方。如何认识对方,一是在论辩开始前,与对方进行闲聊,以此了解他的心理状态与性格;二是运用对方有兴趣的事物,诱导他开口,观察其神情变化;三是在论辩中适当运用一连串刺激性的问题,激起对方兴奋,进而失去情绪控制;四是在未吃透对方性格之前,可让他谈,造成对方误认为自己怯懦无能、不堪一击,以松懈对方意志。

(2)利用空间法

即重视空间条件的利用。能动地适应并利用辩论环境,要做到三个统一:辩论内容与辩论环境的统一;辩论形式与辩论环境的统一;辩论者的仪态、风度与辩论环境的统一。

(3)先发制人法

论辩中先发制人、夺取制高点、掌握辩论的主动权,或以使对手陷于被动。在论辩中,第一次发言按例只在立论范围内申述自己的理由,无所谓辩驳。可是在辩论中对方时有“漏风”现象,即以自己的辩论对策,本应严守秘密,有时却会泄漏风声,被对方察觉。在这些情形下,律师在申诉已方理由的同时,将对方可能会提出的理由事先提出,在听众心理上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使对方形成被动。

(4)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要把握时机,后发制人要静待时机。这是以劣胜优、以弱制强的战术。

(5)正面强攻法

论辩中针锋相对的强攻战术,给对方以尖锐有力的正面反驳,能有力地阻止对方的攻势,使之无从闪避。

(6)顺水推舟法

在发现对方的论辩的意图的后,因势顺从,引导他步步深入,一直走向荒谬的极端。顺水推舟,当言辞由顺从对方的逻辑而突然逆驶的瞬间,对方经历了从暗自窃喜到大惑不解,跌入欲辩不能的境地。在“顺”与“推”之间,可以采用反问的技巧。

(7) 舌战偷渡法

对方采取强攻,如果你选择逆势抗辩,不如运用宛灵、轻捷、隐密的偷渡之法,暗暗化解对方的攻势,引渡进你的论辩的对策中,从而战胜对方。

(8)示假隐真法

舌战论辩时可以运用掩盖真相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使其无法看清已方的意图。运用示假隐真法,常用声东击西或运用模糊语言的对策,使对方自我否定。

(9)化害为利法

任何事物都有利于与害两个方面。在有害的情况下要想到有利的一面,趋利避害,变害为利;在有利的情况下要想到有害的一面,提防言辞疏漏之处,被对方乘虚而入。

(10)反守为攻法

“反守为攻”包含有变劣势为优势、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制高点、变他控为控他的谋略思想。

3、反驳技法

只有立论,没有反驳,则无所谓辩论。因此,反驳是律师辩论中的一个重要技法。反驳,就是律师根据确凿的事实或理论来确定某一论断的虚假性,或指出某一论断的证明不能成立的一种逻辑方法。

反驳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破坏反驳途径,即设法破坏对方论据或论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意义;二是建设性反驳,即在反驳对方的同时,证明与对方完全相反的观点的成立。

由于论证由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三要素构成。因此,反驳内容也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

(1)反驳论点

针对对方的论点进行反驳。

(2)反驳论据

设法证明对方的论据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以此来否定这些论据所支撑着的论点。

(3)反驳论证方式

即在反驳过程中,指出对方的论据和论题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或从对方的论据中推不出对方的论点。反驳论证方式实质上是指出对方在推理过程中的逻辑错误。

2020年全国律师辩论赛(三辩总结陈词)

全国律师辩论赛(三辩总结陈词) 1、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但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争议究竟何在?我将从几个层次对我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本场比赛要关 注的焦点是王大国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作为的义务。王大国的确有错,但不致犯罪。王大国并没有救助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在方式上没能力,在结果上不可能挽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从法理层面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就认为王大国无罪,这才符合刑法定罪的原则,我们要遵守刑法的牵抑性原则。的确,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类似的王大国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否则,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2、周乐多(上海律师队):谢谢。大家好!刚才控方三辩对王宏 定罪量刑,硬说王宏拿了别人的车,这并没有。一是取车不讹诈。盗只能够是偷别人的东西,王宏开走自己的车以后没有隐瞒,这为什么是非法占有呢?二是无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黄明对那辆车还没有任 何无权,但是并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也没有办过相关的登记,王宏取走车并没有侵犯黄明的任何权,这为什么又是盗窃呢?三是控 辩双方就搁置这个争议,如果合同生效,王宏不诚信的行为最多是解

约而已。本案其实是一件简单的借贷纠纷,如果按照控方的观点,如果所有的这样的情况都被认为为盗窃罪的话,这合理吗?今天,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我们并非只为了王宏一个人,我们在避免一个可能发生的错判。谢谢! 3、诚信,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先导。不讲诚信的人,是可悲的、可恨的,也是可怕的。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 诚然,有市场就会发生欺诈现象,这是古今中外任何市场都无法避免的。 但从本质上看,欺诈现象并不是市场本身的必然属性。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也是信用的交易,信用是维系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假的终究是假的,谎言就是谎言,没有拆不穿的假象,没有识不破的骗局。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 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 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 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 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 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 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 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 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 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 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 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 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 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

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辩论,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立己方对事物或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辩论活动广泛存在。就辩论的案件看,有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从辩论的对手看,有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辩论,有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辩论,有被告代理人对公诉人的辩论等;从辩论在诉讼过程中的环节看,有法庭辩论、庭外辩论和非诉讼辩论等。 辩论,特别是法庭辩论,是律师口才驰骋的天地。辩论口才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一个律师口才的好坏。因此,律师掌握辩论口才的方法技巧,对于做好律师工作,树立自身形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律师辩论口才的特点 律师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庭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正确地作出判决,而且还能起到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制的作用。因此,做好这一工作,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进行法庭辩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几种辩论是有区别的。但从辩论的角度来看则是大同小异,它们都是为了辨明是非曲直,搞清事实真相,便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或罪重,甚至是生是死。因此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之重要性更突出一些。 一、律师辩论口才的基础 (一)律师辩论的特点 律师辩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公正性。律师不以公诉人的名义,也不代表行政机关,更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它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在辩论中虽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它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律师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能够而且必须提出公正合理的辩论意见。这一点也是律师崇高形象的一种表现。 2.严肃性。我国律师所参与的诉讼行为和非诉讼行为,都是法律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参加辩论活动则是律师的主要活动之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律师辩论的严肃性特征,要求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不能有丝毫的虚假和伪造。律师一旦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情况时,有权中止代理关系。同时律师辩论的严肃性也要求律师严格对待辩论事项,辩论中要提出合理合法、恰如其分的辩论意见,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辩论赛发言稿

律师辩论赛发言稿 主持人、评委、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为徐某某不应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幸福的人生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生各有各的不幸。徐某某的出生是屈辱的。柳宗元是唐朝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他在《河间传》中说:“闻妇之道,以贞、顺、静、专为礼。”将贞操列为妇道的首位,可见贞操对于一女子的重要性。我们在批判这些封建落后思想的同时,也无法否认它们对当前社会的巨大影响。如今,给她和母亲造成长期伤害的同一个人,却让她履行子女对慈父的义务。这不仅仅是对其财产的窥觊,更是进一步将已经被岁月冲淡的伤痛放大清晰,昭示于众。雏树有残,情何以堪!对于李某的给付赡养费的请求,我方认为绝对不能接受,这既有情理的考量,更有法律的依据。 我国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是有范围的,不是无条件的。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们必须提请对方辩手注意,第二十一条位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之下,该条款的适用以家庭关系的存在为条件。如果说存在超出此范围的权利或者义务,应当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依据。而李某与徐某某缺乏的恰恰是家庭关系。

我们知道思想汇报专题,亲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人性包含有三重含义,即生物属性、社会属性以及通过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来的自 主性。我们不能笼统地通过遗传物质所包含的生命信息来确定人的社会义务。历史上对强奸犯向来科以重刑。《大明律》规定,“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一规定并为《大清律》完全继承。历史上根本不存在今天所辩论的议题。有法从法,无法从习惯,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讲这是一个常识。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让我们放眼民族历史来寻找答案吧。 我们认为,赡养,是一个以道德和亲情为依托的词汇,它不是廉价的和任意的。对于犯罪,正如《被侮辱的与被损害的》一书中所言,有原谅,也有永不原谅! 谢谢大家。小班下学期家长会教师发言稿 发言人:林俊玲 参与人:林俊玲、余晓洁、全体小一班家长 时间:20XX-3-27 尊敬的各位家长: 你们好!我是小一班的林老师。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坐在一起,聊一聊我们共同关心的关于孩子的话题。你们的参与不仅是对孩子的重视,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代表班级的两位老师向你们说一声:谢谢!

律师的辩论技巧有哪些文档2篇

律师的辩论技巧有哪些文档2篇What are the documents of lawyer's debating skills 编订:JinTai College

律师的辩论技巧有哪些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演讲是指在公众场合,以有声语言为主要手段,以体 态语言为辅助手段,针对某个具体问题,鲜明、完整地发表自己的见 解和主张,阐明事理或抒发情感,进行宣传鼓动的一种语言交际活动。本文档根据题材主题演讲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 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律师的辩论技巧有哪些文档 2、篇章2:律师法庭辩论的口才解析有哪些特征文档 篇章1:律师的辩论技巧有哪些文档 口才对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共演讲是律师口才的 集中体现,每个律师都希望拥有非凡的演讲能力。今天小泰为你介绍关于律师的辩论技巧有哪些,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

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 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 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 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

2014公诉人、律师辩论赛方案

2014年度南宁市律师与公诉人辩论赛(方案策划由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宋小烨提供) 目录 序言 (2) 第一章比赛须知 (3) 第二章参赛队伍 (4) 第三章日程安排表 (4) 第四章比赛规则 (5) 第五章评判说明 (8) 第六章评分标准 (9) 第七章辩题 (11) 第八章奖项设立 (11) 第九章大赛组委会 (11) 附录 1、评分表 (12) 2、经费预算 (14)

序言 检察机关加强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律师职业素质建设。举办论辩大赛的重要意义在于: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是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平安建设、推进法治建设、加强队伍建设的积极实践,是加强依法治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创新工作,是辨法析理、以案释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吸引力、感染力和亲和力的重要载体。 通过举办本次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提升公诉人与律师的实战辩论技能,开展高水平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业务素质,展现检察队伍、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法治的公诉人和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有利于充分展示公诉人和律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业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培育和营造体现时代特色、独具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氛围。

第一章比赛须知 一、请各参赛队、队员仔细阅读秩序手册,熟悉赛会的日程安排。 二、请各参赛队于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以利于组委会对赛 事的统筹安排及各场比赛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请各参赛队遵守赛事各项时间安排,如遇特别问题,请及时与大赛组委 会联系,以便协调安排,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四、遵守赛会的纪律及规则规定,请在每场比赛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 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五、比赛期间,各参赛队请不要与评委接触,如想表达对赛事的意见,请与 组委会联系。 六、各律所可组织本所律师观看队伍参加的比赛,并可组织、准备适当的宣 传用具、标语等,但不得影响比赛现场的正常秩序,不要喊口号或喝倒彩,所有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组委会都有权阻止并要求其离开比赛现场。 七、辩论赛说到底是一场智能的游戏,是一场辩论技巧、风格、语言的较量。 所以那些庭辩和商战中的谋略同样适用其中,它们作为技术手段的动用,是对辩论赛这一形式的有益拓展,也将更好地体现辩论赛的魅力。 八、鲜活的实例和生动比喻是让人们知晓概念和逻辑的最佳方法,无数辩论 事实证明,如果事实和譬喻运用及时、得当,往往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九、辩论赛中,我们不提倡引用敏感历史人物及当代现任领导人的讲话,以 免引起各种歧义。另外,在举例时,尽量避免敏感的政治人物及政治事件。 十、辩论赛开始一辩必须向主席、评委以及观众致意,其余皆可省去,我们 提倡辩手根据自己的个性和特点进行新的辩论模式的探索。 十一、各律所律师赛前应于南宁市律协处领取统一报名表,并按规定时间报名交于南宁市律协。

律师在法庭辩论有哪些技巧

律师在法庭辩论有哪些技巧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下面为你整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

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未来律师辩论赛策划书

“未来律师辩论赛”选拔赛 争鸣法学社 2012年10月28日

目录 一、活动目的及意义--------------------------------<2>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2> 三、主办单位--------------------------------------<2> 四、承办单位--------------------------------------<2> 五、参赛要求--------------------------------------<2> 六、赛前准备--------------------------------------<2> 七、赛程安排--------------------------------------<3> 八、参赛须知--------------------------------------<3> 九、比赛流程--------------------------------------<4> 十、颁奖仪式--------------------------------------<6>十一、财务预算------------------------------------<6>十二、突发事件与应急处理--------------------------<7>附录一:参赛报名表--------------------------------<8> 附录二:比赛评分表--------------------------------<9> 附录三:比赛规则----------------------------------<10>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有哪些

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下面小雅为你整理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 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

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⑥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 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 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 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 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 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 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 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 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 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 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 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 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 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 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 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 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 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 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 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 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 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 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 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 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 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律师辩论赛发言稿_演讲稿

律师辩论赛发言稿 本文是关于演讲稿的律师辩论赛发言稿,感谢您的阅读! 律师辩论赛发言稿 主持人、评委、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为徐某某不应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幸福的人生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生各有各的不幸。徐某某的出生是屈辱的。柳宗元是唐朝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他在《河间传》中说:“闻妇之道,以贞、顺、静、专为礼。”将贞操列为妇道的首位,可见贞操对于一女子的重要性。我们在批判这些封建落后思想的同时,也无法否认它们对当前社会的巨大影响。如今,给她和母亲造成长期伤害的同一个人,却让她履行子女对慈父的义务。这不仅仅是对其财产的窥觊,更是进一步将已经被岁月冲淡的伤痛放大清晰,昭示于众。雏树有残,情何以堪!对于李某的给付赡养费的请求,我方认为绝对不能接受,这既有情理的考量,更有法律的依据。 我国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是有范围的,不是无条件的。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们必须提请对方辩手注意,第二十一条位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之下,该条款的适用以家庭关系的存在为条件。如果说存在超出此范围的权利或者义务,应当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依据。而李某与徐某某缺乏的恰恰是家庭关系。 我们知道,亲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人性包含有三重含义,即生物属性、社会属性以及通过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来的自主性。我们不能笼统地通过遗传物质所包含的生命信息来确定人的社会义务。历史上对强奸犯向来科以重刑。《大明律》规定,“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一规定并为《大清律》完全继承。历史上根本不存在今天所辩论的议题。有法从法,无法从习惯,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讲这是一个常识。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让我们放眼民族历史来寻找答案吧。 我们认为,赡养,是一个以道德和亲情为依托的词汇,它不是廉价的和任意的。对于犯罪,正如《被侮辱的与被损害的》一书中所言,有原谅,也有永不原谅!

律师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辩论技巧有哪些 辩论技巧浅说,不是给大家分析辩论的具体事例,也不是具体分析逻辑方法,例如,演绎,归纳,归谬,二难推理等,而是告诉大家一些思维方法。下面为你整理律师辩论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辩论技巧浅说 律师辩论第一个问题法庭辩论的目的和说服对象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很多律师所采纳),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服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避免或减少委托人的各种损失。第二,影响和说服合议庭、审判机关,注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殊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

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经验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认真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测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张和采用的辩论技巧,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经验丰富者还是经验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准备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说服是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说服。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开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忘记了说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忘记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说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说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说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可能被你说服。第二,自己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也不需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说服。那么,我们说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加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说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发法官的思考,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保护、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关于律师辩论要说服的对象,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完全不同的。第一,英美法系实行陪

法庭上律师辩论技巧

法庭上律师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下面是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庭上律师辩论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法庭上律师辩论技巧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法庭上的律师辩论技巧(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 以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特等金奖得主队的夺冠之战为例,来谈谈辩论赛中进攻和防守的一些策略。 一、运用凌厉攻势,使“敌”俯首称臣 二战时德国著名的将领,号称“沙漠之狐”的隆美尔元帅有一句名言:在我的字典里只有两个字“进攻!”这句话道出了战争的要诀,只有进攻,才能掌握战场的主动权,才能将敌人打垮,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同样,在辩论赛中,进攻也是取胜的重要手段。那么,该怎样组织有效的进攻呢? 1.连续进攻,掌握场上主动 在战争中,连续进攻是指以强大的火力对敌人进行不间断地攻击,不给敌人喘息的时间,不给敌人反击的机会,从而彻底压制住敌人,牢牢掌握战场的主动权。辩论比赛也应如此,一定要摆脱对方的纠缠,按照预先制定好的进攻程序,一个问题紧接一个问题,不停地向对方发问,不给对方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这种方法,能使对方始终处在被动的辩解状态,无法形成系统的、有序的、有力的反击。并且可以使己方在对方的辩解中发现破绽,找到新的攻击点,继续扩大战果。同时,也给评委和观众一种排山倒海、气势如虹的感觉,从印象上得到“有理”的心理认同。 在这次辩论赛中,队就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策略。这场比赛的辩题是:一名婴儿在医院住院部病房丢失,责任到底在谁?队作为原告方认为责任在医院;队作为被告方认为责任在父母。队在短短的5分钟(单方用时)主动提问18次,使场上的话题基本上围绕着“医院有没有责任”展开。在队凌厉攻势下,队只能在“医院没有责任”这个层面上被动辩解,而且这种辩解很明显过于绝对,不合情理。正如赛后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点评时所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混合责任,即父母和医院都有过错。如果说医院没有一点责任,肯定说不过去。设想一下,如果不是队以连续进攻的策略压制住队的反击的话,让队展开“父母有没有责任”的反攻,那被动挨打的就会是队了。队以连续、猛烈地进攻使队有理没有说出来,从而赢得了这场比赛。 2.协同作战,发挥整体优势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题目及规则参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将于9月12日在北京举行,以下是本次辩论赛的题目。 一、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二、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张洁,女,2007年大学毕业后到嘉华食品公司工作,任总经理秘书,日久天长和总经理郭伟产生感情,并确定为恋人关系。 2008年底,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郭伟苦苦谋求新的发展方向。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他发现窈窕身材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女性不变的追求,生产“减肥饼干”的想法油然而生。如何生产减肥饼干,郭伟查阅了很多资料。最终,他发现芬氟拉明可以通过作用于神经中枢,抑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目的,遂决定在饼干生产过程中加入芬氟拉明,并通过关系买来大批的芬氟拉明,交由工人在饼干中添加。 2009年1月,“减肥饼干”投入市场,但初期销路并不顺畅,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该饼干品牌并不熟悉。于是,郭伟又产生了冒充某知名饼干品牌的念头,并和张洁共同商议了操作办法。随后,张洁负责带领部分工人生产某知名品牌饼干的注册商标,并贴在本公司生产的减肥饼干的外包装上,还在外包装上注明减肥饼干是该知名品牌推出的新产品。一时间,减肥饼干销路大开,公司销量大增。 由于知道长期或过量服用芬氟拉明可能会引发心脏瓣膜疾病,且芬氟拉明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郭伟并没有告诉张洁在饼干中添加的是什么。张洁为减肥也开始吃这种饼干,并感觉确实有效,但吃了一个月后,偶尔感觉有些心慌、难受,张洁也没有在意。2009年2月的一天,张洁偶然问道郭伟添加的原料究竟是什么时,郭伟告知其是一种减肥药物,张洁说:“那太好了,我一定要再多吃一点。”郭伟连忙问:“什么?你也吃这种饼干了?”张洁疑惑的回答道:“是啊,怎么了?”郭伟十分紧张并很严厉地说:“不行,你以后不要再吃了!”张洁问:“为什么呀?”郭伟支支吾吾说:“你别管,反正你别吃就行了!”张洁心里什么疑惑,但也没有再追问。此后张洁就不再食用这种饼干,也没有再心慌难受过。

刑辩律师提高辩论能力的技巧

刑辩律师提高辩论能力的技巧 那么刑辩律师如何提高辩论能力呢?下面告诉你刑辩律师提高辩论能力的技巧,一起来看看吧。 刑辩律师提高辩论能力的技巧一在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中,法庭辩论只是总结陈辞,要和前面的质证有机结合起来。 这是因为在法庭质证中已经包含了一些辩论观点。 刑辩律师提高辩论能力的技巧二辩论理由要对公诉人有针对性。 但有的时候,法官能动性太强,参与意识太强,经常越俎代庖,变成辩护人的对立面,我们却无可奈何。 这种情况,就要注意策略。 比如,有时候法官暴露出他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它假设成公诉人的观点来反驳,争取能够说服法官。 这是一种策略方法,即以控方作为假定目标。 另外,对法官的说服要委婉地表达。 法官再不对,但他是主持法庭的,律师可以和控方对抗,但法官不是对抗目标。 所以我们很难,但还要委曲求全、尽量委婉地解决问题。 有些时候,甚至法官也不是有意的,怎么办?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所以,法官不能太能动是有道理的,法官参与容易先入为主。 国外的法官没有那么主动、积极的,中国法官参与性太强。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得有策略,慢慢把这个问题化解掉。

刑辩律师提高辩论能力的技巧三辩论的理由一定要全面、周延、不留余地。 我们辩论当中所提出的针对性观点,绝不仅仅是控方已经提出或者坚持的观点,而是控方和审方都可能会想到的观点。 这一点很重要。 我们的法庭不是当庭宣判,事后的事还很多。 当庭可能控方和审方都想不了那么多,你好像赢了,事后一琢磨,他又想出几个理由,你就弥补不了了。 所以,我们的一种做法是,要想的更多、更远、更全面。 虽然他没有提出来,但是我想到他可能会提,最好也在辩护词中给堵严了,没有任何余地,这样才能减少遗漏,减少遗憾。 刑辩律师提高辩论能力的技巧四二审辩护要注意两条。 一是二审的开庭顺序是颠倒的。 谁主张,谁先说。 我们有人认识不到,不注意。 但有些法庭就不颠倒,法官的水平是随意发挥的,我们得适应人家的方式。 他怎么安排你都能应对就可以了。 二是繁简也不定,我们也要适应。 有的法官按照一审程序走,当然多数情况下简化了,一审举过的证就不重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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