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确保新旧结算制度的衔接,现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核算特点,就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称《手续》)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办结算业务的内部审批问题

1.各行处开办结算业务的种类由总行统一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各行已按规定开办的结算业务可继续办理。

2.从12月1日起,新开办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区域(含辖内)汇票业务、本票业务及同城直接借记的票据交换业务,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3.由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银行审查的内容较多、责任较大,而我行县以下机构人员少,不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条件,为此,县以下机构(含县支行),停止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托收业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双大企业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县级机构,由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二、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问题

1.《手续》中规定,异地汇划款项应在“联行往(来)帐”科目中核算。鉴于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手工联行已经取消,因此,我行异地汇划款项不再通过“联行往(来)帐”科目核算,仍按建总发字〔1996〕第146号《关于印发资金清算业务有关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通过“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

2.信用卡存款和信用卡透支仍通过“信用卡存款”和“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手续》中规定,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和授权时扣付的授权保证金,分别在“信用卡存款”科目下“持卡人交存保证金”帐户和“授权保证金”帐户核算。由于我行对上述资金的核算和授权额度的控制已作过规定,变更做法需要修改核算软件,在核算软件修改前,各行可仍按

原规定执行。

3.根据《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请求付款。各行对此类汇票在办理付款手续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出票银行付款后,该持票人需另填制信(电)

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提交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可为其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

三、关于受理票据凭证的审核问题

1.为防范风险,确保银行和开户单位的资金安全,各行应严把支付关,加强对票据支付的审核。对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和本票申请书、大额的转帐支票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的审核,必须严格执行折角验印,具体要求仍按建总发字〔1997〕第58号《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

范案件的紧急通知》文件执行。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银行可以与申请人约定支票上填写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款项条件,而不是作为支付的依据。没有确立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因此已经推行支付密码系统的试点行要严格管理。推行支付密码试点的

审批权限

,仍按建总函字〔1997〕第330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执行。

3.根据《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既可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项,也可以向承兑银行直接提示付款。各行在接到持票人直接提示付款时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要求其同时提交“提示付款申请书”。“提示付款申请书”必须记载如下内容:汇票号码

、金额、持票人的帐号及开户行、申请付款的原因、持票人的签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或预留印鉴)。承兑银行除按“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审查事项”对汇票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提示付款申请书”的记载内容是否齐全。经审查无误后,在“提示付款申请书”上登记持票人身份证件

及号码,并由持票人签名。然后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二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直接提示付款”,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二联以及“提示付款申请书”、承兑协议、会审单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

4.根据《办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汇兑凭证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因此,汇款银行在审核汇款人提交的信(电)汇凭证时,若发现信(电)汇凭证委托日期不是受理信(电)汇凭证当天日期,不得受理,应将其退回汇款人。

四、关于票据及凭证的签章问题

1.鉴于《手续》中未明确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付款人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的签章,为便于审查单位填制的“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章的真实性,各行对本行开户单位提交的“拒绝付款理由书”,应要求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

2.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款时,若付款人付款日无款支付,开户行应填制“未付款项通知书”,并在第二、三联上加盖“业务用公章”。

3.《手续》所附结算凭证的格式已明确,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他行支票办理入帐时,提供的进帐单为两联,并规定在第一联上加盖“收妥后入帐”戳记并加盖“转讫章”。为减少结算纠纷,防止客户套取银行信用,如在我行记帐、复核前,客户急需取得进帐回执的,我行只能用

“受理专用章”签发回执,款项收妥后方可用“转讫章”签发回执。严禁在未扣付款人帐款之前在有关回执联上加盖“转讫章”。

支票的持票人直接向付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汇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汇兑凭证办理汇款时,签发回单用章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受理专用章”由一级分行自定格式刻制,基本要素为:行名、“票据受理专用章”及“收妥抵用”字样、日期。

4.《手续》规定银行受理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时应签章。为了保证我行对办理银行本票的申请人真实性的审核,该签章应为在我行预留的签章,否则,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五、关于票据贴现、质押的问题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

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承兑人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贴现和办理质押后的受让行为也属于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为防范由于受理贴现、质押带来的资金风险,避免结算纠纷,各行对于出票人或背书人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暂不予贴现、质押。

六、关于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有关问题

1.据银发〔1997〕393号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签发50万元(含)大额银行汇票不得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一律由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票款的清算,对于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

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当地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可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2.由于转帐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最后的持票人具有不确定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而各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严格按照“银行汇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为避免纠纷,规范汇票申请人的行为,各行不得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填

明代理付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无论什么原因,均不得签发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的转帐银行汇票。

3.根据《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必须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出票银行经查款项确未支付的,方可办理付款和退款手续。出票银行在向遗失汇票的持票人付款时,有关会计核算手续比照“银行汇票逾期付款”的

规定处理;出票银行向遗失汇票的申请人办理退款时,比照“银行汇票退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处理。

七、关于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有关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除按《办法》和《手续》的规定办理外,内部管理规程仍执行建总发字〔1996〕第144号《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和建总函字〔1997〕第221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结算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须先经总行规定的授权人(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单位签订承兑协议,会计部门根据“会审单”和承兑协议办理承兑手续。

2.各经办行在办理贴现之前,应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或传真查询确认后,方能受理;受理时必须要求持票人作成转让背书。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应及时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追索时,可直接从申请人帐户扣款。办理转贴现业务的,转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应及时向申请转贴现银行追索票款。

3.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部门负责保管,会计部门在审查会审单、银行承兑协议后,方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逐笔下发经办行办理承兑业务。县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得存放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4.未经总行授权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

八、关于汇兑业务及退汇问题

汇款人申请退汇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并交回原信、电汇回单;汇入行对未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或已向收款人收回取款通知后,方可办理退汇手续。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九、关于查询、查复处理

1.完善查询、查复的手续。各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发现票据和结算凭证不符要求或有疑点的,必须认真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对电话查询或查复的日期、金额和有关内容,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

2.建行系统内签发的结算凭证中,签章及业务用公章不清的、漏盖签章的,密押有误的、漏编的,压数机漏压的、重压或压数金额不清的,均不得采用电话查复。对查询印章、压数金额的,必须采用邮寄查复。其他方面的查询,可通过电报或清算系统查复。对查询查复通知书或电报

,必须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作凭证附件除外)按季(年)装订,归档保管。3.受理现金银行汇票的挂失申请,受理行应主动向对方行(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查询,经确认款项确未支付的,才予以受理。受理后,受理行应主动向对方行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并按规定向失票人收取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十、关于重要空白凭证问题

下列凭证,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本票、支票、电子清算划收(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信用卡、储蓄卡、转帐卡、存折、存单、内部现金提(交)款单、国库券收款单、债券收款单、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印鉴卡及银行

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内部往来划收(付)款报单。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和核算手续,仍按建总发字〔1997〕第264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执行。

十一、票据凭证的印制和使用

1.自1997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商业承兑汇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商业承兑汇票。各行一律不得出售旧版商业承兑汇票,旧版商业承兑汇票由一级分行上收,并在1998年3月底以前,按规定组织销毁。在12月1日后,各行不得受理违规签发的旧版商业承兑汇票。2.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仍由一级分行按原规定日期匡算半年使用量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指定厂家订购。银行本票和支票按人民银行的规定由其统一印制。3.“进帐单”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印制。“银行汇票申请书”按附式要求由分行统一印制,最迟于1998年4月1日起使用新格式,其他结算凭证在用完现有的库存后,应按附式的格式要求自行统一印制并使用。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1.doc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 办法1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 户进行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 (1)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

会计集中核算流程有关规定

会计集中核算流程有关规定 根据总公司全面实施财务集中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为保证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特制定会计集中核算流程的关规定。 一、现金收付业务(包括pos机业务)。 1、各单位预算管理科根据本单位现金业务需要,定期向资金结算中心报月资金使用计划和日资金使用计划,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一次从资金结算中心提取3天的现金量,或转账3天的货币资金量到pos机卡内作为库存现金。 2、各单位预算管理科收到的现金,应严格执行现行公司有关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缴存银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3、需要办理现金付款的业务,业务经办人应使用公司统一格式的粘贴单将有关真实合法的原始发票粘贴整齐美观送报销审核会计进行审核,所属单位报销审核会计对原始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后应填制公司统一格式的报销单(差旅、费用报销单),报销单经过完备的内部联签手续后交出纳员办理付款,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付讫注销章,领款人在报销单上签字确认领款,出纳可据以记辅助现金账,每日结束现金业务后应及时盘点现金并编制现金日报表。对于已借用金冲账的费用报销业务视同现金付款业

务进行审核流程处理。 4、预算管理科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在办理完收付款业务的报销单上的注明对应的会计科目明细编码。 5、各单位根据现金收付业务量,定期将已办理收付款的原始会计资料及现金日报表一并交到会计核算中心记账会计进行会计凭证录入并核对现金日记账(pos机卡)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6、各单位预算管理科必须视本单位实际相应做好现金辅助序时备查账,以方便与会计核算中心对账并查找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二、内部外部银行收付业务 1、各单位预算管理科应指派专人负责内行单据及原始单据等会计单据的传递工作。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联签制度规定,对于不需要拿回去办理联签手续的内行单据,可以直接送到核算中心进行会计处理。 2、各单位预算管理科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手续完备的付款审批单(对于不通过内部银行的外部付款,建议使用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格式的外部银行付款用的付款审批单)及其他原始凭据进行财务审核,并根据本单位资金计划情况办理对内对外付款业务,付款业务办理完成当日或次日(工作日)将相应原始单据交给会计核算中心记账会计进行会计凭证录入处理。

第五章-支付结算工具的核算-答案.

第五章支付结算工具的核算 一、单选题 1、下列票据中,不得背书转让的是( D ) A、转账支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划掉“现金”二字的银行本票 D、大写金额前填明“现金”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 C ) A、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B、汇票的背书人 C、承兑银行 D、持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对不足支付的部分承兑银行应( A ) A、转为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 B、将承兑汇票退回持票人开户行转交持票人 C、将承兑汇票退给承兑申请人 D、汇票留存至承兑申请人有款时支付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账户无款支付,付款人开户行应( B ) A、将汇票款转为付款人的逾期贷款 B、将汇票退回持票人开户行转交持票人 C、将汇票退给付款人

D、将汇票留存至付款人有款时支付 5、一笔托收承付结算,5月8日承付期满,付款人无款支付而发生逾期付款,5月26日上午营业开始,款项全部付清,应计算( C )的逾期付款赔偿金 A、18天 B、19天 C、17天 D、16天 6、对于出票人签发的空头支票,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和使用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按照( C )处以罚款。 A、支票面额的5% B、支票面额的3% C、支票面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 D、支票面额的3%但不低于1000元 7、某单位签发转账支票一张,面额18000元,经银行审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应计算罚款( D ) A、900元 B、360元 C、480元 D、1000元 8、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C ) A、自出票日起5天 B、自到期日起5天 C、自出票日起10天 D、自到期日起10天 9、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A )

电商企业会计核算流程.pdf

电商类企业的会计核算手法交易流程类型交易步骤网店会计处理及说明 1、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正常交易)提交网店订单初次提交订单时不须做会计处理 在线付款至担保 方 该笔款项未能确定最终是否流入企业,此时不作会计处理; 发货 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先从库存商品转为发 出商品,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由物流公司送货时发生物流费 用,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或现金等 确认收货 交易成功可以确认收入和成本,确认收入分录: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结转销售成本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 商品 担保方清算货款 收到经第三方扣了手续费的货款,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2、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拒收退回→重新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先付款后发货、有第提交网店订单初次提交订单时不须做会计处理 在线付款至担保 方 该笔款项未能确定最终是否流入企业,此时不作会计处理; 发货 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先从库存商品转为发 出商品,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由物流公司送货时发生物流费 用,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或现金等 拒收退回将退回货品从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借:库存商品

三方担保、因拒 收须重新发货 的交易) 贷:发出商品(或借:红字发出商品贷:红字库存商品)重新发货再次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先从库存商品转为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由物流公司送货时发生物流费用,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或现金等 确认收货交易成功可以确认收入和成本,确认收入分录: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销售成本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担保方清算货款收到经第三方扣了手续费的货款,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网店订单→ 在线付款至担 保方→发货→ 拒收退回→担 保方退款(先付 款后发货、有第 三方担保、被拒 收并取消交易)提交网店订单 初次提交订单时不须做会计处理在线付款至担保方该笔款项未能确定最终是否流入企业,此时不作会计处理;发货 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先从库存商品转为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由物流公司送货时发生物流费用,借:销售费用贷:应付账款或现金等拒收退回 将退回货品从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或借:红字发出商品 贷:红字库存商品)担保方退款 款项未流入企业,不需作会计处理;4、网店订单→ 在线付款至担提交网店订单初次提交订单时不须做会计处理在线付款至担保该笔款项未能确定最终是否流入企业,此时不作会计处理;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位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报告

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明确报告出自何种角度,必须站在乡政府的高度来写,行文语气、叙述方式要适合当地政府的角色。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和人民银行沟通,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梳理,解释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XX年1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

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

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确保新旧结算制度的衔接,现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核算特点,就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称《手续》)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办结算业务的内部审批问题 1.各行处开办结算业务的种类由总行统一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各行已按规定开办的结算业务可继续办理。 2.从12月1日起,新开办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区域(含辖内)汇票业务、本票业务及同城直接借记的票据交换业务,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3.由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银行审查的内容较多、责任较大,而我行县以下机构人员少,不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条件,为此,县以下机构(含县支行),停止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托收业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双大企业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县级机构,由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二、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问题 1.《手续》中规定,异地汇划款项应在“联行往(来)帐”科目中核算。鉴于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手工联行已经取消,因此,我行异地汇划款项不再通过“联行往(来)帐”科目核算,仍按建总发字〔1996〕第146号《关于印发资金清算业务有关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通过“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 2.信用卡存款和信用卡透支仍通过“信用卡存款”和“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手续》中规定,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和授权时扣付的授权保证金,分别在“信用卡存款”科目下“持卡人交存保证金”帐户和“授权保证金”帐户核算。由于我行对上述资金的核算和授权额度的控制已作过规定,变更做法需要修改核算软件,在核算软件修改前,各行可仍按 原规定执行。 3.根据《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请求付款。各行对此类汇票在办理付款手续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出票银行付款后,该持票人需另填制信(电) 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提交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可为其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 三、关于受理票据凭证的审核问题 1.为防范风险,确保银行和开户单位的资金安全,各行应严把支付关,加强对票据支付的审核。对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和本票申请书、大额的转帐支票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的审核,必须严格执行折角验印,具体要求仍按建总发字〔1997〕第58号《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 范案件的紧急通知》文件执行。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银行可以与申请人约定支票上填写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款项条件,而不是作为支付的依据。没有确立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因此已经推行支付密码系统的试点行要严格管理。推行支付密码试点的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 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结算概述。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

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是现金管理。包括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 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三是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 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 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四是票据结算。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 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

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 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 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 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2)

《支付结算办法》(2)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 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7.11.11 【实施日期】1997.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 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 为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确保新旧结算制度的衔接,现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核算特点,就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称《手续》)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办结算业务的内部审批问题 1.各行处开办结算业务的种类由总行统一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各行已按规定开办的结算业务可继续办理。 2.从12月1日起,新开办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区域(含辖内)汇票业务、本票

业务及同城直接借记的票据交换业务,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3.由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银行审查的内容较多、责任较大,而我行县以下机构人员少,不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条件,为此,县以下机构(含县支行),停止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托收业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双大企业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县级机构,由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二、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问题 1.《手续》中规定,异地汇划款项应在“联行往(来)帐”科目中核算。鉴于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手工联行已经取消,因此,我行异地汇划款项不再通过“联行往(来)帐”科目核算,仍按建总发字〔1996〕第146号《关于印发资金清算业务有关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通过“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 2.信用卡存款和信用卡透支仍通过“信用卡存款”和“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手续》中规定,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和授权时扣付的授权保证金,分别在“信用卡存款”科目下“持卡人交存保证金”帐户和“授权保证金”帐户核算。由于我行对上述资金的核算和授权额度的控制已作过规定,变更做法需要修改核算软件,在核算软件修改前,各行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3.根据《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请求付款。各行对此类汇票在办理付款手续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出票银行付款后,该持票人需另填制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提交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可为其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 三、关于受理票据凭证的审核问题 1.为防范风险,确保银行和开户单位的资金安全,各行应严把支付关,加强对票据支付的审核。对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和本票申请书、大额的转帐支票的单位预留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标 签】支付结算管理,举报违法违规,奖励实施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04-05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5日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 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 号 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

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财务支付结算手续的规定共11页文档

鄂襄大政[2013]40号 关于加强对物品采购和财务结算工作 管理的规定 集团各单位: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集团采购资金的管理,明确各单位的经济责任,规范采购业务行为,集团在采购中心建立财务部,采购中心财务部在集团财务部和采购中心总经理双重领导下,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集团对外采购业务实行“一个口径、一支笔”,所有采购业务由集团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货款由采购中心财务统一支付,各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应原材料采购方面的“应付账款会计科目”。 3、杜绝采购业务人员多头借款、多头报销,采购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所支借资金,只能向采购中心财务部借款,业务办理后只有在采购中心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4、对各单位过去发生的应付账款的余额,由各单位财务全部移交给集团采购中心,各单位不再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往来欠款或货款,各单位应支付供应商的往来欠款或货款直接支付到集团采购中心财务部由集团采购中心财务部对外支付。各单位在移交应付账款余额时,凭“转入采购中心应付账款明细名单”必须将等额的资金也移交到集团采购中心财务部,采购中心收到其款项后开具“收款收据”。 5、企业与采购中心的资金结算不允拖欠,一律实行现款现货。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库存物品的管理,合理的制定材料、燃料、物品库存计划,合理资金占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果企业在合理库存情况下资金仍然不够,可向总公司借款并向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6、集团采购中心要加强对采购资金的管理,用小钱、办大事,在合理采购价格的情况下保障各企业采购供应。合理按排货款支付时间,利用好“应付账款”结算资金,为集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付款手续 1、预借资金:对公司业务人员的差旅费和金额不超过1000元以内小型物品采购,可向公司预借现金。由借款人出具“借条”,会计审核,主管领导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后,出纳人员可以用现金支付。一般情况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直接支付到借款人个人账户上,由借款人支取后用于支付其差旅费和小型物品采购费用。 2、对于超过1000元限额外的公司采购业务,原则上规定“先货后款”,货物购回办理完验收、签批手续后出纳才能付款。如果主管领导批准部分付款的“报销单”,出纳人员必须按领导批准部分付款的金额付款,其余款项待“报销单”传给会计挂往来账。对于主管领导批准不付款业务的“报销单”,由经手人或采购内勤直接将“报销单”交主管会计挂往来账,同时主管会计向交“报销单”的经手人出具“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注明收到某某单位、某某内容的报销单据多少张,单据金额多少元。 3、对于特殊业务需要“先款后货”,必须先填写“付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由采购内勤填写,“付款通知单”一式二联,采购内勤自存一联,另一联会计记账,“付款通知单”按公司与客户“合同”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收款人全称、开户行、账号填写,“付款通知单”由主管会计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出纳方能付款。业务经办人是本笔所付款项的第一责任人,“付款通知单”上必须要有业务经办人签字或补签字,如果此笔所付款项货物没有购回、余款没有退回,业务经办人要担负全部经济责任。余款退回给出纳人员后由出纳人员向业务经办人出具收款收据。 对于特殊业务需要“先款后货”但又不能提供“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凭“采购计划单”借款金额超过1000元时,由借款人出具“借条”,主管领导在“借条”上签字同意,会计审核后,出纳人员可以转其金额到借款人个人账户上。“采购计划单”复印一份附“借条“后面。 4、对于公司挂账的往来欠款的支付,必须先填写“付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由业务经办人、主管会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出纳方能付款。

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使用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事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个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三、劳务费预留标准 (一)公司按产值的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支付的依据。个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资,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饮酒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请款填报《公司劳务费支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总师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公司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负责审核《公司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查看。 5、人事部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财务核算基本流程

财务核算基本流程 一、大致环节: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二、具体内容: 1、每个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做记账凭证时一定要有财务(经理)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你在做),然后月末或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之所以月末登记就是因为要通过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保证记录记算不出错),每发生一笔业务就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2、月末还要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若是新的企业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 .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或是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月末还要提取税金及附加,实际是地税这一块。就是提取税金及附加,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税务决定 . 3、月末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编制两个分录。第一个分录: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第二个分录: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则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计算方法,所得税=贷方差额*所得税税率,然后做记账凭证,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所得税虽然和利润有关,但并不是亏损一定不交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是正数,如果是正数就要计算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相等的,采用纳税影响法时,存在时间性差异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不相等的)。 4、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核算与监督 1、题干:《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应在财务报表上() A、签名 B、盖章 C、签名或盖章 D、签名并盖章 答案:C 解析: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加盖公章。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 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题干:下列关于会计资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B、会计资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C、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D、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答案:A 解析: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料,审计报告不属于会计资料。 【拓展】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 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不属于会计资料。

3、题干: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 A、会计资料所反应的内容应当与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相一致 B、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必须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 C、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结果,应当与单位实际的经济业务的结果相一致 D、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与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答案:D 解析: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与单位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A只说了内容,C只说了结果, 所以A和C表述都不完整,错误;B说的是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拓展】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 得会计核算能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的使 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 4、题干: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其他会计资料“的是() A、银行余额调节表 B、银行对账单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D、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答案:D 解析:其他类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 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 毁清册。ABC选项均属于其他会计资料。D选项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类,财务报表属于财务会计报告,故选D。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 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 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 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

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 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 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 1997-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