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缴费管理办法

1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为员工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保险费,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与公司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人员(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预算报批计划书;保险缴费年报、月报办理;保险缴费数据台帐建立;员工保险转移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月报和到龄员工退休办理及报批;员工医药费送审报销。

3.2财务部:负责年度社会保险费用预算初审;保险费支付与结算;保险缴费凭证存档;监督年度保险费用预算执行情况。

3.3董事长:批准社会保险缴费报告、费用预算及听取年度保险费预算执行情况。

4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5缴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法

5.1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员工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按北京市社保中心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外埠办事处员工按户口所在地属地社保中心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5.2企业工伤保险费由公司统一按北京市社保中心核定缴费标准支

付。

6缴费工作程序

6.1年报(每年3月核报,4月1日执行):人力资源部填写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部内审核—财务部审核—管理者代表审批(盖章)—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生效。

6.2月报(每月20日-30日):人力资源部填写人员情况变动缴费月报表—部内审核—财务部审核—管理者代表审批(盖章)—社保经办机构核缴—银行托收—财务部作帐存档。

7兑付工作程序

7.1基本养老保险:员工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部内审核—管理者代表审批(盖章)—社保经办机构核批退休金额——次月15日后员工本人领取养老金

7.2基本医疗保险:当月人力资源部填写医药费报销表(盖章)—社保经办机构核批—银行现金转帐—商业保险余额赔付—职工领取报医药费

8有关情况处理办法

8.1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由公司办理接转手续并从被公司聘用之日起给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对没有按公司要求及时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因补缴费用所发生的滞纳金由本人负担。

8.2在原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从被聘用之月起给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

保险。

8.3本市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将本人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的,由职工个人继续在原存档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用先个人全额垫付,企业缴纳部分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发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在公司报销(每季度20日—25日为报销日)。

8.4外埠办事处员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均在户口所在地及档案存放机构办理缴费,其费用先个人全额垫付,企业缴纳部分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发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公司报销(每季度20日—25日为报销日)。

9相关文件

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办法

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条例

10质量记录

企业缴费年报

企业缴费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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