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场的设置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菜市场的设置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菜市场的设置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昌吉市锦秀苑综合市场的设置

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商品准入、包装要求、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规范仅适用于本早市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3、场地概述

3.1地理位置:

昌吉市人民公园早市是昌吉市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工程,位于宁边东路人民公园内部靠南侧。与公与公园有一门相连,早市设独立出入口两个。

3.2规模:

早市长约100米,宽约80米,面积为8000M2左右。内设标准水冲公厕一座。地面彩砖硬化,统一路灯亮化。是昌

吉市区一处中小型蔬菜副食品综合早市。

3.3市场应配置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非机动车停放统一安排,作到停放有序。

3.4市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地面应保持无污水、清扫及时无赃物。

3.5本市场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手续齐全。

3.6本市场晨练者为主要消费群体和附近居民,年龄结构偏老的非主流消费群体。主要以蔬菜消费为主。交通便利、环保、消防符合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3.7以本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设施设备

4.1 供排水设施

4.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

4.1.2 水产柜应供水到摊,肉柜应供水到经营区,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所有供水点要管理到位,严禁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4.1.3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再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4.2 供电设施

4.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4.2.2 柜台灯光照明亮度达到100Lx,除柜台上方设有照明灯光外,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

4.2.3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电源插座。并安装计

量。

4.3公共设施

4.3.1 本市场应设置不低于CJJ14《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

计标准》二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4.3.2 公共厕所要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4.4 柜台设置

4.4.1 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

上沿20cm。

4.4.2柜台外侧可设置不锈钢栏杆。

4.4.3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或在柜台上方统

一位置设置电子秤不锈钢架。

4.5垃圾处理

本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

4.6 消防安全

4.6.1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内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4.7 冷藏保鲜设备

4.7.1 销售冷冻冷藏食品应配备冷柜。

4.7.2 经营生鲜肉类、豆制品、半制成品应配备18℃以下

冷柜。

5场内布局

5.1 总体布局要求

5.1.1 本市场的经营范围为蔬菜、蛋品、肉食品、水产品、豆制品、冻禽、活鸡、腌腊制品、水果、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等食用农产品,非相关商品不得在本市场内经营。

5.1.2 场内大类商品布局合理,并严格按商品种类划分区域,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供应区应相对集中,分区销售。

5.1.3 同类商品设集中供应区,并配置明显标识,供应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5.1.4 本市场设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肉类食品的专柜或专间。

5.1.5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鸡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10m。

6商品质量安全

6.1 蔬菜类

6.1.1 蔬菜加工整理要求

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需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均匀、整齐捆扎;需包装的蔬菜采用可降解、无毒的材料包装。

6.1.2蔬菜陈列要求

6.1.2.1 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6.1.2.2 扎把蔬菜排放应根向下叶朝上,不出框、不出边。提倡一格放置一层菜,排列整齐。

6.1.2.3 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排列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6.1.3 蔬菜包装管理要求

6.1.3.1 新鲜蔬菜的包装应采用利于保鲜的环保材料包装。6.1.3.2 包装蔬菜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6.1.4蔬菜废弃物处理要求

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

6.2 鲜冻肉类

6.2.1 鲜冻肉类商品销售的设施设备。

6.2.1.1 本市场单独设置用于肉类预分割的整理间。

6.2.1.2 肉类销售柜台须配备根据销售品种需要的各类冷柜。销售所用的工具、盛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6.2.1.3 设置有明示标识的不可食用肉专用盛器,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

6.2.2 肉类商品的销售

6.2.2.1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6.2.2.2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6.2.2.3 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消毒

6.2.2.4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包括“三腺”等垃圾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6.3 水产品类

6.3.1 水产品销售的设施设备

6.3.1.1 水产品销售点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合理,地面铺设防滑砖,应保持水不撒向地面。

6.3.1.2所销售的活鲜水产品应饲养在水缸或瓷砖砌成的水池中。该处宜使用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6.3.2 水产品的销售

6.3.2.1 水产品零售点均不得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水产品和各类违禁水产品,严禁有毒、有害水产品从任何渠道流

入菜市场。

6.3.2.2 水产品零售点均不得使用、销售添加了各类危害人体健康的色素、添加剂和保鲜剂的水产品。

6.3.2.3 水产品的包装应使用可降解、无毒环保型包装物,实行水产品净重销售。

6.3.2.4 水产品零售点必须从符合水产品安全、卫生、优质条件的水产批发市场或养殖场进货。

6.3.2.5 水产品零售点所购的水产品应当持有产地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所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所注品种和数量应当与采购的水产品相符。

6.3.2.6 水产品在交易中发现质量异常应由菜市场管理人员立即报告有关监督部门,并采取隔离措施。

6.3.2.7 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6.3.2.8 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6.3.3 水产品“三去”服务

6.3.3.1 水产品“三去”服务必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在地上进行操作。

6.3.3.2 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要经常冲洗和消毒,保持清洁。

6.3.3.3 三去”后的水产品用清水冲洗干净,外套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袋

6.4 清真类

6.4.1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族政策。

6.4.2 清真类食品进场应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并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四专”特殊要求。

6.5 熟食类

6.5.1 熟食卤品经营要设专间,专间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6.5.2 熟食品应向有资质的熟食品生产企业进货,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严格按进货流程操作,并取得与货同行的“熟食品送货单”。

6.5.3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6.5.4 熟食类商品应使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6.5.5 熟食从业人员进入熟食室应在消毒水盆内清洗双手,应坚持实施熟食从业人员“三白”,熟食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6.5.6 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间的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钱币。

7市场准入

7.1 商品进场应由管理者进行品控管理,场内经营者应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商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合格证及检测结果单。菜市场管理者应对货单(证)进行验证复核,当日单(证)应交经营者保管。

7.2 菜市场严禁出售自制加工的散装肉糜和肉丸等半成品,严禁出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

8 包装管理

8.1 新鲜蔬果包装应采用利于保鲜的环保材料包装。

8.2 场内切割销售的鲜肉应用食品袋包装。

8.3 需包装展示的商品应用保鲜膜包装。

8.4 菜市场应使用可降解、无毒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严禁使

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8.5 经营定型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9 不可食用品回收管理

9.1 市场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并做好台帐记录。

9.2 市场严禁出售河豚鱼、毛蚶等有毒有害水产品。若发现有毒有害水产品混入市场,菜市场管理者要回收,交有关部门销毁。

10 食品整理加工

10.1 整理加工设备

10.1.1 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和相应设备。

10.1.2 鲜活水产品整理加工应配备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尼龙操作台(板)和水池等设备。

10.2 专用工具及盛器

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有防尘、防蝇、防蟑螂设施,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和盛器。

11 定牌食品经营

11.1 市场鼓励引进有资质的品牌副食品进场经营。

11.2 应督促经营者对食品的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数量、质量状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可追溯

12卫生管理

12.1 卫生设施要求

12.1.1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用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需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12.1.2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12.1.3 本市场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12.2 环境卫生要求

12.2.1 本市场的环境卫生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12.2.2 地面坚固、干燥、清洁、无虫害,场内无异味。12.2.3 本市场内外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地面积水等现象。

12.2.4 场内卫生应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负责人。

12.2.5 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12.2.6 本市场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2.3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2.3.1 本市场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12.3.2 本市场熟食品销售及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有关规定。

13 管理制度

13.1 本市场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加强对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13.2 本市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及管理要求,规范每个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13.3计量管理要求

13.3.1本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菜市场统一购置,统一管理,定期校对,轮换使用,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13.3.2 本市场管理部门应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性检测工作。

13.3.3 本市场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2台。

13.3.4 本市场做好市场内定量包装食品的计量监督管理。13.3.5 本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3.3.6 水产销售要求净重秤量,不得与塑料袋、草绳等包装(扎)物一起秤量。

13.4 价格管理要求

本市场销售的各类商品均要求明码标价,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禁止价格欺诈。

13.5 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管理要求

本市场要求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并予以张挂公示。

13.6 市场管理人员要求

13.6.1本市场管理人员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证并持证上岗。

13.6.2 本市场设有2名以上市场管理人员。

13.7 证照管理要求

13.7.1 场内经营者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应统一由菜市场集中管理,发现场内经营者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由菜市场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13.7.2 随商品同行的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当日自行保管备查。

13.8 服务管理要求

13.8.1 本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月二十四日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 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厦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1.0版、2.0版)》。

厦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1.0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0版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布局、设施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1.0版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设置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食品及其它产品经营的固定场所。 4 布局要求 4.1市场建筑面积原则上达800平方米以上、经营者达80户以上。 4.2室内市场,市场进出口不少于2个,摊位、店面、柜台和货架设置整齐统一。 4.3商品分区合理规范 4.3.1商品分区按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规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通用)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通用)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通用)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通用) 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65853

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市场开办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五)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总结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方案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菜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市场存在的问题 1.乱拉电线与乱安装电表的问题。 2.摊位上的护栏损坏问题。 3.墙面漏水问题。 4.二楼宾馆空调管漏水问题。 5.摊主私自安装风扇问题。 6.摊位水龙头损坏问题。 7.摊主私自使用电饭宝的问题 8.严禁电动车与单车进入市场的问题。 9.摊位摆放物品不整齐的问题(尤其是水果档)。 10.零时档口的没有规化区域问题(要准确零时档摆放物品的大小面积)。 11.每天早上蔬菜档与水果档进货问题(必须在8:30之前将蔬菜摆放台上,水果档在9点之前摆 放完毕,必须以通知的形式公告每个档主,如有不听者将进行100-500的罚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通道。 12.卫生打扫问题(清洁工每天在打扫卫生时相隔1:30将打扫一次卫生)。 13.菜市场是一个民声问题,市场的好坏多半是买卖公不公平的问题(必须统一使用电子秤)。 三、场地环境 1.选址要求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菜市场的设置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昌吉市锦秀苑综合市场的设置 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商品准入、包装要求、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规范仅适用于本早市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3、场地概述 3.1地理位置: 昌吉市人民公园早市是昌吉市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工程,位于宁边东路人民公园内部靠南侧。与公与公园有一门相连,早市设独立出入口两个。 3.2规模: 早市长约100米,宽约80米,面积为8000M2左右。内设标准水冲公厕一座。地面彩砖硬化,统一路灯亮化。是昌

吉市区一处中小型蔬菜副食品综合早市。 3.3市场应配置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非机动车停放统一安排,作到停放有序。 3.4市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地面应保持无污水、清扫及时无赃物。 3.5本市场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手续齐全。 3.6本市场晨练者为主要消费群体和附近居民,年龄结构偏老的非主流消费群体。主要以蔬菜消费为主。交通便利、环保、消防符合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3.7以本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设施设备 4.1 供排水设施 4.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 4.1.2 水产柜应供水到摊,肉柜应供水到经营区,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所有供水点要管理到位,严禁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4.1.3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再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4.2 供电设施 4.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4.2.2 柜台灯光照明亮度达到100Lx,除柜台上方设有照明灯光外,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

菜市场设置与规划标准

前言 为规本市菜市场的设立与交易管理行为,改善市民购买副食品环境,提高菜市场的经营档次,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参照有关标准,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桂铭、王子迅、孔庆源、郁麟驹、建秋、卢国俭、惠明。 本标准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布局、商品质量安全、食品整理加工、定牌食品经营、卫生管理、管理制度和菜市场信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围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 《市人民政府第127号令》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 GB18406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DB31/190 《市豆制品地方标准》 DB31/199 《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GJ08-55 《市工程建设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菜市场设置除执行本规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2

3.1 菜市场 是指专门用于销售蔬菜、蛋品、家禽、肉食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3.2 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 水产品“三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头、去脏、去鳞的服务。 3.5 副食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清真食品供应“四专” 是指清真食品在供应运输过程中实施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管理的措施。 3.7 熟食从业人员“三白” 是指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衣、白帽、白口罩。 3.8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围、责任区责任人和责任区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菜市场选址要求按DGJ08-55 《市工程建设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执行。 4.1.2 菜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 3

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菜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菜市场。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菜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和食品,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菜市场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菜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类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 菜市场内不得设立蔬菜、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七条菜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具体的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交通方便的相对独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米。 第八条菜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九条凡已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建设菜市场。

第十条新建居民小区菜市场宜单独建设,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可结合商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他建筑连建时,应处理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市区菜市场的建设规模,新区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旧城区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第三章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二条室内式、棚顶式菜市场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作强制规定,应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主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地。连体式菜市场应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与主体建筑同步报批。 第十三条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7.2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市场进、出口处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米。 第十五条菜市场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规范要求,市场内通道上任意一点到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30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六条菜市场主出入口道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他建筑共用停车场。新建菜市场的停车场配置标准须符合规划要求,旧城区补点或改造现有菜市场可适当放宽。

《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农贸市场以固定商位 (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郑州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 4.5 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出口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三)面积 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2000 平方米,每处农贸市场的规模宜为2000~3000平方米。 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0.8 ~ 1 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8 个,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车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四)装修及场内布局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瓷砖,高度不低于 1.8 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修材料;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四、设施设备(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 排水设施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 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 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 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菜市场设置与规划标准

前言 为规范本市菜市场的设立与交易管理行为,改善市民购买副食品环境,提高菜市场的经营档次,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参照有关标准,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桂铭、王子迅、孔庆源、郁麟驹、张建秋、卢国俭、张惠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质量安全、食品整理加工、定牌食品经营、卫生管理、管理制度和菜市场信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7号令》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8406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DB31/190 《上海市豆制品地方标准》 DB31/199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GJ08-55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菜市场设置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菜市场 是指专门用于销售蔬菜、蛋品、家禽、肉食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3.2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水产品“三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头、去内脏、去鳞的服务。 3.5副食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清真食品供应“四专” 是指清真食品在供应运输过程中实施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管理的措施。 3.7熟食从业人员“三白” 是指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衣、白帽、白口罩。 3.8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责任人和责任区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 4.1选址要求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整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整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字【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完善后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 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

进出货出入口。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 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七)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主要内容 2009-06-26 10:15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要求、经营设施设备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运营中的农贸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4 经营环境要求 4.1 场门应清洁、美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4.2 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畅通有序,厅棚内的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4.3 市场的地面应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4.4 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5 市场内应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并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4.6 场内应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干净。 4.7 新建或改建的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5 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基础设施设备 应设立公告栏、服务办公室、投诉箱、投诉电话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 5.2 计量设施设备 5.2.1 计量器具应使用电子秤,应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 5.2.2 应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便民复称。 5.3 食品展陈设施设备 5.3.1 鲜活水产品交易应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水产摊位前须设置下水明沟。 5.3.2 冷藏(冻)产品应配备冷柜陈列,保持产品冷藏(冻)状态。 5.3.3 生鲜肉品应配备分割台,鼓励吊挂销售。 5.3.4 活禽交易区应封闭或半封闭,应有笼子,设有封闭集中宰杀间,产生垃圾及时处理。 5.3.5 直接入口的半成品、熟食品应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不宜使用塑料布遮盖,出售散装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 5.4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菜市场建设基本标准

建设基本标准 一、建设及改造提升标准 1、市场应为全封闭室内市场,宜采用钢架结构或钢混结构的固定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进行硬化,室内地面采用防滑、耐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如室内瓷砖、石材等材料。 2、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防火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市场主办单位根据防火要求要统一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及防火设施。 3、具备良好的给水、排水、排风、照明和卫生等设施,下水与公共排污设施相连并保持畅通,保证良好的采光和足够的照明,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制冷空调设备以满足高温季节的需要。 4、要有两个以上主要出入口,市场内主要通道宽度大于2.5米,其它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门口坡道及室内通道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基本要求。 5、外装修立面必须符合市场规划建设处提供给各区的外立面装修要求。菜市场外立面装修材料标准不得低于铝塑板。菜市场名称可采用xx道(路)菜市场,也可用xx菜市场;立面门口上方设菜市场统一标识和色调,门窗和橱窗采用不锈钢半玻平开门或卷帘门。所有外装修要求保证质量,装修工序和材质符合规范要求。 6、场内应设统一展台或货架,统一广告装饰,统一悬挂标牌。不得摆地摊,不得里空外卖。 7、菜市场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配置厕所。 二、服务功能要求 8、实行分行划市、分区布局,特别是水产、肉类、禽类、清真食品等经营区应与其他经营区域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交叉污染,肉禽产品、水产品、冷冻食品、熟肉制品、保鲜食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冷藏保鲜设备,商品展示必须使用封闭透明的展示柜。菜市场内不得有服装百货、鞋帽等经营摊位;可适当保留土产杂品等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用品。 9、根据经营场地面积可设置主食、副食、半成品、熟食、禽畜类加工区域和相对应的售货区域。加工区域和相对应的售货区要相连接,生熟食品分开并配置相应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加工设备;加工区域应封闭并有防潮、防尘、防串味、防虫防蝇、通风、隔热设施;加工摊位和人员应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 10、市场内应统一计量工具并设有公平秤,经营人员统一着装,统一配置密闭垃圾容器,统一卫生清扫,统一悬挂标牌营业执照和各种证件。 11、市场应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顾客投诉处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等市场管理制度并公示上墙;实行入场商贩准入制和商品质量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责任制。市场内禁止人员留宿。 12、为保证建设改造质量,本标准须严格执行。2008年菜市场项目验收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 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DB46/ T80-2013《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本标准与DB46/ T80-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10条; ----增加了市场分类(见3);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4); ----补充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见5.2、5.3、5.4、5.8、5.9、5.10); ----补充并细化了场地环境(见6.1、6.2、6.3、6.4、6.5、6.6); ----增加了建筑设施系统设置(见7.1、7.2、7.3、7.4、7.5、7.6、7.7、7.8、7.9、7.10、7.11); ----增加了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见8.1、8.2、8.3、8.4、8.5、8.6、8.7、8.8、8.9、8.10、8.11); ----补充了管理要求,将商品准入调整到管理要求(见12.2); ----补充了管理要求,增加了质量管理、诚信管理(见12.1、12.9); ----增加了用词与符号说明(见14.1、14.2); 本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商务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磊、王建国、曹诚、刘松桃、周海兰、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 本标准代替了DB46/ T80—2013。 本标准于2007年首次发布,2019年为第二次修订。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术语和定义、市场分类、场地环境、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商品陈列与销售、包装、卫生、管理、文化建设、用词与符号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内新建、改(扩)建与升级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l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720-2008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T 1888《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CJ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总体要求 3.1 本标准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以人为本”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干净卫生、设施完善、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排水顺畅、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环保节能的建设原则,合理经济地利用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经营条件。 3.2 农贸市场建设或改造应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海南地区的气候特点,凸显海南地方风情特色。

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

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 为推进浙江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现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省工商局会同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并于2006年1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

DB33 ICS 03.100.01 A 10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592—2015 代替 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15 - 11 - 02 发布 2015 - 12 - 02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 ——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消费维权规、诚信经营管理规、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宁、史剑敏、勤、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 592-2005。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344-2005 前言 为规范本市菜市场的设置建设与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市民购买副食品环境,提高菜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桂铭、王子迅、孔庆源、郁麟驹、张建秋、卢国俭、张惠明。 本标准于2005年5月首次发布。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商品准入、包装要求、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与改建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l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菜市场 是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3.2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副食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4场地要求 4.1选址要求 4.1.1菜市场选址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市容、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规划建设相结合。 4.1.2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lkm以内,无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的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要求 4.2.1菜市场建筑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 4.2.2菜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3面积要求 4.3.1新建菜市场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以上。 4.3.2菜市场建筑层高应大于4.2m。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m,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m。 4.3.3新建菜市场应设置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新建菜市场应配备1%~2%的建筑面积的内部仓库。 4.3.4菜市场应设置符合计量要求的公平秤室,并有明显标志,方便消费者计量复测。 4.3.5菜市场内应设公共厕所,并设置规范醒目的引导标志。 4.4装修要求 4.4.1菜市场地面应符合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并向排水槽(两边)倾斜。 4.4.2菜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2m。 4.4.3菜市场内房顶应采用清洁、明亮的装饰。 5设施设备 5.1给排水设施 5.1.1菜场内要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柜应供水到摊,肉柜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供水到专间。市场内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 5.1.2菜场内下水道应确保畅通,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柜台内侧设地漏。 5.1.3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8cm~lOcm,弧底深度3cm~5cm。柜台内排水槽畅通,便于清洁,不积垃圾。 5.1.4水产、冰鲜禽类、活禽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5.1.5菜市场要安装高压水冲洗装置以有效冲洗地面和墙面。 5.1.6菜市场污水排放应符合DB3l/19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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