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旅行社领队导游管

理规定

XXX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游领队、国内游导游服务,保障领队、导游合法权益,提高领队、导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队,指取得国家旅游局领队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出境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导游,指取得市旅游局导游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入境游、国内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接送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队,分为本公司专职领队、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领队、社内兼职领队三大类;本规定所称导游,分为本公司专职导游、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导游、社内兼职导游三大类。

前款所称的社会专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和人事关系,专门为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属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自由职业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社会兼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与其它单位存续劳动和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或与其它单位存续人事关系的退休、内退人员,在业余时间为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担任领队、导游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或导游证,具备带团所需的外语口语或中文表示能力。

2、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才较好、具有亲和力、大专以上学历。

3、热爱旅游事业,喜欢从事旅游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4、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应变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责任心强、耐心细致。

第三章待遇和服务报酬

第五条领队、导游分别享受如下待遇:

1、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享受的待遇:

(1)与本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本公司正式员工编制。

(2)享受本公司领队、导游岗位工资待遇。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工资不低于哈尔滨市当期最低工资。

(3)本公司和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及导游按照国家和哈尔滨市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

2、社会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服务报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签订《外借领队服务合同》或《外借导游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领队、导游为本公司提供领队、导游服务期间,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领队、导游支付服务费用。

(2)挂靠在本公司名下的社会专职领队,其与本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本公司为其代办五险一金的缴费手续,相关费用由其自己负担,本公司与该部分领队不存在任何劳动和人事关系。

(3)在其它单位存续劳动、人事关系的社会兼职领队、导游,其五险一金仍由原单位缴纳,其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和人事关系。

第四章职责

第六条领队、导游应当按要求参加市旅游局、本公司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七条领队应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本公司编制的专职领队及社内兼职领队免交质量保证金;社会专职和兼职领队带欧洲地区团须交纳1000欧元质量保证金,带其它地区团队须交纳3000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领队上团必须经出境旅游部委派,导游上团必须经国内旅游部委派。

第九条领队带团期间须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佩戴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

2、提醒、督促旅游者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旅行纪律,尊重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维护中国人的尊严,并及时制止旅游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3、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酒店入住、机票确认等手续,做好各段行程的衔接工作。

4、代表本公司监督境外导游、接待社对旅游计划的执行,并监督对方改进旅游服务质量。

5、确保团队在境外旅游的安全。

6、做好预防客人滞留不归的工作。行前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领队管理处;境外期间如发生客人滞留不归事件,应按照签证国家的规定,及时报警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告领队管理处。

7、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支付行程中需要现付的费用,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变相克扣旅游费用。

8、遵守国家及哈尔滨市旅游局颁发的领队人员管理规定,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带旅游客人去未经本公司指定的餐馆和购物点就餐或购物,不给旅游客人增加行程计划以外的购物点,不强迫旅游客人参加自费项目。

9、保管好团队客人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

10、按照本公司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方案,处理好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其它问题。

11、做好收齐护照等销签所需材料的工作,并于团队回国24小时内(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交给运作人员销签。

第十条导游带团期间须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

2、提醒、督促旅游者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尊重不同地区和民族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及生活习惯,并及时制止旅游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3、协助旅游者办理酒店入住、机车票确认等手续,做好各段行程的衔接工作。

4、代表本公司监督地陪导游、接待社对旅游计划的执行,并监督对方改进旅游服务质量。

5、确保团队旅游的安全。

6、按照公司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方案,处理好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其它问题。

7、遵守国家及地方旅游部门颁发的领队、导游人员管理规定,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不带旅游客人去未经本公司指定的餐馆和购物点就餐或购物,不给旅游客人增加行程计划以外的购物点,不以任何方式向旅游客人索要小费,不强迫旅游客人参加自费项目。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表现之一的领队、导游,将给予相应奖

励:

1、得到团队客人书面表扬信,将在员工大会上予以通报表扬;

2、得到团队客人锦旗表扬、全团表扬信,将在本公司员工大会予以通报表扬;

3、得到三团以上全团客人书面表扬/锦旗,且无客人投诉,将授予“优秀领队”或“优秀导游”荣誉称号,并给予500-1000元物质奖励。

第六章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领队、导游,将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经出境旅游部或国内旅游部委派,本公司编制的专职领队、导游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其它旅行社的领队、导游业务,将予警告处分,直至退回本公司人力资源部。

2、领队、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未去指定购物商店或擅自安排其它商店购物者,将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旅游合同相关约定,在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赔偿本公司的损失;

3、领队未按要求收齐客人护照等销签所需的材料,对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本公司的损失

4、领队、导游带团时,如因个人违反规定或渎职等原因,致

使团队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投诉、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下述规定处理:

(1)出现书面投诉,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领队、导游应深刻反省,写出书面检查,报本公司备案。

(2)出现书面投诉,且造成经济损失的,领队、导游应深刻反省,积极配合投诉处理,写出书面检查,并赔偿本公司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三次以上书面投诉,且每次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予以停团处分。对于本公司编制的专职领队、导游将视情节予以待岗处理。

(4)本公司编制的专职领队、导游当年上团天数低于部门规定,或出现重大质量投诉事故的,次年岗位工资按低于一个档级的标准进行核定。

5、外借领队、导游有违反与本公司签订的《外借领队服务合同》、《外借导游服务合同》其它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领队出团审批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